村民小组长选举办法不作为怎么撤换

您现在的位置:&>&&>&&>&
来信主题:
村道修建垃圾,无法通行,易出车祸,小组长不作为
来信时间:
来信人姓名:
来信人联系方式:
来信内容:
马房子村村道修建垃圾,左右路基用黑土或大石头填补,与中间水泥路面高度不一,最大高度差达20cm,车辆无法错开,易发生车祸,小组长不管事,施工人员态度恶劣,人民反应无果,请政府协助,此次所反应异常会已微信形式发布在锡盟地区论坛网!
回复单位:
回复时间:
回复内容: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不在效能投诉范围之内,请向县信访局反映,信访局电话:4529876。或向县交通局反映,交通局电话:4529773.村民小组的权益该如何维护|村民|小组长_凤凰财经
村民小组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继任村民小组长李某若要以小组名义起诉,则必须经法定的民主议事程序获得授权。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同意,任何人均无权以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因此该县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明确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权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修正后为24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4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28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
杨学友坐落于辽西北102车道南侧的小庄子村,是个不足百户村民的小自然屯。县里开展“合乡并村”时,小庄子村并入大山子村,成为该村第五村民小组。鉴于该小组是个自然屯,大山子村委会决定,凡该五小组村民内部事务均由小组决定,村里不加干涉。2013年初春时节,五小组即将离任的组长高世元,在既未招开小组村民会议,也未征得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组槐树沟附近一处约15亩的荒山坡承包给本组以外的姚某用于矿产资源开采。部分村民得到消息时,高世元已经与姚某签订完荒山承包合同。一些村民虽有意见,但“生米已经做成熟饭”,也只好寄希望于下任小组长解决。2014年春节过后,新上任的小组长李某根据部分村民意见,决定以未经村民会议通过,原发包合同无效为由,通过向法院起诉收回该荒山。可在召开村民会议时,到会已满十八周岁人数及户数均未达到“过半数同意”之法律规定。后在支持者的建议下,李某决定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然而,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李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未经民主议定程序通过,不能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村民小组长擅自发包合法吗?人民法院驳回继任小组长的起诉有法律依据吗?此种情况下该村民小组又该如何维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村全体村民集体所有,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既然前任小组长的擅自发包行为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那么,依照《合同法》第52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原小组长高世元擅自发包程序违法,其与姚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继任村民小组长李某若要以小组名义起诉,则必须经法定的民主议事程序获得授权。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同意,任何人均无权以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因此该县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明确规定: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权应当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修正后为24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4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28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本案中,虽然部分村民对前任小组长擅自发包有意见,但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起诉收回荒山事项时,未能获得通过,此种情形下,新任小组长李某是不能以村民小组名义行使诉权的。当村民利益遭受侵害,以小组名义行使权利又未获得通过(授权)的情形下,小组村民可以自己名义联名起诉维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本案,前任小组长擅自发包,处理的财产系村民小组集体财产,而村民作为财产的共有人,也是当然的利害关系人,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即依法享有向上级政府等部分举报权,请求乡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更理所当然享有起诉维权之诉权。因此,当新任小组长以小组名义起诉被驳回后,完全有权以自己的村民身份行使诉权。(作者系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责任编辑:robot]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预期年化利率
凤凰点评:凤凰集团旗下公司,轻松理财。
凤凰点评:业绩长期领先,投资尖端行业。
凤凰点评:进可攻退可守,抗跌性能尤佳。
同系近一年收益
凤凰点评:震荡市场首选,防御性能极佳且收益喜人,老总私人追加百万。
04/13 08:36
04/13 08:36
04/13 08:38
04/13 08:37
04/13 08:3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7
04/13 09:28
12/03 09:23
12/03 09:07
12/03 08:12
12/03 08:12
12/03 09:26
09/07 09:38
09/07 09:38
09/07 09:39
09/07 09:39
09/07 09:39
04/13 00:38
04/13 00:38
04/13 00:38
04/13 00:38
04/13 00:38
凤凰财经官方微信
播放数:194353
播放数:124395
播放数:173975
播放数:82180
48小时点击排行&&欢迎来到论文网!
论文网8200余万篇毕业论文、各种论文格式和论文范文以及9千多种期刊杂志的论文征稿及论文投稿信息,是论文写作、论文投稿和论文发表的论文参考网站,也是科研人员论文检测和发表论文的理想平台,。
您当前的位置:&>&&>&
村民小组长能否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谈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冲突
关键词:贪污罪的主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冲突
  分歧意见:对刘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建成《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征地、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应包括村民小组长,而集资建桥和征地都具有公务的性质,是行政管理工作,故对刘某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的规定,对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村民小组长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刘某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侵占集资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侵吞征地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村民小组长应该属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但集资建桥属于村民自治事务,对刘某的行为应根据《批复》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刘某经办征地补偿事项属于《解释》规定的第四种行政管理行为,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侵吞征地款的行为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刘某侵吞集资建桥款38万元应定职务侵占罪,侵占征地补偿款360万元应定贪污罪,对刘某应当数罪并罚。
  上述三种意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包括村民小组组长
  对这个问题,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予以规定,司法界也存在明显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小组长应属于《解释》所规定范围。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村基层组织人员所对应的应当是村一级的基层组织,村民小组只是协助村级组织工作的组织,与村基层组织是不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包括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是比村民委员会更低一级的村民组织,但村的大部分行政管理工作最终都要通过村民小组组长来组织和实施。因此,对于村民小组长,也应定为村基层组织人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结合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和村小组的实际状况而来的,村民委员会的决策要通过村民小组组长来具体向村民传达贯彻并付诸实施,村民小组长实际上也就行使了村委员会授予的具体职权,因而应当视为&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所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我国实际上也就包括了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组长是具体负责不小组村民具体事务的负责人,当然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
  二、村民小组长侵吞集体财产应适用《批复》还是《解答》
  根据《批复》的规定,村民小组组长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根据《解释》的规定,村民小组组长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中侵吞集体财产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两者关于村民小组侵吞集体财产的定性作出了不同的解释,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属于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从法律效率上讲要高于司法解释,而且(以下建成《解释》)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效力原则,《解释》则优于《批复》。应当这样理解: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政府从事《解释》规定的七类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应适用《解释》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村民小组组长不是从事上述七类行政管理工作而侵吞集体财产的,则应适用《批复》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集资修桥是否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所从事职务工作由集体事务工作和国家公务两部分组成的:一是单纯的自治事务又称集体事务,如修桥筑路、兴修水利、集资办厂等公益事业;二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又称国家事务,如救灾、抢险等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等,这些工作均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公务&性质。本案中集资修桥应该属于村民自治事务,必能仅仅根据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汇报就视为是村民委员会在协办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村民民委员会向镇政府汇报也只是反映了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村民自治事务管理的一种监督和指导,该集资款本质上是村民的集资,也不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关于村民小组长职务犯罪主体问题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进一步明确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构成范围,即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将促农民委员会组织人员问题,应明确包括村民小组的组长,同时出台新的立法解释,以解决目前《批复》和《解释》之间的冲突。
查看相关论文专题:
-------------------------------------------------------------------------
上一篇论文:
下一篇论文:
相关法律论文
最新法律论文
读者推荐的法律论文
热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村民小组长的选举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