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出首付,有付款凭证,写女方首付 男方还贷名字,由女方首付 男方还贷贷款,离婚时房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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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么痛的领悟。
1、婚后男方父母出资首付购房,房产证是小两口的名字,共同还贷。如果离婚时男方父母的首付款可以收回吗?如果可以收回需要哪些证明,只有当时购房时首付的付款凭证可以吗?还是必须要有小两口共同签字的借条?协议证明这首付是父母支付且在离婚时收回可以吗?或者是证明不是赠予小两口的或只赠予子女一方所有可以吗?借条和协议必须要去公正吗? 希望有律师帮我回答一下 谢谢 最好的方法是写借条,让夫妻双方都签字,可以不用公证
你好。婚后房产改为儿子儿媳的名字,应视为是将该房屋赠与给了儿子儿媳。婚后让儿子写的首付款欠条,应证明是在改名字之前所写。如果是改名字之后所写,那么还需要证明儿媳对此知情并同意。如果能够做到的话,是可以要回收首付的。否则的话,儿
你好!首付按揭买房?这个问题是,如果父母出钱首付款按揭买房,而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要离婚,父母的首付款可以要回,这是合情合理的。祝你生活愉快!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
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这房子的物权是属于男方的,尽管有你的名字,如果分割财产你只能拿到你按揭的部分以及房价增值的部分,而且不是全部,是按照你 按揭份额来判决的。具体你可以去看看着司法解释,你的保管好你所有买房的证据,包括首付款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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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婚姻法规定,是夫妻财产,夫妻均分。 2、如果买房时父母明确表示出资给儿子,那50%的首付应当算男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父母交纳首付款婚后夫妻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父母出资贷款购房,属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请看下面的案例: 2002 年 5 月 28 日 ,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为了帮助二人组建小家庭,甲的父母于 2001 年 10 月出资
1、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房产证男方名字。只要你有首付款的证据是父母出资的,那么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贷款由夫妻偿还,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部分属于共有财产。 2、婚后购房,父母出资,房产证夫妻共有。只要你有首付款的证据是父母出
天地鹰飞跆拳道
一种情况是你拿出证据证明是你父母出去。帮忙还款的,妻子没有参与还款,但是你们这属于婚后财产,女方可能会有一定比例的分吧。二种是你老婆放弃分款。
按新婚姻法的规定,首付款若能证明由其中一方父母支付的,离婚时,首付款项仍归为该方父母所有. 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共同还贷的,共同承受房产增值或贬值的利益得失.也就是除首付款部分,其他部分夫妻二人一人各50%.免费找律师:400-888-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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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婚前男方出资付的首付写女方名下,后期离婚时是否可以追回,如果需要提供出资证明交易刷卡记录
离婚案件中,婚前男方出资付的首付写女方名下,后期离婚时是否可以追回,如果需要提供出资证明交易刷卡记录是否可以,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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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不少网友表示,在中国婚房大多数由男方提供的情况下,这一新规或将引发一轮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热潮。  新婚姻法“重男轻女”?  曾参与新婚姻法意见征求过程的华东政法大学许莉副教授介绍,其实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在《解释(二)》中已经提出过,只是《解释(三)》中更为明确的指出。  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许教授表示,其实《解释(三)》只是在《解释(二)》的基础上更明确地表示,登记一方名字的房产不再是共同拥有,而是由一方拥有。  面对社会上关于新婚姻法“重男轻女”的争议,许莉坦言,这次《解释(三)》的出台更多地考虑了资本强势一方的利益,而忽略了对另一方的保护。而在中国婚嫁模式下,一般说来是由男方买房,这确实让一些女性在在争取自身权益时处于劣势地位。  把家庭财产划分得过细,这也无疑会造成婚姻矛盾的提前。许莉表示,不排除《解释(三)》发布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来保护自己权益的情况增多。  昨天下午2点多,记者来到上海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大厅里冷冷清清。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从咨询和办理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出现由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而导致的集中加名字的现象,“大家总归要商量一下,没这么快就能显现出来的。”在静安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也表示,这一新规的影响,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关于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该人员表示,也不一定需要公证,可以双方进行约定。  传统婚嫁模式可能改变  在中国婚嫁模式中,男方买房,女方添置其他家居物品算是比较普遍的模式。但是随着《解释(三)》中对个人财产的认定,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的张晓梅副教授表示,在中国的婚嫁过程中,女方承担的费用多用在一些不具有保值或者升值的项目上,比如买车、购置家居、承担酒席等等。而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持续走高,房子却是一个增值很快的项目。  张晓梅说,随着《解释(三)》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而是转向跟男方共同买房,以保证自己的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付诸东流。  此外,张晓梅表示此次《解释(三)》中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而忽略了在家庭生活中对方的无形付出。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操持家务,而这些无形的付出在最新法律的认可中还较为模糊。虽然有“适当补偿”这样的提法,但是却不如这次新规定中对于房屋那样的明确。  “老公变房东了!”、“女性在婚姻里越来越弱势了!”近日,各大网络论坛和微博上热议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认为其中关于房产部分的解释,对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大为不利。  与网友们的质疑不同,律师却对“解释(三)”或予以肯定,或保持平静。律师指出,公众对解释(三)的看法很大程度上是误读。  未出首付方获益可能增加  长期代理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葛珊南律师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没有改变甚至颠覆《婚姻法》,解释(三)中包含很多处理原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一直使用的。  葛律师认为,解释(三)中一些条文更彰显公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还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京沪深三地的通常做法是:离婚时,房屋属产证登记一方所有,拥有房产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返回一半给另一方,升值部分不予考虑;而广东的做法是: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不仅要返还另一方还贷部分的一半,还要对还贷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作出补偿。  “解释(三)则明确了要按照广东做法来执行,这对房产有增值,但没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明显有利。”葛珊南说,中国传统观念和实际生活中,男方购房或付首付的居多,由此看来,在房产升值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的利益更能得到保障。  不是写名字就能分一半  解释(三)出台后,有网友说,以后结婚就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葛律师表示,一些女孩千方百计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认为加上名字就有保障了,但没出资,只是有一个名字,如果婚姻时间又不长,对婚姻贡献也不大的话,不可能分得房产的一半。  葛律师介绍,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恋爱期间买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房产,如果另外一方没有出过钱,即使把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如果婚姻持续时间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话,未出资的一方最多拿10%-30%。结婚时间长了,如达到十几、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葛珊南奉劝那些“拎包入住”的女孩,如果男方是全额购房,婚后两人收入如果不低的话,最好再买一套房子,这就是婚后财产了。  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不合算  葛珊南说,实际生活中,经常是男方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买家电,实际上这种做法对女方是最不合算的。“这些都是贬值的,算起来女方出的钱并不比男方少,但离婚时分到的就特别少。”葛珊南建议,如果女方能拿得出钱来,最后提出帮男方提前还贷,或买房付首付时承担一些,同时要保护好凭证。  婚房出资尽量双方承担  葛律师介绍,新婚姻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后,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台过解释(一)和(二),7年之后才出台解释(三),解释(三)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对财产分割的解释。“原因很明显,这7年也是我国房产增值最厉害的7年,我接手的离婚案件几乎都要分割房产,现在通过解释(三)将一些已经操作的方法明确化。”  针对解释(三)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葛律师给谈婚论嫁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提了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 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 夫妻感情已经不好,但不想离婚的,如发现配偶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保护好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仿造或藏匿财产,可向法院要求把自己该得的财产先分割下来。这是这次解释中新的规定。  ● 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 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当婚姻遇上房子,情归何处?房地产专家韩世同称:  “新司解”不会催生大量购房需求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网上调查显示,逾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新司解会不会释放更多购房需求?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现在的年轻人,靠自己的收入很难买得起房,都是靠父母付首付,小两口再共同还贷。即使按照新司解,单方面的买房还贷实际很难实施,因此不会催生大量的购房需求。  “闪婚族”将不能从父母购买的婚房获益  “新司解”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按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此外,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新司解在大方向上,更倾向于对婚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不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闪婚族”将不能通过短暂的婚姻关系,从父母为小夫妻购买的婚房中获益。  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当婚姻遇上房子,谁来关心真爱?对于新司解,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方认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丈母娘发愁了”、“新法是打击婚姻投机,倡导寻找真爱”。在“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网络问卷调查,共有1954位网友参与。数据表明,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超过四成网友认为此政策出台后,将有更多女强人诞生。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新司解对婚姻保护不够,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女人对婚姻的不安全感将大大增加。一旦男人出轨,被动的将是妻子,除搭上了几年的青春外,在分道扬镳时,还人财两空。”80后何先生表示,房产证上不写女方名的男人不值得嫁。“因为不肯加名,肯定不是真爱。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  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也表示,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多是一方首付,双方还贷的形式。大部分人缺乏单方面购房还贷的能力,所以即使新司解实施后,也不会造就大量的购房需求。他还认为,新司解有财产法嫌疑,对婚姻保护不够。  律师支招  可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产权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对于男(女)方已买房或男(女)方父母赠予房产的,如果男(女)方想和对方共同拥有房产,规避新司解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婚前协议,如果离婚,对双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公证;第二种是在房产证中增加女方姓名,这样一来,双方共同拥有房产,男方就不能单独将其变卖,相当于“双保险”。不过,这种办法也需要先进行婚前公证,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在现有的房产证上增加名字。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不少网友表示,在中国婚房大多数由男方提供的情况下,这一新规或将引发一轮女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热潮。  新婚姻法“重男轻女”?  曾参与新婚姻法意见征求过程的华东政法大学许莉副教授介绍,其实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在《解释(二)》中已经提出过,只是《解释(三)》中更为明确的指出。  在《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许教授表示,其实《解释(三)》只是在《解释(二)》的基础上更明确地表示,登记一方名字的房产不再是共同拥有,而是由一方拥有。  面对社会上关于新婚姻法“重男轻女”的争议,许莉坦言,这次《解释(三)》的出台更多地考虑了资本强势一方的利益,而忽略了对另一方的保护。而在中国婚嫁模式下,一般说来是由男方买房,这确实让一些女性在在争取自身权益时处于劣势地位。  把家庭财产划分得过细,这也无疑会造成婚姻矛盾的提前。许莉表示,不排除《解释(三)》发布后,女方要求“在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来保护自己权益的情况增多。  昨天下午2点多,记者来到上海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大厅里冷冷清清。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从咨询和办理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出现由于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而导致的集中加名字的现象,“大家总归要商量一下,没这么快就能显现出来的。”在静安区公证处,工作人员也表示,这一新规的影响,可能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而关于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该人员表示,也不一定需要公证,可以双方进行约定。  传统婚嫁模式可能改变  在中国婚嫁模式中,男方买房,女方添置其他家居物品算是比较普遍的模式。但是随着《解释(三)》中对个人财产的认定,上海交通大学民商法研究所的张晓梅副教授表示,在中国的婚嫁过程中,女方承担的费用多用在一些不具有保值或者升值的项目上,比如买车、购置家居、承担酒席等等。而随着近年来房价的持续走高,房子却是一个增值很快的项目。  张晓梅说,随着《解释(三)》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而是转向跟男方共同买房,以保证自己的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付诸东流。  此外,张晓梅表示此次《解释(三)》中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而忽略了在家庭生活中对方的无形付出。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操持家务,而这些无形的付出在最新法律的认可中还较为模糊。虽然有“适当补偿”这样的提法,但是却不如这次新规定中对于房屋那样的明确。  “老公变房东了!”、“女性在婚姻里越来越弱势了!”近日,各大网络论坛和微博上热议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三),认为其中关于房产部分的解释,对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大为不利。  与网友们的质疑不同,律师却对“解释(三)”或予以肯定,或保持平静。律师指出,公众对解释(三)的看法很大程度上是误读。  未出首付方获益可能增加  长期代理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葛珊南律师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并没有改变甚至颠覆《婚姻法》,解释(三)中包含很多处理原则,也是在实际操作中一直使用的。  葛律师认为,解释(三)中一些条文更彰显公平。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还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京沪深三地的通常做法是:离婚时,房屋属产证登记一方所有,拥有房产的一方将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返回一半给另一方,升值部分不予考虑;而广东的做法是:离婚时,拥有房产的一方不仅要返还另一方还贷部分的一半,还要对还贷相应的房屋升值部分作出补偿。  “解释(三)则明确了要按照广东做法来执行,这对房产有增值,但没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一方明显有利。”葛珊南说,中国传统观念和实际生活中,男方购房或付首付的居多,由此看来,在房产升值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的利益更能得到保障。  不是写名字就能分一半  解释(三)出台后,有网友说,以后结婚就要求男方在房产证上加名字。葛律师表示,一些女孩千方百计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认为加上名字就有保障了,但没出资,只是有一个名字,如果婚姻时间又不长,对婚姻贡献也不大的话,不可能分得房产的一半。  葛律师介绍,按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双方恋爱期间买的房子,一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房产,如果另外一方没有出过钱,即使把名字加到产权证上,如果婚姻持续时间很短,比如只有3-5年的话,未出资的一方最多拿10%-30%。结婚时间长了,如达到十几、二十年,才有可能拿到一半。  葛珊南奉劝那些“拎包入住”的女孩,如果男方是全额购房,婚后两人收入如果不低的话,最好再买一套房子,这就是婚后财产了。  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不合算  葛珊南说,实际生活中,经常是男方买房,女方掏钱装修、买车、买家电,实际上这种做法对女方是最不合算的。“这些都是贬值的,算起来女方出的钱并不比男方少,但离婚时分到的就特别少。”葛珊南建议,如果女方能拿得出钱来,最后提出帮男方提前还贷,或买房付首付时承担一些,同时要保护好凭证。  婚房出资尽量双方承担  葛律师介绍,新婚姻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后,2003年和2004年分别出台过解释(一)和(二),7年之后才出台解释(三),解释(三)中最主要的部分是对财产分割的解释。“原因很明显,这7年也是我国房产增值最厉害的7年,我接手的离婚案件几乎都要分割房产,现在通过解释(三)将一些已经操作的方法明确化。”  针对解释(三)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葛律师给谈婚论嫁的男女青年及其家长提了几点自我保护的建议:  ●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的钱,尽量把钱用在房屋的出资上,装修和买车最好共同出钱,不要由一方承担;  ● 结婚不久签订购房合同的,付全部首付款的一方或付款多的一方肯定含有很多婚前积蓄,要把付款凭证保管好,这样万一有纠纷,可拿出证明首付款中含有一部分个人财产。  ● 夫妻感情已经不好,但不想离婚的,如发现配偶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保护好证据,证明对方在转移、仿造或藏匿财产,可向法院要求把自己该得的财产先分割下来。这是这次解释中新的规定。  ● 一些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 产权证上没名字的一方,如父母也出过钱,更要保管好凭证,在离婚时按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推荐阅读:逾6成网友赞同新婚姻法 不会催生大量购房需求 新快报  当婚姻遇上房子,情归何处?房地产专家韩世同称:  “新司解”不会催生大量购房需求  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简称“新司解”)倾向于保护个人财产,对于婚前买房和父母赠房都认定为产权登记方所有,“房事+婚事”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网上调查显示,逾6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新司解会不会释放更多购房需求?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认为,现在的年轻人,靠自己的收入很难买得起房,都是靠父母付首付,小两口再共同还贷。即使按照新司解,单方面的买房还贷实际很难实施,因此不会催生大量的购房需求。  “闪婚族”将不能从父母购买的婚房获益  “新司解”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按此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此外,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针对此规定,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新司解在大方向上,更倾向于对婚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不过,按照新的司法解释,“闪婚族”将不能通过短暂的婚姻关系,从父母为小夫妻购买的婚房中获益。  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当婚姻遇上房子,谁来关心真爱?对于新司解,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支持方认为,“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丈母娘发愁了”、“新法是打击婚姻投机,倡导寻找真爱”。在“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网络问卷调查,共有1954位网友参与。数据表明,逾六成网友同意“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超过四成网友认为此政策出台后,将有更多女强人诞生。  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新司解对婚姻保护不够,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女人对婚姻的不安全感将大大增加。一旦男人出轨,被动的将是妻子,除搭上了几年的青春外,在分道扬镳时,还人财两空。”80后何先生表示,房产证上不写女方名的男人不值得嫁。“因为不肯加名,肯定不是真爱。在婚姻关系中,女性往往是弱势的一方。”  对此,房地产专家韩世同也表示,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多是一方首付,双方还贷的形式。大部分人缺乏单方面购房还贷的能力,所以即使新司解实施后,也不会造就大量的购房需求。他还认为,新司解有财产法嫌疑,对婚姻保护不够。  律师支招  可通过婚前协议约定产权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磊表示,对于男(女)方已买房或男(女)方父母赠予房产的,如果男(女)方想和对方共同拥有房产,规避新司解的办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婚前协议,如果离婚,对双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公证;第二种是在房产证中增加女方姓名,这样一来,双方共同拥有房产,男方就不能单独将其变卖,相当于“双保险”。不过,这种办法也需要先进行婚前公证,有了法律依据,才能在现有的房产证上增加名字。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保护女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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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保护女方利益?
上海&06-28 14:32&&悬赏 10&&发布者:koalal…… & 回答:(5)
在博客上看到一篇内涵文章,总结成二点,请问女方应该如何避免案例中的悲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保护女方利益?需要协议公证吗?怎么做?
1、男方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贷款属于共同债务。离婚后,虽然司法解释说“共同承担按揭还款的,可以有补偿。”
现实中补偿会变成,男方律师称女方没有参与还贷,因为女方没有凭证,贷款是从男方银行卡归还。
女方住在房中多年,需要付房租吗?这怎么算?所谓的合理补偿,其实是有各种打法的。有条款支持你对半分,但也有条款支持他不对半分。
最后拼的是什么?拼的是谁家关系硬,拼的是谁家律师的关系硬,拼的是谁家是本地人。
2、即使法院判处女方获得一半的贷款补偿,补偿权和物业权不一样,原因就在于司法执行上。好好的一套房子在那边,但完全不属于你,你拿不到。对方会转移各种财产,称自己没钱。
全文如下: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再度出台。自从新婚姻法上市以来,便屡屡出司法解释,而种种司法解释,都是在假借公正平等之名,占女人的便宜。
今天出台几条,其实简明扼要,都是围绕着房产而来。为什么围绕房产而来?就因为中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男人不断出轨离婚,而离婚最大的障碍就是房产。如今就是排除房产的障碍,使得出轨的男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离婚。
肯定有人认为我说话偏颇,没错,我是偏颇的,但我说几个不偏颇的事实出来。
首先,中国夫妻离婚越来越多,这个是不是事实?
其次,离婚案例中,以男方过错为主,这个是不是事实?男方出轨而导致的离婚,远远高于女方出轨,这是不是事实?你要说这不是事实,我只能说你罔顾事实。
最后,很多男人出轨后不敢离婚或者不舍得离婚,是不是因为房产分割?恩?是不是因为净身出户的威胁?
以上三点逆推回去,我再说一次。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男人们扫清离婚的障碍,请问我说错了么?
有人说,不就是婚前购买房子属于个人么,这很公平啊,没有什么。好的,我举个例子给你看。
一个男人婚前选了套一百万的房子,首付三十万,贷款七十万,然后和女朋友说,我们结婚吧。女人当然很高兴,于是嫁给了他,随后两人一起背上了七十万的贷款。这个家庭负债二十年,每月还5448元。女人负担了其中的一半,大概是六十五万左右。
二十年后,女人四十五岁,男人四十七岁。男人出轨,找了个二十二岁的小三,然后要离婚。女方说,可以离婚,房子和孩子都归我。
男人说,孩子归你,但房子是我的。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房产,哪怕婚内还按揭,但这个房产依然属于我。
这个时候女人才知道,原来自己背负了二十年的贷款,还了一百三十万的贷款,她自己承担了六十五万贷款的房子,居然完全不属于她。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男人离婚后完全可以把房子拿去送小三,写小三的名字,和那个含辛茹苦二十年的老婆没有丝毫关系。
当然,也有人会很懂法的说,司法规定里有一条:“共同承担按揭还款的,可以有补偿。”
说的很好听,但这个所谓的补偿,在我们的官司中会变成什么样呢?
男方律师首先会问,你说共同还按揭贷款,那么凭证呢?你女方的还款凭证呢?你举证啊。
试问,你好好的结婚二十年,每个月还按揭,有几个女人会每次自己去还并且把付款凭证保留二十年的?大部分都是男人还的好吧,大部分都是通过男人卡还的好吧。
这时候律师就会说了,那你没证据说你参与还款了啊。
好,退一步说,补偿也是可以的,但补偿细则是没有的,那参照什么呢?参照律师的嘴啊,律师可以给你打好,也可以给你打坏,甚至给你打到一分钱都没有。
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了吧,这一条看似很公允,看似有补偿有退路的条款,其实就是如此险恶的用心。你傻兮兮的去替男人还贷款,可到头来他就可以拿去孝敬小三,至于给你多少赔偿,那就看律师打仗啦。
竖中指!!!
这叫什么法律?这叫婚姻法吗?这根本就是强拆。
你以为这房子是自己的,你以为自己出了钱就是共同财产,可是实际上,在法律意义上从来都不是你的,人家随便就可以拿走,并且强制性的说,不是你的,大不了给你补偿。
这不就是开着铲车把你房子铲平然后说我给你补偿吗?这不是强拆吗?这已经不是道理不是法律而是赤裸裸的偏袒。
有人说,男女平等么,男人可以买房,女人也可以买房啊。
男女平等我是同意的,但我唯一不同意的就是,为什么社会的男女平等没有实行,法律就要先行呢?
当社会还需要女人生孩子,还需要女人放弃事业照顾家庭,还需要女人回家伺候公婆,还需要男主外女主内,还需要男人赚钱而女人不许赚钱更多事业更好的时候。你跟我说什么男女平等啊。
不给女人事实上平等的尊严,却要她承担法律上平等的义务,这究竟是公平还是欺凌?
如果你真的要公平,很好,请各位男士也十月怀胎,躺到手术台上破腹产试试看,那个时候,我才承认有真正的公平。
陆琪(没错,我是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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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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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下,你想需要什么法律帮助?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保护女方利益?需要协议公证吗?怎么做?
既然是共同还贷,就先在产证上加名字
男方首付,男方父母不同意加名字。
不同意加,就不一起还钱,让男方父母还。
[上海-嘉定区]
回复时间:
主张分割。。
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保护女方利益?需要协议公证吗?因为一般男方贷款 银行卡是男方的 还款证明无法表明女方参与还款
不需要,只要是婚内期间还的就有你的贡献的。
因为司法解释是定义补偿权,不是物权,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吧,房产证上就一个人名字,他如果把房产转移,资产转移,法院即使判给女方,两手一摊,没钱还不出来啊。
有这个风险的。
所以 要怎么办
对方同意的话可以协议约定清楚
[上海-浦东新区]
回复时间:
你的诉求是什么?这样黏贴复制有什么意思?
第一段就说了呀: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何保护女方利益?需要协议公证吗?怎么做?男方首付,产证就男方一方名字。婚后共同还贷。
加上女方名字,就是对女方最好的保护。男方父母不同意不是关键,是男方同意才是关键。再说,男方不同意只能说明你们感情不深,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感情深,加不加名字又有什么关系呢?如果离婚的话,共同还贷部分法院自然会判给你的,不需要什么多此一举的什么公证。所以你的问题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
[上海-普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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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婚后还贷的,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是男方的,贷款债务也属于男方的。若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本律师咨询&。本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和争取最大利益!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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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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