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局和反贪局监察局合并 还是去监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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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权限31居住地湖北 武汉QQ生日1987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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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民的名义确实正是播的时候,再不播以后就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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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就没有了,当年成立时铁相打算让其区分于工简法三方,效仿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运行的
他一不在位后就被划到简茶园统属,现在就一酱油部门
反正全体兜底,要理直气壮,恬不知耻地把国企做大做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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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896406U币31110 UB钱包上限31110 UB体力3560 精华0种子887 筐主题帖子性别男生日1987 年 6 月 23 日在线时间1397 小时最后登录注册时间
hongter 发表于
早就没有了,当年成立时铁相打算让其区分于工简法三方,效仿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运行的
他一不在位后就被 ...
感觉没有司法独立,不能公布官员财产,这些都是搞笑,自欺欺人吧,无非大贪官抓小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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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39827U币53550 UB钱包上限53550 UB体力10542 精华0种子1297 筐主题帖子性别男在线时间2331 小时最后登录注册时间
爱她不懒惰 发表于
感觉没有司法独立,不能公布官员财产,这些都是搞笑,自欺欺人吧,无非大贪官抓小贪官,
不是大抓小的问题,是领导说抓才抓,说不抓就不抓~
而不是依据贪不贪来抓
反正全体兜底,要理直气壮,恬不知耻地把国企做大做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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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ter 发表于
不是大抓小的问题,是领导说抓才抓,说不抓就不抓~
而不是一句贪不贪来抓
那不是更黑了,魏忠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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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她不懒惰 发表于
那不是更黑了,魏忠贤啊
倒车已经不是一两年了~~~还特么踩了油门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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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权限34自我介绍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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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反贪反不完,没信心了,干脆改个名字,省得心塞!
[img] 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新建文件夹 (2)[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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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蹦跳跳的大河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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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车已经不是一两年了~~~还特么踩了油门倒车
dahema 捡到大师的《十大核心竞争力》,获得 43 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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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点小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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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一不在位后就被划到简茶园统属,现在就一酱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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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直言,喷我的都是傻逼。
阅读权限50自我介绍中箭虎&img src=&/myplugin.php?identifier=plu_work&module=work_face&action=notime&workid=43& onload=&thumbImg(this)& alt=&&&&onerror=&javascript:errpic(this)& /&QQ生日1989 年 9 月 11 日
东风不与膝盖便,中了一箭又一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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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961519U币69300 UB钱包上限69300 UB体力7647 精华0种子1521 筐主题帖子性别男生日1989 年 9 月 11 日在线时间3336 小时最后登录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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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权限58QQ生日1982 年 12 月 21 日
还没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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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3616U币4819 UB钱包上限89700 UB体力34137 精华0种子1786 筐主题帖子性别男生日1982 年 12 月 21 日在线时间4759 小时最后登录注册时间
倒车已经不是一两年了~~~还特么踩了油门倒车
星座处女座阅读权限20生日199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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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1251638U币13639 UB钱包上限15600 UB体力20217 精华0种子587 筐主题帖子性别男生日1992 年 8 月 29 日在线时间452 小时最后登录注册时间
倒车已经不是一两年了~~~还特么踩了油门倒车
阅读权限10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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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是纪委扩权罢了
纪委以前是没司法权的
现在把反贪局等检察院的科室合并过来 成立监察委&&实际上是赋予了纪委司法权
以前纪委的笔录是不能当证据移送法院的& &
阅读权限39居住地黑龙江 哈尔滨市自我介绍PLU_哈尔滨同城群QQ生日1980 年 6 月 19 日
PLU_哈尔滨同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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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394901U币26129 UB钱包上限45430 UB体力7802 精华0种子188 筐主题帖子性别男生日1980 年 6 月 19 日在线时间4269 小时最后登录注册时间
..............
lilac1880 偷看 PLU_丝丝 洗澡,被 PLU_三炮 当场抓住,之后两人经常结伴一起偷看,奖励 37 UB
开通PLU高清频道的PLU忠实观众
发贴22222,在线2222小时以上的水王佩戴,恶意复制黏贴的帖数可不算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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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察委员会可查硬腐败,还能对付“为官不为”等软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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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媒体:监察委员会可查硬腐败,还能对付“为官不为”等软抵抗)
于无声处听惊雷,昨天夜里,一条消息悄然公布。这是反腐斗争开展几年来,最为重大的一次政治体制改革突破,虽然仅仅是试点期,却迈出了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一步。这条新闻是反腐斗争中的资深网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消息。消息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改革的原则是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从反腐斗争的现状来看,纪委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但是,在现实中,除了纪委以外,政府部门有监察机关,检察系统有反贪局,前者属于系统内部监督且与纪委合署办公,后者则需要根据举报线索才能立案,反腐范围均仅限于行政系统和领导干部层面,范围有限,力量分散。显然,现有的反腐制度,很有必要进行深入改革。反腐斗争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需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来保住胜利果实,真正建立健全“权力笼子”,用制度化的方式,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通过人大授权的方式,整合现有反腐力量,将有效解决上述反腐机构的法理依据、适用范围、监督力量等困境,实现360度无死角的全方位监督。应该看到的是,成立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全面提升了反腐机构的法律地位,更大程度上解决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问题。曾经,政府监察机构与纪委合署办公,但仍未能摆脱内部监督的困境。现在,人大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将获得与同级政府同样的法律地位,均为同级人大授权产生,并由监察委员会对政府进行监督,这样的监督体制就从内而外,实现了体外监督。过去的反腐,主要针对的是“硬腐败”,也就是那些明显触犯法律的贪腐犯罪分子。而今后公职人员所呈现出来的主要是“软腐败”。比如管得严了,办事没油水了,改革触及到自身利益了,往往出现为官不为,或者为官不在点子上为的“软抵抗”。针对这一现象,现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还缺乏有效手段,难以着手。然而,一旦成立了监察委员会,不仅可以查硬腐败,还能对付软腐败。由于层级的提升,执行政策不到位,或者为官不为的懒政现象出现,监察委员会可以采用约谈、督促、处分等各种手段,以提升公共机构的行政效率。还应该看到的是,反腐正在深入进行之中。对于体制内领导干部的腐败,无论是苍蝇也好,还是老虎也罢,已经呈现出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取得了极大的成果。然而,反腐败是一项社会性系统工程。通过人大成立的监察委员会承担国家监察职能,不仅可以面对政府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甚至有权对社会上的腐败文化作斗争。比如商业贿赂、红包文化、婚丧嫁娶、违规而不违法的某些商务运作等等,均可列入打击范围。所以说,中纪委网站讲得很明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从这个意义上讲,怎么估计都不过分。(原标题为《 重大政治改革出台,监察委浮出水面》)
(原标题:媒体:监察委员会可查硬腐败,还能对付“为官不为”等软抵抗)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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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应该怎么办??为何要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
摘自公众号:发布时间: 20:20:25
转载自:我们都是纪检人文一来源:公号刑事正义。 反贪局转隶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仍应有所作为 据央视网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岐山近日到北京、山西、浙江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研。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试点工作作出有关规定后,首先完成检察院反贪等部门的转隶,确保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推动人员融合和工作流程磨合。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相互制衡,实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据此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从检察机关分离,转隶监察委员会已成定局,如此,检察机关将基本丧失职务犯罪侦查权,届时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法警队、检察技术等部门也将受到波及,将只剩下侦查监督、起诉、民事行政、监所执行等业务部门,履行的法律监督权则只剩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反贪局等部门转隶后,检察机关如何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必将成为一大难题。当下中国反腐主体多元化,力量分散、工作重复、衔接不到位、地方领导、缺乏独立性,反腐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将所有反腐资源力量整合成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无疑是最为有效和彻底的改革方案。考虑到犯罪侦查的刑事司法性和改革成本等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何家弘曾撰文认为反贪局不宜并入监察委员会,后来又建议反贪局实行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双重垂直领导,现在看来这两个建议显然均不被高层认可。然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一直被认为是检察机关保证法律监督权有效行使的有力保障,因此反贪局等部门的转隶一直让很多检察人都悲观气馁,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能只做减法,不做加法,在进行监察制度改革将反贪局等部门整合成立监察委员会的同时,也必须围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做一次大改,毕竟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一件极其严肃的事情,因此必须保证其切实有效的实施。日前,《法制日报》头版头条刊发消息“北京检察改革,通过专业化深耕监督主业务”,暗示“深耕监督主业”应该是检察机关后反贪局时代的必由之路。当然,“深耕监督主业”并非只有加强专业化一条路,这应该只是其一,“深耕监督主业”还需要我们的检察人员肯较真、敢碰硬、愿作为,恪尽职守坚决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必须对法律职责的履行监督到位,对发现的违法问题纠正到位,今后到底应该如何多方面、深层次地“深耕监督主业”,丰富监督手段和内容,强化法律监督权落实,将是检察机关不得不面对的课题。然而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就法律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只有检察建议权和提出纠正违法意见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一直饱受诟病,使各项法律监督效能大打折扣,本来职务犯罪侦查权产生的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此种颓势,但是现在没了反贪局到底该怎么办,检察机关应该如何维护法律监督权的威严。因此一方面深耕监督主业,另一方面必须建立保障法律监督权切实履行相关机制。根据王岐山的讲话精神,监察委员会除了要与执法、司法机关有机衔接,还要与执法、司法机关相互制衡,如何制衡,是当前形势下值得制度设计者以及检察机关认真研究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实现逆袭保住尊严的救命稻草。在确保监察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具有全覆盖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前提下,笔者不成熟地建议保留检察机关在必要时经特定程序,对受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并成立惩戒部门可直接对相关人员的贪贿、渎职、失职、违规、违纪以及拒不接受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以及拒绝执行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等行为决定立案侦查或作出惩戒决定,并直接交由监察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执行。此外,还应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对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指挥权,探索对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更有力的法律监督措施,增强权威性等,以此维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实现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法院、监所等国家机关的相互制衡。 文二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文: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湘潭大学 吴健雄
为何要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怎么操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指出:“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并强调“要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监察制度的基本思路,指明了法治框架下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方向。改变监督权配置模式 1、从“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的基本思路看,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一府两院”的权力结构中,监察组织隶属政府,国家监督职能是通过行政权派生的监察权、检察权派生的侦查权来实现的。健全国家监察体系,就要改变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将部分审计、监察、侦查等执法权能从行政权和检察权中分离出来,提升整合为集中统一的国家监督权,在国家层面上拓展和丰富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2、从“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的基本职能看,国家监察体系设计既要体现党的绝对领导,从组织体制上确保国家监察职能在纪委负责的框架下开展;又要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建立国家监察机构,意味着进一步调整现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明确监察机构的国家职能。纪律检查职能属于党内监督,在参与党的领导过程中实施,以保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国家监察职能属于国家监督,在参与国家机器运行中实施,以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廉政勤政。 3、从“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的基本要求看,既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要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 现行的国家监督体制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和组织保证,特别是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得到落实,党的自我监督空前加强。但是,对国家机器和公务员的监督还不尽人意。 4、从“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的基本原理看,确保国家政权的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使命。 无论是党的领导权还是国家政权,都要服从人民的意志,受人民意志的约束。改革我国反腐败机构体制,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就是将党的反腐败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从而支配国家监督权力对国家机器和公务员是否“为人民谋利益”而实施监督。 现实维度考量 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如何克服当下以纪检监察为主导、检察司法为保障的模式弊端,是值得深思的重大问题。 一是监督机构力量分散,惩防不力。 国家监督职能分散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府的预防腐败局、各级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些机构职能重叠、边界不清,难以形成合力,且执行法律不一、执行标准不一,很难形成稳定、规范而高效的配合衔接机制。据不完全统计,年因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腐败行为受党政纪处分者达1012179人,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仅38636人,约占总数的3.82%。 二是监督机构隶属地方和部门,独立性有待加强。 现行反腐体制中,监督权是行政权和检察权派生的权力,国家没有统一集中的监督权。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68名省部级官员犯罪案件看,均与反腐监督缺乏独立性有关。监督机构隶属地方和部门,其功能受到限制,腐败行为的发现机制失灵、防范机制失效、惩治机制乏力,同级监督形同虚设。由此最大的危害是,无法对地方和部门领导进行日常监督,只能寄希望于中央查处,一旦中央监督不到位,极易“养虎遗患”。 三是政府监察功能被遮蔽,非党公务员纪律约束有待加强。 纪检与监察合署办公虽然有助于克服重复、交叉乃至冲突等问题,但也饱受诟病。从揭露和查处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腐败案件看,系统性腐败、区域性腐败、塌方性腐败、家族性腐败,大都起源于对资源分配、行政法规的违反和监控不力。据统计,2015年全国查办的征地拆迁、医药卫生、生态环保、扶贫救灾等民生领域腐败犯罪案件涉案达32132人,其中非党人员占45%,同比上升3.3%,暴露出非党公务员的纪律约束存在空白地带。 四是反腐败刑事司法呈同体监督,司法反腐公信力存在隐性流失。 刑事司法关乎公民资格权、自由权和生命权,现代文明国家均选择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独立主体相互制约的体制。我国实行公、检、法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宪法原则,就是对刑事诉讼领域权力制约的体制设计。但在腐败犯罪刑事司法上,职务犯罪侦查权与审查起诉权同属检察机关,出现侦查与起诉同体格局。这种同体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反腐公信力的隐性流失,与异体监督在效果上也存在极大差异。 五是执纪执法边界不清,存在以纪代法现象。 腐败案件的法定侦查机构是检察机关,但检察机关借助党纪“双规”措施调查取证,以纪检身份进行初查长期以来成为常态。这不仅造成了案件调查的权责不对称,而且淡化了执纪与执法两种截然不同的职责属性,并饱受规避法律诟病。据统计,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审判中作非法证据排除的有68%是“双规”获取的。 统一的国家监督机构 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建议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反贪污贿赂总局共同组建为统一的国家监督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中央纪委书记领导国家监察机构的工作,明确一名中央纪委副书记担任国家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省地(市)县参照中央体制格局设置相应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按照机构设置科学、人员配备合理、装备手段先进的要求构建反腐败国家监察体系,需要在《宪法》中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制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反贪污贿赂法》,以明确国家监察机构的组织体系和职权配置。 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纪委协调的原则。 国家监察体系设计要体现党的绝对领导,从组织体制上确保国家监察职能在纪委监督框架下开展。党中央、中纪委及地方党委、纪委,在国家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设立党组、纪检组,充分发挥党在各级监察机构中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国家监察委员会要依据中央纪委全会的工作部署,统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在突出反腐执法独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的过程中,保障党的反腐败方针、政策落实到腐败治理的各个环节。 二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在我国,人民的主体地位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的。因而,整合组建国家监察机构,应该由人大修改宪法有关条款和制定修改相关法律,体现职权法定、权责相适应、用权受监督的法治精神,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和工作监督。 三要坚持依法治权和依法控权原则。 组建国家反腐败机构体制必须做到既有利于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实现对国家公务人员的全覆盖,又有利于国家反腐败机构的自身监督和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比如监察机关查处腐败犯罪案件,就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腐败违法案件的非刑事处罚,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诉,由法院依法裁判。 四要坚持独立、高效、权威原则。 独立性是指反腐败机构能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部政治压力和不当干预。高效性是指能及时查办腐败案件,做到办案质量高、执法效果好,追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权威性是指反腐败机构能够得到最高政治领导层的推动,要突出党的领导权威、国家法律的权威。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使其成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强化人民民主监督、维护国家政权安全上下贯通的战略支点。 转载自:我们都是纪检人 关 于 我 们 刑事法律圈/ID:zhxsbhw 超三百万人阅读过的文章“开门,我是警察,这时他做了22件事”首发公众号,值得你关注!搜索“zhihaolvshi”微信号,加好友,与【刑事法律圈】创办人 张智勇交流、互动、咨询、投稿。 推荐阅读:1、“开门,我是警察”,这时他做了22件事2、刑辩干货|“一表十七条”掌握排除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非法证据3、[速看 速转]文革时期批斗照片解禁!带你回到那个动荡的年代!4、“站住,我是警察”,你的三八守则(“开门,我是警察,22条”姊妹篇)5、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2016最值得关注的公众号↓↓↓等待您的品鉴↓↓↓刑事法律圈ID:zhxsbhw▲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三百万阅读量并被凤凰卫视《锵锵三人行》全文宣读的文章“开门,我是警察,22条”首发公众号【刑事法律圈】值得你关注。每天为你推送刑事实务原创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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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监察委员会,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
日前,笔者《检察院反贪局的去与留》一文有幸被“法眼观察”微信公众号发布,文中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官方公开消息并不明确,所以“保留检察院反贪局,参照审计机关仍然将监察机关其作为国务院的内设机构,由宪法赋予其特殊的独立行使监察监督权的法律地位,才是当前监察制度改革更可能的一个选项。”然而次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便横空出世,明确提出建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真的要独立在《检察院反贪局的去与留》一文中,笔者曾质疑马怀德等专家的说法,认为整合检察院反贪局、审计机关,成立独立的监察委员会,赋予监察委员会侦查权等说法只是停留在理论研讨层面,现在看来其观点很可能是监察组织和制度创新的蓝本,其很多提法跟当前方案基本吻合,从“监察委员会”的名称上也可见一斑,与其提法一致。方案提出“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这就决定了监察委员会将不同以往,属于政府的内设机构,而是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相同,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即独立于“一府两院”的新型监察机关,“一府两院”模式以后将变成“一府一委两院”的模式。检察院反贪局等反腐力量将被整合方案提出“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虽然笔者仍不建议据此妄断检察院反贪局及相关部门的命运,但这句话却无疑成为检察院反贪局及相关部门将被监察委员会整合的强有力证据,并得到大家的深信不疑,并已经开始讨论自己的去留,并且检察院内部确已进行反贪人员信息统计工作,结合马怀德等专家的说法,这应该是已定的事实,起码是当前监察组织和制度改革努力的方向,试点启动后将会和有关各方就具体整合方案研究和商讨推进,所谓建立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机制应该是类似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起诉之间的衔接,而非以往的案件移送机制。当然最终具体的改革结果还不能确定,而是根据各方面博弈的结果而定,特别是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被整合后,宪法赋予其的法律监督地位如何加以保障应该有配套方案!现有的反腐资源力量有哪些一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即“一府两院”)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的监督权;二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重要复杂案件;三是政府的监察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对违纪行为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分权。四是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协调指导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等工作。五是政府的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纠正相关违纪行为或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六是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犯罪预防。七是各党政企事业单位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单位内部人员进行廉政宣传教育,并对单位内部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上述七项除了第一项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将来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方式之外,其他将可能全成为被整合的对象,其中第二项通过合署办公的形式进行整合,第三项到第六项将被直接整合到监察委员会,而第七项则通过监察委员会向有关单位派驻监察室来整合,这项整合已经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改革落实。检察院反贪局被整合是否违反宪法、法律首先《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所以被整合并不违宪,但是却是绝对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的规定,因为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由《刑事诉讼法》赋予,在《检察院反贪局的去与留》一文中笔者认为根据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改革和反腐要依法进行,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即“不立不破”,那么“不立不破“该怎么破?笔者认为可能就靠“试点”两个字来破,“试点”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试试看,行了再推行,而非正式推行,在全面正式推行前再立法,这并不算违背“不立不破”的原则,类似于现在普遍搞的司法改革试点。检察院侦查权都有哪些家底一是为人周知的检察院反贪局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权;二是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立案侦查权;三是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四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此类案件极为少见)还有需要说明是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由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检察院四项侦查权的去与留笔者认为如果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权被整合,其他侦查权将同时被整合,“集中统一”、“全覆盖”等关键词应该就是最好的诠释,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其实也是腐败行为的一种,应该被集中统一,而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该被全覆盖。那么检察院行使这些侦查权涉及的部门反贪局、反渎职侵权局、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控告申诉部门将撤的撤,或职权缩的缩,无疑是撼动了检察院的半壁江山。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到底该怎么办一直以来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一直被认为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有利保障,将来基本将全被拿走,有人认为这意味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将被严重削弱,其实笔者并不以为然,笔者倒认为这也将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权的契机。我们可以先看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都有哪些。除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廉政履职的法律监督权即职务犯罪预防与侦查权外,还有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刑事执行监督权、检察建议权等,如果说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院的枪杆子,那么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权就是检察院的刀把子,这些年因为检察院握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利器,所以就形成太过仰仗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思想意识,然而职务犯罪侦查权徒有威慑力,它所起到的反腐作用却有限,一个基层检察院在一个辖区平均年办案量只有10件左右。而其他的法律监督权在前些年基本上处于走过场的状态,所谓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传菜员的说法就因于此,并未被很好切实的得以实施,近几年这一情况逐步得以好转。理论上可以通过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威慑力来保障其他法律监督权实施,实则在行使其他各项法律监督权时,职务犯罪侦查权基本没派上用场,被监督部门少有人在检察机关履行上述法律监督权过程中被查处,被监督部门对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各部门的敬畏,基本上也是基于上述各项法律监督权的本身。枪杆子丢了,就应该把刀磨快,丰富其他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强化其他法律监督权的实效,严格履行对各被监督单位法律监督权,严把案件质量关,将是今后检察机关改革的必由之路,到时刑事正义也将得到真正实现,这岂不是人民群治的福祉,国之兴事。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检察机关针对被监督个人的监督权,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权等则是检察院对被监督单位的监督权,将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监察委员会,由其集中行使对个人的全覆盖、更纵深的监察监督,而检察院集中行使对行政机关、监督委员会、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所机关等被监督单位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监督,由对个人和对单位的法律监督,变成专业对被监督单位的法律监督,从而对个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约束。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和监察委员会各自法律监督的专业化水平。此外,笔者还建议进一步探索建立相应的保障法律监督权得以切实履行的机制,如一是赋予检察机关在特殊情况经上级检察机关或本级人大决定启动刑事侦查权的权利,有力保障检察院各项法律监督权的实施,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起诉过程中对监察委员会、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指挥权等,三是丰富加强检察建议权的效力,对发现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建议有权单位处理,并保证落实。因笔者并未充分调研因此不敢再妄加建言,总之诸如此类,以此维护《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到时候当我们的检察官站在公诉席上,或面对行政机关、监督委员会、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监所机关趾高气昂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感谢这场不期而遇的改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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