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国信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台运营机构有哪些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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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  (一)准确功能定位。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资源共享  (一)落实责任主体。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二)确保公益属性。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  (三)实现互联互通。国家、省和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行政监督平台要体现简政放权、做到高效透明  (一)明确目标要求。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在线监督。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中加载行政监督功能。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各部门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政策规定的一体化。  (二)独立规范运行。拟新建的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按照《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依法设置监督功能。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行政监督环节,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和其他任何平台中擅自增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以及其他监管方式的控制功能。不得以限定运营主体、接口或者技术标准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并交互信息。  四、建成运营的系统要抓紧改造并通过检测认证  (一)明确改造时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运营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对已有平台的改造,确保平台定位准确、功能独立、运营规范、标准统一、接口开放、安全可靠、高效便捷。  (二)通过检测认证。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检测认证规范发布后,即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检测、认证。  (三)规范与发展并举。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 运 输 部水  利  部商  务  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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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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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一)准确功能定位。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二)鼓励平等竞争。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三)依法合规运营。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资源共享(一)落实责任主体。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二)确保公益属性。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三)实现互联互通。国家、省和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三、行政监督平台要体现简政放权、做到高效透明(一)明确目标要求。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在线监督。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加载行政监督功能。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各部门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政策规定的一体化。(二)独立规范运行。拟新建的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按照《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三)依法设置监督功能。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行政监督环节,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和其他任何平台中擅自增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以及其他监管方式的控制功能。不得以限定运营主体、接口或者技术标准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并交互信息。四、建成运营的系统要抓紧改造并通过检测认证(一)明确改造时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运营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对已有平台的改造,确保平台定位准确、功能独立、运营规范、标准统一、接口开放、安全可靠、高效便捷。(二)通过检测认证。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检测认证规范发布后,即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检测、认证。(三)规范与发展并举。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特此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  利  部商  务  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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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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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建设和运营,及时发现交易平台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市场,拟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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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电子招投标,有序发展才能做到市场决定
国内外的大量实践证明,与传统的纸质招标相比,改变了纸质载体的电子招标投标并非排斥或限制发挥人的作用,而是更好地促进发挥人的作用。它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程序性工作、非增值活动用计算机来取代,将市场主体的精力解放出来,投入到更高层次的专业性工作中去。采用信息技术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具有高效、低碳、节约、透明等特点,有利于建立市场信息一体化共享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市场主体自律作用,结合行政审批事项的改革,转变行政监督方式,促使政府部门增加透明度和可问责性,也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对上述问题的共识正在逐步形成,特别是在民营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部分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国有企业中。而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也赋予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合法地位,他们正在行动上积极跟进——加快推进建设或租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并加大交易平台的推广应用力度。
电子招投标向前推进遇阻力
现实中,很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遇到不少障碍、不小阻力。市场主体普遍反映:一是招标投标项目普遍被要求进入项目所在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自己建设或租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不被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和交易中心所认可;二是部分交易场所或多或少建设了部分电子招标投标的功能,要求必须用其系统进行招标投标业务的操作;三是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建设的系统不与自己建设或租赁的交易平台对接;四是中央政府各部门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到了地方就“走样”。
此外,也有市场主体反映,在尚未建设交易场所的部分地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担心,在全国各地均在大力推动建设有形交易场所的背景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这一无形场所是否能得到认可。
电子招投标健康发展有出路
上述意见集中反映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下属的交易场所在推进电子招标投标事项上的关键作用,其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认识和行动,将左右电子招标投标的发展。故需要在认识上加以改变,在行动上加以督促和引导,才能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的健康快速发展。
首先,认识上要转变,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作用。
招标投标活动本身属于民商事行为,属于微观层面的企业产供销活动,是买卖双方选择使用招标投标机制确定成交的过程,在本质上与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一样,属于合同缔约环节。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应越俎代庖,去处理应由招标投标当事人自己处理的问题。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一部分,属于企业信息化管理范畴。招投标交易选用何种类型的交易平台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决策。这个道理,就如同企业选择财务管理软件、销售管理软件等信息服务一样,政府不应插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选择适合的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交易平台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交易平台。
当政府作为招标人时,必须对政府使用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予以明确界定。政府部门建设的交易平台应当仅限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用,即政府部门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可建设运营交易平台,但只能适用于政府投资工程或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如市场主体有意向、有能力建设或提供的,政府可以通过服务采购的方式实现,尽量避免去建设。
作为政府,应当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法定明文授权和程序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建设、运营交易平台,县级及乡镇地方政府的交易中心、未实现统一规范管理的设区市以上政府部门下属的各交易中心无权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设运营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各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建设的行政监督平台不得带有交易功能。
其次,行动上要紧跟、加快推动电子招标投标有序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政府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那些真正重要而其他机构(或个人)又不愿意做、不能做的事情上。
在推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中,要将主要精力放到为招标投标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发展机制上,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一是科学统筹,提供公共服务。对所辖区域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进行统筹规划;提供宽带通讯网络服务,大幅提高上网速度,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快速顺利推进;制定相关政策补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交易平台;加快推荐或确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示范地区和试点企业;对公共采购领域设定时限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国民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
二是完善配套规章,加快颁发实施。加快出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抓紧对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进行检测认证;对通过初次检测、认证的系统建立市场主体监督管道,建立不定期检测启动机制,以防后续开发功能违反有关规定。
三是加强执法,强化监督,为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扫清障碍。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清理各类违反上位法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快推动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升级改造、功能剥离和运营主体分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及时受理、查处交易平台的垄断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是优化环境,促进竞争,确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出台完善鼓励竞争的各项措施。比如,鼓励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特别是建设运营第三方交易平台。又如,监督检查下一级政府部门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的适用范围,防止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进行不平等竞争,避免与民争利。再如,要求多套交易平台与政府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且联调联试成功、多套计价工具软件与交易平台对接成功后才能上线运行,避免形成垄断。
五是科学定位,合理分工,合力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以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电子化促进或带动交易的电子化:各设区市及以上政府应加快建设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快建设、应用招投标监督平台;各交易中心和行业协会应顺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创新服务方式,运用网络手段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可喜的是,2014 年8 月2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进一步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旨在解决实践中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认识不清晰、平台功能定位不准确、建设运营不规范、责任主体不明确、监督缺位和越位并存等问题。《中央企业招标采购规范化实施意见》已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论证,有望于年内出台。该实施意见将对央企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上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各级政府在招标投标市场中相关措施的快速推出和有效执行,是消除电子招标投标发展阻力、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根本出路”。郑州信源软件公司作为国内较早从事电子招投标软件开发的公司,凭借二十余年软件开发的技术沉淀和十多年对电子化采购业务的深入理解,以“高起点、全方位、国内一流、与国际接轨”为目标,研制开发了E招采,涵盖政府、企业、金融保险业、招标代理机构等行业电子招投标采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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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是规范运营的必要条件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张杨
  在我国,从省到市到县,从城市到乡村,从央企、国企到民营企业,只要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满足依法必须招标的条件,就一定要采用招标的方式来确定项目实施单位。而随着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蓬勃开展以及我国从2015年开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招标项目在交易平台上以电子化的方式开展。当每年上万亿固定资产投资中,很大一部分采用电子化的手段来进行招标时,运行招标投标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意义就越发凸显出来。
  一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是否规范,不是由该平台是由哪家知名的软件开发机构来开发建设决定的,也不是由该平台存续时间的长短、曾经操作过多少项目来决定的,更不是该平台由哪一级国家行政机构授权批准建立或者拥有什么样的编制体制决定的。真正决定一个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是否规范的因素,是看其是否满足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中关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立和运营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而只有规范建立并运营的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招标项目,其招标过程和结果才合乎规范。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的诸多规定中,是否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以及按照规定交互数据是决定交易平台能否通过检测认证,进而验证其规范性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主要功能的必要条件。现将政策法规中相关内容总结如下:
  一、《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在第七条第四款中进一步规定:受检招标投标系统与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具备数据交换功能的证明材料。
  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在任一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并向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信息,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
  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有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五)不按照规定注册登记、对接、交换、公布信息;(七)未按照规定通过检测和认证。
  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第7.1项公共服务平台的接口,第7.1.1款交易平台注册登记中规定:交易平台应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注册登记和按规定对接交互信息。在全国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形成前,交易平台选择注册登记和对接交换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满足行政监督信息交换的需要。登记的数据信息应包括:交易平台名称、运营机构代码、运营机构名称、CA证书编号、系统访问地址、检测和认证报告附件等。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根平台,承担着指导和示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的责任,并且在全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阶段,开放对接全国各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为各交易平台的规范建设和运营提供服务。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充分考虑到目前阶段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在建设以及运营环节的诸多压力和困境,主动升级技术,推出了直连方式与全国各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对接。各交易平台采用直连方式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无需添置和维护服务器等硬件设备,只需安装由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的对接交互工具,即可实现交易数据的双向交互,在软硬件方面的投入为零,对接时间上也大大缩短。为满足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合法性的需求,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直连对接系统率先推出了在线开具《对接成功证明》的免费服务,为成功对接的交易平台在线自动开具证明其成功对接公共服务平台,并且具备持续交互交易数据能力的证明。截止目前,已为广东机电等四家省市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具了证明,为广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合法建设和运营创造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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