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实现的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的时间是从有重大影响的 日期开始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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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时,在调整净利润时应主要考虑的事项有()。A.固定资产折旧额B.应收账款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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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时,在调整净利润时应主要考虑的事项有()。A.固定资产折旧额B.应收账款可收回额C.无形资产摊销额D.应付职工薪酬余额此题为多项选择题。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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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权益法下确认投资收益时,可以不调整净利润的情形主要有(&&&&)。A.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B.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C.净利润很小D.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2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下列项目中,会影响投资收益的有(&&&&)。A.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B.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C.取得的转让价款D.权益法下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金额3投资企业应在附注中披露的信息有(&&&&)。A.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B.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C.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D.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4确定企业合并日(股权转让日)应包括的条件有(&&&&)。A.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B.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C.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D.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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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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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收益纳税处理-会计论文 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解决了股权转让中是否包括企业未分配利润的问题股权转让一般都会打包即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该条规定已经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要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据此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文件不仅明确企业作出分配决定日期而且包括作出转股决定日期也要确认收益实现。&&&&但对于“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为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征税。&&&&但需要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征税因“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一、新规的变化点 一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股息红利收入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的日期取消了国税发2000118号以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作为投资方企业应 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的规定这一点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有体现。&&&&国税函201079号的特色在于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除资本溢价外转增资本明确要确认收入。&&&&实际上是将转股看做两个事项即分红和用红利去投资。&&&& 二转股要确认收入这对于一般内资企业而言影响不大主要是对外资企业有影响外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追加投资时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2008年以前外资再投资有退税的优惠2008年以后不但失去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而且需要交纳预提所得税这也是税务稽查注重检查的地方。&&&& 三股权溢价转增资本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因此也不能确认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个人所得税转增资本的规定同企业所得税的原理基本相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则补充说明198号文件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文件明确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视同分-红。&&&&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相关问题解析 一“符合条件”与“权益性投资”的理解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对其他企业的普通股股票投资、为获取其他企业股权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是为取得对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实施对另一个企业的重大影响或为了其他目的。&&&& 二免税的股息、红利不需要弥补亏损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规定关于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补税及弥补亏损问题1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2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指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对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lO条将亏损定义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可见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再参与弥补亏损。&&&& 三征税的股利、红利收益不再补税率差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函201079号中企业投资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企业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股利、红利所得作为应纳税收入不再补税率差。&&&&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 例A属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B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A企业、B企业于2009年1月份同时向位于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适用15税率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500万元当年A获得股息80万元B获得利润40万元。&&&&另外A公司于2009年2月购买D上市公司适用25税率的股票2009年12月取得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66万元。&&&&则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对A公司、B公司2009年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 A公司:1进行股权投资获得股息红利8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2购买股票取得股息红利66万元不符合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 B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获得的利润40万元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0×104万元。&&&& 问题延伸: 问题1A企业所得税率25而c企业是高新企业税率15是否需要补税对此由于是免税收入不需要补税。&&&& 问题2A企业所得税率25而c企业若是“三免、三减半”企业是否需要补税属于免税收入。&&&&也不需要补税。&&&& 问题3如果A企业是连续持有D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这时取得A企业的投资收益66万元是否交税对这一问题如果持有超过12个月以上可以免税。&&&& 问题4如果A企业是连续持有D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或不超过12个月就将该股权转让了取得股票转让所得是否交税对此不能免税因为不是“投资收益”而是财产转让所得。&&&&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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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高人求助一下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投资收益的问题:
会计教材第71页,例4-13
甲企业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利润400万元,其中的80(400×20%)万元是针对本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企业应当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 000万元-400万元)×20%]3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 && && && && && && && && && && && && && &&&3 200 000
上述分录可分解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4 000 000(20 000 000×20%)
贷:投资权益& && && && && && && && && && && && && && && &&&4 000 000
借:投资权益& && && && && && && && && && && &800 000(4 000 00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 && && && && && && && && && && && && && &800 000
提问:为什么80万不能确认为投资收益?在逆流交易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包含在合营企业的净利润中,在确认投资收益时不应确认,这个我理解的是对的吧?但是在顺流交易中,未实现内部损益并未体现在合营企业的净利润中(而是体现在存货成本中),那为什么也要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做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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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抵消是站在整体的角度来考虑,即使这部分存货导致虚增的净利润反映在合营企业的利润表上。
可以理解成在集团的角度用合营方报表投资收益的科目抵消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差额。因为是将存货投入到合营企业,所以不能直接抵消存货。因而使用的科目是长投,所以与之对应的应该是投资收益。
所以在合并报表中才会有调整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 &贷:存货
路为纸,地成册;行作笔,心当墨!记录无限,审定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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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指教!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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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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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按照规定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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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合营企业不同于联营企业。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只具有重大影响,即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只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利,而不具有控制权;而合营者对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具有控制权,虽然这种控制权是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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