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有义务把民间借贷担保人期限判决书交予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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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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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廖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  被告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廖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廖x、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告经被告徐某介绍后与被告廖某相识。被告廖某向原告提出借款四万元用于经商,期限为三个月。原告考虑到借款期限不长,便同意借款。被告廖某书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四万元整(40000元),期限为三个月,自二00七年六月十七日至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归还。本人愿意将座落于x镇圩上房屋作抵押(房产所有权证号125566号,土地使用权号x国用二00七第0435号),逾期不归还,此房屋及产权归李某所用,不得反悔。户主廖某”。为保证债务的清偿,被告徐某亲笔在借条上批注:“此款应由中间人负责归还。中间人徐某”。但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廖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再次协商,被告廖某写书面限条一张,内容是:“本人欠李某人民币四万元整,本人在07年9月28日前归还壹万元,剩余叁万元在07年10月17日前还清。如未还清,本人及其妻子愿意将房屋抵押。此据:廖某”。事后,被告廖某再次失信,没有还款。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廖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廖某理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徐某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借贷担保关系,对债务的清偿有连带责任。被告廖某多次失信,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决:一、被告廖某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四万元整,并从起诉时起至付清款时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给原告;二、被告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由被告廖某、徐某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日,廖某出具的借条一张;  2、日,廖某出具的限条一张;  3、户名为廖某的x县房权证x私字第12566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权人为廖某的x国用(2007)第0435号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5、日,廖某与x县房屋测绘所签订的房屋测绘合同复印件;  6、日,廖某与邱孟珍离婚协议书及x县民政局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廖某有预谋借款不还。  被告廖某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  被告徐某辩称:廖某向原告李某借款是我介绍的,借款时由廖某用其房屋做抵押,我只是负责督促其还款,借条上“此款应由中间人负责归还”漏写了“督促”两个字。借款到期后,原告与被告廖某协商另写限条,我没有在上面签字。借款是廖某所借,也有其房屋做担保,我也没用一分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我会负责协助追款,督促廖某归还。  被告徐某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廖某经被告徐某介绍后与原告相识。日,被告廖某向原告借款四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用其座落于x县东坑圩上的房屋做抵押担保[房屋所有权证:x县房权证x私字第12566号;土地使用权证:x国用(2007)第0435号],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被告廖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内容为:“今借到李某现金人民币计肆万元整(¥40000元),期限为三个月。自日至日止归还。本人愿意将坐落在东坑镇圩上房屋作抵押(房产所有权证号12566号,土地使用证号x国用号)。逾期不归还,此房屋及产权归李某所用,不得反悔。户主:廖某,身份证号:181”。被告廖某作为今借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徐某则在借条上亲笔批注:“此款应由中间人负责归还。中间人:徐某”。借款到期后,被告廖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日,原告与被告廖某经协商,就还款期限另行达成协议,由被告廖某出具限条一张,注明:“本人欠李某人民币计肆万元整,本人在07年9月28日前归还壹万元,剩余叁万元在07年10月17日前还清。如未还清,本人及其妻子愿意将房屋抵押。此据。经欠人:廖某”。但未征得被告徐某书面同意。之后,被告廖某仍未还款。日,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廖某出具的日借条、日限条、x县房权证x私字第12566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x国用(2007)第0435号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原告李某和被告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被告廖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辩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廖某向原告李某借款四万元,有其本人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廖某本应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逾期不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廖某归还借款并按银行规定计付催告后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虽以中间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名,但其批注内容“此款应由中间人负责归还”,从其字面上理解,应为当被告廖某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由被告徐某负责归还,其实质为担保。被告徐某辩称批注内容“此款应由中间人负责归还”漏写了“督促”两个字,其承担的仅是督促和协助的中间人责任,因被告徐某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徐某应对被告廖某向原告借款的行为承担保证责任。因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故被告徐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日,原告与被告廖某就还款期限另行达成协议,但未经保证人徐某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限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之规定,被告徐某的保证期限为借条到期后的六个月,即至日止。原告于日起诉,要求被告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未超出其保证期限,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承担保证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廖某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廖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借款40000元给原告李某,并自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由被告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945元,由被告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x x x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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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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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保证人
保证人是借贷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下面是关于借贷中的连带保证人和一般保证人的相关内容。
保证人是借贷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1.连带保证人保证人是借贷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人的”称之为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还款的,债务人可以任意要求债务人还款或者是连带保证人还款,也可以一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2.一般保证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进行催款,并且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经过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注意: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类型的处理如果在中约定了某人承担保证责任,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十七条【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条依据
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参考案例
案例1:案件简介债务人和担保人头同时被起诉,陆某于日向韩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据给韩某,肖某作为保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借据中约定:若陆某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陆某一直未还。为此,韩某起诉要求陆某与肖某偿还借款30000元。案例分析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陆某限期内归还韩某借款,对陆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肖某承担保证责任。案例2:案件简介被告杨丽凤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吴国忠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保证人张信芳(杨丽凤之母亲)在该借条上签署“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意见。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杨丽凤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张信芳对杨丽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分析一、我国《担保法》第1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负补充责任,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按约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必须先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即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必考虑债务人是否真的没有履行能力。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二、在实践当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并不是特别熟悉,不一定知道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往往没有明确写明“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经常出现“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债务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的,保证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等字句。那么,对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确,法院应如何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下发的《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中曾针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情况确立了两项判断原则:⑴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视为一般保证;⑵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证责任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该批复确立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原则是以“不”和“不能”作为区分的标准的。解决办法
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供以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1、(借款申请书、有关借款的凭证、协议书和当事人双方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2、担保手续(如财产保证或者证人担保等);3、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的凭证;4、保证人的身份资料,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证明;5、借款实际用途证明;6、还款通知书;7、还款付息凭证;8、利息计算明细及计算方法;9、利息计算的依据;
民间借贷起诉法院的选择:a、合同有约定的在约定管辖的法院b、被告住所地c、合同履行地(贷款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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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计算器郑循姜与詹新全、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09:19:05
【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雅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生于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钱继蓉,雅安市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新全,男,生于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漆某某,男,生于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上诉人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詹新全、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雨城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继蓉、被上诉人詹新全的委托代理人宋黔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漆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漆某某向詹新全借款70000元,并出据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詹新全现金人民币70000元,定于二个月归还。同年8月12日,漆某某向詹新全借款50000元,并出据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詹新全现金50000元。同年8月17日,漆某某向詹新全借款50000元,并出据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詹新全现金50000元,本人自愿以自己药店作为抵押。同年8月19日,漆某某再次向詹新全借款60000元,并出据借条一份。该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詹新全现金60000.00元,此款用于生意周转,借期为四个月。备注:漆某某所借款以还完为准。该借条上有漆某某的声明:漆某某自愿将本人二家药店惠民堂壹康药店、惠民壹安药店作为抵押,同时本人自愿将房屋作为抵押,如到期所借现金未归还,詹新全可以将药店和房屋变买漆某某无条件执行,并必须提供相应证照原始件。本人愿意承担一切后果责任,本人同时也自愿将雅安三九所持有的原始股票21300股作为抵押,如到期未归还所借现金,本人将在公司将股票转让给詹新全。该借条上另有曾曦的注明:本人自愿用自己的房产给漆某某担保人民币¥60000.00(陆万圆整)如遇执行还款时,詹新全及本人共同处理漆某某还款事件,人民币60000.00之外的一切费用及金额与本人无关。
  日,漆某某向詹新全出据保证书一份。该保证书载明:今漆某某借到詹新全人民币现金230000(贰拾叁万元整),由于漆某某与郑某某离婚,法院还未正式判决,为保证詹新全所借现金安全,漆某某保证在法院正式判决书下达后,将本人所持有的雅安三九股份证交詹新全作为抵押,直至还清所有欠款,再由詹新全将股份证退还给漆某某。同时,在日先还詹新全50000元。杨某某作为担保人在该保证书上签名。
  詹新全按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其因向漆某某催收借款未果而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漆某某、郑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日,郑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与漆某某离婚。日,原审法院作出(2013)雨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郑某某与漆某某离婚。另外,杨某某系漆某某的母亲。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漆某某向詹新全借款2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诉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所涉借款虽然以漆某某的个人名义所借,但发生在漆某某、郑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郑某某并不能举证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漆某某、郑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对郑某某辩称系漆某某个人债务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詹新全主张逾期利息的问题,对此,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应为个月&0.5%=2625元;日的借款至起诉之日止利息应为60000&5个月&0.5%=1500元,共计4125元。对詹新全主张逾期利息中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漆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由漆某某、郑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归还詹新全借款本金230000元、利息412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共计6420元,由漆某某、郑某某负担。此款詹新全已预交,在本案执行时由漆某某、郑某某支付詹新全。
  宣判后,上诉人郑某某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撤销(2013)雨城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并判决驳回詹新全对郑某某的诉讼请求;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漆某某于2009年10月起分居生活并于日离婚,原审法院仍认定郑某某与漆某某居住在相同的地址属于事实不清。2.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漆某某在分居期间,双方无往来,经济各自管理、使用。被上诉人詹新全与漆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否成立,上诉人郑某某并不清楚,也没有参与过23万元借款的管理、使用,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2013)雨城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相背,最终导致适用法律错误。3.本案的23万元借款被上诉人詹新全是交予被上诉人漆某某个人管理、使用,该期间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漆某某已分居生活,被上诉人詹新全并无证据证明所谓的23万元资金交予上诉人郑某某管理、使用或用于漆某某与郑某某共同生活开支,原审法院却让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系认定事实歪曲,引用法律错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的行为。综上,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判决驳回詹新全对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詹新全答辩称: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漆某某是否分居并无证据证实,即使分居了也不等于双方的经济没有共同的管理使用。被上诉人詹新全并不知道郑某某与漆某某对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否有约定,本案也无证据证明郑某某与漆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对一方的债务进行约定并告知了詹新全,因此本案23万元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漆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30000元借款是否属于郑某某与漆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230000元借款虽产生于郑某某与漆某某分居期间,但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上诉人郑某某并无证据证实其与漆某某对双方的财产和债务的处置进行了书面约定,也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詹新全与漆某某之间明确约定230000元借款为个人债务,故上诉人郑某某认为230000元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㈠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羊 平
  代理审判员 叶正刚
  代理审判员 刘 茉
  二○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冬冬
版权所有: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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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原告李韵。委托代理人刘国华,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朝阳。委托代理人陈晋。被告江西森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分宜工业审理经过: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朝阳,董事长。被告李平川。委托代理人杜宇,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韵与被告林朝阳、被告江西森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平川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韵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华,被告林朝阳的委托代理人陈晋、被告李平川的委托代理人杜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森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森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李韵诉称,林朝阳因生产经营需要自2014年3月起陆续向其借款,日双方结算确认林朝阳拖欠李韵借款550万元。双方以借条形式确认了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森煌公司、李平川同意为借款提供担保。李平川以其所有的赣MZ7888宝马车交予李韵质押并出具质押书。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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