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归属复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有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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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屋产权归属认定
- 回答:(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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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对“婚内房屋产权归属认定”的解答:
金牌会员回复
[四川-成都]电话:[][]
主办律师 首席律师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15: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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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电话:[][]
强烈推荐律师
一、婚后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持否定意见的乙方需要举证,所以没相反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需举证;
二、可以要求变更为夫妻二人名字,但须另一方配合,具体手续请咨询房管局。夫妻共有房屋一方无权利赠与或变卖,如赠与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如变卖,买方知情的可以行使撤销权,买方不知情的,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但卖房合同不能撤销。如有其它问题,可电话详询。希望您能采纳!
回复时间: 18: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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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电话:[][]
资深首席律师
婚后共同出资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你没必要去加名的,只要保存好是你们夫妻和你老公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由你们夫妻还贷款的证据就可以了。
回复时间: 10: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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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电话:[][]
建议现在申请办理产权补充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详细办理手续可咨询房屋产权登记部门。
回复时间: 18: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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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回复
[北京-朝阳区]电话:
可以视为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13: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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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电话:
一、 以目前状态,若婚姻状况发生变故(如离婚等),该房屋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可以,未持有产权一方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加以证明?若需要,都有哪些?
可以认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需要证明未持有人不是不要房产,而是怕麻烦,双方协商登记在一人名下,并且双方也是共同还贷的,或可以书面约定房产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还属于共同财产。
二、 若未持有产权一方现阶段要求将产权属性更改为夫妻双方共同持有,是否合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何?若此要求遭持有产权一方拒绝,未持产权方还有什么办法维护自身权益?(现有状况下,持有产权一方可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房产作变卖、赠予等处置。)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把另一方名字加入房产证,具体手续询问房产部门。如对方拒绝,可以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如果要防止对方私自变卖或赠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产权,不让过户,并法院起诉确权。
三、 您可否给出的指导意见,以供必要时举证,同时确保其专业性。
建议收集上述证据,可以通过录音,书面协议,以及相关知情人证明,要求确定房屋产权为共有,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尽快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变卖财产
回复时间: 15: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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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电话:
你好,据你所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为购买系在结婚登记之后,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提供结婚登记资料及房产信息就足以证明。根据新房产政策,增加夫或妻一方名字的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收。
回复时间: 1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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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电话:
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房产在男方名下,则男方父母对购房的出资(除了当时说明是借款需你们归还外),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则女方所占有的房产份额是夫妻出资及还贷所占总价款的比例的一半。如果房产在女方名下,则男方父母出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出资,则房产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是均分。
另外,由于目前办理房产手续房管局要求的不严格,对于房产,产权的登记人有权单方就处分而不需要配偶同意,建议将房产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有利于另一方的权益保护。由于房产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加名只需要手续费即可。
回复时间: 9: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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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电话:
带相关证件,调取房产信息,并以共有人的身份申请登记备案。
回复时间: 13: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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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电话:
你好,去1、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你仅需要提供能证明是在婚姻期间购买的证据即可。
2、你可以要求把你的名字加在产权证上。
回复时间: 14: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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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电话:
一、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保存出资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或凭证。或夫妻双方签订房屋共有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产权归属。
二、可以要求将房产更名为双方名下。需要银行同意或还贷完毕后,双方携带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房屋证共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遭到拒绝,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权自己合法权益。这是唯一方式,便比较伤感情。由本人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最关关键的是,产权证上无名一方,要保留购买时的出资凭证,建议通过银行转帐,给付现金最不可取。
回复时间: 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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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解答
你好,此类咨询,最好预约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16: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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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支付为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14: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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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风险还是很高的,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认定为一方财产的可能性很大;
2、现在可以办理加名,把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面,可以变成共同共有人;
3、为了避免登记所有人不同意加名而丧失收集证据的机会,建议在商量加名的时候录音,说一下你也出了购房款的事情,本来属于共有,所以才要求加名的。
回复时间: 17: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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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16: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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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归属约定的法律效力认定
作者:席向阳&&&&&&日期:Thu Oct 11 12:03:21 CST 2012
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婚内财产归属约定在国外已经是使用相当普遍的民事协议,许多夫妻在结婚的同时就会请律师起草一份婚姻财产协议,再婚家庭更是如此。但在我国却是近期才兴起并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约定类似于国外婚姻制度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在我国婚姻家庭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因各种原因,将婚内财产作一个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婚前财产、婚后双方收入、婚后双方债权及债务都有一个说明,这个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U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通常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婚姻财产约定,并不是表明感情与财产的独立,更不是否定彼此间的信任和尊重,而是为了促进男女双方坦诚交流,明确婚姻目标,消除误解,确认婚恋财产之管理方式,并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设置对双方的保障。一旦婚姻和情感出现变故,双方可以理性地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更大程度地伤害对方,同时也能节约个人与社会资源。
席向阳—北京知名资深离婚专业律师:预约电话 151
网址:.cn/xixiangyang
毕业于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席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成功代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数百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赢得良好口碑。
席律师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多为优秀成功人士:民营企业家,国企老总,高级白领(公司高管,跨国公司、外企或国企员工),公务员,记者,演员等,绝对保护个人隐私。部分当事人直接聘请本律师为其私人法律顾问或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成功办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包括:1、北京某投资公司总裁离婚案;2、国内某知名科技公司副总裁离婚案;3、北京市内某建筑公司副总经理离婚案;4、某银行行长离婚案;5、中央某国家机关司级干部离婚案件。
离婚业务:
1、代打离婚官司,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争要抚养权、离婚索赔、探视权纠纷、涉外离婚、解除同居关系、离婚后追索抚养费、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离婚后新发现财产纠纷、离婚后子女姓名权纠纷等各类离婚案件;
2、夫妻共同财产调查、离婚纠纷居中调解、离婚纠纷案件起草法律文;
3、离婚法律咨询、离婚心理咨询、婚前婚姻生活规划、家庭理财咨询等。当前位置:
若不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夫妻书面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的协议有效
作者:刘小彬
秦小强&&发布时间: 11:03:08
  一、基本案情
  孙某与刘某于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刘某某。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载明:“夫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遇到任何问题,夫妻双方都应冷静、坦诚的交流。......8.现丈夫刘某名下北京市通州区× ×小区1402房屋,需在日之前将房产的所有权加上妻子孙某,房屋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9.丈夫刘某如违反以上协议的任何一条,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妻子孙某所有,其女刘某某的监护权、抚养权归孙某所有。此协议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涉案北京市通州区× ×小区1402号房屋(以下简称1402号房屋)的购房价是250288元,由刘某婚前个人购买并支付首付款50288元,余款20万元由刘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贷款支付。2005年6月刘某与孙某结婚登记前,1402号房屋仍有元贷款本金未还。截至2012年2月刘某与孙某分居时,1402号房屋仍有元贷款本金未还。二人婚后至分居共同偿还贷款元,其中本金54662. 99元,利息53340. 99元。 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刘某颁发了1402号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但之后该房屋产权证上并未添加孙某的姓名。
  2013年6月,孙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确认1402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归其所有。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1402号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80万元。
  二、争议焦点归纳
  1,孙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2,该《协议》属于何种法律性质?
  三、争议焦点分析
  1,孙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与普通公民之间除了主体的特定性外,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普通公民之间,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地位,所以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归属问题上,若不违反法律、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有具体的体现,如《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日,签订的《协议》是在夫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下达成的合意。故此,该协议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该协议有效。
  2,该《协议》属于何种法律性质?
  确定该《协议》的性质,是解决本案的核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间针对财产归属所达成协议,在实务处理过程中,存在两个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进行处理。《婚姻法》只约定了夫妻财产约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对书面的具体形式及约定的具体内容并未做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双方约定的名称内容纷繁复杂,无法通过该书面协议确定夫妻双方约定的性质。另一种观点是夫妻之间财产的约定认定为赠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也有所体现。
  对于解决夫妻间约定财产问题,因为在处理中存在分歧并都有各自的益处和弊端,仅仅依赖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造成司法实务的不公正,进而引起法律的权威的挑战甚至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此,笔者认为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考虑婚姻家庭伦理和情感等因素。《婚姻法》是调整家庭内部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而《合同法》是调整家庭外部普通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伦理和情感联系,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即便是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也于民法上一般财产关系有所不同,处理这种财产关系不能不顾及其前提身份关系,否则必将弱化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和情感性。故,为维护家庭伦理和情感,以及财产安全与稳定。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排除《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适用。
  更换言之《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约定财产制对内法律效力的规定。依该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就其名下财产权属进行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未要求以夫妻双方办理物权变动手续为生效要件,也未赋予一方可以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所以在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应视为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案中孙某与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在审理过程中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确认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赋予一方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权利。
来源:南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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