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派遣单位从派遣单位离职

关于做好院(部)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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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楠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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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2〕5号)精神,做好我院(部)每年度的毕业生就业派遣及相关工作,确保毕业生及时、安全、文明离校,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建议方案的制定
1、编制原则
我院(部)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的就业建议方案是以毕业生签订并完备手续上交院(部)办公室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为主要依据。院(部)办公室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并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学生处以纳入就业方案。2008届毕业生首批上交《就业协议书》的时间为6月25―29日,以后各年度上交时间另定。
2、方案内容
(1)国家、省、市直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直接纳入就业建议方案。
(2)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直接纳入就业建议方案。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及选聘到村任职的毕业生,直接纳入就业建议方案。
(4)以灵活等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省、市属人事或择业代理的,可直接纳入就业建议方案。
3、统计方式
毕业生就业信息按照实名制、以协议就业、生源地就业、合同就业、灵活就业、升学等方式据实统计。
二、就业派遣相关政策及要求
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单位。允许毕业生跨省、市就业,毕业生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取消户口指标的限制。对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派遣统一至生源地教育局。
1、考取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派遣时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录用通知书复印件。
2、企业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就业派遣时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3、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及选聘到村任职的毕业生,就业派遣时需提供单位的招录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毕业生出省就业,要按照所去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发的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到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张家港、杭州、厦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等地就业的毕业生,须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如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和户口等关系,毕业生在上交《就业协议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此函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办理)。手续不全的不能签发《就业报到证》。
5、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原则上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升学后,本人中途提出退学要求就业的,须由录取院校出具不再继续就读的证明,按其前置学历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三、就业报到证
《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报到证件。其作用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该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所谓《就业报到证》,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就业报到证》遗失:因多种原因(毕业生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等)不慎将《就业报到证》丢失,需要补办者,补办时间为:自签发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半年内,由山西省教育厅补发《就业报到证》。自签发之日起,超过半年后丢失《就业报到证》者,不再补发《就业报到证》,由山西省教育厅出具《就业报到证证明》。
四、毕业生档案、户籍及党组织关系的转接
1、毕业生档案一般在毕业生离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凭个人《就业报到证》原件或考研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到院(部)档案室领取。
2、档案调离时间:每周三上午9:00――11:00(节假日除外)
3、毕业后可凭身份证、《就业报到证》到校(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毕业生党员在离校后,须持校院机关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
五、调整改派
毕业生如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改变就业去向,可向院(部)办公室申请办理改派手续。办理改派手续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原接收单位解约或离职证明;
③院(部)出具的同意意见。
2、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一年内),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原接收单位解约或离职证明;
③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④院(部)出具的同意意见。
3、升学后,毕业生本人中途提出退学要求就业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原考录院校出具的同意其不再就读的证明;
②网上注销原考录院校学籍。
③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④院(部)出具的同意意见。
4、到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张家港、杭州、厦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等地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如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人事和户口关系,毕业生在办理调整改派时还须持用人单位所在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函。
六、派遣时间安排
每年度首批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的时间为7月9日―7月20日(暂定),7月23日开始至次年5月底,定于每周四(节假日除外)到山西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调整等手续。山西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常年(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办理用人单位信息注册、毕业生择业代理以及转档、转户等手续。
七、其他&&&
凡在毕业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均可登陆院(部)网站考试就业栏予以关注,院(部)将继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等服务,以帮助毕业生尽快就业。电话咨询:7985577(郝老师)
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山西省委党校国民教育本科部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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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研究生派遣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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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毕业以后拿着报到证到单位报到,工作了近五个月一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然后辞职。_百度宝宝知道【应届毕业生派遣手续介绍】关于就业手续的办理与改派
1.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有什么区别?对结业生就业有哪些规定?
(1)毕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学分,准予毕业。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2)结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对于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可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用人单位要提供同意接收的证明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原则上在三个月内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住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生在择业期内补考合格,持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经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认证审核通过后,按其毕业时间办理就业手续。
2.定向毕业生办理改派有何规定?
定向生是指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考取公务员、参军(材料齐全)外,依据当年招生时的规定就业,原则上不予改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注:定向生在毕业后发放的《报到证》中有记载。
3.毕业研究生就业有何规定?
(1)国家计划内(含自筹经费)的非定向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参照定向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经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4)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经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局审核同意后,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原则上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4.已经升学的毕业生如要求重新就业有哪些规定?
对已经升学的毕业生(含专升本、本科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硕士生考取博士研究生、本科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学校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在择业期内,本人提出不再就读,原毕业学校对其按违约处理;需要申领就业报到证的,经考录院校出具同意其不再就读的证明,可按其前置学历办理就业报到证。
5.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证有哪些规定?
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委托的乡镇、街道、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填发,盖章后有效。就业时,凭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此证由用人单位收存。如再次失业,持证到失业登记机构履行登记手续。
持证人户口迁移,应随户口一并办理转移手续。持有《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生按规定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申验。
6.签订就业协议后,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应尽快将就业协议交至院校(系)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逐级上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6月底至7月中旬,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毕业生就业方案集中办理省内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有关派遣手续。
7.未签订就业协议(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1)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口及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及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辽宁省内高校外省(市、区)生源毕业生,按照生源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派遣。
(3)辽宁省各市生源毕业生,原则上派回各市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
8.未参加学校集中派遣,需个人办理就业有关手续需哪些材料?
(1)已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工作单位),申请派至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持:
①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派遣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未签订就业协议(未落实就业单位),申请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须持:
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派遣证明。
9.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提前毕业的学生如何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随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局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毕业学校派遣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10.什么是《报到证》?哪些毕业生可以办理《报到证》?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报到证分上下两联,上联交毕业生本人报到使用,下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经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在校期间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回生源地就业)的,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纳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择业期两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报到证》。
附《报到证》样式
注:(1)名称;(2)防伪标志;(3)全国统一编号;(4)报到单位;(5)毕业年度;(6)毕业学校;(7)毕业生姓名;(8)男、女;(9)盖章;(10)签发年、月、日;(11)专业名称;(12)本科、专科、高职;(13)修业年限;(14)就业单位报到地址;(15)寄、转;(16)报到起始时间;(17)报到截止时间;(18)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定向生、结业生及丢失补发等内容;(19)签发报到证编号;(20)注意事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天蓝色,《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为粉红色。
11.《报到证》有何作用?《报到证》遗失如何补办?
《报到证》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迁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关系(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关系的毕业生如在异地就业,持《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代理手续。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工作以后如发生工作变动,《报到证》是新单位接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报到证》亦是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重要材料。辽宁省内高校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报到证》如不慎遗失,可持本人申请,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到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报到证》;两年择业期外,《报到证》如不慎遗失,可持本人申请,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到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补办派遣证明。
12.毕业生调整就业去向,在哪里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1)在辽宁省内,回本市就业,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由省或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2)跨省内各地级市、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所在地区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派遣及调整改派须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13.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需要哪些手续?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回生源地(人事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退函或离职证明,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辞退毕业生的原因;
③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2)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退函或离职证明,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辞退毕业生的原因;
③毕业生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④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3)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已派回生源地(人事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或派至人事代理机构,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或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改派的意见;
③毕业生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14.受地方政策限制,暂未取得北京、上海等地落户指标的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地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就业手续不全的不能签发《报到证》,不能办理落户手续。但这部分毕业生已经在上述地区落实了工作单位,其《报到证》可签发到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若用人单位需要《报到证》,要出具说明需要《报到证》理由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由毕业学校报省教育厅就业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报到证》。
15.准备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能够办理就业手续吗?
准备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可以联系用人单位,但应将有关事宜在签署就业协议时告知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签定就业协议,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书面证明。
16.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派回生源地或人事代理机构。已填写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的毕业生,因故未成行或中途放弃的,在择业期内,可凭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
17.留学生回国就业如何办理派遣手续?
凡在国(境)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在国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出国进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者,联系好国内工作单位,可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派遣和落户手续。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者,在户口所在地联系好工作单位,可申请办理派遣手续。
18.国家对毕业生报到期限有何规定?
毕业生报到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遇特殊情况未归等,不能按期报到,应采取书信、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接收单位请假说明情况。如逾期不报到,又未向接收单位请假者,用人单位有权拒收。毕业生只有办理了报到落户手续后,用人单位才可以为其办理相关的人事、组织关系手续;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才能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编辑: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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