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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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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财教〔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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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我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09]21号)、《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能够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使用和安排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和注重效益的原则,要强化竞争性分配机制和资金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引导资金由河北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由省委宣传部牵头组成的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主任,省财政厅主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工作人员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处级干部组成。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引导资金项目资料收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等工作。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特色县,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和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二)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区块、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建设或改造;
  (三)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相关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
  (四)重点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企业),支持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
  (五)影视广播剧、文学艺术、动漫游戏、数字内容等重大文化产品及精品生产;
  (六)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支持具有地域特色的工艺品创意设计、演艺剧目创作生产、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
  (八)文化品牌创新;
  (九)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及媒体融合发展;
  (十)省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产品或服务;
  (十一)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引导资金采取补贴、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项目,并积极探索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支持。
  (一)补贴。对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补贴,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新兴的和体现我省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二)贴息。对已获得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贷款、资本融资的项目,大型文化基建、技术改造、文化产品生产、文化资源开发及研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等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融资规模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三)奖励。对重大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获得国家级以上且业内公认为最高水平的、具有巨大社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奖项(金奖或一等奖)的文化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文化精品获得国家级奖项或权威性国际奖项的或在国家级重要平台展示、展演的,视社会影响确定奖励金额。
  (四)股权(债权)投资。参股省内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募集社会资本,按市场机制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投资,通过资本运营参与企业经营过程,与文化企业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对于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投保知识产权侵权险、产品完工险、损失险等险种(不包括各类公共场所的公众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发生的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保险费实际发生额的80%,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引导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一般性项目,对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大项目,可视情况连续给予支持。
  已经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引导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八条&申报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法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筹资金或贷款落实,且已开工建设(研发运营)或已做好前期准备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为非财政投资项目,且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单体设备更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采取网络方式进行公开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及时提交项目有关材料,并按下列程序审核后申报:
  (一)省直单位项目。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省直单位根据本单位所属行业性质,分别由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省直主管部门筛选、审核后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管重点文化企业单位由企业集团筛选、审核后报送省资金管理办公室。
  (二)市、县项目。各市(含省直管县)、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下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逐级审核:由县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提交到上一级宣传、财政部门审核,市级宣传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同样的方式对下辖县(市、区)项目和市本级项目进行审核后报送省引导资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按申报通知的要求如实在网上填写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项目的承担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包括已投资金及效益情况;
  (五)项目总体投资预算;
  (六)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辅助说明等;
  (七)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八)奖励项目申请,需提供获奖证明或相关材料(验证原件);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收到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集体筛选、研究确定项目:
  (一)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查;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四)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召开会议对专家评审通过项目进行集体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报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五)省财政厅将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项目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编制引导资金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和绩效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章&项目执行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批准的预算以两家名义下达资金指标文件。
  市、县项目由所在市、县(市)财政部门依照当地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同级财政、宣传部门及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省直单位项目采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资金,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项目难以执行需要变更的,要于当年11月底前向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变更项目后执行。项目难以执行,又不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项目的,取消该项目,由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研究批准后,收回资金并安排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工资和奖金,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引导资金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省资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于当年12月底前将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和绩效实现情况,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上报省资金管理办公室。省资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分析后统一报送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上述程序上报项目建设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四)自筹资金未落实到位的;
  (五)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实际未落实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财教〔201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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