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孕暂调离护理人员岗位职责岗位可以降护龄工资吗

&&&&&&&&&&&&&&&孕期能调换岗位吗,孕期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吗
孕期能调换岗位吗,孕期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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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能调换岗位吗孙某于日进入上海市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销售主管,月工资为12000元。2009年8月,A公司以孙某已经怀孕近5个月,不方便再做销售主管工作为由,向她下发岗位转换通知书,将孙某从销售主管调为行政文员,月工资降至4000元。孙某在多次找A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和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不适合原工作岗位为由,单方面为女职工调换工作岗位,并降低工资性收入,是否合法合理?在怀孕期间,女职工由于身体原因,工作上确实存在一些不便,用人单位往往会给女职工调整岗位,并降低工资收入。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这就需要考虑两个问题: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这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分析如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可以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即如果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在减轻劳动量、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的基础上为其调整岗位,安排其他劳动。孕期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吗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用人单位调整了怀孕女职工的岗位之后,往往根据调岗调薪的原则,按照新的岗位发放女职工工资,这样是否也可以呢?这就是需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这些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能降低怀孕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在本案中,A公司以孙某怀孕不能胜任以前的工作为由,将孙某的工作岗位从销售主管调整为一般的行政文员。A公司这样的调岗必须是基于保护孙某的原则,如果调整后的岗位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反而增加,孙某可以拒绝接受调岗。基于对怀孕妇女的特殊保护,即使在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合法调岗的情况下,如果新岗位的工资低于原来的工资性收入,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原工资性收入支付工资。在本案中,A公司单方面降低孙某薪酬的做法不合法。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即使基于保护女职工的原则将怀孕女职工调到相对轻松适宜的工作岗位,也不能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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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调换岗位能降薪吗?1、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员工的职位、岗位属于工作内容,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现实中一些单位往往在劳动合同中对员工的职位、岗位不作明确的约定。即使某员工长期从事某项工作,也不能认定双方已约定了工作内容。因......
劳动者身体素质下降魏某与机械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职工。车工是一劳动强度比较大的工作,作为一名女工,魏某开始尚能适应该工作,后来各车间承包,工作任务比较繁重,这时,魏某又被诊断患有肾结石、积水等病症。魏某认为自己身体素质下降,故提......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公司设立惩奖制度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但是其制度必须合法合理。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对惩罚规定制定得非常苛刻,甚至到了劳动者根本无法付诸实现的地步,并以此克扣员工奖金和工资,使劳动者实际到手的报酬少之又少。如果遇上这样的情形,劳动者不要妥协,应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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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单位可以调整孕妇岗位,并降低你的薪资吗?_育儿问答_宝宝树
单位可以调整孕妇岗位,并降低你的薪资吗?
辞退孕妇肯定是不行的,如果是以怀孕不胜任岗位要求,换你的岗位,降你的薪酬可以挖?
当时年龄:
来自:网页;
我们以前公司也做过这种事。后来还打官司了。赢了。不过工作也做不下去了。
最佳回答者:
亲不可以的劳动法有明文规定的,孕期可以把她的岗位调到更轻松的位置但是不可以降低原有的薪资的。
宝宝树孕育怀孕后正常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 吴淑华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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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后正常工作,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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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怀孕期间月工资被降
刘女士系某超市经理,怀孕期间,请了十几天病假,病休原因是“早孕、妊娠呕吐”。结果,超市做出“关于调整刘女士工资待遇的决定”,认为刘女士对工作不认真尽心,把她的月工资直降2000元。刘女士不服超市的处理决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撤销超市做出降薪决定,获得支持。
律师解析:怀孕换岗应和女职工协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知晓女职工怀孕后,常常以照顾女职工为名,单方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降低女职工的薪资,借此降低用工成本。律师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进行变更。所以,即便单位确实是出于保护孕期女职工的目的调岗、调薪,也需要在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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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怀孕员工不能随便降工资
  核心内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受特殊保护。而一些却千方百计地&钻法律的空子&,在女工怀孕后侵害其权益。孕期女职工通常易遭受的侵权主要集中在不给保胎假、不支付生育费及趁机等三方面。
  某大型企业职工孟女士2010年初升职为销售主管,标准提至每月8000元。当年8月,孟女士怀孕。所在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宜从事销售,故从11月起将其岗位更换为内部文秘,并将其工资降为35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后如不能胜任原劳动,且有医务部门证明的,用人单位可安排其从事其他劳动。但《》也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约定的内容,且要采用书面形式。而孟女士所在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她不能胜任原工作,又未与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岗位已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该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同时,&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届满的,单位应延长劳动合同至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届满。除非女职工主动或存在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过,也有一些单位为规避法律规定,刻意设置苛刻的工作标准或条件,逼迫女职工辞职,甚至恶意造成女职工违反,借此解聘。法官提醒,&三期&女职工要及时留存证据,不要随意签订具有或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件。
  目前,仍有一些女职工以为流产无假。实际上,流产也有假,只是时间长短不一。对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对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工资照发。
  在&三期&案件中,最常见的源自孕产期的和休假时间。法官表示,对于&三期&女职工,法律有两个重要保护原则,一是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休假时间不得压缩。
  三期女工并非不能
  保护女职工应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享受生育保险、产假、保护等。但是对于三期女职工绝对不能解除劳动关系是大众对劳动法的误读。企业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仅限劳动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但是,如果女职工严重违纪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得以女职工处于三期为理由,但是三期女职工违纪、损害企业利益,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看后心情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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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1年10月,蒋某入职甲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蒋某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2012年4月底蒋某发现自己怀孕,在如实相告公司后不久,公司便对蒋某进行了岗位调换,并相应地将其工资标准将为每月2000元。经过与公司多次协商后无果,蒋某于2012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7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蒋某的申请请求。甲公司不服,诉请法院判令无需支付上述款项。甲公司认为,蒋某怀孕后身体状况不适合现有岗位需求,且公司也与蒋某事先进行了沟通并取得其口头同意,但表示无法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蒋某对甲公司的该项陈述不予认可,表示其工作范畴主要涉及起草并发布通知、撰写文件等书面工作,怀孕后完全可以胜任,并且,甲公司从未就调岗降薪问题征询过本人意见,其亦多次向公司反映并不同意上述决定。
法院裁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明知蒋某怀孕的情况仍降低其工资水平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甲公司向蒋某支付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75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为蒋某怀孕后能否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事实认定,甲公司应就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二为甲公司对处于怀孕期间的蒋某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是否具备法律依据的认定。关于焦点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甲公司主张蒋某怀孕后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蒋某的原岗位职责以及蒋某怀孕后完成工作的情况,故举证不能的相应不利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关于焦点二,《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调岗和降薪问题与蒋某达成协商一致,且未采用书面形式,故其单方面的调岗降薪行为并无依据。并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综上,甲公司对蒋某进行调岗降薪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应当向蒋某支付因岗位调换而产生的工资差额。考虑到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各种特殊情况,法律对其工资待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熟知并严格遵守法律,并妥善加强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力度。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
第6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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