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机关核发许可证时盖谁的印章特种许可证

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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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省厅宣传处
  各市(地)、县(市)、系统公安局:  为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办事效能,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事项的新政策,以及省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公发〔2013〕2号),省厅组织力量重新修订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公安厅  日
  黑龙江省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01.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推动服务型公安机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适用范围   1.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事项”,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其他行政事项。  2.本规范所称“服务窗口”,是指公安机关的统一对外办事窗口或者直接面向社会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单位、部门。  1-03.基本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服务窗口建设,根据实际情况拓展服务事项,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  1-04.基本原则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遵循依法办理、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2.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急需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条件、程序、时限等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服务事项,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处理。  1-05.服务网站建设   1.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工作,在公安对外网站上公布行政服务事项,方便申请人查询和网上申请。公安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业务。  2.行政服务事项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服务场所或者网站上提供相应的格式文本。  1-06.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服务窗口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开展行政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业务的地方,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1-07.委托办理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外,申请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应当审查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1-08.多部门共同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程序   公安行政服务事项需在同一公安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部门受理公安行政服务事项,经内部移送办理结束后,由所确定的部门统一送达法律文书或证照等材料。  1-09.公安机关服务窗口接待申请人,应当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1.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咨询台、咨询电话、警民联系箱(簿)、意见簿,提供办事指南等服务设施,服务窗口应设置触摸式显示屏提供查询。  2.根据需要和条件设置供申请人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以及卫生间等服务设施。  3.公安机关服务窗口的标牌、标识应清晰醒目,环境卫生整洁,内务管理井然有序。  4.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应当设立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军人优先办理窗口。  5.工作量大的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排号机和等候区。  1-10.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作时间应当着警服,佩带胸卡,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接待申请人应当主动问好,执法、服务用语规范。  3.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期限内用最少的工作时限办结服务事项。  4.办理服务事项遇有特殊情况或者疑难问题,应当立即请示报告,及时答复申请人。  1-11.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理业务时,严禁有下列行为:   1.接待申请人态度冷硬,言行不文明。  2.办理业务期间闲聊、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与申请人发生争执或者纠纷。  4. 办事拖拉,办人情事。  1-12.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应当安排窗口单位负责人值班,并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接受申请人的咨询、投诉,并依法解答疑难问题。  2.对服务窗口的环境和工作人员的警容风纪进行督察考核。  3.发现和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维护服务窗口的工作秩序。  1-13.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服务事项应当使用以下规范用语:   1.接待申请人时:“您好!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  2.当申请人说明办理XX业务时:“您所要办的业务应出示XX材料,请将材料交给我。”  3.检查申请人材料时:“请您稍候,我马上办理。”  4.发现申请人出示材料有遗漏时:“您提供的材料缺少XX,请您补齐XX材料(一次性告知)。”  5.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事宜后:“再见,请慢走。”  6.当接到询问电话时:“您好!这是XX科(所、队),有事请讲;请稍候,我查询记录后,立即答复您;不用谢,再见。”  1-14.实行首问责任制   1.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实行首问责任制,首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服务事项或者接受申请人咨询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2.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业务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职责的业务应当告知其到相关窗口或者部门办理。  1-15.实行限时服务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服务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结。  1-16.实行延时服务   对已经受理的应当在当日办结的服务事项,不得以到下班时间等理由拒绝当日办结,应当延时办结该服务事项。  1-17.实行警务公开   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应当将所涉及服务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对外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  1-18.服务事项类别   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根据办理程序、重要程度,分为“即办事项”、“承诺事项”、“补办事项”和“退回事项”:  1.即办事项是指办理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审批内容简单,能当场办结的事项。  2.承诺事项是指申报材料齐全,办理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经审核、审批或者现场核验而无法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或者公安机关有明确的办结时限的事项。  3.补办事项是指申请人提供的主件材料不全,但承诺可以补齐或者主件材料完整,附件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办理的事项。  4.退回事项是指申请人申请的内容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或者申请材料主件不全,无法补齐或者现场核验不具备办理条件或者在补办状态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补齐全部材料或者政策调整需要暂缓办理的事项。  1-19.提出申请   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应当先向公安机关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1-20.受理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服务事项,属于公安机关办理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  2.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服务事项属于即办事项,申请材料齐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当场予以办结。  3.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服务事项属于承诺事项,申请材料齐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出具《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回执单》。  《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回执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存档备查的《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回执单》应由申请人签名。  《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回执单》内容包括:  ⑴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名称;  ⑵申请人基本信息;  ⑶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单位名称;  ⑷承诺办结时限;  ⑸收费标准;  ⑹送达方式;  ⑺送达费用;  ⑻办理民警签字;  ⑼受理申请时间。  4.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服务事项,因材料不全等原因退回补办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填写《公安行政服务事项告知书》,对需要补充的材料作一次性详细说明。  《公安行政服务事项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存档备查的《公安行政服务事项告知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  《公安行政服务事项告知书》内容包括:  ⑴事项名称  ⑵补交材料;  ⑶补交材料时限;  ⑷收费标准及依据;  ⑸便民提示:注意事项、办理程序、受理机构、办公时间、咨询电话、监督电话;  ⑹民警签名、时间。  5.申请人按照《公安行政服务事项告知书》补齐相关材料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受理其提出的申请,并出具《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回执单》。  6.申请人提出的行政服务事项需要现场踏勘、核验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制作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和被核查人签字确认。  即办事项需要现场核查的(办公场所与核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除外),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流程随时进行核查,不得以成批核查为由延长申请人的等待时间。  1-21.审查、决定   1.受理的行政服务事项需要本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审查、审核或者审批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于受理之日或者次日,将《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回执单》(存档备查联)和收到的申请材料递交本部门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或者审批的行政服务事项,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3.承办行政服务事项的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服务窗口递交或者转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对外公示的程序进行审查或者核验,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结,由公安机关服务窗口告知或者送达申请人。  承诺事项的办理时限不得超过《受理行政服务事项回执单》上规定的时限。  4.承办服务事项的部门经审查或者核验后,确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服务窗口按补办事项处理,向申请人出具《公安行政服务事项告知书》。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按退回事项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补办事项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按即办事项或者承诺事项的程序办理。  补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除外。  6.退回事项应当以《退回通知单》的形式一次性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退回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备查。存档备查的《退回通知单》应由申请人签名。  《退回通知单》内容包括:  ⑴退回行政服务事项名称;  ⑵申请人信息;  ⑶退回行政服务事项单位;  ⑷退回行政服务事项理由;  ⑸送达方式;  ⑹办理民警签字;  ⑺退回时间。  7.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行政服务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1-22.送达   1.办结的行政服务事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办理结果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  2.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  ⑴当场办结的,当场直接送达;  ⑵无法当场办结的,在行政服务事项办结后,告知送达。有许可或者审批证照的,告知后由申请人自行到服务窗口领取。  申请人因身体残障行动不便、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自行领取法律文书,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也可以与服务窗口约定由公安机关邮寄送达,邮寄费用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执行。  1-23.立卷归档、统计备查   1.公安机关办理服务事项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行政服务事项档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  (2)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决定书;  (3)受(办)理单位的审查工作情况;  (4)核查工作记录;  (5)各级领导审批情况;  (6)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书;  (7)一次性告知书、退回通知书等其他有关文书和材料。  2.行政服务事项档案应当一事(项)一档,按照公安业务档案的规定进行保管。  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服务事项情况统计备查制度。  行政服务事项统计内容包括:  (1)实施行政服务事项;  (2)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数量;  (3)实施行政服务事项的收费情况;  (4)行政服务事项的投诉或者复议、应诉情况。  1-24.监督检查   1.上级公安机关及其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各部门及本级公安机关所属部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考评,每年对公安机关服务窗口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落实奖惩措施。  2.申请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查,由相关警种或者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在接到投诉后的三十日内将调查情况答复投诉人。  3.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对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规范服务行为的投诉,并组织调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4.督察部门应当结合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工作,法制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执法质量考评和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等工作,信访部门应当通过受理、办理信访案件,发现、纠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服务行为。  1-25.生效时间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日公布的《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服务事项操作规范》(黑公通[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   治安管理服务事项操作规范
     2-01.户籍管理服务事项操作规范   2-01-01.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或者行政服务大厅;  4.办理条件:居住在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5.办理时限:首次申办为3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⑴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⑵标准: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每证40元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带齐申请材料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以及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指定的受理点或者行政办证服务大厅办理。  申请人本人因长期在国外或者外省市工作、卧病行动不便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其家人或者亲属代为办理。  8.申请材料:  ⑴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⑵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和同版光盘刻录的电子版照片、申请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01-02. 办理申领居住证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3.办理机构: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4.办理条件:拟居住30日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流动人口  5.办理时限:申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领人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⑵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2-01-03.办理六周岁以下儿童出生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六周岁以下出生儿童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有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⑵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⑶父母(父或母)户口不在儿童出生地的,需提交父母(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儿童未落户证明。     2-01-04.办理补报往年出生(六周岁以上)儿童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六周岁以上出生未落户儿童  5.办理时限:一个月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⑵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⑶补办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注意事项:没有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当地卫生部门补办出生证;对于无法提供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登记的,派出所民警经调查核实后也无法查清事实情况的,派出所可为申请人出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亲权鉴定委托书》,由申请人持身份证到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做DNA亲子鉴定。      2-01-05. 办理夫妻投靠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  5.办理时限:同一市区内当场办理;跨市(县)的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  ⑵投靠人原籍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60周岁以上可不需要现实表现证明);  ⑶双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⑸待迁入地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2-01-06.办理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年满45周岁的公民(提前退休、体弱多病可不受年龄限制)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  ⑵投靠人原籍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60周岁以上可不需要现实表现证明);  ⑶双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⑷待迁入地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⑸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01-07.办理工作调转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工作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公民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材料;  ⑵《调动人员登记表》、《审批(呈报)表》、《商调函》;  ⑶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  ⑷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2-01-08.办理购房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已在待迁入地购买商品房且达到落户标准的公民  5.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  ⑶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2-01-09.办理军转干部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军队转业干部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军转干部落户通知书》;  ⑵《非正式迁移证登记表》;  ⑶申请人家属《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⑷申请人身份证编码表。     2-01-10.办理退伍军人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复员或者退伍军人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退伍军人落户通知书》;  ⑵《非正式迁移证登记表》;  ⑶申请人家属《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⑷申请人身份证编码表。     2-01-11. 办理随军家属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正在军队服役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5.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随军审批报告表(师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  ⑵随军正式介绍信、军官证书;  ⑶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  ⑷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份,交验原件。    2-01-12. 办理录用公务员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本地录用的非本地户籍的公务员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⑵《公务员录用通知单》;  ⑶单位接收证明;  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  ⑸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2-01-13.办理刑满释放人员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刑满释放人员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释放证》;  ⑵申请人家属《居民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落户地地址证明。     2-01-14. 办理遗弃婴儿、收养婴儿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福利院收养的弃婴或者公民办理收养证后收养的儿童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收养申请书;  ⑵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⑶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⑷被收养人原住地有户口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01-15.办理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就业报到证》;  ⑵《落户介绍信》;  ⑶《户口迁移证》;  ⑷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⑸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2-01-16.办理大、中专院校凭报到证已办理市外迁出手续的毕业生重新改派后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毕业后工作调整已办理改派的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户口迁移证;  ⑵重新改派报到证;  ⑶《落户介绍信》。     2-01-17.办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三年以上手持证件未落户人员办理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毕业生已毕业三年以上,过了改派期且手持原始证件未落户的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人本人申请;  ⑵落户介绍信(没有落户介绍信的,凭《户口迁移证》);  ⑶《就业报到证》;  ⑷《毕业证》。     2-01-18.关于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退学办理落户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入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未完成高校学业中途退学的学生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待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学校出具的正式退学证明;  ⑵《户口迁移证》;  ⑶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2-01-19. 办理出国出境归来人员恢复户口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出国人员未取得他国国籍要求回国恢复户口的  5.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落户规定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落户规定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本地出国(出境)人员,提供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  ⑵出国前户口不在本地及非本地生源在本地读书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地的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入户通知单》。  ⑶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⑷未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2-01-20. 办理市内移居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市内居住地址变化需要迁移户口的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申请人书面申请;  ⑵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⑶申请人待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落入地址证明。     2-01-21. 办理姓名变更、更正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要求变更、更正户籍登记姓名的公民  5.办理时限:16岁以下当场办理;16岁以上3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16周岁以下变更姓名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⑴变更姓名申请书;  ⑵学校出具同意变更姓名证明;  ⑶其它材料。  16周岁以上变更姓名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⑴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报告;  ⑵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⑶单位人事档案或者学籍、结婚证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01-22.办理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日的通知》、《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户口登记年龄有差错需要变更、更正的  5.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本人或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⑵原始凭证材料(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母子健康手册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明;  ⑶民警调查材料。     2-01-23.办理变更民族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3.办理机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户口登记民族项目有差错需要变更的  5.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书面报告;  ⑵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交验原件;  ⑶民委出具的《黑龙江省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     2-01-24.办理户口迁出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出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居住(工作)地址迁往其他市地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准迁证》、《录取通知书》、《士兵入伍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⑵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     2-01-25.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死亡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户籍内人口死亡的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  ⑵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⑶死亡人口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01-26.办理迁往国外、港澳台户口注销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3.办理机构:待迁出地派出所  4.办理条件:已移居国外并取得对方国家国籍要求注销户口的  5.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立即办理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⑵申请人国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02.治安管理服务事项操作规范      2-02-01.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⑵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⑶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⑷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⑸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当日;  ⑵审查时限:7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向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⑵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对受理的申请,公安机关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⑵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⑷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2-02-02.办理旅店业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者申办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⑵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⑶经营场所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⑷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⑸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⑵经营场所平面图、建筑结构图以及营业设施情况说明;  ⑶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的证明材料;  ⑷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2-02-03.办理公章刻制业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者申办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⑵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⑶经营场所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⑷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⑸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⑵法定代表人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⑶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⑷治安责任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⑸从业人员名单(一式二份);  ⑹特种行业治安责任书(一式三份);  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原件一份;  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     2-02-04.办理典当业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者申办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⑵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⑶经营场所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⑷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⑸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⑹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典当经营许可证;  ⑶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⑷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⑸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⑹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⑺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⑻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2-02-05.办理开锁业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者申办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⑵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⑶经营场所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⑷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⑸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法定代表人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⑷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⑸治安责任人登记表;  ⑹从业人员名单;  ⑺特种行业治安责任书。     2-02-06.办理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者申办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⑵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⑶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⑷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⑸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⑵工商局营业执照;   ⑶法定代表人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⑷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⑸治安责任人登记表;  ⑹从业人员名单;  ⑺特种行业治安责任书。     2-02-07.办理旧移动电话交易业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者申办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⑵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⑶经营场所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⑷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⑸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法定代表人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⑷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⑸治安责任人登记表;  ⑹从业人员名单);  ⑺特种行业治安责任书。     2-02-08.办理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者申办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⑵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⑶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⑷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⑸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法定代表人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⑷治安责任人登记表;  ⑸从业人员名单;  ⑹废旧金属物品登记表。     2-02-09.办理机动车维修业备案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者申办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⑵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⑶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⑷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⑸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法定代表人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⑷治安责任人登记表;  ⑸从业人员名单;  ⑹机动车维修登记表。     2-02-10.办理信托寄卖业备案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申办单位或者申办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4.办理条件:  ⑴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⑵有符合条件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设施;  ⑶场地应当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保持安全距离,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其他有关安全的要求;  ⑷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⑸不得与居民共用一个楼门通道。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   ⑵工商营业执照;   ⑶法定代表人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⑷治安责任人登记表;  ⑸从业人员名单;  ⑹信托寄卖登记表。    2-02-11.办理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备案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派出所或者社区警务队   4.办理条件:开办经营性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的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开办经营性公共场所、机动车维修业、废旧金属收购业、信托寄卖业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⑵备案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8.备案材料:  ⑴营业执照复印件;  ⑵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复印件;
  ⑶场地平面图和应急疏散预案。
  2-02-12.办理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办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根据民用枪支使用、分布情况,确定2-3家;  ⑵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⑶具备销售、储存民用枪支、弹药的场所和安全配送的封闭式运输车;  ⑷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可靠的技术防范设施;  ⑸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培训和审查;  ⑹无违法违规销售民用枪支、弹药记录;  ⑺具备计算机管理销售情况的条件和人员。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3日;  ⑵审查时限:20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县(区)、市、省级公安机关逐级提出申请;  ⑵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省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予以许可的,省公安机关应及时发放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  8.申请材料:  ⑴民用枪支(弹药)配售许可证申请表;  ⑵拟配售产品合格证书;  ⑶配送、运输车辆行车执照、车辆照片;  ⑷安全防范报告,防范措施、安全保卫组织情况的材料;  ⑸现场平面图。    2-02-13.办理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办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符合设置射击场统一规划的有关要求;  ⑵射击场设计图与平面布置图送经专业部门认可;  ⑶安全保卫制度完善,配有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⑷25米射击距离档靶高度不低于3米,50米射击距离档靶高度不低于6米,枪支成任何角度射击时,对周围人员、物体均不能构成威胁;  ⑸在市区内建筑的射击场应有围墙,如果设置靶壕,深度不低于2米;  ⑹施工前、竣工后,分别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5.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县(区)、市、省级公安机关逐级提出申请;  ⑵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公安机关,省公安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省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予以许可的,下发批准文件;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  8.申请材料:  ⑴提交设置营业性射击场申请报告和能够证明其符合审批条件的有关材料;  ⑵经省体育部门认可的射击场设计图与平面布置图;  ⑶安全防范报告,防范措施、安全保卫组织情况的材料。    2-02-14.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办理机构:省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  ⑵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  5.办理时限:  ⑴省内运输受理时限:当日;审查时限:3日;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⑵跨省运输受理时限:当日;审查时限:6日;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在本省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跨省运输的,向运往地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件;对审核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出具不同意的书面凭证。  8.申请材料:  ⑴提交运输枪支(弹药)申请报告;  ⑵提供拟运输枪支(弹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等情况的说明;  ⑶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的证明材料。  2-02-15.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核发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  3.办理机构: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入境地边防检查站;  4.办理条件:  ⑴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出入境的;  ⑵携带运动枪(弹药)在国内异地间训练、比赛的。  5.办理时限:  ⑴携带枪支(弹药)出入境(国内射击运动单位出入境比赛除外)的,当日内办结。  ⑵射击运动单位枪支(弹药)携运证核发:受理时限:当日;审查时限:5日;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携带枪支(弹药)出入境(国内射击运动单位出入境比赛除外)的凭批准文件在入境地边防检查站办理枪支登记,申请领取枪支携运许可证件。外国体育团队携带运动枪、弹来华训练、比赛、必须经国家体委批准;入境时,向海关填报申报表,由边防检查站审核后,发给携运证。  ⑵射击运动单位枪支(弹药)携运证核发  在本省内携运枪支的,向枪支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跨省携运枪支的,向枪支所在地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枪支(弹药)携运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携带枪支的批准文件    2-02-16.办理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办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狩猎场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具有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⑵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具有其所在地的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⑶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具有其所在地的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⑷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具有能够证明其为牧民的个人身份证件;  ⑸部分大山区、偏僻林区农民为保护生产防止兽、禽侵害,确需保留一部分猎枪的。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当日;  ⑵审查期限为7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狩猎场配置猎枪的向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以及猎民申请配置猎枪和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部分大山区、偏僻林区农民申请猎枪的,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后,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对予以许可的,下发批准文件;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  8.申请材料:  ⑴狩猎场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省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⑵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⑶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  ⑷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⑸农民申请配购生产用枪的,应当提供为保护生产防止兽、禽侵害,确需保留一部分猎枪的证明材料。    2-02-17.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核发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3.办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配置射击运动枪的,应当具有国家公安部门出具的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⑵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持枪证;  ⑶配购生产用枪的,应当具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当日;  ⑵审查期限为3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的,向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对予以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  8.申请材料:  ⑴民用枪持枪证审批登记表;  ⑵民用枪支配购证。    2-02-18.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县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当日;  ⑵审查期限为3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⑵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⑷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⑸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⑹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⑺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2-02-19.办理大型焰火燃放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县级公安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燃放作业方案合理;     ⑵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具有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3日;  ⑵审查期限为10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举办Ⅱ级以上(含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申请举办Ⅲ级以下(含Ⅲ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公安机关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⑵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⑶燃放作业方案;   ⑷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2-02-20.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县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当日;  ⑵审查时限:3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02-21.办理爆破作业审批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实施爆破作业的地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  ⑵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⑶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评估。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3日;  ⑵审查时限:10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受理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⑵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2-02-22.办理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认定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⑶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当日;  ⑵审查时限:7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受理的公安机关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培训考核;  ⑷考核合格的,由公安机关发放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考核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审查表;  ⑵身份证明;  ⑶居住地派出所对其未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2-02-23.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认定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⑵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⑶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⑸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3日;  ⑵审查时限:15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⑵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证明材料;  ⑶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的证明材料;  ⑷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⑸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的证明材料;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02-24.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县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之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当日;  ⑵审查时限:3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县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⑵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⑶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⑷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02-25办理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3.办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3日;  ⑵审查时限:15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人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省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省公安机关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⑷省公安机关对予以许可的,下发批准文件;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并出具不同意的书面凭证。  8.申请材料:  ⑴弩从业单位申请审批表;  ⑵所在地县(区)、市(行署)公安局的审核意见;  ⑶产品合格证书;  ⑷配送、运输车辆行车执照原件、复印件、车辆照片;  ⑸安全防范报告,防范措施、安全保卫组织情况;  ⑹库房平面图。    2-02-26.办理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审批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市级公安机关初审,省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条件:  ⑴一般保安服务公司:  ①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②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③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④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⑵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具备一般保安服务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  ②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③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④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⑤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3日;  ⑵审查时限:12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⑷审批时限:12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对受理的申请,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公安机关;  ⑷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后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⑸省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一般保安服务公司:  ①申请书;  ②能够证明其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⑵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  ①申请书;  ②能够证明其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2-02-27.办理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办理机构:市级公安机关初审,省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条件:  ⑴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  ⑶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  ⑷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  ⑸具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⑹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  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  5.办理时限:  ⑴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初审5日  ⑵省级公安机关受理时限:3日;审批时限:7日;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申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⑵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完毕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公安机关审查;  ⑶省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审查意见后,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⑷省公安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申请,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许可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应当同时发给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的书面凭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⑵设立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人、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归属;  ⑷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2-02-28.办理集会游行示威许可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3.办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⑴负责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无下列情形:  ①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②正在被劳动教养;  ③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
  ⑵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无下列情形:  ①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③煽动民族分裂的;  ④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⑶公民是在其居住地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集体、游行、示威;  ⑷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5.办理时限: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之日至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⑵决定书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其负责人,由负责人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负责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其所在地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送达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负责人的住处,即视为已经送达;  ⑶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分别送交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必要时可以同时送交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⑷事前约定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自行撤销申请;主管公安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⑸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协商解决具体问题的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的,《协商解决具体问题通知书》、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书或者未达成协议的通知,送交的开始日和在路途上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间内。  8.申请材料:  ⑴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递交书面申请;  ⑵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⑶如实填写书面登记表。     2-02-29.办理军工产品储存库二三级风险等级认定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办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92)规定的国防军工企业。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期限为当日;  ⑵审查期限7日;  ⑶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二、三级风险等级的认定,由申请单位依据《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92)标准提出,报省级公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8.申请材料:  ⑴库房建设批准材料及合格书;  ⑵库房以及周边平面图;  ⑶库房结构图;  ⑷储存物品及数量;  ⑸监控等技防、物防设施;  ⑹看守人员值班执勤制度。     2-02-30.办理二、三级风险储存库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办理机构:省级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6-92)规定的国防军工企业。  5.办理时限:  ⑴工程方案审核  ①受理期限为当日;  ②审查期限15日;  ③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⑵工程验收  ①受理期限为当日;  ②审查期限7日;  ③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工程方案审核  二、三级风险储存库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由建设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⑵工程验收  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共同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应在接到审验请求后20个工作日组织验收并给与答复。  8.申请材料:  ⑴库房建设批准材料及合格书;  ⑵库房以及周边平面图;  ⑶库房结构图;  ⑷储存物品及数量;  ⑸监控等技防、物防设施;  ⑹看守人员值班执勤制度。    2-02-31.办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竣工验收审批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单位  2.办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办理机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4.办理条件: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5.办理时限:  ⑴建设方案审批  ①受理期限为3日;  ②审查期限15日;  ③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⑴验收  ①受理期限为当日;  ②审查期限7日;  ③不予受理期限为当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本项服务不收费  7.办理程序:  ⑴建设方案审批  ①申请与受理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新建、改建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②审查与决定  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并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⑵验收  ①申请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  ②验收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委托法定质检部门进行系统测试,并出具系统测试报告。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审核。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③决定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8.申请材料:  ⑴建设方案审批  ①《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②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④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⑤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⑥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⑦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⑧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⑨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⑵竣工验收  ①验收书面申请;  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三章
出入境管理服务事项操作规范      3-01.办理中国公民首次申请普通护照服务事项   1.服务对象:个人  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3.办理机构: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4.办理条件: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  5.办理时限:  ⑴受理时限:当日。  ⑵审查时限  ①一般情况:10个工作日;  ②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或特殊情况:30日;  ③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5日。  ⑶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注意事项:下列情形可以急事急办:  ⑴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⑵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⑶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⑷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6.收费依据及标准:  ⑴依据:《》  ⑵标准:普通护照200元/本  7.办理程序:  ⑴申请与受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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