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问题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细则首次明确六大内容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细则首次明确六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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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高敬、董峻)中国政府网28日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结果运用以及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首次进行了明确、细化和完善。
  据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28日介绍,这一实施细则由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7个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又一重要法规制度,也是我国审计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
  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建立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轮审制度,即审计机关对重点审计对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细则还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同时,审计机关可以对地方党委与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的党委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同步经济责任审计。
  此外,根据细则,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各地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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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造“编得牢、扎得紧、关得住”的制度笼子――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谈经济责任审计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董峻)在28日召开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纪委、中组部、中央编办、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总结了近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就贯彻落实刚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部署。
  经责审计6年,890多名领导干部被降职或免职
  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领导干部22万多人次,其中省部级160多人次、地厅级4600多人次、县处级5万多人次、乡科级17万多人次,查出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有258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890多名领导干部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撤职等其他处分;根据审计建议,有关方面健全完善制度2万多项。
  据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孟建民介绍,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已实现了“离任必审”,任中审计力度逐年加大,建立了5年轮审制度安排;各地国资委对所监管企业基本实现离任审计全覆盖,一些地方还探索了对监管企业副职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央企业普遍建立了子企业和重要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机构编制管理纳入经责审计,推动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目标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确定,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央编办副主任何建中对此表示,这是一项新的制度规范和工作任务,有利于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任务的完成。
  何建中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本届政府内做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经过半年多工作,各省(区、市)按照现有行政编制数和2012年底事业编制数为控制总量的要求,报送了减编控编方案。目前中央编办正在抓紧进行分析、研究和审核。方案经中央编委批准后,将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何建中表示,目前一些地区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超编进人、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这些问题相对在市、县两级和事业单位更突出。开展这项审计工作,对执行机构编制规定和纪律提出了更刚性、更具体的措施和要求,能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增强机构编制的约束力。
  今后经责审计重点:反腐、改革、发展
  中央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廉洁从政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审计内容,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事项。
  刘家义说,尤其是在当前,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目标,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本地实际,落实中央关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项任务要求,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党组书记杨士秋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要加强同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纪律惩戒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积极探索健全干部监督体制、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同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在联系,使公务员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衔接。
  孟建民表示,针对一些屡查屡犯问题,国资委将积极推动长效机制建设,重点是建立适应市场化、国际化要求的薪酬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监督检查。
  为防范权力寻租筑起坚实防火墙――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解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谭谟晓、董峻)中国政府网28日公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这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作了哪些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经济责任审计突破点在哪?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计署党组成员张通对此进行了全面解读。
&&& 审计评价瞄准“经济”和“责任”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领导干部所承担经济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也在发展变化。”张通说,“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要围绕‘经济’、‘责任’四个字。”
&&& 根据实施细则,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 “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重点是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该干什么、干了什么、干的效果如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张通说。
&&& 他表示,审计评价应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以及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 审计评价又该用怎样的方法?细则规定,审计评价可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 审计结果让领导权力“晒在阳光下”
&&& 张通说,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审计作用的发挥和审计目标的实现,是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职能作用和威慑力的最终体现。
&&& 据张通介绍,2008年以来,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领导干部共计22.91万多人,其中党政领导干部22.35万多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0.56万多人。
&&& 审计查出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个人经济问题金额5亿多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2580多人;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共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890多名。
&&& 目前,全国已经建立起包括诫勉谈话、问责和责任追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人事档案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和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公告等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 张通表示,实施细则对各有关方面如何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下一步各级党委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督促落实整改、警示谈话、问责及责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 经济责任审计亟待三大突破
&&& 张通认为,要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防范权力寻租、完善国家治理上的作用,须在审计覆盖面、审计重点、审计深度和力度上有所突破。
&&& 一是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逐步建立任期内轮审制度,对党政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同时,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量大的重点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加强对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加强对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及使用重点资金的领导干部的审计。
&&& 二是要深化审计内容。对党政领导干部,着力关注政府性债务、财政管理、土地管理、资源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情况,政府机构调整和职能转变中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落实以及审批事项的职责履行情况;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安全、重大决策、招标采购、自主创新和内部管理等情况。
&&& 三是要加大审计力度。以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为核心,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等事项。同时要注重对在同一类别或同一行业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过程中的共性问题,或负债、环境、资源、土地等经济运行和管理中的重要审计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发现突出问题,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短评:为权力入笼加把锁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高敬、董峻)28日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等内容,尤其提到要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将为推动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添一把火,为推动权力入笼加把锁。
  根据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就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看看他们在任职期间干了什么、怎么干的、效果如何、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审计密切关注权力运行的轨迹和关键节点,不仅关注权力运行过程,还关注权力运行结果;不仅关注什么该做,还关注什么不该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明确界定每个职能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与权力边界,让社会群众都能摸清“权力家底”。
  推行权力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要努力编织好“制度的笼子”,让党委政府树立起权力边界意识,让权力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和群众进行监督,有效防范“猛虎”出笼。从7月公布的今年中央巡视组首轮巡视反馈汇总情况看,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一把手”违纪违法的案件不仅数量多、危害大,而且呈现上升趋势。权力运行不透明、对“一把手”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实施细则列举了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情形,对领导干部问责的规定更加明确。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次、各类别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全面展开。未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的威慑力,可以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起权力的边界意识,从而避免权力缺位、越位和胡乱作为。
  链接:经责审计6年2580多人被查办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谭谟晓、董峻)记者28日从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了解到,2008年以来,通过经济责任审计,2580多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因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问题,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
  目前,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各级次、各类别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全面展开,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也已常态化、制度化,形成了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轮审制度。
  2008年以来,全国共审计20多万人次。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160多人次、地厅级4600多人次、县处级5万多人次、乡科级17万多人次。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对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责任的890多名领导干部,给予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以及撤职等其他处分。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查出被审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
  审计过程中强化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依法行政和政令畅通。特别是加大对中央宏观调控、经济结构调整、财政、土地、环境保护等政策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了中央决策部署的落实。
  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管理实行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制度。成员单位一般包括纪检监察、组织、编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经济责任审计的规范、计划、实施、结果运用和督查调研等,并形成了各部门“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协调配合机制。
  &&&&&&&&&&&&&&&&&&&&&&&&&&&&&&&&&&&&&&&&&&&&&&&&&&&&&&&&&&&&&&&&&&&&&&&&&&&&&& 来源:新华网如何正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审计署昆明特派办&谢新年
  2011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区别情况作了相应规定,这对审计人员正确判断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存在的违纪问题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经济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两办《规定》仍存在一些地方不够具体、实际工作情况又千差万别等原因,这就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认真分析,深入研究。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只有始终坚持八项原则,严格区分四种责任,才能较为准确地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一、坚持八项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审计法》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两办《规定》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规定,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进行经济责任认定的法律基础,它不因审计与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听取有关单位意见而受到损害,因为最终对违纪问题进行定性、对经济责任进行认定的主体仍然是审计机关。但要防止发生下列两种情况:一是以尊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为借口,盲目接受其参会人员对问题的看法及责任认定意见;二是以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为名,不按两办《规定》听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而完全自行其事。
  (二)法定性原则。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可以说,依法审计是各种类别审计的前提,这其中当然包括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审计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评价、审计定性、审计处理、审计责任界定等方面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离开法律支持而擅作判断。任何情况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将没有政策规定的事项作为问题提出并将其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认定都是不严肃的。如审计机关对某市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通过与本省其它地市的比较,在正式审计结果报告中提出该市存在“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偏低”问题(注:个贷率是个人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偏低意味着闲置)并指出该市市长应当对这一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就不很妥当,因为国家对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至少应当达到什么标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通过与相关地市的对比得出该市比例低的审计结论虽然也可能有一定道理,但在没有国家或当地制定的具体标准作为判断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此承担经济责任就值得研究了,因为它不符合法定性原则。笔者认为,该问题最多只能作为一个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其它需要反映的情况与问题”中反映,以提请省人民政府或者被审计地市人民政府关注即可。
  (三)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根据违纪问题的性质和危害、被审计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认定。为此,必须做到:1.对经济责任认定不因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属区域的不同而有异。如对审计机关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认定从宽反之从严就有失公正性;2.对经济责任认定不因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审计机关是否有利害关系而有别。如对与审计机关有利害关系(如职工子女升学、职工家属就医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认定从轻反之从重即不符合公正性要求;3.对经济责任的认定不因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个人关系疏密而不同。如对与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个人关系较好的被审计领导干部责任认定从无反之从有则与公正性要求相悖;4.对经济责任的认定不因经济责任审计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别。如对党政主要领导责任认定偏宽而对企业主要领导责任认定偏严也与审计的公正性原则相左,等等。
  (四)谨慎性原则。谨慎性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违纪问题作出判断、认定责任时应有的职业要求。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认定必须更加慎重,原因是:1.从审计对象所处的地位看,被审计领导干部身份特殊,角色重要,稍有不慎就会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这就要求审计机关提高质量意识,防范审计风险,充分保证审计质量,做到审计结果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时间的检验;2.从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看,两办《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档案,并提出了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内容,因而被审计领导干部特别关注,更易产生争议;3.从党委、政府与社会关注的程度看,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认真遵守财经纪律、是否依法进行经济决策,上级领导机关很重视,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逐步推行,又为社会公众监督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了一个新平台,社会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较其它项目更为关注,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责任认定问题上也要更为谨慎。
  (五)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运用相同标准以同一尺度认定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统一组织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必须做到:1.注意审计定性原则的一致性。根据审计事实和审计取证材料作出的审计定性是责任认定的基础,统一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最好统一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提出定性意见,以防下级审计机关定性畸轻畸重;2.注意责任认定掌握尺度的一致性。审计人员之间、审计人员与审理人员之间在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是否对某一类违纪问题负有经济责任以及负有何种经济责任常常存在差异,这就需要统一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统一责任划分原则,以防下级审计机关因尺度掌握不一而出现结果迥异的情况;3.注意审计结果对外公告的一致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关注本地区和本单位问题及其自己是否因此而负有经济责任的同时,肯定也会关注其它地区和单位类似问题是否也与其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作了挂钩,这就要求统一组织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保持审计公告的一致性,不能厚此薄彼,实行双重标准。
  (六)关联性原则。关联性原则是指审计发现的问题必须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它要求:1.认真分析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联关系。只有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委托管理、公文批示、参会决策有关的违纪问题,才能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挂钩;2.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联关系。如重要河(湖)的治污工作未实现治污工作目标,政府主要领导是否要承担经济责任呢?笔者认为必须具体具体具体分析。如果该主要领导任职后,采取了很多措施,使该河(湖)水质主要指标较前任有了明显好转,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不能简单认定该主要领导负有经济责任,等等;3.必须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都与主要领导干部有关的错误观念。有人认为,某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被审计发现了问题,被审计领导干部就一定负有经济责任,凡不能确定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问题,就要承担领导责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因为两办《规定》在确定领导责任时,排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后,还有“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限制性表述,换言之,领导干部如果正确履行了职责,即使结果不很理想,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不能认定该领导干部必须承担责任,否则就与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符。
  (七)综合性原则。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必须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违纪问题产生的原因,不能以偏概全,以点否面。这就要求:1.历史、辩证地看待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的经济决策。如某市突发流行性疾病,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疫情何时结束难以预测的情况下,要求财政拨出专款鼓励企业生产疫苗,疫苗生产出来后因疫情控制迅速、疫苗长期无法投入使用而大量报废,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很难认定该被审计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直接责任;2.全面看待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如某县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县长在财政拮据无款可拨、上级救灾专款尚未到达的情况下,决定先以专项资金应急,一段时间后再归还该专项资金,该县长也不应为其从维护民生的角度出发而在特殊时期作了特殊决定而承担经济责任,等等。
  (八)重要性原则。多数情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可能会发现被审计单位很多问题,但并不是每一个问题都一定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挂起勾来,这其中除了两办《规定》有关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的规定中没有涵盖的内容无法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挂勾外,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及与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关系进行疏理,以免发生芝麻般的小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承担经济责任的情况。如某审计机关对某地级市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了该市财政局管理的某项市级专项资金与其它专项资金共同存储、没有按照规定为该项专项资金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各种专项资金并没有发生相互挤占)的问题,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就不能简单认定该市市长必须对此承担领导责任,因为该问题性质较轻,危害基本没有,如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硬性将该问题与该市市长的经济责任挂钩,只会产生负面影响:既让该市市长低看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又不利于该市市长积极推动其所属审计机关开展下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也正因如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时,必须高度审慎并始终遵循重要性原则。
  二、区分四种责任
  (一)正确区分经济责任与其它责任。两办《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需要审计的是“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需要认定的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问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其它责任如党风廉政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则不需涉及,更不需认定。
  (二)正确区分党委责任和行政责任。从经济层面看,党委(党组)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规划(企业生产计划)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行政则负责落实党委(党组)决定的重大经济事项,两者分工不同,其主要领导的职责和责任也有差别。但实际工作中,两者的责任划分有时并不那么泾渭分明。如在对县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县长以县委副书记的身份,参加了县委书记主持的县委常委会议,会议决定超标准建设政府办公楼,县长在会上发表赞成意见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呢?笔者认为,从对县长经济责任审计的角度看,其不应承担经济责任,因为两办《规定》承担经济责任的主体是主要领导即书记,而此次审计的对象是县长。如果一定要说该县长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也只能由上级党委对以县委书记为首的县委领导集体和个人,按照党的组织程序,分别追究责任,而这不在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认定的范畴。对超标建楼问题,审计报告最多只能在其它需要反映的问题中反映而不能认定县长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三)正确区分本级责任与下级责任。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的工作、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经济责任是不同的。以省长经济责任审计为例,如审计发现其辖区内下级甚至下下级政府相关部门违规批建国家限制类项目以及下级甚至下下级政府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致使某一河流发生污染事件,就不能简单认定省长必须承担经济责任。再如,审计机关对某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若发现已完全与集团公司分离、剥离后仅一名总经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人员的三产企业存在违纪问题,该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是否一定要承担经济责任呢?对这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最好慎重对待而不轻易挂钩。
  (四)正确区分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任何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工作都有连续性,前任领导已经作出决策的事项,现任领导在没有深入调研时一般不会轻易改变,一些地区、一些特大型企业集团主要领导有时对前任领导作出的决策因下级人员未予报告甚至还毫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地区(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呢?显然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在国家没有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作出更为明确、更为细化的规定的情况下,按照谨慎原则进行处理是较为稳妥的,如只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反映问题而不作责任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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