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落实司法责任制制,广东法院有多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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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须健全哪些机制
来源:南方网作者:梁凤云
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今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这一《意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今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根据《意见》的规定,本文认为,推动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下十个方面的机制。
  建立司法行政领导法官化的分流机制,做好办理案件的“老本行”。过去一段时间,院庭长事实上成为承办案件法官的行政上级,一定程度上存在“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导致了裁决者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疏离。《意见》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对象一般限定于程序性事项范围之内,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案件“审理者”和“决定者”两相分离的状态。司法亲历性要求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没有经历诉讼过程而签发法律文书,不仅使诉讼程序失去意义,也使得无人对裁判的质量负责。进入员额的院庭长应当组建审判团队直接办理案件,充分发挥其作为资深法官富有审判经验的优势,逐步减少或者剥离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减少最终废止案件审批制度,实现“法官上级”和“法官管理者”向“法官”和“裁判者”的转变。
  建立内外部过问独立记录的安全机制,架设法官责任的“安全线”。外部干预和内部过问对法官客观判断案件事实、公正适用法律,产生了严重干扰,切断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有机联系。因此,中央决定对干预过问司法的行为实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让干预者投鼠忌器、如履薄冰,净化司法外部和内部环境。依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对干预、插手、过问的行为进行独立而全面的记录、留痕。全面记录不仅要作为卷宗的必要内容实行零记录,而且要作为卷宗组成部分永久备查。因内外部干预等而非法官原因直接导致错案的,不得追究法官责任,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办案。
  建立法官会议的纠偏参考机制,筑牢办理案件的“防护墙”。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司法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迭出纷至。为了防止案件法律适用上的重大偏差和不统一,《意见》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实认定问题由法官通过审理活动予以确定,不能提交讨论。基于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法官会议的意见只具有咨询、参考和纠偏意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要求法官和审判团队必须接受该意见。经过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法官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法官办案的协同机制,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意见》强化了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所有法官都要实质性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一般来说,主审法官对裁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参审法官对裁判结果承担次要责任。要改变过去那种合议他人承办的案件时盲目跟风、简单附和的现象,倒逼参审法官认真阅卷和参与诉讼活动。
  建立法官裁量空间的保障机制,确立办理案件的“边界线”。司法权是判断权,裁量权。法官审理案件,是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量和判断。只要存在裁量和判断活动,就必然存在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认定事实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适用法律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属于法定的司法裁量权范畴,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司法权又是法定权、公权力,其授权源自宪法和人民,必须受到司法责任的约束和限制。对于没有司法裁量空间(“裁量缩减为零”)而非法裁量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建立内部请示的规范机制,完善法律适用的“度量衡”。过去的内部请示制度,实际上是下级法院要求没有参与诉讼活动的上级法院给予司法判断结果,是“下审上定”“定者不审”和司法行政化的一种表现。规范内部请示,就是要让司法责任回归审理法院。除了法律适用问题外,下级法院不得就个案处理请示上级法院。对于案件确实重大复杂的,依照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下级法院可以要求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必要时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对于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方式予以规范。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逐步减少乃至最终取消案件请示制度。
  建立审判团队司法责任的明晰机制,筑好权力责任的“篱笆墙”。审判团队既是一个整体,同时内部也应当明确分工。《意见》规定,审判团队按照分工不同,履行不同的审判职责,承担不同的审判责任。审判团队的审判职责是一种分工负责的责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负有不同的职责,其中法官责任居于核心。相对应的,审判团队的司法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按份责任。“先有篱笆墙,后有好邻居。”司法责任制就是要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根据各自职责,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建立国家责任与司法责任的衔接机制,设立责任追究的“分流阀”。《意见》明确了审判人员的责任,主要是一种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个人过错责任。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生效裁判违法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因此,国家赔偿责任和司法责任可能存在竞合现象。对于法官履职过程中的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也应当由国家先行予以赔偿;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应当向责任者追偿。
  建立错案追究的同行评议机制,合理确定法官履职尽责的“护身符”。《意见》确定了终身追责和司法豁免制度。古法曰,罪当重而端轻,当轻而端重,是谓不直。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法官是以法律为业的专业人员,既不能故意任性裁判,也不能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出现重大过失而导致错案冤案。由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专业性,由于“错案”标准的复杂性,对于错案的判断,应当实行同行评议,避免出现外行评议内行现象。条件成熟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全国统一的,由资深、公正的法官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
  建立法官固定期限自动晋升增资机制,确立法官履职尽责的“定心丸”。司法责任制与司法保障制相辅相成,没有司法保障的司法责任,无法令人信服。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法官维护社会公正的仲裁者地位,由于其司法亲历者和裁判者的身份,各国均给予法官独立而尊崇的社会地位。设立法官固定期限自动晋升机制,实际上割断了法官与上级司法官员之间可能的依附关系,可以避免法官为了晋升而牺牲司法公正,可以避免法官为了级别待遇而逢迎上级,可以避免法官为了五斗米折腰。法官有了职级和工资待遇保障,就会自觉珍惜法官荣誉和自觉维护法官身份,有助于法官排除外部干预、内部过问,有助于法官独立思考、独立判断,有助于法官积极办案、公正办案。
  (稿件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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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深圳法院发布工作指引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法院|深圳_新浪新闻
  原标题:深圳法院发布工作指引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王若琳)昨日,深圳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会议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华楠,市政协副主席王璞出席会议,全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法官参加了会议。会上,市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分别发布了《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会上,李华楠作了讲话。他说,深圳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起步早、规划早,取得了明显成效。这次出台《工作指引》非常及时,而且内容全面,进一步明确了法官、合议庭和院庭长的权限和责任,对改变过去饱受诟病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行政化体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具有重要意义。他要求,全市法院要全面贯彻中央部署,继续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践探索中进一步完善《工作指引》;同时要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统领,统筹推进司法职业保障、审判辅助人员单序列管理等配套制度改革,有效发挥改革整体效能。他强调,全市法院要坚持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加强监督管理,统一裁判标准,确保类案同判,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万国营对全市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提出了几点要求。他强调,要认真抓好《工作指引》的学习贯彻,处理好依法独立审判与加强管理监督的关系,着力抓好法律统一适用,加强履职保障,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手段应用,以办案质效实现新提升来检验改革效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志坚对《工作指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读和说明。
   据了解,《工作指引》具有系统化、全流程化、规范化、实操化、可视化等“深圳特色”,按照办案流程,对处理“放权与监督管理”关系、责任落实、法官履职保障、院庭长办案等方面,作了细化而深入的规范指引。这是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来,全国法院首次以系统化、全流程的方式,对《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进行落实和细化,标志着深圳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大城市企业还在苦苦排队,证监会却开绿色通道,搞起了扶贫业务。很多人骂证监会混账,不务正业。在我看来,骂证监会的人没看懂好赖。
相比之下,今年的两位老年候选人,希拉里和特朗普,在健康透明方面做得实在是不够,越不透明越容易引起猜测,对候选人形象影响也越负面。
无论庶民公侯,说话做事都是要负责任的,没有报纸电视还有互联网,没有互联网还有短信息,没有短信息还有人心。
无论是谁,都需要早早地预知自己的死亡,并安排好一切。乳山法院多举措探索落实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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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法院多举措探索落实司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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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以及上级法院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任务,乳山法院认真安排,积极行动,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改革任务有序开展。
一是落实院庭长办案制度。依托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模式,认真落实中院要求,不断加大院庭长办案制度,进一步明确办案的方式、数量和类型,组成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协调化解群体纠纷和执行难题。
二是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制定《加强审判管理的若干规定》,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承办法官、书记员,以及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工作职责,
三是加强引导统一干警思想。法院内网和各种会议,把中央、省市关于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对全体干警进行传达和解读,
四是严守遴选工作纪律。研究制定《首批法官入额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和《首批法官入额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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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关键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在调研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要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关键,扎扎实实地抓好司法改革各项任务的落实,努力促进司法清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孟建柱指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要按照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责任制。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制约,认真探索更具针对性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上海法院调研时也强调,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众所周知,有权力必有责任,有司法权力就有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惟有真正落实司法责任制,才能从制度上倒逼司法人员公正司法。司法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担负责任,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必须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常理,也是无可非议的法理。司法人员不对所办案件负责,出了冤假错案也无须担责―这在常理上属于无稽之谈,在法理上更说不通。然而,实践中确有极少数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员没有及时得到应有的问责,或者问责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与冤假错案的严重程度不匹配。  以“叔侄强奸杀人冤案”为例,这是近年来曝光的令公众震惊的冤假错案,涉及公检法领域多名公职人员,其中不少人已获晋升或调职。该案平反已经一年多了,而姗姗来迟的冤案问责最近才终于启动,而该案的调查已经过去一年多相关方面迟迟没有启动问责机制,倘若不是今年期间人大代表的直言不讳和强烈共鸣,或许有关问责依然会久拖不决甚至不了了之。尽管省公安厅、浙江省高院都对这起错案深表痛心和歉意并作了反思,浙江省高院予以了国家赔偿,但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对于这样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冤假错案,必须启动错案追责机制,有关部门必须彻查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给蒙冤十载的张氏叔侄一个交代,给全社会一个交代,给司法公正一个交代,否则难以服众。  对于司法领域的冤假错案和徇私枉法、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不问责就是司法不作为,就是司法监督的失职,就是对徇私枉法等行为和对冤假错案制造者的纵容,就是对司法公正的亵渎。  该如何追究司法责任,实践中往往是要么由案发司法机关自身调查、内部处理,既不公开也欠公允,缺乏程序正义;要么是当地党委政法委员会牵头调查处理。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对于社会关注的重特大错案,建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追究错案责任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应启动特别问题调查程序,进行询问或质询,并启动撤职或罢免程序。同时邀请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网友等社会人士监督调查过程。遗憾的是,作为监督机关的地方人大极少行使这一职权,这种监督不作为往往让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难以到位。  对错案责任进行追究,不只是亡羊补牢,更是对正义的拯救和对非正义的惩罚。冤案错案问责应该常态化。监督司法不能只靠“拦轿申冤”,更要依靠完善有力的司法问责机制。期待有关部门以“叔侄强奸杀人冤案”的问责为范本,进一步健全执法司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再现下一个“张氏叔侄冤案”。  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单位和人员也应予以问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曾强调,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本身就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权力依据法定程序在不受外界不当干预的阳光环境下顺畅运行,对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当干预司法之风,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老百姓对形形色色的说情、走后门等不当干预司法之风深恶痛绝、怨声载道。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个案的单位和人员,无论级别多高的领导,即便是办案司法机关的内部领导,都应当一视同仁登记备案,予以公开曝光、公开通报,予以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一旦将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对说情和干预司法现象动真格,就如中纪委通报违纪干部一样在司法系统公开曝光和通报一批违法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名单,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必然会明显收敛,司法环境必然得到有效的治理。  需要指出的是,司法问责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一视同仁,坚决避免选择性的问责。只要是司法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一经查实就应当坚决问责,决不姑息迁就、避重就轻、讨价还价。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司法公正问题,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不妨就先务实地从落实司法问责制开始,倒逼司法公正,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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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敲响法槌,备受关注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再审案公开开庭审理。
摄&&&&如何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核心,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如何在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2016年,广东加强分类指导和推进落实,确保改革政策落地生根,以员额法官选任、审判团队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等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审判管理监督,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全省156个法院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审判绩效明显提升。今年1至11月,全省法院办结各类案件121.72万件,同比增长23.48%,人案矛盾突出的珠三角地区法院,审判周期缩短7至15天。&&&&■法官如何选任?&以案定额,全省统筹,&统一考试,严格审核,择优入额&&&&广东是全国经济大省,也是案件大省。2015年,广东法院审结案件122.74万件,一线法官人均办案数超过120件,高出全国平均水平近一倍。案件总量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珠三角地区法院审结案件76.83万件,占全省总数的63%,而粤东西北地区法院却是“案少人多”、“案少人少”,法官办案数远低于珠三角地区法院。&&&&各地人案比差别大,法官员额这个“蛋糕”该怎么切?&&&&人案挂钩、以案定额、全省统筹、不搞“一刀切”。这是广东立足实际,解决现实矛盾中走出的一条路。&&&&广东高院党组制定的《广东法院员额分配指导意见》,提出“严格中央要求、以法官办案基数为员额分配主要依据、员额分配向基层倾斜、分级分类核定员额、建立动态管理综合调剂”五条原则,形成以案件数为主要依据、以合理工作量为标准、兼顾地区差异的核算方法;在此基础上,兼顾考虑法院现有的基本架构,综合核定各地法官员额数量,将全省法官员额统筹控制至39%以内。整个员额比例向基层和办案任务重的法院倾斜,并配套出台了《地市法院法官员额配置办法》《入额院、庭领导和专职委员办案数量》两个专门文件。&&&&据广东高院政治部地方干部处负责人黄必良介绍,广东法院地域差别大,如果为全省各地法院确定统一的员额比例,将无法解决珠三角地区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分配指导意见就相当于建立了一本法官员额台账,各级法院案件量多大?在什么组别?法官员额该分多少?通过一套完整计算方法进行核算,较好地解决了发达地区法院人案矛盾突出问题。&&&&按照这样的“切法”,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过渡期内至少预留员额总数的10%比例的要求,全省法院首次分配7162名法官员额,办案任务重的珠三角核心地区广州、深圳、东莞、中山、珠海、佛山案件量占全省60%以上,员额比例占全省52.45%。“案少人多”和“案少人少”的粤东西北核定员额则低于30%。同时,根据案件数量增长情况启动员额动态调整机制。今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对广东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日上午9时,广东全省20个考点铃声同时响起,全省法院第二批入额考试开考,5679名法官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专业统一笔试。&&&&已经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9个年头,时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现任越秀区人民法院院长的万云峰也是参加该次考试的资深法官之一。他认为,虽然已工作多年,但考试的压力仍然不小,“题目紧跟热点,专业性强,符合员额制改革的思路。”笔试之后,还有面试、业务考核、组织考察、专业评审、讨论决定、公告任命等环节。&&&&“择优录取,宁缺毋滥,防止迁就照顾、论资排辈,真正使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能独立办案和承担责任的法官进入员额。”广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主任董皞这样介绍道。&&&&作为最早开展法官员额试点的深圳市,在2014年就启动了有关选拔工作,这次全省法官入额选任也毫不例外,包括院领导在内的全部申请入额法官均接受了综合评审。第二次入额选任时有24人因各种原因被排除在申请名单外,初步实现法官员额的“能进能出”。&&&&“入额法官必须充实到审判一线”,这是广东高院定下一条原则。据悉,许多法院办公室、研究室、审管办、司改办等部门负责人在内的多名优秀法官在通过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后,因不在审判一线办案,暂不入额。&&&&法袍穿在身、责任重千斤,这也让不少老法官在选择岗位时多了一份慎重。调整到审判管理岗位上的朱法官之前就是一位资深法官,“我在法院工作30多年,但由于年龄、健康、家庭等原因,我选择不入额。”朱法官表示,离开审判岗位后,有更多的时间去研究法律问题和审判管理了。&&&&阅卷、开庭、调查取证、撰写裁判文书……案件不仅要在审理期限内完成,更要保证质量,做了6年书记员的潘惠仪,入额后感到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时间不够用。&&&&经过层层筛选,潘惠仪成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名入额法官,“这得益于司法责任制改革,若是‘论资排辈’,恐怕还要等上好几年。”潘惠仪坦言。&&&&■审判团队如何组建?&&&&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需求为导向,让法官真正专注于“审与判”&&&&法官员额制改革,不仅在于遴选出了优秀法官,也在于组建了什么样的审判团队。广东高院司改办主任王庆丰认为,审判团队组建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因为审判团队既是办案单元、管理单元,也是考核单元、责任单元。”&&&&审判团队工作模式改革成为广东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样式最丰富,也是最彻底性的改革。&&&&广东法院提出,审判团队要充分结合实际,以法官为核心,以审判需求为导向,在符合中央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审判团队工作模式涉及三大问题:一是合理配置团队的人员组成结构,二是科学配置团队内部职权结构,三是建立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在福田区委和深圳中院支持、指导下,福田区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参照企业项目团队的工作模式,创新性设立了“1名审判长(主审法官)+2名普通法官+3名以上辅助人员”(即大审判团队)和“1名主审法官+N名辅助人员”(即小审判团队)等两种审判团队组建模式。&&&&这只是广东法院因地制宜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的一个缩影。&&&&以广州中院为例,该院审判团队以固定的合议庭为主,随机合议庭为辅,固定合议庭由“3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组成,基层法院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则由“1+1+1”或“1+2+N+N”不同形式配置。&&&&佛山中院按照“案件分类型、法官分层级”繁简分流,部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资深法官审理。&&&&东莞为适应速裁快审快执案件需要,创新成立以资深法官名字命名的新型独立合议庭,审理一审以简易程序办理的上诉案件。&&&&目前广东高院共组建审判团队48个,全省组建新型审判团队共2089个。&&&&福田法院法官陈凯认为,“新的团队管理和运行模式,催生出巨大的审判‘生产力’。福田模式让一些年轻法官发挥‘快枪手’作用,速审大部分简单案件,审判长精办少部分疑难复杂案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计显示,福田法院新型诉裁团队年均结案超1000件。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等市基层法院独任制审判团队年均结案超过300件。&&&&新型审判团队改革带来审判能力提升的另一个主要原因,还在于法官背后有一个强大的辅助团队。&&&&把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注于“审与判”。“大量非核心的审判职能工作,从庭前审查材料、证据交换、主持调解,到办理保全、起草文书、判后答疑等由法官助理负责,‘法官助理到位,法官归位’新团队更加突出法官的核心地位,强调合作、提高效能。”王庆丰介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前海法院、珠海横琴法院等新型法院在成立之初,就选择不走‘老路’,实现扁平化团队管理,释放团队活力和生产力。”&&&&同时,广东在机制上对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现了突破。在省委省政府的支持下,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制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分级管理、逐级晋升等制度。全省共增补编外司法辅助人员3940名。“这是一颗定心丸,让辅助人员也看到上升空间,更有动力和希望。”在广东高院工作了11年的聘用制书记员小陈说。&&&&■权力如何下放?&&&&院庭长带头办案,法官回归审判本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11月15日,备受关注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再审。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是广东高院副院长徐春建,庭审全程网络直播。&&&&院庭长办案在广东已成常态。统计显示,今年1至10月,省高院入额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专职委员已审理案件48件,同比增长了12%,庭长、副庭长办理案件10018件,同比增长56%。全省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专职委员共审理各类案件17631件,同比增长63.04%,庭长、副庭长人均办结案件119.03件,超出全省法官人均结案数28.26件。&&&&“院庭长办案,是优质审判资源的回归。”王庆丰介绍,司改的方向是把政治坚定、能力过硬,敢于担当的优秀人才吸引和留在一线办案。广东法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体系建设中,紧紧抓住院庭长这个关键主体,明确入额院庭长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并带头审理重大复杂疑难、适用法律具有指导意义等4类案件。&&&&统计表明,今年1至10月,全省法院院庭长办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7715件,同比增长20.41%。&&&&院庭长发挥关键主体作用,为“让审理者裁判”奠定了基础。同时,以审判资源配置方式改革为切入点,打破以审判业务庭为管理单元的法院机构模式,代之以审判团队作为基本的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同时改革以案件审批为主的个案监督方式,将审判权落实到审判长、主审法官和合议庭。&&&&2016年8月,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高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围绕“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审判权运行机制,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限和责任。&&&&茂名中院副院长王淼认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来,上审委会的门槛提高了,非法定理由上审委会的案件多了一个筛选过程。现在,上审委会案件大都聚焦在重大疑难法律适用的讨论上,一般的裁判尺度、类案问题,由法官联席会议讨论。他说:“改革后更多的案件,直接由审判长签发,真正放权给承办法官和审判团队依法独立审判权。”&&&&据统计,改革后首批4个中院、13个基层法院99%以上的裁判文书由审判长直接签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下降17.71%。&&&&■权力如何监管?&&&&权力清单、全程留痕、类案指导,监督追责到位不越位&&&&审判权的独立运行与监督权、管理权的规范行使,是公正审判的一体两面。“放权”不“放任”,成为广东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点。&&&&围绕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广东法院列出了两份清单:一份是权力清单,一份是责任清单。&&&&突出制度管人,广东法院从制度层面明晰了包括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团队负责人、合议庭及司法辅助人员在内的各类司法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监督、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审判职权配置清单、审判委员会等方面20余项相关配套制度规定,基本形成了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到位、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在充分尊重办案规律的条件下,广东法院建立了定期分析审判质量运行态势机制,要求通过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专业评价。并明确要求,院庭长要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案中监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督责任。强化审级监督,充分发挥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依法纠错功能。&&&&同时,要求通过健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落实人民法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专项工作的机制,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络机制。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等措施,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了避免干扰法官正常办案,广东法院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建立了过问案件登记制度,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包括七种情形,和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八种情形。&&&&监督追责要做到到位不越位,王庆丰认为,广东高院明确了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前提条件,确保把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性的工作差错区分开来。“这样才能让法官轻装上阵,放心、依法作出裁判。”&&&&深圳中院审判长翟墨表示,司法责任制内容全面,操作性强,既有法官、合议庭和审委会的权力清单,又有法官履职的“硬杠杠”,对照它就能清楚地知道如何去履行自己的职责。&&&&院庭长不批案了,该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广东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佘琼圣认为,庭领导案件监督已经从过去的“保姆式”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管和裁判尺度把握为主,今年以来,全庭已经召开法官会议达20次,由庭领导主持研究审判实践中的疑难和类案问题,帮助法官更准确把握法律适用问题、理清和统一办案思路。&&&&“伴随着审判组织结构的变化,从层级化到扁平化、从无痕到全程留痕,审判权、监督权、管理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王庆丰说。&&&&广东省司法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大事记&&&&2014年3月&&承接中央司法体制综合改革四项试点任务。&&&&2014年11月&&中央政法委批复《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2014年11月&&广东省委政法委召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部署会,深圳中院等4个中院及13个基层法院启动首批改革试点。&&&&2015年1月&&广东高院印发《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方案》。&&&&2015年10月&&广东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正式成立。&&&&2015年12月&广东省委政法委召开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部署全面推开第二批综合改革试点。&&&&2015年12月&&广东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高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单位联合发文,率先出台《&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对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实行“九级三等”分级管理、逐级晋升机制。&&&&2016年1月&&除深圳市计划单列外,142家省以下法院全部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保障。&&&&2016年3月&&广东高院机关召开法官入额选拔动员大会。&&&&2016年3月&&广东高院公布首批549名入额法官名单。&&&&2016年4月&&经广东省委批准,将其余139家法院全部纳入综合改革试点。&&&&2016年5月底&&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第二批法官入额笔试统一举行,共5679名法官参加考试。&&&&2016年7月&&广东省第十二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全会任命68名首批入额的助审员为审判员。&&&&日&&广东高院举行首批入额法官宣誓仪式,170余名法官宣誓,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出席仪式并监誓。&&&&2016年8月底&&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试行)》。&&&&2016年10月&&广东高院出台《广东法院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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