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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来源:市编办
发布时间:日
营口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1.涉及除跨界河流、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水事工程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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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2.除在跨界河流、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在省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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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3.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以外的热电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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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4.220千伏(非跨市)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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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5.除国务院、省管外的一般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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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6.除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外的公路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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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7.除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跨省、跨市、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下、三级及以上通航段)项目外的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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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8.除跨省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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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9.除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外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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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10.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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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11.天然气加气站子站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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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1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不含)鼓励类项目核准
1、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5、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
目申请报告。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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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13.输油、输气管道局部安全改造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
14.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及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核准
1、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节能审查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项目申请报告;              2、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1份;    &3、项目归属地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申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
1、设置台(站)书面申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查验后当即退还原件);               &3、《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4、与申请设台相对应的技术资料表;      &5、大型台(站)设台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无线电频率和电台呼号的分配与指配
1、设置台(站)书面申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查验后当即退还原件);                 3、《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批准
1、设置台(站)书面申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质证明原件、复印件(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查验后当即退还原件);                &3、《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市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4、电工进网作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关于印发辽宁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办法的通知》(辽经电力【2006】7号)第六条&获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60&周岁;&(二)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欠;&(四)电工进网作业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第二章&培&训&第七条&进网作业人员在考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前,应进行电力法律法规、政策、规&程及技术理论、操作技能等培训学习和训练。&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使用证明及场地平面图;      &4、法人代表及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材料一式三份;      &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辽宁省经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等三项许可办法的通知》(辽经电力【2005】81号)&第四条&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申请条件&1、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2、经营资金在50&万元及以上;&3、经营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4、从业人数在3&人及以上;&5、从事收购废旧物资经营三年以上且无违法、违规行为。&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区)政府(涉及跨市的项目由相关市分别)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                     3、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或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除外,但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5、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申请可在本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文件中一并提出,不再另行文);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意见;  &9、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道影响审批文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拟申请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二)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三)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六)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七)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营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项目建设单位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申请文件(原件1份,项目建设单位须盖章); 2、由有资质的能评机构编制的XXX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原件1份,编制单位须盖章)。
《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超过3000吨标准煤或者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用能评估。设计方案没有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专题论证达不到国家、省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合理用能评估未通过的项目,依法核准和审批许可的机关不得核准、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强制性合理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的,依法验收单位不得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经核准、审批许可的项目设计方案的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向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县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备案。                    &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认定(资质认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认定(资质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意见(辽住建发〔2015〕2号,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五)项。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不含铁路、通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认定(资质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意见》(辽住建发〔2015〕2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六)、(七)项。&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认定(资质认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认定(资质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意见(辽住建发〔2015〕2号,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五)项。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认定(资质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意见(辽住建发〔2015〕2号,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六)、(七)项。&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3.施工劳务资质认定(资质认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3.施工劳务资质认定(资质延续)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意见(辽住建发〔2015〕2号,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五)项。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3.施工劳务资质认定(资质变更)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的意见(辽住建发〔2015〕2号,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三)项、第二条第(六)、(七)项。&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定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档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档(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少于一人)原件及复印件;       &4.安装维修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任职档(不少于4人)原件及复印件;           5.设备工具、仪器、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作业、服务标准及相关制度;      &7.《安装、维修委托书》及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号)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暂定级、四级、三级、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暂定级)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5.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委托营口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
暂定级、四级、三级、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三级、二级)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7.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项目建设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批复;      3.建设项目选址红线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3.《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单位申请表;             &2.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拨方式);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方式);    5.原土地使用单位土地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转让合同或协议(转让方式);        &6.用地界线图;               &7.用地规划条件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三项&要加强对土地收购的规划指导工作﹒出具拟收购土地选址意见书。                         &&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建设单位申请表;             &2.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环评批复;                &4.人防意见;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土地使用证;               &7.规划总平面图;              &8.设计方案效果图;             9.附页。
1.《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关于印发营口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营政办发(2012)25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住房规划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1.建设单位申请表;
2.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土地使用证、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合同、转让合同或协议;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证;
6.勘测定界图;
7.用地界限图;
8.管网规划图;
9.规划总平面图
10.鸟瞰图、单体效果图;
11.施工图;
12.竣工验收平面图;
13.面积确认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数据上报后网上打印);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原件、复印件);
5.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及五方责任主体授权承诺书(原件、复印件);
6.安全监督申请受理书(原件、复印件);
7.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8.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9.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10.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
1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款回执;
12.建筑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缴款通知单;
13.(1)施工合同备案表(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3)单位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人员委派书(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测量员、材料员证件复印件);
14.(1)工程监理中标委托书(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表(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项目监理部人员委派书(5)总监注册证(复印件);
15.补办件提供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
16.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内的工程需提供消防审核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商品房预售许可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燃气经营许可
1.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2.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营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定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1、从业人员执业兽医或执业助理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2、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标注营业室、药品仓库等);                    &3、制定质量检查和入库验收、在库保管、出库验收、销售核对等制度;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凭信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劳动合同。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临时占用草原(10公顷以上)的审批
1、草原权属证明;
2、资质单位做出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可行性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自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自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占用:(二)35公顷以下10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审批
1、《草原临时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自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自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二)5公顷以下1公顷以上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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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厂(点)设立许可
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2、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定点屠宰厂,应当向市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期限,组织畜禽屠宰、畜牧兽医、环保、建设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畜禽定点屠宰厂设置方案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建设畜禽定点屠宰厂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拖拉机驾驶学校、驾驶培训班资质审核
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4、教学设备清单;              5、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6、组织管理制度;              7、生源预测情况。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1.植物产地检疫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调入方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要求。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2、《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调运必须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植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二)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应当按照省植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对象,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植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检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三)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应当按照调入省植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植检机构报检,取得省植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检机构发给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四)进出境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已调入省内的,再次调运时,由植检机构按照本办法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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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物调运检疫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申请书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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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内容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广告审批&)
1.《农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内容资料(文稿、音视频资料等);                2.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4.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5.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审批)
1.《农药广告审查表》及广告内容资料(文稿、音视频资料等);
2.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定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六条&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二)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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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办证种畜禽场审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1);   &2、生产能力说明;              3、饲养繁育、疫病防控、粪污治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其主要仪器设备的清单;        &4、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单位,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大型企业,应当具有1名以上高级畜牧兽医师);    5、供种场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6、供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8、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书原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管理指南》(辽牧发〔2014〕83号)第4条&申请材料&(一)新办证种畜禽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1);             &2、生产能力说明;                        3、饲养繁育、疫病防控、粪污治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其主要仪器设备的清单;                          &4、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单位,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大型企业,应当具有1名以上高级畜牧兽医师);        5、供种场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6、供种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8、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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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换证种畜禽场审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1);   &2、生产能力说明;              3、饲养繁育、疫病防控、粪污治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其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单位,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大型企业,应当具有1名以上高级畜牧兽医师);    5.近三年内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7、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书原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管理指南》(辽牧发〔2014〕83号)第4条&申请材料&(二)换证种畜禽场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1);             &2、生产能力说明;                        &3、饲养繁育、疫病防控、粪污治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其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单位,以及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大型企业,应当具有1名以上高级畜牧兽医师);        5.近三年内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7、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动物疫病检验(检测)报告书原件。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办证的胚胎移植单位审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2、胚胎移植能力说明;            3、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4、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 5、胚胎生产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6、胚胎生产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以及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管理指南》(辽牧发〔2014〕83号)第4条&申请材料&(三)新办证的胚胎移植单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2、胚胎移植能力说明;                       &3、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4、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            5、胚胎生产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6、胚胎生产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以及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换证的胚胎移植单位审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2、胚胎移植能力说明;3、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4、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 5、胚胎生产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6、胚胎生产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7、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以及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9、近三年内胚胎移植情况。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管理指南》(辽牧发〔2014〕83号)第4条&申请材料&(四)换证的胚胎移植单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2、胚胎移植能力说明;3、供体畜系谱复印件;4、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5、胚胎生产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6、胚胎生产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7、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8、主要仪器设备清单,以及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9、近三年内胚胎移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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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新办的证家畜卵子、冻精、胚胎等家畜遗传材料经营单位审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2、家畜遗传材料经营能力说明;        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5、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 6、供体畜饲养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7、供体畜饲养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管理指南》(辽牧发〔2014〕83号)第4条&申请材料&(五)新办的证家畜卵子、冻精、胚胎等家畜遗传材料经营单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2、家畜遗传材料经营能力说明;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4、供体畜系谱复印件;5、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6、供体畜饲养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7、供体畜饲养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8、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换证的家畜卵子、冻精、胚胎等家畜遗传材料经营单位审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    2、家畜遗传材料经营能力说明;        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4、供体畜系谱复印件;            5、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 6、供体畜饲养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                  &7、供体畜饲养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9、近三年内胚胎移植情况。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管理指南》(辽牧发〔2014〕83号)第4条&申请材料&(六)换证家畜卵子、冻精、胚胎等家畜遗传材料经营单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表2);2、家畜遗传材料经营能力说明;3、主要仪器设备清单;4、供体畜系谱复印件;5、供体畜生产性能资料或后裔测定成绩复印件;6、供体畜饲养单位提供的发票或书面证明等引种证明材料;7、供体畜饲养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8、技术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9、近三年内胚胎移植情况。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更名审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更名申请表(种畜禽场填写更名申请表1,胚胎移植、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经营单位填写更名申请表2);  2、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管理指南》(辽牧发〔2014〕83号)第4条&申请材料&(七)更名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更名申请表(种畜禽场填写更名申请表1,胚胎移植、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经营单位填写更名申请表2);2、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营口市畜牧兽医局)
动物饲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调运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核发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设施设备清单;
4、管理制度文本;
5、人员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营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营口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动物诊疗许可
1.动物诊疗许可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位置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备、设施清单
7.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工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垃圾处理及无害化处理
11.执业兽医注册资料
《中国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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