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行政处分的种类案卷 可以公开吗

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当时所任的职务;②违纪事实;③处理结论及法律法规依据;④结束语;⑤尾部;需要注意和强调的几个问题:;①对于同时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应分别下文;时,要用词准确、语言精炼、层次分明、事实清楚,不;(六)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格式内容;指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违犯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对象作;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式样和党纪处分决定书的式样基本上;(七)处分决定文
行为发生的时间及当时所任的职务。被处分人是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也应写明。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或刑罚处罚的,应写明被处分人何时因何原因,受到何种处分或刑罚处罚。
②违纪事实。主要指经过纪检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违纪事实。叙述违纪事实时,应根据违纪构成要件,完整表述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要写清关键情节。违纪事实有多件的,也可以按错误性质分类来写。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也应当写明。这是处分决定中最关键的部分,一定要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法。
③处理结论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用语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规依据,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完整引用题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要写明是撤销党内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给予留党察看的,要写明留党察看期限(一年或二年)。对经上级机关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应写明批准的机关及时间。
④结束语。由于处分决定的生效时间涉及处分的影响期限问题,因此,党纪处分决定书的结束语应写明处分决定生效时间(一般是有最终决定权或批准权的机关决定或批准的时间)。如党纪:本决定自日起生效。
⑤尾部。包括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时间及印章、主题词、主送、抄送机关(应主送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时抄送对被处分对象有管理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印制版记。
需要注意和强调的几个问题:
① 对于同时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应分别下文。②一案多人的要分别下文;③案件涉及其他违纪人或给予处分的同案人,下文时如果必须出现相关人员姓名时可保留其姓氏,隐去人名,如张××、李××,共同违纪案件,应对每一个违纪人员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实经过,后果只能概述;④受行政降级、党内撤职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同时要降低工资待遇,降幅多少,在研究决定时一并研究,并在处分决定中注明,由纪检监察机关督促用人单位具体执行;处分决定要装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其历史记载,以备组织、人事部门、主管机关考查使用,办理过程中一并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⑤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人员姓名后面不得再加“同志”称谓。⑥按照《党员保障权利》,党纪处分决定结束语,还应写明“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如不服,可以向×纪委等提出申诉”。⑦写处分决定书
时,要用词准确、语言精炼、层次分明、事实清楚,不能推理假设,切不可把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和违纪事实结论材料的内容全部抄上去。⑧切忌渲染夸张、拔高观点、随意用形容词,与事实无关的内容不能写进处分决定中,对无法定性的事实,可用写实手法写出。
(六)行政处分决定书的格式内容
指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违犯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对象作出行政处分时使用的文书。行政处分决定书,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作的,具有行政纪律的约束力。一经批准送达,即发生效力,被处分对象及所在单位必须执行,其效力不受被处分对象申诉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调查结果,遇有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凡经有决定或批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决定给予行政监察对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都需要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
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式样和党纪处分决定书的式样基本上一样,在以下方面要注意:①发文字号,由发文年度、发文监察机关代字、文种代字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右下方。如“[2008]孝昌监决字第1号。②结束语,“本决定自××年×月×日起生效,某某若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复审。”③主题词,监察、处分种类、被处分人姓名和文种组成。
(七)处分决定文书范文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
关于开除甲×党籍的决定
甲×,男,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 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5月参加工作,后分别在××县第一高级中学、××县×乡政府工作,1995年10月调入××县劳动局工作,2000年10月任劳动就业局局长。
××纪[20××] ×号
收受贿赂83500元。2005年10月,××县二建公司项目经理丁×在承建××县劳动就业局办公楼工程时,领到第一笔工程款后,到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0000元;2006年6月,个体工头乙×某为了承包县劳动就业局的酒楼及其装修工程,到甲××家中送给其现金20000元,后乙×顺利地承接到该酒楼的装修工程;2006年8月,丙×为了承接××县劳动就业局的劳动就业培训业务,以甲×之子上大学的名义送给其现金5000元,后丙×顺利承接到劳动培训业务,并签订了联合办学的培训合同;2006年11月,丙×为了感谢甲×在劳动培训业务过程中的帮助,到甲×家中送给其现金3000元;2007年8月,××县劳动就业局按照国家政策拨付给丙×17万余元的培训费,为了感谢甲×,丙×到甲×家中送给其现金17500元;2006年10月,戊×与县劳动就业局签订18万元的办公桌椅销售合同,为了感谢甲×的照顾,在签订合同时和货款结清后,戊×先后两次到甲×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和8000元。
××县劳动就业局挪用社保专项资金344650元。2004年至2007年3月,××县劳动就业局以培训、职业介绍的名义,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拨款344650元到所属的微达劳务派遣公司,用于处理劳动就业局的费用。其中,滥发补助和公款旅游171768元。
综上所述,甲×身为共产党员,××县劳动就业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3500元;劳动就业局挪用社保专项资金344650元,用于劳动就业局费用,其中包括滥发补助和公款旅游,周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县纪委常委会4月11日讨论,并报县委常委会日批准,决定开除甲×党籍。
本决定自日起生效,甲×若不服,可以向县纪委等提出申诉。
中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主题词:党纪处分
主送:劳动局党组
抄送:县委组织部
中共××县纪委办公室
××监察局监察决定书
关于给予甲×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甲×,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7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1月参加工作,2005年10月任××县民政局副局长至今。
日晚,甲×的邻居乙×在本县向阳大酒楼请甲×吃饭。席间,乙×请甲×给自己待业的儿子安排一个工作,甲×当即答应。饭后乙×交给甲×一个信封,内装人民币××元。9月1日,甲×将乙×的儿子安排到××乡中心小学工作。
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邻居的儿子安排工作,并收受对方给的现金,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经县政府日县长办公会议批准,给予甲×撤销县民政局副局长职务处分。
本决定自日起生效,甲×若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监察局申请复审。
××县监察局(印章)
主题词:监察
主送:县民政局
抄送:县委组织部
××县监察局办公室
[20××] ×监决字第×号
(一)请示的概念
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时所使用的文书。这里规范的请示仅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审批权限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就案件处理等事项,代本机关制作的请求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同级党委、政府予以批准或指示的文书。
(二)请示的特点
请示通常是针对特定事项呈请有审批权的上级机关批准,所请示的事项须
由被请示机关批复后方可办理。
(三)请示的制作依据
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以及《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有关对给予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请示的适用范围
1、呈报审批的案件。即经本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审议拟给予违纪党组织、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党纪、政纪处分,按照党纪、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须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案件。
2、呈报比照处理的案件。即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省(部)级纪委或中央纪委批准的比照处理的案件。
3、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
4、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就案件的事实、定性、处理以及适用法规等问题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案件。
5、需报同级党委同意或批准的作出组织处理的案件。
(五)请示的式样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
关于××××××的请示
×××××:
第一部分:导语。
第二部分:被处分人基本情况。
第三部分:违纪事实。
第四部分:定性及处理意见。
第五部分:结束语
×纪呈[20××] ×号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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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种纪检监察文书的写法 - 用于合并1_调查/报告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 1、...案件调查报告、 ▲3、怎样写案件调查报告、▲4、怎样写案件审 理报告、▲ 5...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_党团工作_实用...第五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二)处分文书格式: 处分决定是在一定范围内印发的...  乡镇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业务文书格式_工作总结/汇报_总结/汇报_实用文档。中坝乡纪检...乡纪委 意见 党委主要 领导意见 备注 ―5― 信访案件反馈情况表(与反映人见面...  归档文件目录文件 编号 1 2 3 4 5 6 7 8 9 ...归档文件目录等格式 6页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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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公布以权谋私典型案件:61名吃拿卡要干部被查处
继全省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在上班期间到歌舞厅、桑拿、茶社会馆等场所玩乐消闲行为之后,11月17日,省纪委监察厅公布了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近期集中查处的36件涉及61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其中县处级干部15人,乡科级干部29人,一般干部17人;给予党政纪处分53人,组织处理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0人。
本报讯(记者权力超)继全省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在上班期间到歌舞厅、桑拿、茶社会馆等场所玩乐消闲行为之后,11月17日,省纪委监察厅公布了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近期集中查处的36件涉及61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其中县处级干部15人,乡科级干部29人,一般干部17人;给予党政纪处分53人,组织处理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0人。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规划统计处处长程三仁案。
程三仁,男,1951年出生,中共党员,原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统计处处长。利用人事调动发放增人计划卡之机,先后6次收受办事人所送现金和银行卡共计7.8万元;在过节期间及日常工作中共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57人次送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23.9万元。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日研究决定,免去其行政职务;省直纪工委日研究,并报省直工委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马国华案。
马国华,男,1954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原任晋中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7年以来,在为行政相对人办理土地手续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竞标期间,向10余人索贿受贿共计151.7万元;另外,其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225.2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免去行政职务处分。此案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
运城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原局长陈惠君案。
陈惠君,女,1965年出生,中共党员,原任运城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局长。2006年借运城市御苑置业有限公司在运城市建设局规划科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之机,利用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请托人手里购买商铺,获利389744元。经运城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日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万安中队队长高志刚案。
高志刚,男,197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原任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万安中队队长。工作期间,高志刚授意下属采取少收现金不出具票据将车放行的手段,非法收取过往车辆现金累计97.5万元,其中65万元被其分发。经洪洞县纪委常委会日研究决定并报县委批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经洪洞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经日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被临汾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临汾市隰县物价局副局长苏永武、隰县联通公司经理万俊强案。
  苏永武,男,195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2010年6月任隰县物价局副局长;万俊强,男,1972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2008年任隰县联通公司经理。2010年7月,苏永武带队在对隰县联通公司进行工作检查时,收受县联通公司22部手机,发给职工,对发现的问题不予处理;万俊强作为联通公司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经隰县纪委常委会日研究决定,分别给予二人党内警告处分。
吕梁市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杜崇滋案。
杜崇滋,男,1961年12月出生,2006年6月任吕梁市交通局运管处副处长。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对非法营运车辆收取1万元现金后,未开具任何票据将该车放行。经吕梁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日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太原市尖草坪区、清徐县低保金发放不到位问题。
太原市民政局和尖草坪区、清徐县政府及民政部门的部分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和群众观念淡泊,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导致尖草坪区和清徐县共1名群众不能按期领到低保金,构成失职错误。经太原市纪委常委会、监察局长办公会日研究决定,对马春生等10名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分别是:给予尖草坪区民政局副局长马春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行政撤职处分正在履行程序;给予清徐县低保中心主任苏福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其行政撤职处分正在履行程序;给予尖草坪区民政局局长许宝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清徐县民政局局长武锦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太原市低保中心副主任任宝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太原市民政局副局长鲁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尖草坪区政府副区长李崇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清徐县政府副县长龙万青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太原市民政局局长任德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太原市民政局纪检组长韩建平党内警告处分。
这些案件均是党政干部凭借审批权、执法权等行政权力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是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不仅程度不同地破坏了我省转型、跨越发展的大好环境,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省纪委监察厅和省政府效能办指出:为进一步创优发展环境,我省还将设立投资环境投诉中心,专门受理我省有关损害发展环境、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举报投诉,并出台《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 责任编辑:(记者马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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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shitingbu
微信公众号:sxrb-com
微信公众号:sxbzpu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上周查处147件违反八项规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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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8月18日电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18日公布8月11日至17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147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具体如下: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1.丰台区科技馆公款旅游问题。日至7月11日,丰台区科技馆组织全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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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纪委监察局公开曝光15起典型案件
  本报沧州电(记者代晴)10月20日,沧州市纪委监察局曝光了干扰经济发展环境,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15起典型案件,进一步加大对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惩治力度。
  ■非法殴打拘禁他人一刑警被行政记过
  日,任丘邝某因遭人殴打找到任丘市公安局城西刑警中队的刘鹏,随后二人将两名打人者带回进行殴打、拘禁。在打人者家属给了4万元后,刘鹏才答应放人。日,刘鹏因非法拘禁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日,经该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刘鹏行政记大过处分。
  ■民警抓嫖违法办案派出所所长被免职
  日,社会闲散人员王某打电话至沧州市道东派出所当日值班民警邓志勇办公室,反映一宾馆内有人涉嫌卖淫嫖娼。经所长王林之同意,邓将被举报人带回派出所。经询问,对方系网友并承认发生了关系,邓志勇让二人交纳了6000元罚款。随后,派出所按30%的提成给了王某1800元,剩余的4200元用于该所内勤。经沧州市公安局监察室研究并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因违反法定办案程序,该所上述行为属于违法办案,分别给予该所所长王林之、指导员许加海行政记过处分,免去王林之所长职务;给予民警邓志勇行政记大过处分。
  ■严查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
  今年以来,沧州市纪委监察局针对各级机关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拒绝、放弃、推诿等行为以及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索要赞助等现象,健全和完善了投诉举报受理程序,不断加大对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沧州市纪委监察局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提高认识,通过查处有影响、有震动的典型案件,规范施政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电话:010-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违纪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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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违纪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 时间:日 )
萧纪发〔2007〕31号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们工作实践,区纪委、监察局制订完善了《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违纪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实施办法》等案件审理四项制度,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纪委&&杭州市萧山区监察局&&日&&&
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为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党内民主,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审理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严肃慎重、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依纪依法与保障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六)结合实际,因案制宜的原则。&&&& 二、公开审理的要求&&&& (一)案件公开审理必须坚持在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由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部门、案件调查部门、被调查人(受处分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按照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和有关程序,对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的部分党纪政纪案件,在纪检监察组织内部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审核处理。&&&& (二)案件公开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实行专人负责与集体审议相结合的制度。&&&& (三)案件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是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近亲属的,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纪检监察组织公开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规定,保障检举人、控告人、受害人和其他案件知情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开审理的形式、范围&&&& 案件公开审理可采用庭审式公开审理、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内部质证式公开审理和座谈式公开审理等具体形式。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可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公开审理的新形式,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党纪案件一般采用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政纪案件一般采用座谈式公开审理。&&&& (一)支部大会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党支部人员参加,同时因案制宜,吸收相关支部党员旁听,以召开党支部大会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二)座谈式公开审理,是由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其所在单位人员参加,适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旁听,以教育座谈的形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三)下列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理:&&&& 1?在本地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2?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在案件定性、量纪等方面有分岐的案件;&&&& 3?开展以案论纪教育的案件;&&&& 4?适用公开审理的申诉案件;&&&& 5?其它应当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下列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案件;&&&& 3?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4?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5?其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 四、公开审理的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案件审理部门对调查部门移送的案件进行初审后,认为适宜公开审理的,由主审员向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公开审理的建议,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进行。&&&& 2?根据公开审理的形式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公开审理的参与人员。一般由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委托申辩人和其他人员等组成。&&&& 3?案件审理部门应将案件的调查人员、审理人员、公开审理范围、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提前七日书面通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和相关单位及人员。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认为参加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自收到公开审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案件审理部门申请回避。&&&& 4?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可以自行申辩或委托他人申辩。经纪检监察组织批准,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可委托本部门或本单位1至2名中共正式党员(党纪案件)或国家工作人员(政纪案件)担任申辩人,协助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及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委托申辩人应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未经纪检监察组织批准,不得查阅案卷、收集证据。纪检监察组织也可以为被调查人(受处分人)指定申辩人。&&&& (二)实施阶段&&&& 1?主审员宣布会场纪律,介绍公开审理案件的名称、公开审理参与人员及列席人员,告知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委托申辩人的权利和义务;&&&& 2?由案件调查人介绍案件的调查过程,阐述被调查人(受处分人)所犯的错误事实、性质、处分依据;&&&& 3?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对调查组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申辩;&&&& 4?案件调查人对调查组认定被调查人(受处分人)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出示证据,交被调查人(受处分人)辨认。&&&& 5?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及其委托申辩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 6?案件调查人对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委托申辩人及其他人的申辩意见进行说明;&&&& 7?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对案件事实、定性、量纪作最后陈述;&&&& 8?主审员对公开审理进行总结,有关人员审核现场审理笔录并签名。&&&& (三)呈报审批阶段&&&& 1?案件审理部门制作审理报告,公开审理的情况应当在审理报告中反映。如果认为案件事实、证据、定性还不够充分,需作进一步调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移交给案件检查部门做好补证工作;&&&& 2?公开审理的党纪案件,仍须由党的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并形成决议;&&&& 3?将案件审理报告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需履行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后下达处分决定。&&&&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杭州市萧山区纪委案件公开审理实施办法(试行)》(萧纪〔2003〕35号)同时废止。
纪检监察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办法为切实履行案件审理工作职能,落实案件审理工作责任制,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案效率,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主审员的资格确认&&&& 案件主审员是指在党纪政纪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手续等承担主要审核职责,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案件受理后,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确定案件主审员负责审理。案件审理室主任、副主任应当担任主审员;在案件审理室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的一般工作人员,经区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可以担任主审员。&&&& 二、案件主审员的工作原则&&&& (一)依纪依法,严肃慎重的原则;&&&& (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实体审理与程序审理并重的原则;&&&& (四)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 三、案件主审员的工作权限&&&& (一)案件受理后,原则上30日内审结,如案情复杂或疑难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二)可向涉案单位或个人了解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可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其他材料;&&&& (三)经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要求案件移送部门补办有关手续、补报材料;可对重大复杂案件的主要证据作补充调查或直接复核;&&&& (四)遇有适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方面或专业技术方面问题时,可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 (五)案件主审员实行回避制度,遇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案件主审员的工作职责&&&& (一)审核调查组认定的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是否准确,被调查人有无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并负责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解释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 (二)审核案件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来源是否合法,如发现需要补充证据或材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按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程序补充证据或材料;&&&& (三)审核案件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的构成要件,适用法律、法规及提出的处分意见是否恰当,并提出审理后对错误事实的定性量纪意见;&&&& (四)审核案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两规”、“两指”等调查措施是否依纪依法采取,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 (五)负责制作审理报告,案件主审员、助审员与案件移送部门如对案件定性量纪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审理报告中说明;&&&& (六)负责将审结的案件提交集体审议,并把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入审理报告;&&&& (七)负责将集体审议后的案件提交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按照讨论的意见起草有关文件;&&&& (八)按照案件审理部门工作程序,负责与调查组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办理和履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 (九)负责处分决定草稿与被调查人见面以及处分决定的送达;&&&& (十)负责对随案移送的暂扣、封存财物的处理;&&&& (十一)负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 (十二)负责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到案结卷成,及时归档。&&&& 五、案件主审员的奖惩&&&& 案件主审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案件主审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涉嫌违纪违法、因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错案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萧山区纪委案件主审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萧纪〔2003〕5号)同时废止。
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回访教育原则&&&& (一)惩处与教育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组织教育与受处分人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回访教育对象:&&&& 回访教育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帮教责任人。纪检监察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被回访人员,下列人员应当进行回访教育:&&&& (一)受处分人系同级党委、政府管理的党员干部(除开除党籍处分以外);&&&&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三)受政纪处分后尚未解除处分的人员;&&&& (四)受党纪处分后仍在村级领导班子任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后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五)因犯失职类错误而受处分的党员干部;&&&&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教育的人员。&&&& 三、回访教育内容&&&& (一)听取被回访人对所受处分的意见及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吸取的教训和处分后的整改情况;&&&& (二)对被回访人提出的有关其本人处分方面的问题进行答复;&&&& (三)了解被回访人所在单位干部群众对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及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的反映和评价;&&&& (四)了解被回访人受处分后各级组织对其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和纪律惩戒的落实情况;&&&& (五)对被回访人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 (六)做好被回访人的思想教育和相关疏导工作。&&&& 四、回访教育的程序和方法&&&& (一)回访教育前纪检监察组织应指派回访教育人员,拟定回访要点;&&&& (二)回访教育时可采用找被回访教育人谈话、请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被回访教育人进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 (三)回访教育后应及时填写《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将回访教育情况反馈给被回访教育人所在单位(部门),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的回访教育在回访结束后,应及时将《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报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备案;&&&& (四)回访教育材料应及时归入案件审理工作档案。其中,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存入恢复党员权利卷宗;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的,存入解除行政处分卷宗。&&&& 五、回访教育具体要求&&&& (一)开展回访教育,应当由二名以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进行;&&&&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三)受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回访教育;&&&& (四)受行政记大过以下(包括行政记大过)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回访教育一次;&&&& (五)受行政降级和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必须每年回访教育一次;&&&& (六)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依据。&&&&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纪检监察组织对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萧纪〔2002〕5号)、《实行回访教育备案制度》(萧纪办〔2004〕8号)同时废止。
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
被回访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回访情况记录
所 在 单 位 鉴 定
(盖章)&&&&年&&月&&日&&
被 回 访 者 意 见
(签名)&&&&年&&月&&日&&
违纪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实施办法为推进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被调查人(受处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权利义务告知的原则&&&& (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原则;&&&& (三)全面、适时告知原则。&&&& 二、权利义务告知的对象&&&& 由纪检监察案件调查部门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移送,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人员。&&&& 三、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 权利义务告知,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实施,一般在案件调查阶段、案件审核阶段、案件处理阶段、申诉阶段告知,根据各阶段的要求告知不同的内容。&&&& (一)案件调查阶段告知的内容&&&& 1?权利&&&& 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案件调查人员回避;有权要求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提出不同意见和说明情况;有权对案件调查人的失职、侵权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因检举、控告,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2?义务&&&& 必须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提供情况和陈述自己的违纪事实;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和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对案件调查人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提供伪证,不得转移赃款、赃物。&&&& (二)案件审核阶段告知的内容&&&& 1?权利&&&& 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可能影响公正执纪的案件审理人员回避;有权参加党组织讨论本人党纪处分的支部大会,并有权为自己申辩,或委托其他党员为己辩护(适用党纪处分案件);有权对案件审理人员的失职、侵权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因检举、控告,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2?义务&&&& 参加所在党组织讨论本人党纪处分的支部大会,并在支部决议上签署意见;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 (三)案件处理阶段告知的内容&&&& 1?权利&&&& 有权要求处分决定同本人见面、提出不同意见和说明情况;对党组织给予的处分不服的,有权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适用党纪处分案件);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义务&&&& 主动接受党纪政纪处分后的纪律惩戒;认错服纪,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改正错误。&&&& (四)申诉阶段告知的内容&&&& 1?权利&&&& 有权要求与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案件承办人、原案承办人回避;提出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并要求给予答复;有权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因检举、控告,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2?义务&&&& 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对所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遵守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四、权利义务告知的方式&&&& 权利义务告知可采用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谈话笔录中;书面告知的,应当在书面告知书或在处分决定书、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书等文书中具体表述。被调查人(受处分人)应在相关的材料上签名。 &&&&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违纪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萧纪发〔2005〕17号)同时废止。主题词:&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四项制度&通知
抄送: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法规室,区委办,区委组织部。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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