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 发行 券商发行收益凭证指引 额度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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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创新产品专题报告:券商收益凭证――负债经营的利器
收益凭证的缘起。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2014 年9 月9 日在监管层力推之下,中证协正式向券商发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广发证券、国信证券、银河证券等券商进行先期试点。发行现状。截至2014 年12 月29 日,共有306 只券商收益凭证产品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上发行,其中在存续期的为246 只。9 月以来,收益凭证发行呈爆发式增长状态,9 月有13 只产品发行,10月有40 只产品发行,进入12 月,新发产品数量便猛增到201 只。从发行主体看,发行最多的券商是方正证券,共计发行了44 只收益凭证产品,随后是东莞证券和招商证券,分别发行28 只和27 只收益凭证。截至12 月29 日,发行数量超过10 只的券商共有8 家,均以中小券商为主。从产品期限看,目前发行的收益凭证产品期限以1~3 个月为主,占比为37.91%,其次为1 个月以内的产品,发行数量占比约26.47%,再次为3~6个月产品,占比为22.88%。从产品收益率看,收益凭证收益率普遍在5%~7%的区间内。其中,6 个月以上收益凭证平均收益率为6.47%,3-6 个月为5.42%,1-3 个月为5.29%,1 个月以内产品平均收益率为5.38%。收益凭证于券商:结构化产品的春天。在收益凭证试点开始以前,证券公司发行结构化产品需要获得场外市场业务资格或通过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审批流程较长、投资门槛较高。收益凭证试点以来,由于收益凭证的收益可灵活挂钩各类资产,关于结构化产品的各类设计架构就可以装入收益凭证,实现了结构化产品的快速发行、低门槛购买。收益凭证于券商:加杠杆利器。按照当前规定,收益凭证发行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这有望为券商新增0.6 倍的杠杆,补充业务资金需求。与传统的公司债、次级债、转融通等债务融资渠道相比,收益凭证的优势可以总结如下:期限灵活、净资本损耗小、投资门槛较低、收益形式多样、资金用途限制少、发行速度快。收益凭证于券商:为现有产品/业务插上想象的翅膀。以融资融券业务为例,收益凭证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有助对冲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可提供另类的融资方式。除了融资融券业务以外,收益凭证对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的支撑作用也十分明显。例如,目前收益凭证大多向券商自有客户开放,有助增加券商经纪业务的吸引力;券商自营资金可投资收益凭证,丰富了自营资金可配Z的资产;较低的投资门槛使得收益凭证成为券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理想产品等。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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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券商收益凭证业务呼之欲出,单个投资者资金数额或不低于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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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9月10日讯,在监管层力推之下,券商收益凭证业务有了新进展。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近日中证协向券商发布关于征求《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券商收益凭证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应当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与转让,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或转让收益凭证的,接受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每期收益凭证投资者不超过200人。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意味着受益凭证业务面世临近。
  收益凭证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60%
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此次下发的券商收益凭证的征求意见稿显示,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满足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意见稿还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款。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审慎评估其负债总额、期限、结构等因素,合理安排收益凭证的发行规模及期限。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60%。
意见稿还指出,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自行向投资者销售,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
在今年5月13日证监会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同时,在此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券商创新大会上发布的《落实的工作任务分解表》(讨论稿)也提出,“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制定收益凭证业务的自律规则”。前述讨论稿指出,要“持续推动试点,日前完成相关自律规则的征求意见及调研工作。”而此前证监会在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也提到 “将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受益凭证业务”。
  单个投资者资金数额不低于100万元
据券商收益凭证意见稿,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或转让收益凭证的,接受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收益凭证的,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由市场监测中心规定。
该意见稿还提到,受益凭证业务规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收益凭证产品的定义和法律性质;二是明确《规范》的适用范围,要求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应当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与转让;三是明确收益凭证的发行与交易场所,包括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四是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的基本原则、内控要求,以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在产品设计环节、证券公司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设计产品结构和相关条款、审慎选择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在发行销售环节,要求证券公司合理安排发行规模,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同时,允许证券公司采取自销或代销方式。在转让交易环节,允许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或由证券公司提供双边报价服务等方式转让,并要求建立收益凭证的估值政策和体系,并对特定标的发生暂停、终止上市、交易中断等特殊事件与投资者进行事先约定。在登记结算环节,明确开展柜台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收益凭证提供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也可委托报价系统等第三方机构办理收益凭证的登记、托管与结算。
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再次强调非公开发行的性质,证券公司不得公开宣传推介,每期收益凭证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二是考虑到收益凭证试点初期,为了控制证券公司风险,适当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收益凭证和在不同场所发行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参与门槛;三是投资者与收益凭证产品的适当性管理,包括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产品的风险等级和进行匹配销售;四是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销售阶段的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内的信息披露;五是风险揭示,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全面揭示收益凭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征求意见稿全文: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规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定义性质】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证券公司应当与投资者签署收益凭证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发行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可以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
第五条 【基本原则】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内控要求】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建立健全业务组织构架、决策授权体系、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 【自律管理与风险续监测】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监测。
第二章 业务管理规则
第八条 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二)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产品设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设计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收益结构、流动性安排、增信措施等条款。
证券公司可以设置回购、投资者回售和自动提前终止条款。
第十条 【标的选择】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的筛选、管理制度,从特定标的的基本面、市值规模、流动性、波动性、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综合考虑特定标的的选择。
第十一条 【收益结构】 按照本金是否承担特定标的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可以将收益凭证分为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
第十二条 【发行】 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审慎评估其负债总额、期限、结构等因素,合理安排收益凭证的发行规模及期限。
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60%。
第十三条 【销售】 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自行向投资者销售,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
第十四条 【认购协议】 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 金额、存续期限和偿付安排;
(二) 收益及其确定方式,特定标的及其关联方式;
(三) 募集资金用途;
(四) 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
(五)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六) 协会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增信措施】 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可以采取内外部增信措施,提高偿债能力。增信措施包括:
(一) 第三方保证;
(二) 资产抵押、质押;
(三) 商业保险;
(四) 其他增信措施。
第十六条 【资金用途】 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的用途合法合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不得超出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不得再次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再次发行收益凭证:
(一)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二)违反本规定和认购协议约定,擅自改变收益凭证所募资金的用途的;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转让方式】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与转让收益凭证。
证券公司为收益凭证提供报价服务的,应当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区间。
第十九条 【交易规则】 收益凭证通过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发行与转让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相关规则,并具备符合需求的技术系统。
第二十条 【估值】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凭证估值政策和体系,确保估值结果公允、合理。
证券公司应事先就与收益凭证挂钩的特定标的发生暂停、终止上市,或特定标的发行方违约、特定标的交易中断等特殊事件,与投资者约定特定标的的估值及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登记结算】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在其柜台市场发行与转让的收益凭证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证券公司也可以委托报价系统等第三方机构办理收益凭证的登记、托管与结算。
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收益凭证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兑付】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和认购协议约定,做好资金流动性安排,确保资金按约定兑付,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十三条 【记录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与收益凭证业务有关的信息,妥善保存收益凭证发行和转让的所有交易记录及相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
第三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应当向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发行和转让收益凭证,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每期收益凭证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两百人。
第二十五条 【投资门槛】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或转让收益凭证的,接受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证券公司在报价系统发行或转让收益凭证的,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数额由市场监测中心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了解客户】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收益凭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第二十七条 【产品评级】 证券公司应当对收益凭证进行风险评级,并可以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收益凭证,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设置更高的认购金额。
第二十八条 【适当销售】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收益凭证风险等级,进行匹配销售。
证券公司不得主动向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投资者推介或销售收益凭证。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规则,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销售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推介收益凭证业务,应当详细说明收益凭证特点以及风险收益特征等信息,要求客户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后续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或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行信息;
(二)交易信息;
(三)协议变更信息;
(四)兑付信息;
(五)影响证券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信息;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 【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收益凭证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含义、特征以及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清晰、明确、易懂,并交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查询】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查询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内容和收益凭证相关信息。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应对收益凭证业务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岗位制衡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证券公司应将收益凭证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收益凭证风险敞口应当始终控制在证券公司净资本和流动性水平可承受范围之内。
证券公司应当区分收益凭证业务涉及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业务风险。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风险】证券公司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首席风险官及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应具备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量化监测及评估的能力,对收益凭证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偿付应作出合理安排。对于在产品中做出提前赎回安排的,证券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测算可能的赎回金额,并在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时予以考虑。
第三十七条 【内嵌衍生品风险】 收益凭证中内嵌场外衍生品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并严格落实量化的风险限额控制要求,按规定计算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等风险控制指标,确保风险可控。
第三十八条 【估值风险】证券公司应指定公司中后台部门负责收益凭证的估值,估值的方法及基础数据应当经过风险管理部门确认。
第三十九条 【合规】 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对收益凭证业务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管理收益凭证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洗钱等合规风险。
第四十条 【应急措施】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事件、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发生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报送】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收益凭证的基本信息、规模和价值变动情况、风险管理情况。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电子形式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信息。
第四十二条 【重大事件报告】 发生可能影响收益凭证发行或交易的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市场监测中心,并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等。
第四十三条 【自律管理】 协会可对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情况进行执业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自律措施】证券公司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对证券公司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整改、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报价系统规则】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收益凭证在报价系统发行与转让规则。
第四十六条 【电子形式】 证券公司可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与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本。
第四十七条 【附件参考】 本规范所附附件1和2,供证券公司参考使用。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解释主体】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发布实施】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风险揭示书范本
2、产品说明书范本
3、收益凭证业务信息月度统计表
发稿:高鑫/曹敏慧 审校:陈金艳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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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大智慧财经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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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益凭证的缘起
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依照规定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2013年以来,管理层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券商开展新型融资工具以及大力提倡券商创新业务。
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首次提及了证券公司的“收益凭证”业务,在此之前,证券公司融资工具仅限于证券公司债券和次级债。根据征求意见稿,获准新增的收益凭证业务,意味着证券公司在融资渠道上又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同时在创新产品上也多了一种类型的理财产品,丰富了券商的产品线。
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再次提及收益凭证业务,其中支持券商开展收益凭证业务,原文指出“拓宽融资渠道。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收益凭证的再次提出,使得沉寂一时的券商新型融资工具业务又被放到了公众视线之前。
随后,日在监管层力推之下,中证协正式向券商发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明确了收益凭证的定义,是指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挂钩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新的征求意见稿对收益凭证业务的定义、发行交易场所、开展条件和合格者等各方面进行了细化。
终于,在政策红利下,收益凭证由广发证券、国信证券、银河证券等券商进行先期试点。随后,各家券商开始在自己OTC市场发行符合自身条件的收益凭证产品,产品期限30-360天,收益率5%-6%水平。
收益凭证要素摘要如下:
挂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及基础商品。
发行场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发行条件:最近12个月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8%
收益结构:可以将收益凭证分为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
发行限制:收益凭证的发行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60%
投资门槛:柜台市场:单一投资者100万起;
报价系统:由市场监测中心规定(5万起)
2.发行现状
截至日,共有306只券商收益凭证产品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上发行。
从发行状态看,截止到日,还在存续期的产品为246只,占比超过80%,已到期的产品占比13.73%,另外有18只产品正处于募集期。
9月以来,收益凭证发行呈爆发式增长状态,9月有13只产品发行,10月有40只产品发行,进入12月,新发产品数量便猛增到201只。
从发行主体看,发行最多的券商是方正证券,共计发行了44只收益凭证产品,随后是东莞证券和招商证券,分别发行28只和27只收益凭证。截至12月29日,发行数量超过10只的券商共有8家,均以中小券商为主。中小券商对收益凭证融资的热情一方面反映出中小券商对创新业务的重视,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小券商其余融资渠道的不畅。
从产品期限看,目前发行的收益凭证产品期限以1~3个月为主,占比为37.91%,其次为1个月以内的产品,发行数量占比约26.47%,再次为3~6个月产品,占比为22.88%。6个月以上产品占比最小,占比为12.75%。这表明尽管收益凭证并无明确的期限限制,但其定位于券商短期资金需求的意向较明确。
从产品收益率看,收益凭证收益率普遍在5%~7%的区间内。其中,6个月以上收益凭证平均收益率为6.47%,3-6个月为5.42%,1-3个月为5.29%,1个月以内产品平均收益率为5.38%,基本符合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
3.收益凭证对证券公司的意义
3.1.结构化产品的春天
关于证券公司的结构化产品,我们在《券商结构化产品——下一场盛宴的开始》、《券商结构化产品二——解析各收益类型产品》两篇专题报告中已做过详细的论述。
在收益凭证试点开始以前,证券公司发行结构化产品需要获得场外市场业务资格或通过证券业协会的专业评价,审批流程较长、投资门槛较高。因此,证券公司结构化产品自2013年开闸以来进展相对缓慢。
收益凭证试点以来,由于收益凭证的收益可灵活挂钩各类资产,关于结构化产品的各类设计架构就可以装入收益凭证,实现了结构化产品的快速发行、低门槛购买。从这个意义上看,收益凭证开启了结构化产品的春天。
类似以往的结构化产品,由于收益凭证挂钩标的无限制、资金投向宽泛、无强制保本保收益要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方向相反、名义金额相同的收益凭证对冲风险,获取无风险利差。
3.2.加杠杆利器
当前国内证券行业仍然是“经纪佣金为主”的盈利模式。2013年,经纪佣金收入占总收入比重47.68%,传统三大业务:经纪、承销、自营合计占收入比重高达74.95%。参考美国证券行业发展史,中国证券行业当前的收入结构与美国70~80年代的结构相近。而佣金自由化之后的美国,在收购兼并、金融衍生品等的发展下,证券行业收入构成早已发生了重大转变。
2012年以来,随着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互联网券商等创新业务的发展,国内证券公司开启了业务转型的新篇章。目前,国内券商重点打造的业务方向主要有资本中介型业务(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等)、场外衍生品业务(场外期权、收益互换等)、互联网业务(互联网券商、消费支付功能等)等。而新兴业务较传统业务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资金消耗高。
由此,在新业务开展如火如荼的同时,各家券商的可用资金也已经到了捉襟见肘的时刻。为了补充业务所需资金,券商纷纷开启增资模式,并借用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等方式筹集资金,券商加杠杆需求强烈。
截至2013年末,115家证券公司总资产2.08万亿元,净资产7538.55亿元,较2012年分别增长20.93%和8.57%。行业杠杆倍数由2012年的1.61倍扩大至2.02倍。截至2014年三季度末,扣除客户资金后的行业杠杆倍数进一步上升至2.50,最高的公司为4.56,最低的公司为1.00。
借鉴国外投行发展经验,次贷危机前摩根士丹利等大型券商的杠杆倍数普遍在20倍以上,次贷危机后普遍回落至9~10倍。因此,国内券商加杠杆的空间依然广阔。
按照当前规定,收益凭证发行余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60%,这有望为券商新增0.6倍的杠杆,补充业务资金需求。
与传统的公司债、次级债、转融通等融资渠道相比,收益凭证的优势可以总结如下:
(1)期限灵活。收益凭证定位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期限无明确要求,但目前发行的收益凭证主要在1年以内,与短期融资券、短期公司债一起成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的“三剑客”。
(2)净资本损耗小。公司债和短期公司债累计发行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次级债发行余额不超公司净资本的50%,而收益凭证发行余额不超净资本的60%,与短期融资券要求一致。
(3)投资门槛较低。在机构间私募报价系统上发行的收益凭证,仅需5万即可起投,投资门槛显然低于其他融资工具,偏向“众筹”融资,而短期公司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
(4)收益形式多样。收益凭证可设计成本金保障型和非本金保障型,收益可挂钩股权、债权等多种标的资产,既增加了证券公司产品的吸引力,也有利于降低证券公司运营风险。而其他的债务融资工具大多为简单的固定/浮动收益型,债务成本压力显著。
(5)资金用途限制少。收益凭证募集的资金可用于补充证券公司营运资金等用途,限制较少。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往往有严格的资金投向要求,如短期融资券就明确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等。
(6)发行速度快。收益凭证采用备案制,在报价系统上发行收益凭证,发行方仅需在线提交认购协议、补充协议、产品说明书、TA参数表和风险揭示书即可完成产品的注册并发行。而其他的债务工具往往需要提交较多的材料,得到额度核准后方可发行。
3.3.为现有产品/业务插上想象的翅膀
收益凭证挂钩标的灵活、收益类型多样、资金投向宽泛的特点为证券公司产品设计增添了巨大的想象空间,对证券公司现有的业务都可形成有力支撑。
以融资融券业务为例:
首先,收益凭证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对资金消耗极大,且收益率较高,可通过对接收益凭证解决两融业务的资金来源,获取利差收益。目前,两融业务收益率普遍在8.6%~10.6%,而收益凭证中固定收益型年化收益率普遍在5%~7%,浮动收益型年化收益率普遍为3~4.5%+挂钩沪深300涨跌幅。
其次,收益凭证有助对冲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证券公司在融券给客户的时候,需要承受标的券下跌的风险,此时可通过发行挂钩等量标的股票的收益凭证,将股价上涨/下跌的风险转移给收益凭证投资者(我们认为价格的上涨和下跌都属于风险范畴)。
再者,收益凭证业务可提供另类的融资方式。通过约定挂钩杠杆倍数的标的资产价格,收益凭证业务实际上为客户提供了杠杆融资工具;通过约定挂钩某定增的标的股票价格,收益凭证业务实际上实现了定增项目的代持。在某种意义上,该融资工具锁定了客户的资金投向,融资风险可控,丰富的产品设计更增加了该融资工具的吸引力。
除了融资融券业务以外,收益凭证对证券公司其他业务的支撑作用也十分明显。例如,目前收益凭证大多向券商自有客户开放,有助增加券商经纪业务的吸引力;券商自营资金可投资收益凭证,丰富了自营资金可配置的资产;较低的投资门槛使得收益凭证成为券商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理想产品等。
&&收益凭证,指证券公司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证监会在其起草的《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中称,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此前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较少,主要局限于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回购、短期融资券等短期负债工具,且额度有限;证券公司虽然可以通过上市、增资、向股东发行次级债等方式进行融资,但也难以成为持续有效的融资方式。
  按照这一暂行规定,券商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柜台市场等场所发行、转让。
  但证券公司公开发行的收益凭证,须经过证监会批准;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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