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租房二房东合法么住房房东会核实住客身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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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亲述如何当上澳洲房东:选择区域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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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东在海外拥有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在一般人看来,在海外购房,要么是准备移民,要么是为了子女留学,但李海东近期并不打算移民海外,也无子女留学,那他为什么会选择在海外买房呢?李海东的回答是:优化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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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概况和昆士兰州简介2
护照签证与入出境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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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概况和昆士兰州简介
澳大利亚联邦(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位于南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由澳大利亚大陆、塔斯马尼亚岛等岛屿和海外领土组成。海岸线长36735公里。北部属热带,大部分属温带。年平均气温北部27,南部14。全国划分为6个州和个。6个州分别是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个分别是北领和首都地区。澳大利亚是一个后起的工业化国家农牧业发达,自然资源丰富。采矿业澳产业近年来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中名列前茅Stretton等。经过近百年来的发展,布里斯班的华人社区已经颇具规模。在以Sunnybank为中心的华人聚集区内,生活极为方便,有大量的中餐馆、商店、诊所、律师楼、会计师等,提供各种各样的中式餐饮、食品、家用品、医疗、法律、财务、娱乐等符合华人需求的服务。华人社区积极参与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树立了良好的整体形象,同省市政府和各其他族裔社区关系融洽。
居住澳大利亚,你有必要了解当地教育、就业、生活、习俗和法规等方面的常识和规定,请参阅澳大利亚移民与公民部制作的中文小册子《在澳大利亚开始新生活》。下载地址为:http://www.immi.gov.au/living-in-australia/settle-in-australia/beginning-life。
护照签证与入出境注意事项
(1)护 照
检查护照有效期(剩余有效期应在一年以上),避免因护照有效期不足影响申请签证,或因在国外期间护照过期影响行程,检查护照空白页,以方便申请签证。
旅行前,请确认您的护照合法、有效,也请您将护照的资料页和签证页多复印几份备存。
中国公民如果需要在澳大利亚更换护照,可以到所在地中国总领事馆办理。中国驻布里斯班总领馆的地址是Level 9, 79 Adelaide Street, Brisbane, 电话是 07 。申请新护照一般情况下需要三星期,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加急办理。
如果您持有澳大利亚永久居民签证 (俗称绿卡),您可以自由出入澳大利亚,基本上享有与公民同等的权利,包括教育、医疗、工作、旅行等等。但永久居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部分工作岗位,譬如国防、外交等部门可能需要具有公民身份。子女享受免费的12年公立义务教育,但接受大学等高等教育时不能享受政府的无息贷款。
永久居民可以在澳大利亚无限期居住, 但每次出入境需要申请居民回程签证。为了简化程序,移民局在授予永久居民签证时,一般会同时签发一个5年多次往返签证。如果5年后,您没有申请加入澳大利亚国籍,您需要再次申请一个5年多次往返签证。
永久居民满足了一定条件后 (主要是在澳大利亚的居住时间和简单的英语等要求),可以选择加入澳大利亚国籍。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豁免居住时间和英语等要求。统计资料显示,有很多永久居民选择不加入澳大利亚国籍,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大利亚长期居住。
如果您持有临时居留签证,比如访客、学生、工作、过境等, 您需要仔细阅读签证页,确保了解所持签证的种类、有效期、停留期和限制规定。签证页一般包括签证种类代码 (Sub Class),最晚的入境日期 (必须在此之前入境)和允许停留的期限 (必须在到期前出境), 一次入境(Single Entry)或者多次入境(Multiple Entry)以及任何的限制规定 (Conditions)。请认真了解限制规定的具体内容,严格遵守,否则您的签证可能会被取消,并且影响您将来的申请。了解这些限制规定的具体内容非常必要,如果有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如果在签证有效期内因确实有事没处理完,一时走不了,您应该做出其他的合法居留安排,切不可逾期居留,因为这样会影响您以后的签证申请。有关详情请参阅澳大利亚政府移民和公民部的网站: www.immi.gov.au或咨询专业人士。
处理与签证有关的事宜,请咨询注册移民代理,以免受到其它人的误导。建议您询问移民代理的注册号码,并登录移民局网站查询核实。澳大利亚对移民代理的管理非常严格,每年都有部分人因行为不端或违反职业操守受到惩戒。澳大利亚是一个高度法制化的国家,政府官员的权利使用受到严格的监督和法律制约。除法律另有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无论是政府高级官员还是议员都无权也不会去干涉签证审理的具体过程。如果有人向您承诺他同某某移民官、某某部长或议员关系好,可以帮你办理签证等,请不要上当。有些不良分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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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指南:二手房买卖需要核实房东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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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学士, 积分 1835, 距离下一级还需 165 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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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获悉,二手房交易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小区的二手房交易,现在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是一个非常活跃的现象,其发展前景相当可观。
  一、核实房东身份
  二手房交易的房东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或预期所有人。对买方而言,谁是真正的房东直接关系到“与谁签约、向谁付款、由谁担责”的问题。买卖协议的无效或者合同诈骗案的发生,大多与事先未核实房东身份有直接关系。
  核实房东可采用以下方:
  卖方称有房屋产权证的,则核实产权证,其上登记的权属人(包括共有人)均为房东。
  卖方称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则核实卖方与开发商(或前手卖家)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的买方是房东。
  卖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产,则其配偶同为房东,但已依分割的除外。
  卖方称代理房东售房的,应核实授权书的范围、时限及真实性(授权书应公证或由房东当场签署)。卖方称代理未成年房东的,须核实卖方与房东监护关系证明。
  卖方离异转让原共有房屋的,应核实离婚协议书或院判决书的真实及有效性。
  卖方转让其继承或受赠房屋的,应核实该继承或赠与文件的合性(文件通常要求公证)。
  卖方转让自购公房的,应核实卖方与单位签署的购房协议,审查原单位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卖方转让其竞拍取得房屋的,应审查拍卖成交确认书有效性。
  二、 核实房屋状况
  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经验不足,买方有时在各方催促下匆匆看房,交房后指责卖方或中介提供虚假信息,后者则主张买方应对自己的看房行为负责,从而纠纷在所难免。 因此,买方一定要谨慎对待看房行为,至少应核实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建筑状况。如房屋坐落、户型、结构、朝向、通风、采光、质量、面积、层高、装修、家具等。
  房屋小区状况。如周边交通、生活配套、小区绿化、噪声、电梯、保安、业委会、物业管理等。
  房屋权利情况,如土地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土地及房屋用途、房屋所有权性质、房屋共有人情况、房屋是否存在抵押、出租、查封、冻结转让、等等。
  三、明确交易程序
  二手房交易可分为签约、付款、交房、过户四大步骤。房屋涉及抵押或买方需要按揭付款的,则还需要办理解押或按揭贷款等手续。 1,签约。 买方决定购房,应与房东确定合同的内容,如房屋状况、付款方式、交房条件、解押手续、买卖合同备案过户、违约责任、税费承担等等。房屋中介公司为体现其居间人身份,往往作为合同第三方。由于土房局大多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并要求交易方使用,因此实践中买卖双方常常还需要按照范本重签买卖合同,可以说这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两个版本合同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否则通常以后签的协议为准。因此注意让两个版本的合同内容协调一致,是买卖双方务必注意的问题。
  2.付款。 支付房款是买方主要义务,一般有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两种方式。前者常需要双方足够互信、买方有足够资金、卖方已取得房产证、房屋可立即交付使用、房屋转让不存在(或可立即解除)抵押等权利限制、资信单位对交易安全提供担保等条件,后者则是常用付款方式。
  采用分期付款需注意以下几点:
  签约时买方支付的定金,可约定为首期款的一部分。
  首期款支付,一般与卖方交房同时进行或稍早。
  二期款支付,一般以到土房局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及过户手续为条件。在此之前要求产权证已办到卖方名下,对房屋转让的权利限制(如抵押、查封)均已解除。
  尾款的支付,可约定在产权证变更到买方名下,且卖方完成附随义务(如迁出户口、缴清应付税费等)后进行。
  若买方需要按揭贷款支付房款,则须在房管局办理小区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过户登记手续后与银行签署贷款协议,银行在产权证办到买方名下并办毕房屋抵押手续后始发放贷款。双方应约定卖方收取房款的账号以及无办理按揭或按揭款项不足时的处理办。
  3.交房。交房有利于减少卖方一房两卖的机会,买方也可以尽快使用房屋,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交房的时间和条件。交房一般与首期款支付同时或稍后进行,如无约定交钥匙视同交房。双方应明确交付房屋状况,如卖方负责清空房间,不得留有大件废弃家具等。
  物业费、水电费等承担方式。通常买方自收房后开始缴纳,卖方应提供此前最后缴费证明。
  房屋灭失的风险。须明确交房后房屋灭失风险由谁承担,未约定则由买方承担。
  房屋出租的,应约定交房后由谁收取剩余租金或买方如何重签租赁合同等。
  4.过户。过户即将房屋的权属人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双方对此须明确:
  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和过户的时限,一般为卖方取得产权证或解除抵押后的某一时点。
  过户所涉税收和费用的承担。应注意“税费”与“费用”的差异,前者包括税收。在约定“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卖方仍可能不得不承担营业税,尽管这与卖方本意大相径庭。
  买方的人数。买方应确定过户后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属人,避免签约后家庭成员变化再考虑变更或增减房屋权属人情形出现。
  户口迁出。在卖方(原户主)未迁出前,现行政策不同意买方(新户主)户籍迁入,因此卖方户口迁出交易房屋的时限应予约定。
  四、明确违约责任
  严格明确的违约责任,是各方诚信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保障。实践中,小额的定金处罚或简单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损失”,缺少实际效果。当房价波动、资金不足、税费改革等情况出现时,一方拖延或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如有的买方签约后认为房价偏高或不想支付过户税费,就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卖方交房后无及时收到余款;有的卖方发现房价飙升,则称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买方退房。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就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限必须是简单易定的日期,尽量避免抽象的“之前”“之后”表述。
  每项主要义务均应有违约责任一一对应。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首选违约金,数额应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以不超过总房款的20%为宜,因为违约金被认为过高时院会依调低,反而又处于不确定状态。
  应约定如解除合同,买方支付占用房屋期间使用费用的计算方以及卖方承担买方装修损失的计算依据。
  另外,守约方主张权利的成本如诉讼费、律师费也可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延伸阅读 济南二手房又涨价 1万套在售二手房6成单价过万济南五月份二手房“量跌价涨” 房产大厅告别人声鼎沸买二手房时的三大注意事项 停车位要尽量争取二手房贷松绑新政 对楼市整体影响甚微。
中澳网【商机版块】发布了/forum-business-1.html
Powered by在澳洲当房东有前途 年轻人住房拥有率不到40%
据报道,澳洲健康与福利研究所(AustralianInstitute of Health and Welfare)9日发布的报告显示,在过去25年里,尽管利率相对较低,但澳年轻一代住房拥有率仍下滑超过三分之一。
近几十年来,澳洲整体住房拥有率一直在稳步下降,澳人拥有房产比例从71%降至67%。这一趋势在年轻人中最为显著。2013-14年, 25-34岁年轻澳人群体中不到40%的人拥有自己的房屋,而在1988-89年,这一比例为60%。另外,在34-44岁群体中,住房拥有率也大幅下降。
2016年人口普查显示,澳人住房拥有率在过去10年里下降6%。社会服务助理部长萨撒加(Zed Seselja)称,土地成本高和供应不足是导致住房拥有率下降的主要因素。
谭保(Malcolm Turnbull)政府正计划就一项新的全国可负担性住房协议和各州达成合作,并在预算措施中提议通过退休金来帮助年轻人购房。
报告还发现,在过去20年里,租房者平均每周租房成本增加62%(或144澳元)。在经合组织国家中,澳洲整体住房拥有率排在倒数第三位,而抵押贷款买房人数排名前三。
报告还发现,在2015-16年期间,394,000户家庭住在社会住房中,比2007-08年上涨4%。另有195,000户家庭还在等待社会住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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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法》的出台、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二,该办法自日起执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国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 (八)法律、法规,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二条 直辖市,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内容、标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应当遵守本办法,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将起到积极作用。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中国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投诉中国及12358价格举报中国;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市。见下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中国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国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中国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国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中国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中国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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