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讨论下:食用植物油属于财税 2017 56号《2017》37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农产品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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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隐藏在财税2017 37号中的一个大变革
隐藏在财税2017 37号中的一个大变革
隐藏在财税【2017】37号中的一个大变革新出台的财税【2017】37号有关取得农产品发票抵扣问题有三个条款的规定,分别是:第二条第(一)项“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条“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而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针对以上政策,就取得财税【2017】37号文件前的发票抵扣,笔者简单归类如下:(笔者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工业产品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为例,对上表进行归类。另外,营改增文件对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也出台了多个文件,但因文件之间协调有些模糊,出现了一些争议,本文仅以37号文件与营改增之前的文件做对比。)一、一般纳税人从直接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直接农业生产者即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以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等第一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民法主体。因农业效益低等多种原因,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并免征直接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直接农业生产者因其分布范围广、涉及户数多,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者居住偏远而且贫困落后等多种原因,向其购买农业产品,难以取得发票,税法规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粮食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但是如果农业生产者经税务登记的,可以领取发票,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免税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根据相关文件,直接农业生产者企业主体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但即使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因适用免征增值税,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自开票的直接农业生产者均开具普通发票。旧的税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想要抵扣要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因为该农产品是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能是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而财税【2012】75号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销售发票’,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与一般纳税人毫无关系,购买方想要抵扣,只能是开具收购发票。从税法理论层面上,这就出现一种很尴尬的局面,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然而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却不能抵扣,除非选择不免税,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却能抵扣,迫使很大规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主体销售农产品只能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发票。二、一般纳税人从经销商手中购买二手农产品1、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商手中购买肉蛋禽等二手农产品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该文件规定销售肉蛋的主体是“从事”农业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是产业分类中的第三产业,是经销商。即经销商销售财税【2012】75号文件规定的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销商销售肉蛋产品如果选择免税,则可开具普通发票,但根据文件规定,购买方不得抵扣增值税,如果放弃免税,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票额计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同理,如果选择放弃免税,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购买方也能够按3%抵扣,如果选择免税则开具普通发票,购买方不能抵扣。2、一般纳税人从经销商手中购买肉蛋等免税农产品之外的二手农产品农产品经销商,除国家储备库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外,销售农产品应当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纳税,一般纳税人按13%纳税,国家储备库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经销商,销售农产品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购买方可按发票税额抵扣,开具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可以按税额抵扣,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全额计算抵扣。税制给了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十分大的利好,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按3%纳税,但购买方可以按13%计算抵扣增值税。财税37号文件对上述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具体情况如下表:一、新旧政策的第一个区别就是直接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可以抵扣的农产品票据类型是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而财税【2012】75号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销售发票’,仅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该范围没有包括农业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即从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其开具的普通发票无法抵扣。可喜的是,37号文件对些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二条第(六)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文件将发票开具主体做了改变,由经销商变为农业生产者,大约是随着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农业规模化、机械化、现代化对传统家庭承包农业提出严厉挑战,农业生产者类型较之前有了很大幅度的扩大,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等农业主体成了未来的方向,鼓励农业企业自开票有利于行业的发展等原因促使该次调整。二、新旧政策的第二个区别是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代开的3%专用发票可抵扣或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抵扣的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2】75号规定,如果取得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额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如果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去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仅能按3%的征收率抵扣。当然小规模纳税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不会存在,因为开具专用发票,开票方不但需要缴税,而且受票方也仅能抵扣3%,倒不如开具普通发票。新政策出现了转机,37号文件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与原政策相比,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经销商代开具的3%专用发票能够计算抵扣了,但取消了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政策。这就会带来一个问题,大量的农产品经销商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会增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工作量,当然,可能税务总局会出台新的政策,将自开票范围扩展到小规模农业经销企业。但取消了小规模经销商普通发票计算抵扣,将会给这些企业带来工作难度,当然,这个政策可能有其合理的一面,一是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专用发票经认证后才能抵扣,将这部分发票纳入认证系统进行管理,总体能够加强对增值税的管理;二是,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会加强审查,能够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风险。总体来说,37号文件解决了现实存在的一个大问题,更趋于合理。来源:中国财税浪子作者:骏哥点此以下干货统统免费送给你!《财务总监实用工具箱》大全全套会计管理通用表格一套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118张会计财务常用Excel报表模版超全的企业内部控制资料任性送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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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7月,财政新规集体实施,各位财税人赶紧看过来吧!
简并增值税税率和调整出口退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自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称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自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
买健康险抵个税推广全国
《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至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日至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额抵扣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自日起,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延长至2019年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6号)规定,自日至日,对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自日起至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规定,日至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财税〔2017〕46号),规定日至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再延3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日至日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降低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6〕31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日至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
自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清理一批政府性收费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外,自7月1日起还将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政府性收费,包括清理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暂免征收银行业和保险业2项监管费、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
因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财税〔2017〕52号),明确自日至日,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
《财政部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决定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通知自日起施行。
税收征管新政
开具增值税发票有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自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自日实施。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自日起施行。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印花税实行减免税备案管理,减免税备案资料应当包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登记簿》复印件;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自日起,纳税人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7月1日起,税务行政许可办理全面优化,要求简化受理文书、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等内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的咨询实现24小时可预约。税务机关受理预约事项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展开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规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从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资管产品适用增值税新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日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自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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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
8月16日-25日(下半年)
准考证打印:
10月18日-10月28日
考试时间:
10月29日起
考试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
10月20日-10月30日
准考证打印:
11月10日-20日
考试时间:
12月份工作日
考试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报名时间:
11月23日-28日
准考证打印:
考试开始前5日
考试时间:新闻动态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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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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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四、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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