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原则最终确立立是什么时候

中央政府对香港和澳门实行的政策是什么,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中央政府对香港和澳门实行的政策是什么,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共13条,具体如下:(1)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2)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3)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5)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6)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7)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8)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9)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英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10)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1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已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13)香港回归后,中央政府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和《基本法》,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推动内地同香港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中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共13条,具体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2)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均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澳门任职的中国籍和葡籍及其他外籍公务(包括警务)人员可以留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任用或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某些公职.(4)澳门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和迁徙、罢工、选择职业、学术研究、宗教信仰和通信以及财产所有权等各项权利和自由.(5)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有关文化、教育和科技政策,并依法保护在澳门的文物.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立法机关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6)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同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葡萄牙和其他国家在澳门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将依法得到保护.(7)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签发出入澳门的旅行证件.(8)澳门特别行政区将继续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进行经济活动.资金进出自由.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9)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10)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11)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1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已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3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13)澳门回归后,中央政府认真贯彻“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和《基本法》,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推动内地同澳门在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充分肯定了香港、澳门“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科学总结了港澳回归以来开展港澳工作的成功经验,精辟概括了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指明了今后港澳工作的前进方向.他指出:“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施政,着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鼓励香港、澳门各界人士在爱国爱港、爱国爱澳旗帜下和衷共济,促进社会和睦;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交流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积极支持香港、澳门开展对外交往,坚决反对外部势力干预香港、澳门事务.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完全有智慧有能力管理好、建设好香港、澳门,香港、澳门已经并将继续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伟大祖国永远是香港、澳门繁荣稳定的坚强后盾.”这些重要论述,是今后进一步做好港澳工作,保持港澳长期繁荣稳定的纲领性文件.
与《中央政府对香港和澳门实行的政策是什么,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相关的作业问题
  答案:B  解析: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精髓,“一国两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部份,所以其思想精髓是也必定是实事求是.故选B.
马英九说过:「June 四一日不萍.返,两岸一日不统一」这个思想精髓是?A. 民.主思想B. 人.权思想C. 法.治思想D. 自.由思想
B.行政管理权 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D.立法权
  “前店后厂”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经济合作中地域分工与合作的独特模式.其中“前店”指港澳地区,“后厂”指珠江三角洲地区.  珠江三角洲地区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珠江下游,南邻南海.珠江三角洲地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相邻,与东南亚地区隔海相望,被称为我国的“南大门”.其中深圳经济特区邻香港特别行政区,珠海
我国政府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标志着近代西方列强侵占中国领土的历史完全终结,标志着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进程中取得两个重大进展.香港、澳门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这一成功实践,对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一国两制"首先是针对解决台湾问题提出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是英国、葡萄牙对中国进行殖民侵略遗留的历
因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事物的性质,一国两制即中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前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后者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所以一国两制政策不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
一国两制的必要性与原因可概括如下:1、不实行,当然也可以收回,因为租期到期了,武力收复都是合理的.但是会遭到相当大的抵制,任何人都不喜欢改变现状.但同样,用武力收复,人心难买.流血事件发生,中国肯定会遭到和80年代末一样的制裁.2、原来提出一国两制是针对台湾的,而不是香港.因为英国人耍赖,摆出一副替香港人主持公道的姿态
一国两制”是实现祖国统一的最佳方案.因为:第一,它符合香港、澳门、台湾的历史实际,符合中华民族盼望实现祖国统一的共同愿望.香港、澳门、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实行了资本主义制度,并与大陆长期相分离.但是社会制度的不同和港、澳、台地区人民在长期的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形成的思想、道德、意识、生活方式、行
C.外交权和驻军权只有中央政府拥有.港澳保留包括生活习惯,社会制度在内的一切其他制度和权力...
“一国两制”,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恢复行使香港、澳门主权,以和平的方式实现祖国统一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这项方针的内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统一主权的国家里,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从1
一国两制是设计师的杰作,按照设计师的脉络分析,领土问题可以搁置争议,面对港澳租约到期,为了解决这一棘手问题,降低问题难度(实际上就是让对方容易接受),搞了一个折中方案.先把港澳接过来,至于50年后怎样,“相信”子孙的智慧.改革开放实质上是向西方发达国家开放市场、引进技术,为了和睦邦交,武力首先被排除了,自1979年教训
资本主义制度麻烦采纳,谢谢!
一国两制: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D.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大陆这些年不断引进香港的管理理念,市场机制,另外大陆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所当时也是朱鎔基请香港的专家来一手一脚带大陆建立起来的.大陆每年吸引的外资 有1/3来自香港.香港的资金、管理制度、人才给大陆带来新的活力.另外香港连续多年获得亚太区最廉洁政府及全球最自由经济体,这些也值得大陆借鉴.因为大陆的贪污和腐化现象非常严重.所
我kao,这不摆明是自己的作业偷懒不想写,就上网来求答案来了嘛
  根据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主要指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除有权自行处理香港行政事务之外,自治权广及财政经济、工商贸易、交通运输、土地和自然资源的管理、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社会治安、出入境管制等领域.其中突出的是,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不在香港征税;自行决定货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循序渐进原则探讨,学术_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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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双首长&,行政长官普选是香港政制改革、推进民主的最关键一环。2014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中央政府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循序渐进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政制&,这是对行政长官普选&循序渐进&原则的再次申明。
  循序渐进原则明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45 条,&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作为香港政制发展宪制基础中的主要原则①,长久以来,经常被视为中央掌握香港政改节奏的指挥棒,尤其被香港一些意见较为激进的人士视为行政长官普选&缓进&甚至&不进&的盾牌。但笔者认为,&循序渐进&不只包括&渐进&,其关键在于&序&&&&只要准确把握了所应依循的&序&,按图索骥,逐渐推动香港民主进程,就能保障香港 2017 年特别行政长官选举平稳顺利进行。为此本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的循序渐进原则进行研究,以期从本质上厘清&序&的意涵,从理论上对普选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更为准确细致的把握。
  一、遵循历史顺序
  ( 一) 从港督到行政长官
  从历史传统上讲,港督像是行政长官的&前身&&&&与行政长官&双首长&的地位类似,港督既是英皇在香港的政治代表,又是港英政府的最高首长[1]。其宪制基础,是《殖民地规例》第 105 条的规定,&总督是向女王负责并代表女王的独一无二的最高权威&[2],用来宣示所谓&主权&; 以及《英皇制诰》、《皇室训令》中规定的港督行使行政权( 行政局和立法局的组织权、人事任免权、政策决定权等) 、立法权( 立法创议权、法案批准否定权、立法局的解散权等) 以及一定的司法权、军权、外事权等更为详尽的治权。不难想见,港督在香港具有独一无二的权威,这彰显了香港作为英国殖民地的特征&&&香港人民只是英国二等公民,无论港英政府通过何种方式给港人小恩小惠以收买人心( 最典型的方法是采取&行政吸纳政治&的行政机制,把社会中的经济政治精英或精英团体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进政府决策机构,纳入到行政体制中来[3]) ,其最终目的无非是延长对香港的殖民统治,攫取更大的殖民利益。这一点,从港英政府在殖民统治后期匆忙推行政改、企图达到别有用心的政治目的是显而易见的。香港地区和香港人民,自始至终没有摆脱被英国殖民者压迫和利用的角色。
  之所以不得不重提港英时期的政制,是因为在历史&&&现在&&&未来的这条时间轴上,一部分人向前看得很多,却对来路看得太少了。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有着其可缩短但不可跨越的阶段,这包含了时空两个场域的因素。港人在英国殖民统治 99 年中没有享受到港英政府给予的&港人治港&的政治权利,却在香港回归不到 20 年时用愈来愈激进的方式向中央政府谋求&一步到位&,这是不尊重历史的表现。更何况,行政长官的权力虽然较大,但与港督不可同日而语; 同时,一直不断的&行政主导&提法其实印证了行政长官的施政过程遭到了立法会等的掣肘。虽然出于政治上的考虑,中央政府在香港回归前拒绝了&直通车&的方案①,但立法会的分区直选在回归后仍然逐步扩大施行,这体现了中央为推动香港政制改革极大的诚意。
  《基本法》第 2 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已经是从&英人治港&到&港人治港&的重大飞跃。
  中央政府和香港人民都有责任稳步推进和扩大&一国两制&成果的实现,这需要对现有制度一定时间的运行和矫正。2017 年香港回归 20 年时实行行政长官普选,过程并不算漫长。只有一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才能合理有序地不断经受政制变换的考验,实现政改目标。以史为鉴才能面向未来,香港市民当下最应该做的,是对比现在与过去,体会回归以来的民主优越感; 同时对比现在与将来,发现并祛除社会中不适应普选的因素。不结合香港实际情况的非理性意见表达,往往容易过犹不及。
  ( 二) 普选并非&直选&
  《基本法》第45 条运用的词汇是&普选&,而非&直选&。普选,即普遍的选举,其作为一个横向概念,指的是参与选举的选民广泛程度和民意覆盖面的大小。《世界人权宣言》第 21 条规定: &&&(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 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显然,普遍和平等是并列关系&&&同等重要却互不包含&&&普选仅包含其中的&普遍&概念,其与&一人一票&的&平等&概念是有区别的②。普选与&直选&则更是有明显差异。与普选刚好相反,直选是一个纵向的概念,其强调的是公民直接给最终的候选人投票,而不需要经过民意代表的一级或多级过程。但是,选举作为政治过程,其必然受制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背景,必须与其他政治要素配比平衡。就连美国这样选举制度运作成熟的国家,也还是适用了选举人团的间接选举制度,这是与美国发达的政党制度( 主要是民主和共和两党制度) 密切相关的。&当年美国创立之时,其制度设计是以建立代议制民主为目标的,但那时美国的创立者心目中并不认为代议制的建立是致力于民主,而是将之视为远离世袭统治传统的一个小心翼翼的步骤。而在其民主政治实践中,参议院的直选也是在宪法制定了近一个半世纪后才实现的。&
  [4]这充分说明,政治制度的设立不是一蹴而就,而是需要时间与智慧的积淀。
  历史地看,新中国建立之初也多使用&普选&的方式组织政权。如 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 12 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1953 年《选举法》第 1 条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这是当时扩大民主的需要,但就纵向而言,并未出现直接选举的字眼。而后,选举法经过多次修改,现今实行的是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地级以上间接选举的办法,至于行政首长则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产生。在&一国两制&的大背景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当然可以采取特别的不同于内地的选举方式; 但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当然要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选举制度的发展不能偏离国家的大方向。
  在港英政府时期,港人能够普遍参与到政府组织中也做不到( 能够进入的只是极少数&精英&) ,遑论&一人一票&&直选&港督。作为鲜明对照,中央政府一直持续不断地稳步扩大选举委员会的规模,逐步接近普选的标准,虽然离达到最终普选还有一段距离要走,但&两点确定一条直线&&&&在以大大超越港督时期民主程度的香港特区建立初期的&推选民主&为历史一点,和以选举委员会制度的平稳和扩大发展为标志的&代表民主&为现实一点一起确定的直线方向上,普选民主在不久将来的到来是清晰可见、指日可待的。
  二、依照宪制程序
  ( 一) 普选制度的确立
  结合《基本法》第 45 条和附件一中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达到最终&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的目标,首先要经过产生办法的修改; 而这一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等&三步&。实际情况是,在 2004 年 4 月 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指出&如需&修改的含义,是指&可以进行修改,也可以不进行修改&,这需要行政长官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加以确定&&&相当于在之前的三步中增加了两步,变成了&五步曲&。
  &五步曲&的产生,进一步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了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的主动权。在法制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 2004 年 4 月 26 日和 2007 年 12 月 29 日先后作出决定,没有同意在 2007 年和2012 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但在 2007 年决定中同意了 2017 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的办法,这相当于使 2017 年普选办法终于走完了前两步,2017 年普选正式提上日程。
  当然,最终香港经立法会、行政长官同意的普选办法,还将在最后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再次批准,普选能否最终在 2017 年施行,还需要这最后的关键一步。&五步曲&的确立是行政长官选举程序的准备程序的法治化,对香港和中央都有约束力,保证了普选在法制框架内的有序运行。
  ( 二) 普选制度的运行
  《基本法》确立了行政长官的产生需经过提名、选举、任命的三步选举程序,普选也不例外,在由前 4届( 共 3 任) 行政长官选举中确定的总体框架和积累的总体经验的基础上,依照具体制度的程序运行,也是循序渐进的重要内容。本文依据此三步选举程序,将历届行政长官在提名、选举和任命中的情况依照时间顺序进行统计,以此来分析普选制度运行的基本状况。
  1. 提名通过对历届行政长官提名( 推选、选举) 委员会运作情况的统计分析( 见表 1) ,可以看出,先前的推选委员会、现行的选举委员会,无论名称为何,其都是为了最终的提名委员会做铺垫( 推选委员会和选举委员会其实兼具了提名委员会和选举两项职责) ,有贯穿其中的运作规律。【1】
  首先,比较显而易见的是提名委员会运作的统计规律: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①规定了&推选委员会由四百人组成&及四大界别各 25%的组成比例,同时规定了获得 50 名委员提名即可成为行政长官的正式候选人( 占推选委员会总人数的 1/8) 。2002 年《基本法》意义上的选举委员会第一次开始运作,按照附件一800 人的委员总数组成,提名底线为 100 人,也是 1 /8 的比例。2010 年 8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将每个界别增加为 300 人,选举委员会总人数扩充为1200 人,提名底线为 150 人,仍然为 1 /8。所以不难想象的是,2017 年普选时的提名委员会为达到普选&广泛代表性&的要求,很可能较大幅度扩大委员会规模,但符合 400 的倍数增加和获得 1/8 委员提名的宪制惯例应当会得到继续遵循。另外,从候选人提名人数来讲,前几届的实践中没有超过 3 人。虽然在普选热的情况下,报名参选人数可能会有一定幅度激增,但由于受到 1/8 提名比例的限制,即使没有额外的&出闸&人数要求,能够获得这一数量委员提名从而正式进入选举环节的候选人也不太可能超过5 名②。笔者认为,这已然可以保证选举的平稳有序进行。第二,提名委员会是由一个整体机构提名,而非委员个人提名,更非&真普联&提出的所谓&三轨制&方案③等。乔晓阳在 2013 年 3 月 24 日的讲话中指出,&提名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由它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是一种机构提名。&
  [5]这种机构提名的目的,就是保障推举出能够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的行政长官候选人④。《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一切机关、团体、公民都应当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讨论普选事宜。《基本法》45 条明确规定了行政长官普选必须经过&提名委员会&提名,而不是任何其他的机构。任何企图绕过或削弱提名委员会实质提名权的方案,均违背了普选必经的法律程序。
  第三,提名委员会功能界别的组成可以在四大界别的框架下进行微调。《1984 年代议政制绿皮书》
  对香港四大界别制度描述道: &这个制度的真正好处就是在香港引入更多代议制度的发展规划。它能使香港享有持续性的经济增长和内部稳定,所以一定不能忘记或轻易抛弃。&四大界别的存在,尤其是被香港民众指为中央政策既得利益者的工商界的存在,在香港这一世界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贸易中心是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的。工商界掌握着香港的经济命脉,其直接关系到香港的资本主义制度和香港经济的发展。虽然纵观世界范围内,香港这种职业代表制划分选举界别的方式逐渐式微,但毕竟&未来的人类社会将不复以关于同一血系或居于同一地域为人类结合的根本原因,而将以从事于同一职业为其结合的根本原因&[6]。其在香港还保持有特殊的生命力。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 年《决定》规定提名委员会&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这一&参照&适用&既有约束力,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既要保持选举委员会由四大届别组成的基本要素,又可以在提名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和规模上继续进行讨论,有适当的调整空间&[7]。
  2. 选举上文已提到,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提名和选举两项权力完全被推选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囊括,2017 年普选则把提名权和选举权分离开来,在提名委员会提名出若干名候选人后,交由全港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投票选举,这是行政长官普选的核心意涵。看似经提名后的普选在横向和纵向上都打了少许折扣,但其实达到了中央和香港公民都能接受的最大程度。【2】
  由表 2 可以看出,历届行政长官得票率呈抛物线状趋势,自第 2 届因自动当选得票率为 100% 后,便逐届下降。香港政局也时有变动发生,第 5 届行政长官的选举只能交给香港选民来决定。选举作为普选中最关键也最容易陡生变数的一步,各方控制的办法都不太多,也并没有先例可以遵循,但这毕竟是香港政改的必经之路,需要各方在《基本法》及各项选举制度的框架下严谨运行。
&&& 3. 任命《基本法》规定了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实质任命权,当然,中央并未动用过否决权。针对 2017 年的普选结果,即使并不合中央的意图,笔者认为中央不任命的可能性也不大。任命从形式上看,实际包含了国务院总理发出国务院令①和当选行政长官宣誓就职两步,历届行政长官当选、任命、宣誓就职情况见表 3。【3】
  从表 3 不难看出,除 2005 年补选时比较特殊外,行政长官经选举委员会选举完成的时间,都在换届当年 3 月底之前,宣誓就职日期也正好在当年的 7 月 1 日( 考虑到当年都是特别行政区成立 5 或 10 的倍数年,宣誓就职典礼可以合并到成立庆典之时,以便国家领导人安排行程) 。而任命日期与当选日期的间隔,一般在 3 ~5 天,最多不超过 7 天,这体现了中央对行政长官当选者一定的考虑以及大力的支持和信任。用国务院令的方式任命已成惯例,表明中央政府对香港作为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权。监誓人则既有国家主席也有国务院总理,并无特殊规律,这体现了他们均可作为中央政府的代表,在一定程度上是权力的分享。
  任命这一程序虽然形式上的意义更多,但也是行政长官选举中必不可少的一步。它作为整体程序的重要总结,是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决定权力的实质体现。
  三、契合社会秩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港内民主,使广大香港人民获得更多的民主权利。但根本目的,还是更好地发展香港资本主义经济,保障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促进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因为普选而使香港被搞乱,这不符合香港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香港行政长官普选,必须要在符合社会秩序的情况下进行。而这一秩序主要有两个层面。
  第一,&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两制&从属和派生于&一国&,并统一于&一国&之内[8]。香港特别行政区是直属于中央的地方政府,其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这一纵向分权形态,是蕴于中国单一制国家体系和《基本法》框架之下的。普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香港民主形式,但无法改变香港与中央的关系。无论普选如何进行,选出的行政长官必须是爱国爱港的,这也是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双重负责的应有之义。
  第二,普选制度基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香港特区内的秩序必须得到稳定。香港作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并长期作为中国与西方世界联系的枢纽,国际影响力巨大。中央政府为了香港的持续繁荣稳定,逐步推动香港民主制度进程,付出了巨大的诚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理当充分利用自己的优势,巩固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一些试图超越循序渐进原则的激进主张与做法,并不符合包括香港地区人民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
  2014 年 8 月 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 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明确&从2017 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实行行政长官普选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产生 2 至 3 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9]这是循序渐进原则在国家法律层面的规范性表述。在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2017 年普选过程中,只有认真遵循历史顺序、依照宪制程序、契合社会秩序,才能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推动香港的民主政治改革进程。
  [ 参 考 文 献 ]
  [1]刘曼容. 保障与制约: 英国管治香港的港督制度[J].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 3) .
  [2]余绳武. 20 世纪的香港[M]. 香港: 麒麟书业有限公司,1995: 5.
  [3]金耀基. 中国政治与文化[M]. 香港: 牛津大学出版社,1997: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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