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给业主的地种的农作物为什么要给农作物施肥不归业主所有

小区卖地上停车位是可以的吗?地上停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_其他_土巴兔问吧
小区卖地上停车位是可以的吗?地上停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
输入手机号码,报价结果将发送到您手机
装修顾问-馨馨
4年行业经验,24h可咨询
10秒闪电通过好友
报价短信已发送到您的手机
因材料品牌及工程量不同,具体报价以量房实测为准
稍候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您的装修预算约
*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装修管家将回电您,免费提供装修咨询服务
*因材料品牌及工程量不同,具体报价以量房实测为准
装修顾问 -馨馨
(四年装修行业经验)
微信扫一扫
3.&您家小区名称 :&&
请选择您家的装修时间
小区卖地上停车位是可以的吗?地上停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
提问者:倪成仁|
时间: 16:43:23
已有1条答案
回答数:2|被采纳数:0
所有回答:&2
《物权法》颁布之后,作为有车一族的购房人在购买地上停车位的时候,都会对起产权归属产生疑问:《物权法》不是说小区地面属全体业主所有吗?那建于地上的车位自然也属于业主所有了,开发商凭什么再出售?其实,这是对《物权法》规定的误解。地上停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地上停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这些停车位是开发规划中的停车位,还是开发商临时随意划定的停车位。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因此,如果开发商占用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道路随意划定车位出售,属无权处分,是违法行为,业主可以起诉开发商将所得收益用于小区业主。同时《物权法》七十四条还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所售的地上车位属于规划范围内用于停放车辆的区域,且开发商与业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对此明示该面积未计入公摊且属于开发商所有,那么,开发商完全有权售卖该地上车位。上文对小区卖车位是可以的吗?地上停车位是否归业主所有?有详细解答,根据法律我们可以知晓是可以对停车位进行售卖的,开发商有权利对车位进行规划。地上停车位如果是开发规划中的停车位,那是不归业主所有的。
已有 3 个回答
已有 3 个回答
已有 1 个回答
已有 1 个回答
已有 1 个回答
北欧简约、复古美式、大气欧式、清新地中海风,总有一款适合你!
一万套装修案例
下载土巴兔APP
中国装修网宁波东湖花园业主毁绿种菜 围墙外菜地归谁管?
来源:浙江在线日 07:20
  吴先生告诉记者,他2003年就住在这里了,他家就在跟菜园一墙之隔的一幢楼里。  “也就是从9月开始,这两个月来,这里的草坪、绿化被翻掉,几乎一夜间,都种上了菜。”  赞同种菜的说:外面的菜打药,还贵  吴先生告诉记者,这些菜都是小区业主种的,他们大多是上了年纪的业主。  绿地变菜地,是好事还是坏事,业主们看法不一。  业主王阿姨告诉记者,她看着这块菜地开出来,看着绿油油的菜叶长出来,也有点心动。  “外面的菜太不让人放心了,菜价又天天涨,能自己种菜当然好,吃着放心还省钱!”王阿姨说,上了年纪,平时窝在家里也没事情干,有块菜地种种菜,还能活动活动筋骨,等菜收了,还能有点成就感。  可王阿姨的想法却没有实施:“儿子不同意!”  有业主不赞同:种菜不该毁坏绿化  记者碰到的年轻业主,大多不支持种菜。  “平时电脑上玩玩开心农场,也就过瘾了,没必要真的去种菜吧?还破坏绿地!”小林是东湖花园的年轻业主,虽然没住在靠近菜地的楼里,但偶尔经过,看着原本平整的草坪被分割成一小块一小块,心里还是有点不舒服。  “为省几个菜钱也好,为了闲暇时间有点事情干也好,但不能因为他们少数人的利益,牺牲掉我们全体业主的利益吧。再说往北过去一点点,就是高速公路,在那里种菜也太危险了。”
相关新闻精彩专区->->->您的访问出错了(404错误)
很抱歉,您要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1、请检查您输入的地址是否正确。
进行查找。
3、感谢您使用本站,1秒后自动跳转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2亿+学生的选择
下载作业帮安装包
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2亿+学生的选择
地下车库物业收费归谁所有小区地面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车停在地下车库,物业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否也有部分归业主所有呢?近日,有读者向记者来电询问,自己所在小区的地下车库停车位已全部售罄,每名车主按月付给物业大约100元管理费。 “现在地下车库的产权已归业主。 ”对此,他提出疑问,是否这些费用应该与地面停车收费一样,归业主所有,物业再从中提取部分管理费
村里那点事TA乗
扫二维码下载作业帮
2亿+学生的选择
  1、建筑物内地下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与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形式进行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收费亦归开发商所有。  2、但如果地下车库不是建筑规划范围内的设施,是在占用业主公共区域建设的,则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收费归业主共同所有。  《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为您推荐:
扫描下载二维码地下车库理应归业主所有---深圳商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B01版:都市新闻
标 题 导 航
第A01 : 头版
第A02 : 商报眼
第A03 : 聚焦
第A04 : 视点
第A05 : 民生
第A06 : 前沿观察
第A07 : 关注
第A08 : 专题
第A09 : 楼市
第A10 : 国内
第A11 : 国内
第A12 : 国际
第A13 : 财经新闻
第A14 : 证券资讯
第A15 : 证券市场
第A16 : 第一现场
第B01 : 都市新闻
第B02 : 城事
第B03 : 民生
第B04 : 热线
第C01 : 头版
第C02 : 文化广角
第C03 : 娱乐视野
第C04 : 万象
第D01 : 旅游周刊
第D02 : 旅游
第D03 : 广告
第D04 : 旅游
第D05 : 广告
第D06 : 旅游
第D07 : 广告
第D08 : 广告
深圳规土委管理办法拟对车位分类及确权引起广泛关注,数十小区业主聚会谈看法——
地下车库理应归业主所有
13日,在福田区南天一花园,深圳数十小区业委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规划国土委发布的停车位建设及处分办法提出意见。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业主代表积极发言。深圳商报记者 林晓斌 摄
深圳商报记者 江晓蚕 12月13日,近50个住宅小区业委会、业主代表齐聚南天一花园小区,参加深圳业主论坛召开的“支持政府立法‘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研讨会”。该研讨会针对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1日发布的《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中,有关“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一项发表支持意见。 车位拟分类确权引发全国关注 12月1日,市规土委发布了《办法》,拟对深圳停车位进行分类和确权。该消息一经发布即引发全国关注,中央政府门户网当天也引用了新华社相关报道。《办法》在深圳乃至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和讨论。《办法》第四条“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正是引发讨论的焦点。 12月10日,市律协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就此召开专门研讨会,针对《办法》的发布及内容进行讨论。据有关媒体报道,在该次研讨会中,包括万科地产法务总经理颜雪明在内的部分法律界人士提出《办法》的发布和内容,违反了《立法法》、《物权法》和《合同法》。 随后,市律协张茂荣律师撰写题为《深圳“车位立法”违法论是个伪命题》,对《办法》违反三部法律的观点进行驳斥。 就在法律界辩论得如火如荼之时,深圳业主自发的“草根论坛”深圳业主论坛(第二十期)于13日下午举行研讨会,支持政府立法“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来自深圳近50个住宅小区的业委会及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与会的还有来自陕西、安徽、浙江等多个省份的业主代表。这也是与认为《办法》违法的法律观点的隔空对辩。 没有产权证凭啥归开发商 “请问开发商,你们‘卖’的车位,是不是有产权证呢?”福田区天然居业委会主任杨志敏如此提问。他介绍,依据深圳房地产登记、转让条例规定,处分地下车库的唯一依据是产权证。而现如今,被开发商“卖”掉的车位均无产权证。而开发商为什么没有产权证还敢“卖车位”,靠的就是他们的子公司、前期物业在小区里的强势的不对等的地位。因此,应该支持政府规定开发商在未取得停车位产权证的情况下,私自销售停车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这一规定。 配建车位已纳入房价理应归全体业主 景洲大厦业委会负责人邹家健介绍,长期以来,小区停车位都是按政府规划“按一定比例”强制配套建设的,其建设成本分摊计入房价。 《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中明确标明:业主购房的价款中包括建筑建设成本、各类税金、地产商利润三大部分。其中建筑建设成本包括地价、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承担的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等8项内容。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及土地出让费等,已计入小区的房屋价格构成,并以预算造价按住宅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到每一业主的购房面积单价中。业主购买的每一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其价格构成中不仅包含了“专有”住宅本身的价格,而且还包括相应土地使用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从公平原则来讲,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包括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归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未纳入容积率权属全体业主 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施法振介绍,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中规定了建筑容积率等土地利用的指标要求。物业小区停车位在《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若地产商在规划报建中没有单独立项出资报建属地产商“专有部分”的停车场,该小区停车场便是属于公共配套建设项目,属于公建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之内,按照土地合同的要求,房产登记部门不应对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登记和办理产权证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六)确认房地产权利”的规定,停车场产权没有得到产权登记部门的确认,不应属于开发商。 《物权法》车位“约定说”不成立 吴耀鸿律师是南天一花园业委会委员,伴随着该小区十多年的诉讼之路,将维权官司打到最高法。吴律师介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正是停车位权属“约定说”的由来。 这是“谁和谁”约定?肯定是开发商和业主的约定。开发商就一个,购房业主可能有无数人,一个小区假如有三百套房子,就可能有三百位业主,开发商要分别签订三百份购房合同,到底是以哪份购房合同为准?由此看来,“约定说”当然不成立。 除此之外,吴律师认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违反了基本的物权登记公示原则,深圳停车位没有一个办了产权登记;最后,该条款还违反了公平正义。所以,他认为《办法》是对《物权法》不合理的地方进行修正。 倪益民律师介绍,关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争议问题不光我们国家存在,只要有公寓小区都存在。在美国,停车位权属遵守“双不原则”。所谓的“双不”,就是不允许公寓小区的车位成为单独所有权的标的物,车位不能单独办管理权证;二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之外的人成为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只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之外的人不能拥有。市规土委发布的《办法》基本遵守“双不原则”,配建的归业主所有,增建的归开发商。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业主委员会归谁管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