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服去私人土地上拔除作物需出示执法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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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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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批和申报以及园林城创建工作、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和城市燃气经营许可、城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审核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市中心城市以内的审批、申报及管理工作
1、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号);
2、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70)。
磁县某单位拟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应当向市政公用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大名某单位拟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三级资质,应当向市建设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负责市中心城市以外的审批、申报及管理工作
指导县(市、区)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公用事业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市中心城市以内的县(区)的行业指导工作
1、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号);
2、市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70)。
省住建厅发文要求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督导检查全市燃气安全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市政公用局负责督导检查市中心城市内相关县(区)的燃气安全工作,市建设局负责督导检查市中心城市外相关县(区)的燃气安全工作。
负责市中心城市以外的县(市)的行业指导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组织协调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45号)
某建设项目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后,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提出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中心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审会议并进行现场踏勘,联审三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未通过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中心管委会备案。中心管委会汇总意见后一次告知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相关报审资料。项目联审通过后,联审会出具&施工图联合审查意见书&,项目施工图联合审查结束。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邯郸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13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和设计图纸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8号);《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墙改与建筑节能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邯郸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建设项目施工图中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动参数区规划图》;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市国家安全局
国家安全防范要求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河北省设计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河北省设计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施暂行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市城管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价格〔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方案审核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城市绿地规划及绿化方案审核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
教育配套设施审查
《邯郸市主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邯郸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邯郸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房审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7〕8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10〕9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11〕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邯政〔号)
市消防支队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审查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通知》(邯办字〔2011〕87号)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组织协调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提高房地产项目审批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45号)
某建设项目竣工具备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项目总平面图、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提交项目联合验收申请。中心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联合验收并进行联合踏勘,联合验收三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未通过的部门提出项目资料和现场验收整改意见,管委会汇总意见后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联验通过后,出具&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表&,项目联合验收结束。
市城管执法局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邯郸市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和验收实施办法》
城市夜景亮化设施验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及价格〔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冀建法〔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邯郸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办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动参数区规划图》;中国地震局《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分类》;《邯郸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市消防支队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市国家安全局
国家安全防范措施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6项》;《河北省设计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河北省设计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实施暂行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防洪影响工程竣工验收、取水工程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梯检验报告和热能表、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的检定证书的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市邮政管理局
住宅信报箱专项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住宅设计规范》
建设项目配建保障房验收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2007〕85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10〕9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邯政〔2011〕8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邯政〔号
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验收
《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的通知》(邯办字〔2011〕87号)
教育配套设施验收
邯郸市主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邯郸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邯郸市中心城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含桥梁)挖掘、临时占用、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许可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审查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单位资质及施工方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某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断交施工,应当先到市政公用局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手续,凭市政公用局出具的许可手续和联络单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施工方案中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及疏导方案的审查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监管
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专项治理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部门配合;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对运输工作进行监管;牵头负责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治理;配合市建设局对建筑工地进出口车辆冲洗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管,协助建设部门对商砼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进行治理。
负责对进入主城区的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的通行管理。
1、《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邯郸市人大2012年颁布)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3、《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
一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市区内行驶,首先必须具有《准运证》。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堆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受纳、回收、利用等处置活动的,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处置核准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城市管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在接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准建筑垃圾数量、种类,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建筑垃圾五个工作日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城市管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清运手续。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审批完结后,发放《准运证》。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须将《准运证》放在左挡风玻璃后,便于执法人员查看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及倾倒地点等。
其次一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市区内行驶,由于覆盖不严,造成撒漏、污染道路的,也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此时,邯郸市建筑垃圾管理处稽查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交警支队都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的治理;配合市建设局对建筑工地进出口车辆冲洗设备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管,对商砼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进行治理。
市建设局负责拆迁工地、在建工地的监管;负责在建工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部分的硬化、车辆冲洗设备安装和驶出工地车辆冲洗的监管;负责对商砼车运输撒漏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监管,配合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对商砼车运输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驶入主城区各类车辆车容车貌脏乱治理;负责查处扰乱、阻碍城管执法及暴力抗法等行为;牵头负责对运输车辆超载超重损坏市政道路,影响桥梁安全行为进行治理;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治理;市公安部门协调各区县公安部门向主城区四区一县城管部门派驻3&5名公安干警,配合城管执法工作。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对进入主地区的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车辆的通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进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主城区内已收储空置地围挡设置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邯郸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管理处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下达通知书让工地负责人设置围挡作业。
负责拆迁工地、在建工地的监管;负责在建工地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连接部分的硬化、车辆冲洗设备安装和驶出工地车辆冲洗的监管;负责对商砼车运输撒漏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监管,配合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对商砼车运输过程中污染城市道路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驶入主城区各类车辆车容车貌脏乱治理;负责查处扰乱、阻碍城管执法及暴力抗法等行为;牵头负责对运输车辆超载超重损坏市政道路,影响桥梁安全行为进行治理;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治理;市公安部门协调各区县公安部门向主城区四区一县城管部门派驻3&5名公安干警,配合城管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运输车辆撒漏、污染城市道路进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主城区内已收储空置地围挡设置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需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已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9〕14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8号)
鉴于我市无照经营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无照经营行为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按照市政府部署,经市长办公会研究,由工商部门牵头, 组织环保,安监,商务,公用事业管理局,文广新局, 公安,质监,食药监,安监,城管,金融,烟草, 国土,交通, 农业,民政,建设, 规划等部门参加的无照经营专项执法活动,在一次主管市长工作调度会上,各部门就各自职责范围, 在各自领域重点汇报了近期无照经营清查中所开展的重点工作;工商部门取缔了前置过期或不需要前置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环保部门重点清查了&五小三高& 等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安监局重点对私挖滥采安监不达标的矿山企业进行了取缔,商务部门对无照从事成品油储存行为进行了规范,公用事业局对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进行了查处。文广新局对非法音像制品出版无证经营进行了查处,公安部门对无证持枪狩猎,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及一些涉黄无证娱乐服务场所进行了查处,市质监局对无照从事计量器具进行了查处,城管局对23条主干道无照商贩进行了清理,烟草专卖对到期未办理烟草专卖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查处取缔,市国土局对于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挖等无证经营进行了查处,交通部门对于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汽车修理等经营行为的单位个人作出处罚,农业局对未经许可从事农作物转基因实验的单位进行了查处,市民政局对无证从事墓地销售行为进行了处理,市建设局对无证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了取缔, 规划局对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单位作出了处罚, 房管局对无证从事商品房预售单位作出处理,食药监局对无证从事餐饮企业进行了处罚, 市银监局对金融许可证到期未更换延期的银行金融单位进行了处理。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城镇燃气、加气站除外)的经营、储存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成品油、城镇燃气、加气站除外)经营、储存活动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成品油的经营、储存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成品油经营、储存的行为。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对我市主城区内23条主干道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占道经营流动摊贩进行执法监察。
市文广新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经营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需要取缔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取缔。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工业产品、计量器具制造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履行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烟草专卖局
负责未经许可而从事烟草买卖的经营行为及已被依法注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籽生产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动物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批准文件)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审查批准而从事丧葬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批准,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批准文件,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等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仍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
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改变建筑物性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本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公共服务企业要根据执法部门要求,采取断电、断水、断网等措施、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邯郸市主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号中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职责权限划分,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制止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以及中心城区内私搭乱建的违法建设,并依法查处。
1、《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2、《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
3、《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号。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地段建设某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该行为后对其进行了制止,该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继续进行该项目的施工。
因该公司只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实,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该公司根据要求在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之后的建设中,该公司擅自改变了建设规模,在原基础上加盖了3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了这一情况后,对其进行了制止,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因该公司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设主管部门也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通过以上部门在该项目过程中进行的查处和法律知识宣传,该公司深刻认识到了建设工程需要按照程序办理各种手续,并严格按照手续进行施工,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进行开工建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房地产市场得到了很好的整顿,建设环境也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号中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职责权限划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管理国土资源、制止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止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负责对建成区、中心城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违法占地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邯郸市城乡规划局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号中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职责权限划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制止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又擅自变更建设规模、调整建筑结构等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建设工程防线、验线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实,负责依法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又擅自变更建设规模、调整建筑结构等违法行为。
邯郸市建设局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意见》【号中中心城区制止违法建设工作的职责权限划分,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制止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依法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并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在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施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环境卫生执法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主城区23条主干道车辆撒漏污染路面行为的查处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露、遗撒。
一辆运输砂石的大车在外环路行驶,由于覆盖不严,造成道路砂石撒漏,污染道路,也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此时,环卫中心执法大队、交警支队都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如在次干道或小巷就由各区政府对其进行查处
负责车辆漏撒污染路面行为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食品安全监管
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含初级水产品)、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邯郸市政府办公厅〔号、邯食安委〔2012〕1号、邯食安委〔2012〕3号
某地接到消费者投诉,称一家果蔬店销售的土蜂蜜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掺假。该款土蜂蜜盛放于透明玻璃瓶内,瓶上无标签标识,属于初级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提供产品的农户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不能定性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入流通环节后的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进行监督
抽检(GB)并根据不合格结果予以查处。经调查,掺假行为发生于农户制作产品阶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信息通报农业部门,农业部门对掺假农户予以查处。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果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对果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对果品从生产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到上市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对果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无公害果品的认证工作,对无公害果品实施采前检测,发放无公害果品标识,把好果品市场准入关;依法实施对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参与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监管工作;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负责地产农林产品药物残留检测及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生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修订。负责食品安全事项医疗救治工作,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邯郸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进出口食品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进口食品质量风险管理、检验检疫、质量安全监控、打击非法进口等制度,采取有效保障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负责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内的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的检疫;建立健全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的标准和要求,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卫生注册、登记。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对我市主城区内23条主干道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占道经营流动摊贩进行执法监察,尤其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治理。负责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回收、运输、集中处置单位许可或备案办法,全面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惩违法搜集运转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台帐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或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存量及原粮卫生实施监管;负责粮食储存安全管理和行业指导;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粮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为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委政法委
监督、检查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其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推动食品安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协调解决有争议的食品安全重大、疑难案件。
宏观调控全市食品行业发展,培育重大支撑和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配合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全面贯彻2011年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食品产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加快发展。
负责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集体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普及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知识;督导、检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周围饮食摊点的管理;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食品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推广食品新产品,研究创新食品检测方法,打击假冒食品专利行为。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食品工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食品产业发展战略、规划;提出食品工业结构调整目标、产业布局意见等;指导食品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和食品工业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负责对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依法行政;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负责食品行业点源污染防治和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重点区域、流域面源污染控制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台帐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等制度;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或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
负责指导本系统贸易批发市场建设,对本系统商场、旅游、饮食等服务业的管理规划,对农副产品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和盐政执法,食盐专营、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对全市食盐及制品质量检测和管理,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依法打击私盐违法活动。
负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及《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健全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机制,完善清真监制、准入机制,健全生产、加工、制作、储运和销售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数据库;依法审查生产经营者的清真经营资格;严格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行政许可;严厉打击&清真不真&、假冒清真行为。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食品安全的舆论宣传和报道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导向;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宣传食品安全工作成效、做法;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及时、客观曝光,开展舆论监督;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口径,开展新闻发布活动;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正面、及时报道。
石家庄海关驻邯办事处
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产品、食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进出境食品的监管工作,严格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行为。
负责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研究拟定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师生法制安全教育,提升校园人防、物防和技防水平,建立学校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做好教育维稳工作
1.省委办公 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通知》(冀委办〔号)&&&&&&&&&&&&& 2.省综治委《关于明确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冀综委&&〔2012〕7号)
3.《关于明确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各专项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的通知》(邯综治&& 〔2012〕17号)
在上学期间一精神病人持刀欲强行闯入学校,蓄意伤害师生。学校保安发现后立即按下&110紧急报警&按钮,同时携带钢叉等防护器械阻止其闯入学校伤害师生。学校值勤老师见状或接报后,协助保安疏散校门口学生,关闭校园大门,班主任老师根据警报声组织学生全部进入教室,关闭门窗,5分钟后公安民警赶到,一起将其制服。事后,市教育局要求以此为鉴,着力加强校园安防工作,认真开展应对突发事件演练;公安部门开展对精神疾病人员的排查和稳控工作,加大上学、放学期间的校园安保力量;市教育局召集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市综治办要求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开展校园周边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根据事件的处置,提出加强校园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安全防范能力。
负责牵头组织、领导全市学校及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全市学校及周边环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学校及周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负责学校及周边治安防控工作;依法侦破、惩治劫掠学生财物、滋扰校园、违规接送学生车辆等侵害师生权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在10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周边设置治安巡防驻警点,其他学校指导设置校园警卫室;在学生上、下学时段安排警力在学校周边巡逻巡防;负责对学校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疏导,设置警示标识,&严禁社会无关车辆在校园周边乱停、乱放;负责学校周边&学生托管机构&(小饭桌)治安环境的监督管理;选派公安干警担任辖区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帮助学校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负责学校周边重点人群、场所的卫生检疫、检验,对学生开展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接种、传染病监控等工作
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在本市服刑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校园及周边饮食场所、摊点餐饮安全的监管整治;负责学校周边&学生托管机构&(小饭桌)饮食卫生安全的监管整治;负责牵头对学校周边无证经营的&学生托管机构&(小饭桌)进行清理取缔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我市主城区内23条主干道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搭乱建、流动摊贩等进行执法监察;主城区内23条主干道以外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理。
负责取缔学校周边无照经营的网吧
学校饮食安全监管
将学校饮食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市食药监局、市卫生局开展学校饮食卫生安全检查,配合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卫生安全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3.《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0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百日校园饮食安全&、&&中高考期间餐饮食品安全&等专项检查行动。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点之前要征询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并及时将设立考点的详细地址、考生人数、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情况等相关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中高考前开展学校食堂、考生和监考工作人员就餐单位、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以及考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全面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考点及考生就餐点的巡查,及时收集整理考生及家长反映的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大型活动期间和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疑似或确定的食物中毒事件。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协调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我市主城区内23条主干道两侧学校周边流动摊贩的执法监察。主城区内23条主干道两侧学校周边流动摊贩的执法监察以外的,其它学校周边流动摊贩的取缔、整治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进行管理。
负责学校周边重点人群、场所的卫生检疫、检验,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
中高考保障
负责高考、中考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层层签订教育考试责任书,落实相关责任;会同保密部门和公安部门,对所有考区试卷保密室进行一次考试安全保密专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考区考试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加强考点建设,&& 指导考点学校做好考生诚信教&育、考务人员选聘和培训、考试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等工作;选派巡视员和联络员蹲驻考点学校,监督各项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做好替考人员的调查工作;考前,市、县教育考试机构会同公安、安全、&无线电管理、工商等部门,收集各类通讯产品市场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线索、证据,及时将情况转送给工商、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召开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通知》&&&&&&&&&&&&&&&&&&&&&&&&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邯郸市普通高校和各类高中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
5.《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等三项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2014年高考前夕,市政府牵头,组织召开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责,确保我市高考顺利平稳进行。高考前,市市场监管局对各考点周边的宾馆及服务业开展检查,市保密局对试卷保管场所的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对考点周边的噪音情况开展检查;市委宣传部督促相关媒体做好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宣传。高考期间,市公安局加强考点周边交通管制,维护考点周边安全;市无管局对考点周边无线电信号进行监测;市交通局为考生的顺利赶考提供安全、便利保障。市城管委加强考点周边无证经营的小摊小贩及人行道停车等问题进行治理等。
安排警力,做好各县(市、区)试卷保密室的值守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试卷押运工作,落实送卷车辆与&110&指挥中心的联动,妥善处置试卷运送途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试卷运送安全;负责考点学校周围的安全保卫工作,增派警力,设置警戒线,加强考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制定并落实反恐防暴预案;加强考试期间、前后的互联网监管,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查处、打击通过网络、微信、短信等方式,销售作弊器材、兜售试卷及答案和从事各种涉考诈骗活动等犯罪分子;协助教育部门调查替考人员,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各种涉考犯罪行为
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
加强对试卷保密室和考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排除各种消防安全隐患;考试期间,消防车辆尽可能只亮警灯,不鸣警报;制定并落实考试期间突发火灾的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
制发试卷运送车辆的特别通行证;做好考试期间考点学校周围的交通疏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用车畅通行驶;维持考点学校门前的交通秩序,做好考点学校附近临时停车点增设和应急出租车停放点的安排等工作,方便考生接送车辆的停放;制作&爱心送考通&通行证,保证限行期间社会送考车辆的通行
高考前会同建委、铁路、文化等部门发布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音管理工作的通告,加强对考点周边噪音源和环境的监控整治,合理引导错时施工,对不符要求的提出告诫通知,限期整改;考试期间,加强对考点学校周边的巡查,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环境噪音事件
负责做好考试期间的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控工作,加强对考前、考中的疫情研判,做好疫情防范工作,防止重大疫情发生;制定并落实考试期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考点学校周边医院开设考生&绿色通道&,方便考生就诊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对我市主城区内23条主干道设置的考点周边进行综合整治、取缔占道经营流动摊贩。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
协助做好娱乐场所噪音的查处工作,为考生创造安静的休息和考试环境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把建设工程施工对考试造成的影响减到最低程度
市交通运输局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试期间车辆禁鸣;倡导出租车企业为考生出行提供爱心服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邯郸市&& 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邯郸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号)
案例1:日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星城国际西门有一流浪人员,不断乱扔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城管局正在制止其行为。接警后苏曹所出警把该名流浪人员送入救助管理站。入站后发现该名救助人员无身份、户籍、无亲友,怀疑并有患有精神类疾病,本着&先治疗、后医治&的原则送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积极和救助人员沟通,查找个人身份信息,同时发现其有严重的脑外伤,已经危机到救助人员的生命。救助站积极和邯郸市二院沟通协调,转院治疗。对其进行了开颅手术,挽救了其生命。35天后治愈出院。因在住院期间,已查明其身份:李**。男43岁,四川省绵竹人。 因不好买票,交通局帮助协调买好了反乡车票,派人将其送回原籍。财政局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邯郸市&& 公安局
依法查处强讨强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严厉打击以乞讨为掩护的违法犯罪活动。
邯郸市&& 卫生局
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邯郸市&& 城管局
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在街头执法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告知并协助公安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损毁公共设施和随处乱画、丢弃垃圾破坏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依法管理。
邯郸市&& 交通局
协助、配合做好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
邯郸市&& 财政局
做好对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的经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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