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否可派驻管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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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发布文号: 国办发(1994)31号
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财政部。财政部要以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快财政改革,转变财政职能,强化宏观调控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合理设置机构,充分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国民的发展。一、职能转变  财政部职能转变的重点:一是加强宏观调控。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在抓紧组织和完成财政收支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宏观决策,制订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组织社会财力平衡,依法理财和依法治税,综合运用财政、税收扛杆对国民进行宏观调控。二是理顺分配关系。本着既有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有利于确立中央财政主导地位、加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原则,在全国实行分税分级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的分配制度。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健全财政职能,强化预算约束。通过建立科学、公平、合理的税制和财务、会计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三是拓宽理财领域。在继续改善和加强国有管理的同时,大力拓展来自非国有以及社会个人的财源,培植开辟第三产业等新兴财源。通过发行国内外政府债券等方式,更多地筹措建设资金。四是管好国有资产。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的客观要求,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五是强化财政监督。  财政部在转变职能过程中,要按照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真正做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要减少对企业财务的具体审批事务和对企业下达具体的财务考核指标,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取消专用基金专户存储制度;进一步改进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购管理;进一步发挥地方财政的作用。二、主要职责  财政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指导全国财政工作;制订全国财政、预算、税收、非贸易外汇收支、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财政、税收、债务的国际谈判和制订协议、协定草案。
  (二)根据国民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国家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制订年度国家预算草案,执行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家预算,监督地方预算的执行,审编年度国家决算,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参与宏观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杠杆,以及中央财政直接掌握的资金和外汇,对国民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四)负责组织制订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订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性文件,制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制订减免税规定,审订对国家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案减免税;审核和上报税制改革方案;代表我国政府进行税收的国际谈判和草签税收的协议或协定;根据国民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安排,确定税收收入计划。
  (五)管理和监督全国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和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制订和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和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
  (六)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国家直接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办理和监督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全国贸易、农业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管理全国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的国际收支,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
  (七)参与研究制订国家金融、保险、国家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我国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贷款,并负责谈判和签订贷款协定;受国务院委托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
  (八)管理和指导全国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研究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会计工作运行机制;负责制订会计工作的各种;制定和组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审批外国会计常驻我国代表机构的设置。
  (九)监督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犯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十)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国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部设19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统一管理财政宣传、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选编和机关财务、保卫等工作。
  (二)综合与改革司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制订财力综合平衡的方案并提出有关建议,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制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和制度,参与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负责综合性的财政统计,制订财政体制改革的规划并提出有关建议,协调各项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参与有关体制改革和财政改革的试点工作。
  (三)预算司(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负责编制国家预算、中央预算并组织国家预算的执行,编制国家决算,制订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金库管理制度、预算会计制度,研究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管理国防费;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
  (四)地方司  审查汇总年度地方预算和组织地方预算的执行,审编地方决算;指导地区和乡镇财政建设,制定有关地方预算的管理制度,研究地方财政体制改革;负责分配和管理城建维护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边境事业费和民族地区补助费。
  (五)工业交通司  管理国有工业(包括军工)、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城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定有关财务制度和分配政策;制定企业和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制度,并对有关专项资金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地方有关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企业的财务执行;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企业财务的宏观调控;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
  (六)商贸金融司  制订国家与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物资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分配政策、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有关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企业的财务执行,加强对这些企业的宏观调控;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和补助经费;协调上述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分配和财务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宏观监督;参与研究上述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和分配关系的改革,并加强监督。
  (七)税政司  制订和解释工商税收、关税和农业税收的税法、条例、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参与研究制订关税政策,会审关税和对国家预算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及出口退税事项,制订税收政策、和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研究制订税收政策与税收制度,拟定减免税规定;研究财税源泉和结构的变化与必要的政策调整,加强税收监督,及时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调节收入分配的建议;负责全国有关税收资料的统计分析。
  (八)外汇外事司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组织执行全国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并加强宏观管理,参与研究制订非贸易外汇和有关外汇管理制度,管理外交支出、对外援助支出、引进国外人才经费、旅游事业费,制定旅游、对外劳务承包及外事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管理国家财政承担的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制定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控制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出国人员用汇。
  (九)世界银行司  负责与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定的谈判事项和与世界银行的业务往来,承担世界银行中国理事办公室的全面工作,管理世界银行在我国的贷款项目,参与贷款项目的谈判、签约、监督、检查和执行,负责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进行评估,主管世界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和转贷等工作。
  (十)文教行政司  管理文化、出版、文物、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科学、体育、通讯广播、行政和政法部门的经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审批中央上述部门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协调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十一)社会保障司  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有关政策;管理属财政预算的住房、社会救灾和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并统一制订相应的标准;管理民政和劳动部门有关经费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加强对有关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与监督。
  (十二)农业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管理农业、林业、农垦、水产、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青年就业等部门的财务工作,管理有关支农专项资金的分配并引导全国支农资金的分配使用,制定农业财务管理制度,审批中央农林部门的年度预算、决算,负责全国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研究农民税负政策和农业税税制改革。
  (十三)国债司  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我国政府的国内、国外债务,编制政府内外债务计划,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政府国外债务的国内统一转贷办法,管理统借外债的国内转贷;编制政府内外债务预算、决算;管理国家公债的发行,研究国债运行机构的改革;参与制订国家各种债券及证券市场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管理政府国内债务的偿债基金,组织管理并办理政府有关债务的还本付息事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我国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的筹资工作。
  (十四)基本建设司  根据国家计划按期拨付国家财政投资,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制订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的有关财务制度,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财务,负责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参与投资体制的改革。
  (十五)会计司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制订和贯彻实施全国性的会计法令和规章,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外国会计在我国设置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事项,提出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中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作用的建议。
  (十六)条法司  负责组织制订财税立划和重要财政,参与税收的研究与协调,审查协调部内各单位拟定的,审核各部门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监督检查财税的执行,负责办理财政和案件等事项。
  (十七)国际合作司  管理部内及所属单位的外事和港澳台事务,编制和组织执行外事计划,管理部内外事经费,负责商谈国际间有关合作事宜,组织国外考察和培训。
  (十八)财政监督司(财政部财政、税务、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负责全国财政监督和财政、税务、财务大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研究制订有关财政监督的政府、和制度,管理财政部派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监察专员,查处违反财经纪律和对坚持执行财经纪律进行打击报复的重点案件。
  (十九)人事教育司  负责部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负责财政部派出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组织财政系统全国性的表彰活动;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管理部属院校,指导地方的财政教育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950人。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不含兼职);司级领导职数71名(含部长助理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负责人2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人3次;因综合与改革司、农业司和人事教育司工作任务重,各增加1名副职)。  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设在财政部。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设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按照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密切配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其他相关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和发展全民所有制。  一、职能转变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要求,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重点是对各类企业占有的、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国有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主要职责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是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任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进行产权登记、资产汇总报表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四)对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五)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和评价企业国有资产的负债、经营损益等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状况。选派本局代表参加有关监事会、董事会等产权管理组织。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参与处理重大产权纠纷。  (八)制订国有资产评估的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决定重要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  (九)指导和监督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十)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规划的实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设6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宣传、外事、国际合作、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可使用人事教育司的印章。  (二)政策司  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度,审核各部门中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条款,监督检查各项国有资产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行政争议和的复议及应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三)产权登记与资产统计司  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及汇总报表等产权基础管理工作,培育发展并监管全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评介国有资产的结构、分布、资产负债及经营效益状况,对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和国家投资的分配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跟踪监测。  (四)企业司  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中央级企业(含境外企业,下同)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改组试点及国有资产的发包、租赁、合资、联合经营等项工作,推行现代企业制度,负责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制订考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监管机构对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进行监督、考核;参与选派中央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具体工作,并对其业绩进行监督、考核。  (五)行政事业资源司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参与处理产权纠纷,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  (六)地方司  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推动建立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逐步形成管理体系;组织对各地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政策、;组织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先进工作经验。  (七)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0名(不含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的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设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职责是:制订全国统一的清产核资方针、政策和计划以及有关制度、办法;进行清产核资试点并为全面推开提供经验与办法;组织、指导和推动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其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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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基本建立,保值增值责任初步得到落实,国有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竞争能力得到较大提升。但必须看到,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依然存在,国有资产监管还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国有资产监督机制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违纪违法问题在一些领域和企业比较突出;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管资本为主,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注重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国有股东权利。  坚持放管结合。按照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要求,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该放的依法放开,切实增强企业活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该管的科学管好,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稳妥有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二、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三)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实现保值增值。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  (四)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加强战略规划引领,改进对监管企业主业界定和投资并购的管理方式,遵循市场机制,规范调整存量,科学配置增量,加快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强化国有产权流转环节监管,加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力度。按照国有企业的功能界定和类别实行分类监管。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综合考核资本运营质量、效率和收益,以经济增加值为主,并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合规经营、履行社会责任等纳入考核指标体系。着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结果与职务任免、薪酬待遇有机结合,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监管企业不断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追究体系、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五)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围绕增强监管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监管内容,该管的要科学管理、决不缺位,不该管的要依法放权、决不越位。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投资计划、部分产权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出资人权利,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监管的企业行使;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监管,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六)改进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更多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切实减少出资人审批核准事项,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针对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调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立出资人监管信息化工作平台,推进监管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完善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和管理架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建设阳光国企。  三、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七)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主要通过划拨现有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注资组建,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主要目标,通过股权运作、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或选择具备一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集团改组设立,以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主要目标,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整合等,推动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八)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九)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以财务性持股为主,建立财务管控模式,重点关注国有资本流动和增值状况;或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十)开展政府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试点工作。中央层面开展由国务院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等工作。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开展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工作。  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  (十一)建立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宏观政策和有关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进退机制,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负面清单,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十二)推进国有资本优化重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增强国有经济整体功能和提升效率。按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加快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和价值链高端领域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处置低效无效资产。推动国有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推进国有资本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更好融合。  (十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要求,提出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实施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国家根据需要将部分国有股权划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持有,分红和转让收益用于弥补养老等社会保障资金缺口。  五、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十四)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按照立法程序,抓紧推动开展企业国有资产法修订工作,出台相关配套法规,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夯实法律基础。根据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进展情况,推动适时废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研究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统一管理规则。  (十五)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度削减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行政性配置资源事项,区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管理职能,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提供环境条件。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实行网运分开、特许经营。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市场发现、形成价格的机制。推进行政性垄断行业成本公开、经营透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十六)落实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明确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债权债务承接主体和责任,完善国有企业退出的相关政策,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调整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相关问题。  (十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针对“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问题,制定统筹规范、分类施策的措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优先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十八)稳步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依法依规、分类推进、规范程序、市场运作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确保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国务院&&&&&&&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侯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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