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预收款方式确认收入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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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会计与税务处理,还是用递延所得税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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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财务即将面临转型或淘汰
2000万财务人未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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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通常为超过3年),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大型商品一套,合同规定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900万元,分三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如果在现销方式下,该商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810万元。该批商品的账面价值总额为600万。假定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2007年适用的税率为33%,从日起,适用的税率变更为25%。
  会计上:
  2007年:
  1月1日
  借:长期应收款 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10
      未实现融资收益 90
  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到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同时,需要对未确认融资收益摊销,假定实际利率法下,每年的摊销额分别为35万、30万和25万元,则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5
    贷:财务费用 35
  长期应收款余额600万,未确认融资收益余额为55万,报表上,长期应收款的价值为545万元
  会计上,收入810元,成本600万元,相关的费用-35万元,会计利润为24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33%=33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54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45×25%=136.2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400×25%=1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6.25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0
    贷:财务费用 30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30万元,会计利润为30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25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275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45×25%=68.75(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36.25万元,则本期减少67.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200万元,形成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为 200×25%=50(万元),上期确认的余额为10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借:银行存款 300
    贷:长期应收款 3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5
    贷:财务费用 25
  会计上,收入0元,成本0万元,相关的费用-25万元,会计利润为25万元。
  税法上,认收入300万元,成本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当期的应交所得税为:(300-200)×25%=25万元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0万元,计税基础为0,则不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应当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68.75万元,则本期减少68.75万元。
  同时,还需要考虑主营业务成本对存货金额的影响
  存货的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0万元,则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0,上期确认的余额为50万元,则本期减少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25
    递延所得税负债 68.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
    &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长期应收款  未收本金
收本金 所得税率 810.00     545.00&&35.00 300.00&&265.0033%2008 275.00&&30.00 300.00&&270.0025%2009& & -&& 25.00 300.00&&275.0025%  &&90.00 900.00&&810.00 会计  收入
成本 相关费用会计利润 长期应收款 递延负债余额当期递延负债 库存 递延资产余额当期递延资产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 810.00600 -35.00&&245.00 545.00  & && &&&    2008& && &0 -30.00& &30.00 275.00  & && &     2009& && &0 -25.00& &25.00& &   & && &&&    税法 300.00 200.00& & -&&&&100.00& & -&&  &&400.00  33 2008 300.00 200.00& & -&&&&100.00& & -&&  &&200.00  25 2009 300.00 200.00& & -&&&&100.00& & -&&  & &&&  25 差异 510.00 400.00 -35.00&&145.00 545.00 136.25 136.25&&400.00 100.00-100.00  69.252008 300.00200.00 -30.00& &70.00 275.00&&68.75 67.50&&200.00 50.00 50.00 &&7.502009 300.00 200.00 -25.00& &75.00& &&&& && &
68.75& && &&&& && &
50.00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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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分享,好文章。
只是建议表格可以做的再漂亮一点。
好贴,感谢分享
老师您好:
& && &请问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递延所得税应该怎么考虑?会计、税法的相关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老师您好:
& && &请问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递延所得税应该怎么考虑?会计、税法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现销价格如何确定?
 借:所得税费用 69.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
      递延所得税负债 136.25
所得税费用 69.25是怎样计算出来的,我怎么算都不对呢?
老师您好:
& && &请问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递延所得税应该怎么考虑?会计、税法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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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所得税及会计处理探讨.doc1 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所得税及会计处理探讨摘要: 本文探讨了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与所得税有关的暂时性差异、纳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以及所得税列报等问题。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 会计与税法在关于收入的确认、计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对于相关的所得税问题在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又有诸多不同的见解。本文对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所得税及会计处理问题展开分析,以求澄清问题、消除分歧,为会计实务提供指南。一、会计上对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分期收回(通常为三年以上) 。按照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方式采取递延方式, 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 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即, 企业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 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二、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的处理规定 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金额为合同或协议分期收款的金额, 相应比例的销货成本予以扣除, 计算应交所得税。三、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所得税会计分析由于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收入、成本扣除等方面存在差异, 每年底需要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计算求出该年应交所得税额, 确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同时, 由于长期应收款与存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 在每年末又需要确认相应的暂时性差异, 并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本期发生额, 从而确定本期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下面, 举例说明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例如, 2011 年1月1日,A 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 B 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金额为 1000 万元,分 5 次于每年末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 650 万元。在现销方式下, 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 800 万元。假定 A 公司在每次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1 至 2015 年度每年实现税前会计利润 1000 万元, 所得税率为 25% 。 A 公司未对该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估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 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 在发出商品时, 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 会计上可与税法保持一致, 在长期应收款的初始确认时, 不考虑将来收取增值税的金额。 A 公司首先应当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为 800 万元,然后利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为 7.93% 。各年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分别为 63.44 万元、 52.61 万元、 40.92 万元、 28.31 万元、 14.72 万元。(一)各年纳税调整与应交所得税会计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时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并在各个收款期间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益; 税法在各个合同约定收款日按合同金额确认应税收入,并按照合同收款的比例确认扣除成本。因此, 应对各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交所得税。根据资料, 各年会计确认收入分别为 863.44 万元、 52.61 万元、 40.9 2 万元、 28.31 万元、 14.72 万元,税法应税收入均为 200 万元。会计结转成本 2011 年为 650 万元,以后各年均不确认成本,各年税法扣除成本均为 130 万元。因此,各年应交所得税分别为 214.14 万元、 254.35 万元、 257.27 万元、 260.42 万元、 263.82 万元。(二)长期应收款的暂时性差异分析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等于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账面余额。由于税法没有对长期应收款征税, 长期应收款将来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以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为 0 。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4 未实现融资收益, 需不需要确定其暂时性差异呢?笔者认为, 未实现融资收益, 虽然在会计上属于资产类科目, 但它是长期应收款的备抵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作为列报项目单独列示,与其他资产的备抵科目一样, 并不需要单独确定其暂时性差异。由于在确定长期应收款的暂时性差异时已经考虑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因此, 无须在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暂时性差异,否则就是重复确认,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上述资料,各年长期应收款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分别为 663.4 4 万元、 516.05 万元、 356.97 万元、 185.28 万元、 0 万元;各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分别为 165.86 万元、-36.85 万元、-39.77 万元、-42.9 2 万元、-46.32 万元。(三)存货的暂时性差异分析在分期收款方式下, 交易发生时, 存货就一次性发出, 因此存货(发出商品) 账面价值为零。税法规定, 发出商品的成本可以在各合同约定的分期收款日按照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部分税前扣除。因此存货的计税基础应该等于发出存货的总成本减去按税法规定已累计确认为营业成本的金额。存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 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上述资料,各年存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为 520 万元、 390 万元、 260 万元、 130 万元、0 万元; 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分别为 130.00 万元、-32.50 万元、-32.50 万元、-32.50 万元、-32.50 万元。(四)各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在 2011 年底,根据上述分析, A 公司应交的所得税为 214.14 万元, 5 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30 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165.86 万元, 因此 A 公司应确认所得税费用为 250 万元。以后各年的会计处理类似。从各年会计处理可以看出, 在各年税前会计利润相等的情况下, 各年的所得税费用也是相等的,各年应交的所得税不同。但从整笔交易的全过程看, 所得税费用之和与应交所得税之和是相等的。(五)所得税的列报有人认为, 当某项经济业务同时出现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 若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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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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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货,收入=320*200/1.17=54700.85,销项税9299.15,成本40000 借:银行存款6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4700.8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299.15 月末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库存商品40000 2、货款总值=58500,其。
回答者:夏***国 |
分期收款 这样实质上是这种收款具有融资性质 也就相当于你公司向
购买方提供免息信贷 你应按应收的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应
收的公允价值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现销价确定 差额按实际利率法
1.根据未来收款额现值=现销方式的应收款金额 得出折现率
2.销售实现:假设发出货当天开出增值税票 收到增值税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销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直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4.每月月底据未收本金与第一步算出的折现率相乘分摊确认的未实现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回答者:h***5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符合上述实现销售的五项条件后,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处理的产品在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时,可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二是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同。会计确认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两个项目,而税法只有“商品销售收入”一个项目。  三是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即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时商品的现销价。而税法规定本期确认的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金额之和。  【例】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制氧机,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分3次于日、日、日支付货款,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日一次付清。该大型制氧机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年利率7%分3年付款,每年支付1000万元为所折算的年金现值)。该制氧机的成本为2100万元。甲公司在日商品发出时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510万元。  那么,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为:  日销售实现时的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24.30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375.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100  日即第一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183.70万元(%=183.70)冲销财务费用科目。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183.70  
贷:财务费用 183.70  日即第二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为126.56万元[(3.7-1000)×7%=126.56)]。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126.56  
贷:财务费用
126.56  日即第三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为65.42万元[(3.70+126.56-2000)×7%=65.42,因计算产生尾差0.02,按65.44万元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65.44  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分别在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各10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同时也分三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700万元,合计210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税法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  甲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作以下纳税调整:2009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2624.30万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24.3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210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83.70万元,税法不予确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3.70万元。  2010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26.56万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6.56万元。  2011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10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65.44万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44万元。  第一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合计40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末,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4万元和234.56万元。在这三年中,调增数与调减数相等。  由此可见,以上纳税调整,是暂时性差异引起的。第一年末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8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2万元,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2第二年、第三年末,分别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73.44万元和234.56万元,是第一年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计处理时应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二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3.36(173.44×25%)  
贷:所得税费用
43.36  第三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8.64(234.56×25%)  
贷:所得税费用
58.64  税法规定的出发点是基于企业纳税能力的考量。企业尽管于2009年初就发出了商品,但到年末时甲公司只收到了1000万元货款,只把当年应收的1000万元货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09年初,尽管货款尚未收到,但已经符合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就可全部确认了产品销售收入并结转了销售成本。至于产品公允价值与按合同规定可以分期收回的货款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收益入账,在后期收回货款时,将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按照应收账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分摊额,并将摊销额确认为已实现的融资收益冲减财务费用,从而计入了当期损益。
回答者:马***虎 |
  例: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1.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常超过3年),应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未来5年收款额的现值等于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为7.93%(略)。
  (1)日实现销售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长期应收款
2000 (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
  银行存款   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 (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
  贷:库存商品 
  (2)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126.88。
  注: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长期应收款备抵账户。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09年税法确认的当年收入为400万元。
  3.财税差异分析
  2009年会计确认的收入为1600万元,成本为1560万元;税法确认的收入为400万元,成本为312万元(1560÷5);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为-126.88万元。
  此项业务2009年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78.88(+126.88-400+312)万元。
  4.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9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1326.88(万元);
  2009年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16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8=273.12(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73.12×25%=68.28(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8.28
  贷:所得税费用
  售后回购销售商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60万元。商品已经发出,款项已经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
  1.会计处理
  ①甲公司5月1日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
  贷:其他应付款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发出商品  160
  贷:库存商品   160。
  ②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不需要采用实际利率法,可以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4万元[(220-200)÷5]。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③9月30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额为37.4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经支付。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借:库存商品  160
  贷:发出商品  160
  借:其他应付款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贷:银行存款  257.4。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会计与税法规定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会产生任何差异。
[责任编辑:编辑组]
回答者:x***4 |
A公司为涂料生产企业,向B房地产公司销售涂料。根据双方合同约定,B公司分三期向A公司支付价款:收到涂料后30天,支付50%的价款,收到涂料后满1年,支付30%价款,收到涂料后满2年,支付20%的余款。A公司收到第一期货款后,涂料所有权归属于B公司。A公司销售该涂料,应如何开具发票、缴税和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此可见,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A公司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即A公司应分三期向B公司开具发票。如果A公司先向B公司开具发票的,A公司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A公司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A公司发出涂料时,虽然涂料的成本能够确认,但涂料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在收到第一笔价款时所有权发生转移,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A公司应在收到首笔价款时确认收入。
A公司直接向终端客户销售涂料,商品经销环节次数减少,减少对分销等中间环节支出。A公司居于B房地产公司的大集团采购采用分期付款,主要目的在于推销产品,而不是以融资为目的。因此,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B房地产公司销售涂料,应按合同约定价款确认涂料销售收入。
企业所得税方面,A公司按合同约定日分期确认收入;在会计方面,A公司应在收到第一笔价款时按合同金额确认销售收入。A公司会计上确认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暂时性差异,需确认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如,2013年9月,A公司向B房地产公司发出涂料10万桶,每桶500元(含税)、成本价300元/桶。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B公司收到涂料后1个月即2013年10月付款2500万元,2014年9月付款1500万元,2015年9月付款1000万元。日,A公司收到首笔价款。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盈利。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
1.2013年9月发出货物:
借:发出商品 3000
贷:库存商品 3000。
2.2013年10月收到货款:
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500
应收账款 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273.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63.25
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
A公司2013年10月向B公司开具25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发出商品 3000。
3.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6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625。
A公司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减636.75万元(00)。
4.2014年9月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应收账款 1500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95。
A公司于2014年9月向B公司开具15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日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250万元(1000×25%),需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625-250)
贷:所得税费用 375。
A公司进行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382.05万元(-3000×30%)
6.2015年9月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借:其他应付款——待转销项税额 145.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0。
A公司于2015年9月向B公司开具10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7.2015年9月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
贷:所得税费用 250。
A公司进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增254.70万元(-3000×20%)。
回答者:g***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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