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产品的设计发展经营中有哪些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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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泽西州:
俄克拉荷马州:
关键问题:1. 举证
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刑事:无罪推定
2. 私了(民法的最高境界)
法律与服务: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顾客意识:规则1:顾客总是对的
规则2:如果顾客错了,请参照规则1
(二)行政法规(规章):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28条:关于旅行社设立
“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必要的导游”——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日前,旅行社应当具备《旅行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第37条:导游证的取得
旅行社合同或行业组织注册
第39条:领队证的取得
领队证申领(有导游证的),2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历劳动合同。
第35条:购物自费项目
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上海旅游局规定:1. 此商店当地人也可进去购物;2. 商品价格必须不明显高于其他正常商店;3. 旅行社、领队导游不得从此商店游客的消费金额中牟利。 国家旅游局第35条:理解和执行不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
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 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 旅游者不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另行收取费用;
不合理低价:1. 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价格
2. 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
3. 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的
诱骗旅游者: 虚假宣传或隐瞒1. 旅游行程 2. 其他购物场所及商品 3.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情况
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制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时没有对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合理行程安排
第57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该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罚款2万元——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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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旅行社管理作者:徐东文出版社: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9年08月ISBN: 9开本: 16开定价: 22.00 元
内容简介/旅行社管理
《旅行社管理(第2版)》在保留第一版的知识体系和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力图体现修订后教材的新颖性,根据近年来旅行社行业出现的变化,对原有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在去除了一些不符合时代要求的内容的同时,增加了一些介绍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和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内容,以便能够反映出现代旅游业发展的新要求。
文摘/旅行社管理
版权页:插图:一、旅行社经营风险的类别(一)市场风险对于旅行社来说,市场的不确定性是旅行社面临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因为旅游消费本身是一种弹性较大的消费,而相对于某一旅行社或某一目的地的旅行社群体来说,其市场的变化受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以及自然等众多因素的影响。由于市场存在不稳定性,旅行社根据对市场的调研和预期所设计出来的产品可能不符合市场的实际需求,产品无人问津,导致产品滞销,并由此造成旅行社在产品开发和促销方面的损失较大。因此,旅行社在这一阶段所面临的主要是市场风险。(二)责任风险旅行社产品的综合性决定了旅行社的业务经营活动涉及许多部门和企业,旅行社与这些部门和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着契约关系,旅行社与这些部门和企业之间契约的履行情况将直接决定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契约履行情况。因此,包括违约责任风险和赔偿责任风险在内的责任风险是旅行社在售后阶段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例如:旅游者在旅行中入住的酒店没达到契约规定的标准,由此产生纠纷,需要旅行社进行赔偿。(三)人身及财产风险旅行社拥有交通工具、房产、其他经营设施等许多资产,而这些财产都有可能因某种原因而受到损失,这就构成了旅行社可能面临的财产风险。同时,旅游活动具有较大的时间、空间跨度,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会接触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会遇到各种问题。由于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旅行社工作人员和旅游者的失误,都可能使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同时,旅行社员工也有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具有不确定性的因素就构成了旅行社经营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风险。
作者简介/旅行社管理
朴松爱,女,吉林龙井人;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6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系。·199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商业经济专业硕士学位。·2006年获韩国东亚大学国际观光专业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旅行社经营管理、导游学、会展管理、休闲学等领域。近年来,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译着2部,参加课题5项。昊鸣岐,女,辽宁大连人,大连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1987年毕业于大连外国语学院英语系。·2004年获东北财经大学旅游管理硕士学位。研究领域为旅行社管理、旅行社产品开发和导游基础理论,从事旅游专业英语教学工作。主编和参与编写编译4部教材和译作,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和参与辽宁省和大连市的课题5项。
序言/旅行社管理
旅行社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之一。中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外旅行社业的竞争日益加剧。国外旅行社的进入,以及网络化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使旅行业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一方面使旅行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会,旅行社的业务变得多样化;另一方面,学术界对旅行社业的研究有了更广泛的空间和视野,同时,对于旅游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来说,有了更丰富和多变的学习内容。本书是为旅游管理本科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生提供一本内容较新的教材,同时本书也适合广大的旅行社管理者及从业人员阅读参考。本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培养学生掌握基础理论的同时,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二是在每章开篇部分,为学生提供了学习目的、学习重点、学习难点、主要内容等条目,便于学生学习和理解;三是提供一些真实案例,让学生通过案例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本书的主编及参编人员大都具有旅行社经营管理的从业经验,又长期从事高校旅游管理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使得本书充分体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编写工作的具体分工是:方增福编写了第1章、第9章,夏传辉编写了第2章,郑祥编写了第3章,许明杰编写了第4章,姜芹春编写了第5章,马谊妮编写了第6章,方增福、吴晓颖编写了第7章,叶宏编写了第8章,郭晓宇编写了第8章的“案例分析”,赵希勇编写了第10章、第11章,李海蓉编写了第12章。方增福提出编写提纲并组织教师编写,对所有章节进行修改或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完成全部书稿的统稿和定稿工作。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作者参考了许多前辈和同行的研究成果,并在参考文献中——列出;参考了笔者在北京大学旅游研究与规划中心访学时参与编写的《旅游业危机管理》一书中的部分内容,因为此书尚未出版,在此特别说明,并借此感谢我的导师吴必虎先生以及中心的各位学友。许多旅行社的朋友对作者的科研及教材的编写工作给予了很大帮助,这里尤其要感谢的是作者曾担任其总经理的云南省玉溪红塔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现任总经理林林以及公司的各位同仁。另外,玉溪师范学院旅游与经济管理系的同仁和编者们对我有很大支持和帮助,我深表谢意。我的学生苏志芬和施金娇在本书的资料搜集及校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此一并致谢。最后,感谢我的妻子和女儿,没有她们的理解和支持,我无法完成本书的编写。由于作者才疏学浅,本书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恳请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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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答题简述旅行社风险的类型。
(一)市场风险
(二)采购合同风险
(三)坏账风险
(四)投资风险
(五)汇率风险
(六)事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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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答题 (一)旅游市场需求调查(二)旅游者消费行为调查(三)旅行社产品调查(四)产品价格调查(五)销......2
A.旅行社竞争战略
B.旅行社发展战略
C.旅行社稳定战略
D.旅行社紧缩战略
A.大中院校密集的地方
B.交通岗密集的地方
C.人口密集的地方
D.商务饭店内或附近地区
A.严格录用程序
B.召开导游员例会
C.加大培训力度
D.加强信息沟通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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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与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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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旅行社经营风险识别与防控
官方公共微信一、旅行社在旅游行业的作用与性质
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的经纪人和代理商。把旅游的六大要素吃、住、行、游、购、娱串成一个完整的产品向旅游者销售。其作用在旅游者与旅游企业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旅行社一方面向旅游者提供直接的服务,如:宣传、咨询、销售旅游产品;另一方面为旅游者代订旅游六大要素的产品服务,以及其他的中介、委托服务,如:代办签证,代办保险等。旅行社在行业中定位就表明其为风险行业。
二、旅行社的危机及风险形式
1.旅行社的危机
旅行社危机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出现市场份额萎缩、客源流失、服务质量下降、财务亏损、人才散失等等。这些危机的突出,表现为旅行社抗风险能力的强弱,也就体现了旅行社的管理能力的强弱。
2.旅行社的风险
(1)合同风险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为第一合同关系;旅行社与相关的服务协作单位,如旅游汽车公司、酒店、餐厅,景点等签订合作协议为第二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够向对方主张权利,承担义务。既然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必须对签约旅游者负责,旅行社不能直接以该服务是交通部门、饭店提供,而把责任推给相关单位,要求旅游者直接向他们提出赔偿要求。所以,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就意味着旅游者必须为旅游合同所列出的全部旅游服务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对相关服务单位的制约又是微乎其微。从这个意义上讲,旅行社与旅游者一经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自身难以有效解决的矛盾已存在,旅行社所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风险就永远存在。
(2)债务风险
拖欠团款问题是旅行社行业长期存在的一大顽症。旅行社的盈利靠服务费和代理费收入,但在这个日益竞争的市场里,“零团费”、“负团费”让旅行社不得不押款进行资金周转。特别是以地接为主营业务的旅行社,都不同程度地被组团社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拖欠团款,从而产生债务风险。
(3)安全风险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这是旅游从业人员再熟悉不过的忠告。旅游安全,包括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旅游者的旅游过程中,不论责任在谁,只要发生了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纠纷就难以避免。在所有的旅游纠纷中,旅游安全纠纷对旅行社的损害往往是最大的,高额的赔付使旅行社不堪重负而导致破产。昆明一家旅行社由于一次交通意外事故,法院要求其赔付200多万元,此旅行社因无力赔偿致使企业歇业。
三、旅行社风险防范的原则
1.全员危机教育
特别是旅行社高层管理者要增强危机意识和抗风险能力,并将危机意识传导每一个员工的心理。
2.建立危机风险预警系统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经营状况和旅行社现状的分析,增加快速反应能力,制定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解决各种突发事件。
3.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旅行社内部管理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各种法律关系主体和责任条款,并落实到位。
四、处理策略
1.如何防范旅行社债务风险的拖欠款问题
旅行社在长期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有约定俗成的操作模式。比如通过双方往来传真对团队的确认。案例:2004年广东某旅行社(甲方)给昆明某旅行社(乙方)发了几十个团,双方都是往来传真确认,每月甲方按传真约定给乙方做团人的个人储蓄卡上打钱。双方开始合作一直没问题,但从“十一黄金周”到年底,甲方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乙方考虑到以前一直合作不错,也就没有拒绝接团。可到年底催款时,甲方已欠乙方几十万元的团款,到法院起诉,乙方败诉,此笔欠款成为死账。原因有三:一是双方业务往来全是传真;二是往来确认的签字没有公章;三是双方往来的团款全部走私人账户。
这个案例说明了仅仅有往来传真在业务合作中是不够的,特别是在没有公章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能证明双方业务合作的事实,欠款是很难依法追偿的。组团地接的合作协议中最重要的条款不是团队如何地接,团款如何结算,违约金如何计算等问题,而是对双方合作的履约方式和履约代表人的确定和争议管辖的约定。
(1)履约方式的确定:即把传真作为双方团队确认的主要依据之一,合同中应该有类似这样的表述:“本协议为双方业务使用中的原则性约定,具体团队接待单团单议,双方关于团队接待的往来确认传真和结算传真与协议用样具有法律效力。”
(2)履约代表人的确定:即把对方旅行社负责和地接社衔接的相关人员的姓名列明。因为旅行社有时在需要团队确认时无法盖到公章,或组团社故意不加盖公章,但又必须要确认。这时,履约代表人的签字就相当于盖公章。这样约定就可以避免有些没有盖章的传真难于认定了。
(3)如果和地接社合作的是个某个旅行社的分部或承包部门,一定要在这份合作协议中见到旅行社的公章或财务章,合同章同时出现,这样可以避免一旦引起非法取得的承包部门的印章进行传真确认的无效性了。
(4)最好将该合作协议的争议诉讼管辖约定到地接社所在地,一旦产生债务纠纷,可以方便法院审理,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合同中如果对方坚决不同意约定由地接社所在地管辖,也可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或者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5)付款的问题,如果合作双方的款项往来都走公司帐户那没问题,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很多的旅行社之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往来的款项走私人的储蓄卡,这个时候,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确定地接社接受团款一个或几个的储蓄卡的卡号,开户者等相关信息。这一约定看起来对组团社更有利一些,或者说对组团社更公平一些。其实这种做法也可以为欠款诉讼中相关问题的举证带来便利。
2.如何防范旅游安全风险
从目前的情况看,旅游安全风险防范的方式只能采取购买旅游保险。旅行社的保险有两种:旅行社责任险和旅客旅游意外保险。可有效地防范和转嫁旅游者的旅游风险。但大多数旅行社的管理人员对与这两类保险,认识不清、理解不透彻,认为只要购买国家旅游局强制要求的旅行社责任险就可,这种认识不够准确,下文就这两个险种作一阐述。
五、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的区别
旅行社责任保险与旅游意外保险都是旅游保险的险种,二者都是保障在发生旅游事故时,旅游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并且分担旅行社风险的制度。但二者在很多方面又存在着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
1.保险标的不同;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
3.保险来源、投保方式不同;
4.保险期限、索赔时效不同;
5.赔偿依据,赔付额度不同。
据初步统计,目前实际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从数量上看,绝大部分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和旅行社的责任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但从合同关系和损害程度上看,旅行社的责任,就需要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认定,事后赔付。旅行社先期所垫付的款项就可能无从追偿,旅行社责任保险在这个时候并不能发挥作用。而旅游意外险赔付主体是游客本人,一旦发生事故,赔付可以立即到位。旅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必须购买两险,特别是组团社要购买双保险。在昆明大多数的旅行社还购买了旅游地接保险,这样不论旅游者发生了责任事故,还是意外事故,或者是第三人责任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旅行社都可以让保险公司代为支付赔偿,较为彻底地摆脱了旅游保险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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