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浙江省公务人员摆酒的政策解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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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释义: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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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培训
公务员培训是指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位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以开发公务员的潜力,改善公务员的知识结构,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我国宪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培训是公务员素质保障机制的重要一环。我国历来重视对干部的培训,根据我国干部培训的经验,公务员培训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和讲求实效,注重提高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依据、方式和机构的规定。
一、培训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进行
职位分类制度要求公务员的能力与职位相统一。机关中的每个职位都是根据机关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每个职位在任务、职责方面都有一定特殊的要求,只有按照职位的要求,对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才能使他们熟悉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另一方面,由于国家机关的职能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工作的重点直接相关,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公务员必须有计划地接受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才能保证胜任本职工作。
二、根据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进行培训
提高公务员素质是进行公务员培训的出发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公务员的素质应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素质、专业技能素质等,这决定了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必须坚持多样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应当根据提高公务员各方面素质的需要,开展以下内容的培训:
1.根据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培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公务员必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实际工作。
2.根据提高法律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法律方面的培训。我国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因此,的培训首先是要培养公务员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和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的意识;其次是要培养他们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实质的能力,以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执行和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3.根据提高专业技能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的培训。这方面的培训包括专业理论、专业技能的培训,对于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还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专业技能素质是影响公务员知识素养和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这方面培训的针对性较强,应按照具体职位的要求,选择不同的侧重点,分级分类地进行培训。
4.根据提高其他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一些旨在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技能的培训。
三、分级分类进行培训
公务员培训的方式是分级分类进行,这是按需施教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分级培训就是根据每个公务员不同的级别,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不同的职务和级别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各不相同,不能对所有级别的公务员都按照同样的标准来培训,而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职务和级别较高的公务员,要全面培养他们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知识和科学决策能力;职务和级别较低的公务员,素质要求也相应不同,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区别于级别较高的公务员。
分类培训就是对不同类别的公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本法第十四条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是本法对公务员职位作出的新分类,这两类职位的工作职责对公务员的素质要求有特殊性,因此对这两类公务员的培训应当区别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培训。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为机关履行职能或正常运转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如公安部门中的法医、外交部门中的翻译、海关部门中的原产地评估师、各机关中负责维护计算机网络的工作人员等。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发展更新很快,因此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培训在时间安排上应当更灵活,内容应为相应领域中最新的技术,以使他们更好地为机关决策提供技术参考和支持。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负责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的职位,将主要在工商、税务、质检、环保、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中设置。这一类别的公务员由于是法律的直接执行人员,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他们的素质和工作质量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影响到国家机关和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因此,在培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时候,应当有针对性地增强他们&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程序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履行公务的技巧、与行政相对人沟通的能力及处理紧急事件的能力等。此外,本法第十四条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增设新的职位类别。对于新增设的职位类别,也应当对这类公务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使其各方面能力达到职位职责的要求。
四、培训的机构
培训机构是具体落实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场所和培训教育的实体,是贯彻公务员培训制度的重要保证。我国现在已经形成以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为主体,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为辅的公务员培训网络。本条第三款就是根据我国培训机构的现实情况制定的。
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是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的主体。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主要是: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行政学院。国家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为我国培养高级公务员和一部分中级公务员,着重培养他们的业务知识、技能、领导才能及相关素质。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凡拟晋升高、中级公务员职务的人,在任职前必须经过国家行政学院一定时期的任职资格培训,以提高担任较高职务应具备的素质。经过结业考试,学习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任职资格。地方行政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地方中、初级公务员。目前,地方行政学院大部分设在同级党校内,实行的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体制。
我国公务员培训网络还包括机关委托的其他培训机构,主要有普通高校、科研单位和其他教育机构。让其他培训机构参与到公务员的培训中来是本法为解决公务员培训当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而采取的办法。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并不能满足公务员培训对多层次性、多样性、地区性的要求,而普通高校、研究机构一般都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完善的教学设备和丰富的办学经验,委托它们承担培训任务,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培训力量和资源,与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近年来我国还出现了一些社会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举办的培训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允许这些社会培训机构以一定的条件参与公务员的培训,也将有效地弥补现行公务员培训的不足。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的种类和要求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其中,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分为三类: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是新录用人员拟任职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目的是要使这些新录用的公务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其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掌握一般的工作方法,为正式上岗任职作好准备。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集中培训,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各机关将新录用的公务员集中起来办培训班进行培训,或者将其送专门培训基地进行培训;二是工作实习,让新录用公务员在有经验的公务员的业务指导下从事实际工作,从工作实习中学到知识,了解程序。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
二、任职培训
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在职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应根据公务员准备晋升的领导职务或职位所必须具备的政策水平、、组织领导协调能力与专业知识能力来确定;培训的方式主要是脱产学习。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有特殊情况的,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任职,但必须在任职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国家机关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专项工作是指因国家和政府某些工作的需要,从政府机关临时抽调公务员进行的工作,如人口普查、执法检查、经济普查等。专门业务培训也就是指围绕从事上述专项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等的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完全取决于专项工作的需要,目的是使受培训的公务员具备拟从事的专门业务工作所需的知识、能力和工作方法,保证公务员能够胜任专项工作的需要。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比如,在进行经济普查时,各地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都抽调大量的公务员参加到经济普查工作中来。但是被抽调的公务员对普查工作的调查方法、普查数据处理的特殊要求并不熟悉,因此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专门业务培训,帮助他们熟练掌握工作所需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培训合格者方能参加经济普查。
四、更新知识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国家机关有计划地对在职公务员进行的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再教育和再训练,是我国公务员培训中最常规的一种,其对象包括全体在职公务员,以脱产培训为主。培训的内容根据各公务员不同的职位要求来确定,强调与工作实际相结合,达到更新公务员的知识结构、使其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新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本条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的培训单独提出了要求,原因在于当代科技发展迅速,各领域的新技术在不断涌现,只有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进行培训,使他们及时掌握最新的技术,才能为机关的决策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五、对后备领导人员有计划地加强培训
后备领导人员是为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选拔的,能够担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任的、年轻优秀的、作为领导班子后备人选的公务员。因为后备领导人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必须有计划地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因此,本法将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单列一款。
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要有计划性,即后备领导人员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根据培养方向确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措施。从培训的内容来看,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提高他们的战略思维能力和理论素养,并进行较为系统的政治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理论、历史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培训的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选送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或组织对我国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等。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培训管理的规定。
一、培训登记管理制度
对培训进行登记管理,对公务员个人而言,就是要把公务员每次培训的时间、内容、表现、成绩登记在册,放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内容及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防止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敷衍了事,随意应付。对公务员主管部门而言,就是要将公务员培训制度化,分期、分批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防止公务员主管部门把组织培训当作临时工作,想抓就抓,想放就放。
二、培训的时间要求
关于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公务员法草案曾规定:&省部级正职以下领导成员每5年或者每届任期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3个月的培训,领导成员之外的公务员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在审议修改中,考虑到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做到,因此将其改为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要求确定培训时间。根据现行公务员培训的做法,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天,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天,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天。
三、培训情况评估与使用
本条第三款根据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评估与考核、任职和晋升结合起来,提高培训的实效。我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表面化、走过场的形式主义时有存在。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与考核、任职和晋升相挂钩,可以调动公务员的学习积极性,保证学员珍惜培训机会,使培训真正起到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作用,有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首先是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权利,但是培训效果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务员所在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认真参加培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务员的义务。因此,本法将公务员培训的效果作为考核的内容之一,目的在于督促参加培训的公务员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培训。同时,培训与考核的结合也是考核本身的要求。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要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这五个方面是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也是公务员培训的基本内容.所以在对公务员进行考核时,将无可避免地把公务员参加培训时的有关情况纳入到考核的相关内容当中。当然,培训与考核的关系并不是单向的,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的内容,同时本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公务员培训的依据。
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也是任职、晋升条件本身的要求。这种做法是我国干部教育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培训经验。担任一定职务,晋升为高一级的公务员,不仅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培训情况、考试成绩是对公务员培训效果直接客观的反映。如合格,从一个方面说明该公务员通过培训使自己的素质和工作能力达到了任职要求,可以按规定程序履职或者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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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吕艳滨
近年来尤其是2016年以来,国家在推动政务公开上持续发力,继今年2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全面细化了政务公开的要求,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硬性的要求,公开、解读、回应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规定工作。这一系列重大决策与部署所体现的理念是,要让公开融入政府活动所有环节,使其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全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要求政府治理必须实现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则要求改变政府独揽权力于一身的权力运行模式,让权于民、问政于民,实现政府与人民群众多方协作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新模式和新格局。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推动政府的运行日益公开透明,没有公开,就难以形成有效的公众参与,难以有效监督和倒逼政府依法履职,难以构建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政府,难以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激励创新创业,当然,也就更难以取信于民。而且,当前的形势也对政务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了解政务活动的需求日益迫切,不满足于事后的公开,更希望了解政府在事前、事中的权力运行情况;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希望在事件发生与知悉情况之间的时间差越小越好。正是基于此,国家在过去几年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要通过全面推动政务公开打造一个更加开放的政府,提升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这些理念无疑都贯穿在《实施细则》之中。
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具有很鲜明的特点。第一是理念新。《实施细则》主线贯彻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把重点放在设定公开机制上,所有的制度安排和要求都充分体现了缩小不公开范围、限制不公开的裁量权的理念。比如,行政机关拟制公文不但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而且,拟不公开的,还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再随意把政府文件列为不公开文件。又如,要求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每年对不予公开信息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及时将不公开信息转为主动公开信息、将依申请公开信息转为主动公开信息。这也有助于改变政府文件的公开属性一定终身的状况。上述要求无疑会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和提升主动公开质量。再如,《实施细则》极为重视公众参与,要求明确参与事项范围、规范参与方式、完善参与渠道,尤其是提出要将回应关切融入公众参与环节之中,对建设性意见建议要对外公开吸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能采纳的还要公布理由。这也是一种倒逼,要让各级政府机关慎重决策,并充分尊重民意,让群众在这种互动中感受到管理者的诚意。
第二个特点是规定的内容很细。《实施细则》是对年初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细化,对于如何落实五公开、如何做好政策文件预公开、如何做好政策解读、如何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细化了公开的标准,明确了更多刚性要求。《实施细则》提出要建立主动公开机制,明确了如何做好政策预公开,如何做好解读、回应等的标准,这给各级政府落实公开要求,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引。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遇重大舆情应当在5小时内回应,这比国务院办公厅在8月份发布的《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中所要求的时限更严格了。如此细化的规定也是迫不得已,目的就是要改变过去一些政府机关面对舆情和社会关切,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愿意、不习惯、不甘于澄清、解释,错失了宝贵的时间,损伤了公信力的错误做法。国务院多次重申要加强回应,就是要通过各级政府第一时间和事后持续不断的回应,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政府和其在一起,要让官方的权威信息消除其疑虑和质疑。
第三个特点是更加注重立体公开。《实施细则》所描述的开放、透明政府的远景是融汇了公开、解读、回应与一体的全方位的“大公开”理念,要求各级政府不但要公开政府的决策、管理、服务、执行和结果,还要通过解读等手段让公众查得着、看得到、听得懂,要让公开更加亲民、更接地气,更要通过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实现政民关系良性互动。可以说,政府的活动处处均有公开的要求,而且,不仅要有公开的动作,还要注重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这更体现了政务公开的效果导向。
第四个特点是注重监督保障机制建设。打造开放政府不仅要落实《实施细则》所设定的目标和任务,还要辅以有效的监督保障。人们常说,公开是一把手工程,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关注、重视,公开工作的推动容易受到影响。公开工作付出多、见效慢,其重要性容易被忽视,甚至会在短期内束缚政府手脚,也因此容易受到来自政府内部的抵触。为此,《实施细则》反复出现“第一责任人”的表述,并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都要有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的安排和机制,以期改变过去有的地方和部门公开工作因领导不重视而导致的难协调、难推动的局面。《实施细则》还特别强调了考核问责的机制,要发挥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指导作用,逐级明确和细化公开标准与要求。《实施细则》还重申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改变政府机关自我评价自说自话的状况,让社会对公开效果进行点评。对于工作成效,还要强化考核问责,对于积极落实公开要求、公开成效明显的要正面激励,对于公开不力的要问责。
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也是政府管理的必选动作,公开、解读、回应环环相扣,应当融入政府管理的每个环节。开弓没有回头箭,建设公开透明政府的目标已经越来越清晰,对于每一级政府机关来说,逃避、推脱、观望都不是明智之举。事实证明,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对公开的作用理解到位、能够更积极主动地把公开作为重点工作开抓,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工作就会更见成效、管理水平也会越高。只有充分理解公开的作用、意义,并将其转化为做好工作的动力、手段,才能切实提升自身能力、构建政民良性互动。当然,推动公开还要依靠法治。公开与不公开涉及大量法律问题,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础上,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各领域的立法,强化法律实施,在法治框架内,让公开更加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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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东省直机关公开遴选133名公务员(考试内容)解读
来源:233网校&&日&&&【233网校: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在中央机关组织开展公开遴选公务员试点以来,公开遴选成为各省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扩大选人用人视野、规范选人用人方式、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的有效措施,在畅通和规范基层公务员“上行通道”、建立中央与省市县乡五级机关相互联系的公务员培养选拔链,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注重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干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报名时间为<FONT color=#ff年10月15日-17日;笔试时间为<FONT color=#ff日。招考公告指出,笔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下面,就考试内容进行解读:   一、政策理论水平   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坚定的基础,理论上的与时俱进是行动上锐意进取的前提,思想上的统一是全党步调一致的重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必须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在工作中紧跟国家的政策方针,并做到依法行政。这就要求考生必须深入理解国家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   政策理论水平主要包括:    1.理论知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领导工作中需要的其他基本理论。    2.政策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与所报考职位、部门相关的政策、法规。    3.管理学基本理论:管理学理论、领导学理论、科学决策理论、执行力等。   【真题举例】   材料给出了关于科学发展的论述,写一篇“推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的主题文章。   二、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要面对大量的实际问题,那么处理好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也是党员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这就要求考生在备考时整合优势资源,发掘科学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方式方法。   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包括:    1.决策分析能力:主要包括科学研判形势的能力等。    2.应变处置能力:主要包括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公共危机理论运用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综合协调能力等。    3.调查研究能力:主要包括领导科学;领导决策;领导用人;领导授权;领导沟通;领导应变;计划、组织、指挥、监督、控制力等。    4.依法行政能力:主要包括依法行政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等。   【题型】   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辨析题、策论文   【真题举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近日,省文物局接市文物局报告:群众举报该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未经批准施工建筑物,但文物本体未破坏。市文物局已协调当地政府,责令停工。省文物局主要领导批示业务处室要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作答要求】你作为承办处室的工作人员,处长要求你提出妥善处理此事的初步设想。(不超过300字)   【测评要素】考察依法行政能力   三、文字表达能力   文字表达能力是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处理、拟发文件必备的素质,文字表达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测评要素,体现在考生答案的字里行间。   文字表达能力包括:   以规范、准确、简练、清晰、严谨的文字来表达思想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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