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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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征收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
原标题:规范征收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房屋征收类行政案件逐渐增多。在此类案件中,安置补偿面积和安置补偿标准成了双方争执焦点。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未经登记的建筑普遍存在,在老百姓的认知里,未经登记建筑等同于合法建筑,理应纳入安置补偿面积计算,并按照安置补偿标准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未经登记建筑的征收行为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若未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吴美娜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案。日,思明区政府发布“厦思政【号”《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拟征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占地面积约1.81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吴美娜的房产亦在此征收范围内,但该房产未经权属登记。吴美娜认为,思明区政府将其被征收房产面积登记为43.666平方米没有依据。双方在未登记建筑是否应纳入安置补偿面积并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问题上存在分歧。吴美娜认为,思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程序、内容均不合法,遂提起诉讼。厦门中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条款所涉及的“认定”问题,厦门市辖区政府尚未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致使各区政府征收工作无章可循,各行其是,因此引发了该类行政纠纷。针对以上问题,厦门中院在案件审结后向厦门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规范征收行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厦中法建〔2014〕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娜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中,发现本辖区政府均未制定有关国有土地上权属未登记的建筑于征收时应如何认定的相关文件,致征收工作无章可循,各行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权属未登记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为此建议,应依以上规定尽快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就具体认定部门、认定的程序、认定后是否处理及其如何处理、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等作出规定,以规范征收行为,提高效力,减少纠纷,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一四年九月
厦门市人民政府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认识到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履行的程序,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对房屋征收行为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作用。遂针对建议书中提出的的问题,召集国土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为提高相关文件的质量,厦门市政府多次与厦门中院沟通联系,咨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审判中遇到和发现的问题,经过再三修改和论证,最终出台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该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的范围和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尺度,减少了未登记建筑性质争议,同时规范了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辖区内各区政府应组织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和处理,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因为信息不沟通产生的相互推诿情况,有利于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这一规定使厦门市辖区政府在以后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有章可循,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声明: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的信息,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东方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9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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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征收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
日 08:05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规范征收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房屋征收类行政案件逐渐增多。在此类案件中,安置补偿面积和安置补偿标准成了双方争执焦点。由于各种原因,在我国未经登记的建筑普遍存在,在老百姓的认知里,未经登记建筑等同于合法建筑,理应纳入安置补偿面积计算,并按照安置补偿标准得到相应的补偿。而未经登记建筑的征收行为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若未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性事件,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吴美娜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案。日,思明区政府发布“厦思政【号”《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拟征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开元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占地面积约1.81万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吴美娜的房产亦在此征收范围内,但该房产未经权属登记。吴美娜认为,思明区政府将其被征收房产面积登记为43.666平方米没有依据。双方在未登记建筑是否应纳入安置补偿面积并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偿问题上存在分歧。吴美娜认为,思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程序、内容均不合法,遂提起诉讼。厦门中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该条款所涉及的“认定”问题,厦门市辖区政府尚未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致使各区政府征收工作无章可循,各行其是,因此引发了该类行政纠纷。针对以上问题,厦门中院在案件审结后向厦门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规范征收行为。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厦中法建〔2014〕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娜诉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中,发现本辖区政府均未制定有关国有土地上权属未登记的建筑于征收时应如何认定的相关文件,致征收工作无章可循,各行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权属未登记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为此建议,应依以上规定尽快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办法,就具体认定部门、认定的程序、认定后是否处理及其如何处理、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等作出规定,以规范征收行为,提高效力,减少纠纷,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二○一四年九月
厦门市人民政府收到该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认识到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该履行的程序,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对房屋征收行为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关键作用。遂针对建议书中提出的的问题,召集国土房产局等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为提高相关文件的质量,厦门市政府多次与厦门中院沟通联系,咨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案件审判中遇到和发现的问题,经过再三修改和论证,最终出台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该办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可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安置的范围和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尺度,减少了未登记建筑性质争议,同时规范了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的认定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辖区内各区政府应组织国土房产、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和处理,避免了不同部门之间因为信息不沟通产生的相互推诿情况,有利于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这一规定使厦门市辖区政府在以后的房屋征收过程中有章可循,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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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962007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2014年度工作总结及2015年度工作思路
来源: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作者:龙湾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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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是我区加快建设&两美&龙湾的重要之年,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的原则,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规范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各项规程,积极服务龙湾经济发展大局,全办上下齐心协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14年工作总结
  (一)紧扣任务抓重点,全力推进征收安置
  1. 启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5个,拟征收28户,面积3.03万平方米。具体为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8户,0.44万平方米;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4户,0.57万平方米;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1户,0.56万平方米;温州市环山北路龙湾段道路工程(一期)9户,0.96万平方米;龙湾城市中心区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6户,0.5万平方米。目前,温州市瓯江路东延道路工程上报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完成协议签订6户,面积0.36万平方米;洞头至鹿城公路龙湾永中至海城段工程上报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全面完成协议签订;温州永强垃圾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工程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完成协议签订;温州市环山北路龙湾段道路工程(一期)完成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龙湾城市中心区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完成方案起草。
  2.启动征地房屋补偿项目6个,拟补偿房屋531户,面积17.05万平方米。具体为状元街道状元桥村(周宅)征地房屋补偿项目5户,0.19万平方米;蒲州街道下埠村征地房屋补偿项目73户,2.4万平方米;瑶溪街道龙东村(原温州扶贫开发区5号地块)征地房屋补偿项目2户,0.12万平方米;温州市环山北路龙湾段道路工程(一期)征地房屋补偿项目54户,1.24万平方米;龙湾城市中心区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征地房屋补偿项目65户,2.1万平方米;温州奥体中心主体育场及温州体育运动学校永中校区工程征地房屋补偿项目332户,面积11万平方米。目前,状元街道状元桥村(周宅)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在修改公告发布时完成了协议签订工作;蒲州街道下埠村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完成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完成协议签订70户;瑶溪街道龙东村(原温州扶贫开发区5号地块)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完成方案征求意见;温州市环山北路龙湾段道路工程(一期)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完成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龙湾城市中心区温州大道东延(77省道-龙江路)工程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完成方案起草工作;温州奥体中心主体育场及温州体育运动学校永中校区工程征地房屋补偿项目完成发布征地房屋补偿范围通告与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内房屋调查通告。同时着手市域铁路龙湾段海滨、永中、永兴、状元、瑶溪5个区块方案的起草工作,目前已上报区政府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并已完成协议签订259户。
  3.编制安置提速方案,加大安置房建设进度督查,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后续保障到位,今年确定编制认购方案5个,认购300套,交钥匙50套。全年安排建设项目25个,投资额年度计划18.32亿元,其中重点工程5.57亿元,村房两改项目12.75亿元。截止10月底完成重点工程5.64亿元,完成率101.2%,村房两改完成6.31亿元,完成率49.52%。不断跟进安置房建设进度,在部门网站适时更新安置房建设进度情况,做到安置房建设公开透明。协助蒲州街道办事处完成温州大道蒲州段上江村拆迁安置房摸文认购工作,审核摸文认购方案,认购14户。
  (二)积极创新抓政策,全力护航征收工作
  1.经过几年房屋征收政策的摸索,我办结合全区实际,牢牢把握&政府可承受、农民可接受、发展可持续&的三可原则,制定出台一系列符合上级要求、切合本区实际、贴近群众意愿、更有利于征收工作具体操作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今年,《龙湾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实施细则》、《龙湾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的出台,使工业用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有政策可依据,填补政策空白。根据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政策制定出台《龙湾区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机构确定操作规程(试行)》、《征地房屋补偿文书格式(试行)》、《征地房屋补偿相关表式(试行)》、《征地房屋补偿协议书文本(试行)》等一系列征地房屋补偿配套文件。
  同时针对工作实际中遇到的难点和重点,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如因房屋未登记工作存在瑕疵而制定出台《龙湾区未登记房屋认定文书格式(试行)》;因土地权证注销登记程序不明出台《龙湾区被征收房屋土地权证注销登记操作规程试行》;因浙江省条例对评估方面的修改出台《关于印发加强全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和评估报告送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此外,还与区档案局共同印发《加强全区征收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档案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到有政策可依据、有政策可操作,使整个征收补偿工作程序细化、精化,让大家知道&做什么&、&怎么做&,依法有效地推进项目的组织实施,将&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的工作理念具体化。
  在全市拆迁安置严峻的的情况下,草拟《龙湾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草案)、《2014年龙湾区&安置提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草案)、《龙湾区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文件进行讨论修改。
  2.我办严格执行来信来访登记接待制度。今年,区政府转发来信处理1次,网络咨询2份,来访人数20余人次,回复率100%。在7个征收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来访电话咨询4例,书面意见6份。意见主要集中在补偿价格和补偿程序。对于来访者,我办热情接待,对其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记录,能及时答复和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在事后梳理总结,通过部门讨论会、区政府会议等形式征求各方建议意见,并将有关合理意见在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修改中补充完善,及时予以公布。
  3.根据全区深化&项目清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狠抓政策处理工作,分期推进该项工作。年初,我办跟踪征收补偿决定情况,与罗东南街剩余被征收户主继续协商签订协议,7月份完成4户被征收户的协议签订工作。善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一工作程序,松动被征收户心理设防,形成征收压力,时时跟进汤家桥汤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5户的思想动态,整理补偿决定材料,上报区政府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8月份整理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6户征收补偿决定材料,将其中5户上报区政府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4.今年全区克难攻坚,实现司法突破,对东林村旧村改造范围中最后2户申请强制执行。我办积极配合,整理前期裁决材料、联系法院对接强制执行相关事宜、修改强制执行方案,在司法强拆现场安抚被拆迁人员情绪,为国有土地上进行司法强制执行打响第一炮。另外,汤家桥汤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自4月份起收集整理强制执行材料,7月份催告陈建忠、黄瑞杰、黄忠克、周美芬4户履行征收补偿规定的搬迁义务,9月份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搬迁申请,市中院于10月30日裁定予以执行。
  (三)敢于担当抓路线,全力开展教育实践
  我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自3月4日正式启动以来,全办上下思想重视、精心组织、从紧安排,严格按照区委精神和区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加以落实,在第十一督导组的精心指导下,充分结合工作实际,既做好规定动作,又突出自身特色,使整个教育实践活动进展比较顺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认真制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以汪德雄副主任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并开设网站专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37条。同时,充分结合&三联四推五提升&专项活动,积极走访结对的永兴街道沙园村,认真了解村委会运作情况、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红色细胞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走访51次,结对帮扶21名对象,整理群众反映问题6条,并全部予以解决。另外,积极配合区委区府驻企服务员工作安排,充分调研,结对联系24家企业,走访48次,反映的6个问题均得到解决,尽己所能帮助基层、群众和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活动期间,组织全办各科室对制度规程、房屋征收工作、内部管理进行梳理评估,废止1项,新建11项,后期整改落实13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8项。我办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为基础,推动房屋征收工作全面开展,以活动的成效展现征管办&依法征收、阳光征收、和谐征收&的工作原则,凝聚服务龙湾赶超发展的强大合力。
  (四)强化宣传抓培训,全力建设征收队伍
  今年全面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更新征管办网站页面,形成严格的信息收集、整理、分类和报送工作模式,确保重要信息当日报送,信息报送及时、准确,业务数据全面详实,为上级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网站访问量突破12万人次,位居龙湾子站首位,全年政府信息公开238条,部门网站信息录入616条,信息量位居龙湾子站第二,将阳光征收落到实处。
  同时,我办不断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先后编印《政策汇编(2014)》和《工作手册》2000余本,为全区从事房屋征收工作提供翔实政策依据,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评估机构和实施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参加人员220余人,核发上岗证214个,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提供指导。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城中村改造工程推进力度有待加强。由于实施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个别人员业务能力亟待提高;再加之面对城中村改造的繁重任务,实施单位还未找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导致城中村改造工作推进速度缓慢。例如奥体中心(朱垟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对房屋补偿政策不支持,推进难度大。我办将着重加强实施单位的指导工作,力求多方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2.安置房建设速度还须提升,随着这几年我区大开发、大建设的大力度征收项目推进,安置问题将是今年以及今后三年征收工作的重点,个别安置房建设项目存在资金等各种阻碍安置提速的困难,希望尽早解决,以便化解安置矛盾。
  三、2015年度工作思路
  1.进一步宣传政策,落实举措,做到&依法征收&。继续通过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手段,积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让广大民众充分了解并积极参与到房屋征收和城市建设工作中来,扩大知晓率,确保征收工作政策透明、程序公开,执行过程依法、依规,结果公平、公正。
  2.进一步严肃纪律,狠抓队伍,做到&阳光征收&。继续抓好干部职工的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不断提升征收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政策执行能力,注重培养业务水平精准、工作方法得当、善于用群众的语言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工作人员,打造一支让领导放心、让群众信任的征收队伍。
  3.进一步加快建设,如期安置,做到&和谐征收&。将在外过渡的2700余户的安置工作作为我区房屋征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快安置项目建设进度,在保障安置房建设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计划监督建设情况,确保安置房如期施工,按时交付,以体现我区以人为本,和谐征收的理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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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热门信息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补偿行为,保证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现就我市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充分认识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的重要性,按照&依法操作、阳光运作,重点突破、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法制与人本并重,实行房屋征收(拆迁)政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合法、合理、合情,探索完善多元化补偿安置办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失地不失利,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失居,失地不失医,失地不失教&;建立责任追究制和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力量整合和监督检查;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全面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坚决防范和杜绝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二、完善房屋征收(拆迁)管理机制
  1.建立统一领导与协调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靖江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开发区、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法制办、发改委、住建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城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科学合理确定全市房屋征收(拆迁)规模和年度计划,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住建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由开发区、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负责实施。实施主体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配备与征收(拆迁)工作相当的人员力量,做到责任包干、进度包干、信访包干。市住建局除做好市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外,须对各属地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加强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公司和房屋评估机构的行业管理,以及房屋征收(拆迁)从业人员的考核培训等。
  三、依法规范房屋征收(拆迁)行为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依法有序进行。各实施主体、实施公司和从业人员要强化法制意识,切实履行依法征拆、综合保障、确保稳定等职责。
  1.严格执行项目前期审批制度。市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统筹安排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年度项目计划。开发区、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每年11月底前,根据自身需要,在做好前期调查摸底、补偿安置方案论证、群众意见征集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将拟实施的下一年度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凡未经审批同意,纳入年度计划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一律不得启动,不得对外发布征收决定(拆迁相关公告)。项目审批时,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和旧城改造项目,对征收(拆迁)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房未落实的一律不予批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造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严格执行规范操作流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依法履行申请、调查登记、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公告、征求意见、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合理合法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对旧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如多数被征收人不认同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同时,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补偿方式、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的自主选择和自由意愿。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要确保被拆迁人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认真履行拆迁方案批准、公告、听证及依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裁决等程序,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收(拆迁)服务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公开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按要求由被征收(拆迁)人协商选定,并报市住建局备案;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实施主体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3.严格执行征收(拆迁)和补偿政策。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应严格按照征拆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不得超越政策文件规定擅自抬高或压低补偿标准。要合理控制房屋征拆成本,杜绝乱开政策口子、&协议外补偿&等不规范行为。对现行补偿安置政策未能涵盖的具体问题,实行集体会办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超出政策给予被征收人(拆迁人)补偿和安置,避免因政策执行的不平衡而挫伤被征收人(拆迁人)的积极性,影响房屋征收及拆迁政策的公信力。
  4.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全过程公开房屋征收(拆迁)情况,通过在房屋征收(拆迁)现场办公区域设置公示栏、向被征收(拆迁)人发放相关手册等方式,及时公布房屋征收(拆迁)政策、征收(拆迁)范围、征拆决定、补偿方案、补偿补助标准依据、安置房源信息、征拆工作流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实行阳光操作,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房屋征收(拆迁)现场应设立投诉信箱,公开投诉电话,对于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投诉及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必须公开,并建立记录档案。市政府成立由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征收(拆迁)监督小组,对调查登记结果、初评结果、安置结果进行现场抽样复核。
  5.严格执行工作全程留痕制度。项目实施前,所有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内外都要进行摄像或拍照,所形成的影像资料、各项调查数据、补偿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补偿安置协议书、评估报告、补偿安置结果、集体会办意见等资料,按照&一户一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征收(拆迁)档案管理的要求,完善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征收(拆迁)档案收集完整、保管安全和有效利用。
  6.严格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启动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善房屋征收(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尤其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制定好处理预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建立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对征拆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调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力争从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问题,化解矛盾。对突击装修、违规乱搭乱建、煽动阻扰正常施工等违法行为,要迅速、坚决地予以打击。对可能存在协商难度的被征收(拆迁)户要有预案、有方法,尽最大可能去做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对拒不执行有关征拆决定的,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个别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予迁就,对极少数聚众闹事或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征收(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四、规范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和补偿资金监管
  所有房屋征收(拆迁)项目,在作出征收决定或上报审批前,必须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和挪用。由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征收(拆迁)项目账户跟踪检查,专项督查房屋征收(拆迁)补偿资金落实、支付情况,确保征收(拆迁)补偿款及时发放给被征收(拆迁)人。资金拨付应实行&银行打卡、直接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各实施主体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主动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调产安置的,应公布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各档面积的套型和数量,根据协议可安置面积申报套型,严格把握申报资格和抽签资格等,避免纠纷。进行抽签时,要先将抽签规定、抽签时间及地点等要素公开化,并引入公证机制,确保安置房抽签公正、公平、公开。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可自行组建物业公司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收取安置小区物业服务费。
  五、加强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管理
  加强对房屋征收(拆迁)人员的教育培训与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要机制。所有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持证上岗。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佩戴项目上岗证,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深入细致宣传政策法规,合理合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要做到言行文明,依法办事,不得采取威胁、恐吓、欺骗等行为实施征收(拆迁),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或利用上门骚扰、破坏门窗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搬迁,杜绝故意毁坏房屋、财产和实施暴力拆迁等违法行为。市住建局要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从业人员在征收(拆迁)工作中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其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或采用辱骂、威胁、恐吓等方式征收(拆迁),给当事人造成伤害的,注销其从业资格。同时,要在征收(拆迁)现场设立举报箱,并公布受理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的监督。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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