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被美团认定为行为异常故意损害青苗的行为,但没造成什么经济损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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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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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石刑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石家庄市酒厂退休职工。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峰,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赵子玉,被告人孙X及其辩护人李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孙X与任某X(男,殁年50岁)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与石津灌区交口北400米、石津灌区西岸的两家相邻地边,因向地里倒土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孙X持刀将任某X扎伤,致任某X被单刃锐器刺破心肺经抢救无效死亡,并将吴某扎致轻微伤。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主要提出,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孙X定罪量刑。
被告人孙X的辩护人主要提出:1、被告人孙X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孙X之行为属于防卫过当;3、被告人孙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4、被害人任某X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经审理查明: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孙X与被害人任某X(殁年50岁),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与石津灌区交口北400米、石津灌区西岸的两家相邻地边,因向地里卸土的问题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任某X首先用手电砸击孙X头部。孙X跑回其在地里的屋内拿出一把斧子和一把尖刀冲向任某X,被在场的孙某甲、吴某、孙某丙、孙某乙、任某甲拦住并将孙X手中的斧子夺下。孙X手中的斧子被夺下后,孙X持尖刀与任某X继续厮打并刺中任某X左胸部一刀。在吴某等人夺孙X手中凶器的过程中,吴某左手拇指被划伤。任某X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某X系被单面刃锐器致心肺破裂死亡。吴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案发后,在被害人任某X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的时候,孙X之子孙某丁到达现场,孙X让孙某丁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并供认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日20时50分许,桃园刑警中队接桃园派出所电话称,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北侧石津灌区西侧有两家人打架,现有人受伤正在省胸科医院抢救。该中队接警后遂到省胸科医院了解情况,后得知受伤的任某X经抢救无效死亡,遂后任某X儿子任某甲到桃园中队报案。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于同年3月16日立案侦查。
2、北方警务站民警张振峰、毕春林出具的出警经过证明:日20时37分,接市局指挥中心指令: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石津灌渠附近有人报警称有人被打了,北方警务站民警张振峰与协警毕春林于20时41分到达四水厂路石津灌区西岸北约400米现场,到达时长安分局阳光桥警务站民警已在现场。经初步了解报警人为孙某丁,其父亲孙X与同村人任某X因相邻土地权属问题有纠纷。据孙X称:日19时许,任某X带七八个人与孙X在四水厂路石津灌区西岸北约400米发生冲突叫骂并动手,孙X回到石津灌渠南侧约30米住处取出一长约20公分的匕首把任某X捅伤。后桃园派出所接报也到达现场一起对现场进行保护并控制犯罪嫌疑人孙X。此时,嫌疑人孙X要求到医院治疗。通过120医护人员了解到,刚才拉走救治的任某X已经死亡。经与桃园派出所值班民警杨熙宇联系,北方警务站警车与120一起送孙X到石家庄市铁路中心医院检查治疗。经初步检查孙X暂没有什么情况,于是其与桥东分局桃园中队民警王胜、王海军一起押嫌疑人孙X到桃园刑警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3、桃园刑警中队民警王胜、王海军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日20时45分左右,该中队接桥东公安分局桃园派出所通知,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桥北侧约400米石津灌区西侧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孙X将任某X扎伤,现任某X已送往省胸科医院救治,该中队民警王胜、王海军在到达案发现场展开询问时,经联系北方警务站出警民警张振峰得知孙X现正在石家庄市铁路中心医院检查治疗,任某X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该中队民警王胜、王海军于日23时到医院将孙X带回中队讯问。经审讯,孙X对在日晚20时15分左右,与任某X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桥北侧约400米石津灌区西侧的两家地边,因向地里倒土问题发生纠纷,孙X用刀将任某X扎伤一事供认不讳。
4、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指挥调度中心证明:日20时24分许,110报警服务台接一群众(男)用手机159××××9537报警称:“我们在西古城以前的地里卸了点土,有一个人领着一堆人来我们家打我们这边的人,有一个受伤的去医院了,我在四水厂路西古城桥口等你们。”
5、石家庄市公安局指挥部指挥调度中心证明:日20时52分许,110报警服务台接一群众(男)用手机018××××1717报警称,有人打架受伤了,现在胸科医院急诊。
6、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警桃园中队调取的通话记录证明:孙某丁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的情况,以及案发当晚任某甲与吴某、孙某甲等人的通话情况。
7、公(冀石)勘(号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东北部,四水厂路东西向,西端止于胜利北街、西侧与河北省胸科医院大门斜对。石津灌区由西向东穿胜利北街向东约250米折向南偏东约650米处,从四水厂路“四水厂路桥”桥下穿过。“四水厂路桥”西桥头向北约400米石津灌区西岸为中心现场。现场紧靠石津灌区河道西侧,为不规则土路。土路宽7米至5米不等。土路西侧可见大量高低不一土丘,土丘西侧距石津灌区约40米处可见东西向联排平房。于土路路中部地面,南距四水厂路400米,距石津灌区西岸5米处可见手电碎片、电池散落,拍照固定位置,整体实物提取。
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手电碎片照片,庭审时,经被告人孙X辨认确认且无异议。
8、调取证据清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物品持有人谢某处调取,长约26厘米,刀刃长14厘米,刀刃前宽后窄的木柄尖刀一把;调取长35厘米,木柄直径4厘米的木柄斧子一把。
作案工具刀子、斧子照片,庭审时,经被告人孙X辨认确认且无异议。
9、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任某X于日死亡。
10、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冀石东物鉴尸字(2014)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
死者棉袄左前襟腋下3厘米、缝合线后侧1厘米处有纵行4厘米破裂口,对应内侧面有长3.5厘米破裂口,花格衬衣与棉袄对应部位有纵行3.5厘米破裂口,破裂口断端纤维整齐。左胸部6肋间腋前线有纵行4.5厘米创口,创角上锐下钝,创缘整齐,深达胸腔。第6肋骨折。左胸腔内有约2000ml血性液,左肺上叶腹侧面外侧带距肺缘0.5厘米处有2.5厘米破口,并贯通肺叶,其背侧面创口为2.2厘米,左心包后侧近膈肌处有斜行1.8厘米创口,心包腔内有约20ml血性液。左心室前壁近室壁外侧缘有1厘米创口入心室腔。提取死者心血备检。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左胸部损伤的性状、特征,符合单刃锐器所致刺创。根据解剖所见,任某X系心肺破裂死亡。
鉴定意见:任某X符合被单刃锐器致心肺破裂死亡。
11、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刀子上血与任某X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4.54×1017。
12、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吴某左手拇指开放性外伤。鉴定意见:吴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13、证人贾某(拉土车车主)证明:日晚上21时至3月15日凌晨4时30分左右,他雇佣司机智某开车往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卸土方。是他联系本村的二飞卸的,卸土的具体地址是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东边北侧石津灌区的南岸。卸土过程中他不在现场,是二飞在现场指挥。
14、证人智某(拉土车司机)证明:他给贾某开大型货运汽车。日晚上19时左右,他在北外环柳林铺村鱼塘的租住处休息,老板贾某给他打电话说,晚上去河北省第四医院对过的工地拉土,然后卸到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东边北侧石津灌区的南岸。大概到晚上20时左右,他开车到了河北省第四医院的建筑工地开始拉土,一直干到3月15日凌晨4点才收工。当天晚上共有三辆汽车在拉土,老板贾某就这一辆汽车,另外两辆汽车的司机不熟悉,老板是谁也不知道。当天晚上他共拉了12车土,卸土的具体地址是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东边北侧石津灌区的南岸,是老板贾某让卸到这里的,当时卸土的地方是柳林铺村的一个叫二飞的男子在现场指挥。在他卸土的时候没有人阻拦。拉土和卸土收费情况,都是老板贾某负责。
15、证人刘某(二飞)证明:他跟着白某一直在干拉建楼开槽土的活。日22时左右,他在车上坐着盯着拉土的事儿,这时候,一个自称“丑”的男的来到他的车边上敲车玻璃,问能不能帮着拉些土把地平一下准备种地,他就和白某说了。叫“丑”男子身材中等,个子也就一米六的样子,60岁左右的样子。他说是为了种地,拉些土帮着垫地,并帮着平好地面。他们当时正在给“丑”的邻居任某丙和“民子”家拉土垫地。帮忙拉土平地他们不收取费用,而且还要给人家每车80元钱,负责把地弄平,因为他们开槽拉出来的土没有用都扔掉了,后来有人找他们卸土平地,正好距离开槽的地方近,就答应这事情了。经协商按照“丑”要求向“丑”的地里卸了十几车土,每车土给“丑”80元钱,等卸完土后再一起结算。在3月15日16时30分左右的时候,原来的户主给他打电话说晚上别拉土了,说“丑”家卸土的地和别人有纠纷。打电话的这家说白天和“丑”家地相邻的“春根”家找了四五个小年轻的过去问了,以为是他们私自卸的土,后来才知道是“丑”让拉的。他接完电话就给白某打电话,后来就开着一辆白色雨燕汽车去接白某,在柳林铺的村口的饺子馆吃的饭,当时19时左右。吃过饭后20时左右他和白某开着他的白色雨燕汽车就到了卸土的地里。过了约10分钟左右,“春根”就拿着一个手提式的手电过来了,“春根”过去之后和“丑”就开始谈,刚开始“春根”挺客气的对“丑”说:“哥哥,这块地是我的,这块地谁也不让动。”“丑”说:“这是我的地。”接着“春根”说话就带着脏字了,口气越来越硬,“丑”也不服气就和“春根”互相骂开了。一看情形不好,他就往后面站,白某往开分了分他俩,一看分不开,也就和他一起往边上站了。不一会儿“春根”这一方又来了五六个年轻小伙子,20岁左右,这几个人看着挺凶的,冲着他就过来了,后一看“春根”对着的是“丑”,他们才不看他了。“春根”看到来人了,就用手电砸了“丑”的脑袋一下,手电也就碎了,“丑”就边骂着边往家里跑。“春根”拿的手电是一个手提式的手电,灯头是圆的,当时天太黑了,也没太注意。“丑”不一会儿就从家里的跑出来了,听见“春根”说:“把他手里的家伙夺下来”。说完“春根”就从地上找了块砖头或是土块之类的东西拿在了手里,那五六个小伙子听到“春根”说的话以后,其中有两个小伙子就上去和“丑”撕扯,这时候“春根”用手里拿的砖头在“丑”后面冲着“丑”的脑袋砸了一下,具体砸没砸住没看见,后来他就越退越远了。后来看见“丑”就冲着“春根”追,那五六个小伙子就拉扯着“丑”不让追,后来“丑”挣脱开,追上“春根”与其厮打了一下,后来就听见春根说:“不占不占,奔了我一下。”后来大家都喊:“开车”,他就赶紧去开车,“春根”也想往车的方向走,走了两步就不能走了。后来他们就把“春根”抬到他的车上,开车走到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门口的时候,看见救护车来了,就把“春根”抬到救护车上,他拉着三个年轻人跟着救护车到了胸科医院。他把他们放到急诊门口就开车走了,回头一看车上全是血。过去的五六个年轻人他们没有真正的打“丑”,他们就是与“丑”在一起撕扯,具体暗地里动没动手打没看见。他看到“春根”捡的是一块从地里抠出来的挺脏的半截砖头或土块之类的东西。他看到“春根”伤到的地方应该是左胸偏下的部位,当时“春根”身上都是血,没看见是什么伤,在车上的时候,还听见“扑哧扑哧”的声音。
他与“丑”和“春根”没有直接关系,他就是给“丑”拉土垫地,“丑”的全名他都不知道,认识还没有超过二十四小时。和“春根”更不认识,也就是有3月15日下午接到电话后才知道这么一个人,晚上过去后才见到的,没有任何关系。“丑”,男,身高一米六左右,西古城村人,60岁左右,住在当时打架的现场旁边的地里,四水厂路北侧石津灌渠拐弯处的西南侧。“春根”,男,50岁左右,身高一米七五往上,西古城村人,体态中等,是看着比较壮实的那种人。当时在现场的时候就听有人喊打120了,没有听到报警之类的电话。
16、证人白某(白老大)证明:日18时许,二飞打电话说同村的任某X找他。因为他在村里搞土方工程,有些工程的开槽土需要往外清理运输,他和“丑”协商,往“丑”家的地里卸15车土,每车土给“丑”80元,他让二飞在“丑”家的地里看着卸车。估计是因为卸土的事情任某X才找他,他就给任某X打了个电话。在电话里任某X问地头上的土是不是他倒的,谁让他倒的,还说地里种着松树苗,准备出树苗进不去车,让他将倒的土弄走。他告诉任某X是“丑”让倒的土,任某X叫他晚上去地里一趟和“丑”对质一下。当天19时30分许,二飞开车拉着他就去了“丑”的地里去找“丑”,因为“丑”在地里盖房住着呢。他们将车停在“丑”家地的西北角,他和二飞告诉“丑”任某X让他将卸的土弄走,任某X一会过来,让“丑”和任某X协商一下怎么解决土的问题,然后他和二飞坐在车里等任某X。20时许,任某X打电话说已经到了,问他在哪里。他和二飞下车就往卸土的地里走,见任某X和“丑”两人面对面的说话,声音也不高,任某X手里提着一个充电的照明灯,听见俩人因为地的问题越吵声音越高。这时又见过来五个男青年,站在了俩人的身边,见俩人吵着吵着,任某X提起抓着的照明灯砸向了“丑”的头部,照明灯被砸碎了。“丑”被砸之后撒腿就往家跑。过了一会“丑”又跑回来了,手里好像提着东西,具体提着什么东西没有看清,就听见任某X喊:“快上去把他手里的东西夺下”,那五个男青年其中一个将“丑”抱住了,他们就上去夺“丑”手里拿的东西。在夺的过程中听见一个小青年喊:“手被划破了”。任某X这时从地上拾起一个直径大约15公分的土块,趁“丑”被抱住的时候将手里的土块砸向“丑”的头部,任某X砸完后就退到了一边。“丑”后来被放开了,就直奔任某X冲去,任某X就跑,二人后来就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听任某X喊:“不行,弄住我了,快点过来”。他就喊站在旁边的五个小青年快点过去看看怎么回事,他也跟着过去了。看见“丑”手里握着一把三角形的杀猪刀,两个小青年扶着任某X,任某X里侧的花衬衣左胸部全是血。他就喊二飞快点开车过来,拉上任某X去医院。在五个小青年的帮助下将任某X弄上了车,他们一起和二飞去了医院,他在地边上的龙溪城小桥处等二飞回来接。大约过了20分钟,二飞开车回来拉他回家了,说伤者被送到了胸科医院,他看见车后座上有一大片血迹。“弄住”是就是被扎了一刀的意思。五名小青年的具体姓名他不知道,只知道是他们同一个村的,都是20多岁,后来听说其中一个男青年是任某X的儿子。没有看见五名男青年手里拿东西,也没有看见和“丑”动手,只是在抢夺“丑”手里拿的东西时搂抱过“丑”。任某X身上的伤在左胸部,被刀扎伤出血。任某X是被“丑”扎伤的,他看见“丑”是右手持刀。
17、证人孙某甲证明:日19时56分,他正在桥东区四水厂路白胖子烧烤店吃饭,接到任某甲的电话(137××××5518),问他在哪,说自留地里上午被人倒上土压住了地里的树苗,并说吴某和孙某丙、孙某乙也在四水厂路吃饭呢,让他叫上他们一起去地里看看,任某甲还说在四水厂路西古城新区大门口等他们。他就给吴某打了个电话(138××××2044),让他们吃完饭来白胖子烧烤店找他。过了几分钟,吴某、孙某丙、孙某乙三人来到白胖子烧烤店找到他,他们四人步行到了西古城新区门口见到任某甲,时间大约是20时左右。他们五人步行往任某甲家在石家庄市桥东区西古城村石津灌渠西桥头北行400米的自留地里走。在20时10分左右,他们离任某甲家的自留地还有二三十米的地方,听见他叔叔任某X正在地里和人吵架,他们五个人就跑过去了。当时他见到任某X正和一个60多岁的男子面对面的吵骂,旁边还站着两男一女,他听见叔叔任某X骂对方,对方也在回骂。后来他才知道这个男子叫孙X,是他们同一个村的人。他叔叔任某X见儿子任某甲带人赶到了,就用右手拿着的手提照明灯砸向对方的头部,他们五个人看两人打起来了,就上去拉架,当时场面也挺乱,但他们五个人都没有动手打对方。把两人拉开后,就见孙X扭身往地里的房子里跑,一边跑还一边骂,没过一分钟,孙X就跑回来了,右手里提着一把斧头,冲着任某X就过来了。见孙X手里拿着斧头,他就从后面将孙X抱住了,吴某他们上来将孙X手里的斧头夺下来,他见孙X手里没东西了,就放开孙X。这时孙X又冲着站在四五米外的任某X冲过去,他站在原地没有动,后来就听见他叔喊了两声:“打他、打他”,还听见他叔叔说:“不行了、不行了”,就见他叔叔一边说着一边身子向地上倒了下去。他们就往他叔叔跟前走,这时看见孙X右手里还握着一把刀子,他就从孙X的后面伸过双手抓住他握刀的右手腕,吴某、任某甲他们就上来夺刀子,但孙X抓着刀子的手很紧,手里的刀子还划来划去,在夺刀子过程中,吴某、任某甲手部都被孙X手里的刀子划伤。任某甲被划伤手后,就去看任某X,他们几个人始终没有夺下孙X手里的刀子。这时就听任某甲喊:“爸,你咋了,被扎伤哪了”,又喊他们:“不要抢了不要抢了赶紧过来”。声音特别急促,他们就放开孙X,往任某X、任某甲跟前跑。任某甲对他们说人被扎伤了,赶紧送医院。他们五个人就抬着任某X往地外走,这时白某的那个朋友开着一个白色轿车正在地头停着,他们就把任某X放到车里,他用自己的手机打了120,由白某的朋友开车送往就近的医院。吴某在车上扶着任某X,他们其余四人在车后跟着跑,在四水厂路铁路工程技术学院门口碰到了来救治的120救护车,他们就一起将任某X抬到救护车里。任某甲、吴某坐救护车上,他和孙某乙、孙某丙坐着白某朋友的白色轿车一起去了石家庄市胸科医院。到胸科医院后,任某甲打了110报警电话,任某X被送到医院的急诊室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任某X和孙X两人都是一个村里,两家的地都紧挨着,他叔叔任某X家的地里种着树苗,孙X家的地里是荒地,因为白某和孙X协商往孙X地里倒土,在倒土过程中有一部分倒到了任某X的地里,任某X去找孙X理论,二人语言不合,发生吵骂后动手。他和任某甲、吴某、孙某乙、孙某丙他们四个人都是同一个村的,都是朋友关系。那名女子是孙X的妻子,她一直在边上站着,因为天黑,没有看清。
他们五个人去地里的时候什么都没有带,都是空手去的。他们到地里看到任某X和孙X吵架,他们没有和孙X动手,只是看到孙X拿了斧头,他上前抱住,他们一起往下抢斧头了,后来又见孙X手里有刀子,他们又围着孙X往下抢刀子,但他们自始至终没有动手打过孙X。任某X身上的伤在左胸部,被刀扎伤出血。任某X是被孙X扎伤的,他看见孙X当时是右手持刀。
18、证人孙某乙、孙某丙所证与证人孙某甲所证一致。另证明:案发时在现场的有任某甲、吴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另外有任某X、孙X、孙X的媳妇。孙某乙、吴某、孙某丙、孙某甲、任某甲几个人都是西古城村的,是朋友关系。
吴某的电话138××××2044,孙某丙的电话136××××2477,任某甲的电话137××××5518,孙某乙的电话130××××0191。
19、证人吴某所证与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所证一致。另证明:他们去现场是晚上8点多一点,当时天已经完全黑下来了,当时现场没有灯光和其他照明设备。当时“丑”返回家中,因天黑就看见孙X一个手拿了一把斧子,另外一个手拿的什么东西没看清。他当时的注意力都在夺斧子上,没有注意“丑”另一个手里是否拿着东西,他左手拇指根部被割伤了,是他在夺斧子的时候被孙X划伤的,但具体是被什么东西划伤的不知道。他见到任某甲父亲身上流血了,左侧胸前有血,当时天黑了,他没看清“丑”是怎样把任某甲父亲弄伤的。他的电话138××××2044。
20、证人任某甲(被害人任某X之子)证明:日12时左右,他们村的一个人给他父亲任某X打电话说,他们家在石津灌渠西侧西古城桥北边的村里分的土地里被别人倒了不少的黄土。他和他父亲听了以后就赶紧到了他们的地头,发现通往他们家地里的路上被倒了很多的土,他们家的地里也有倒的土。后来他父亲经打听知道是本村一个叫“白老大”的人倒的土,于是他父亲就跟“白老大”联系,问是怎么回事。“白老大”跟他父亲说是他们村的孙X让倒的。到了晚上7点多钟的时候,“白老大”跟他父亲联系说一起到地里和孙X去谈谈倒土的事。他父亲去的时候,他说要一起去,他父亲说不用去那么多人,去的人多了也不好。他父亲走了以后,他不放心就给朋友孙某甲和吴某打了电话,约他们和他一起到地里去看看。因为别人给他家地里倒了不少土,他父亲让清走,对方肯定不愿意,怕他们吵架,所以他就约了几个人去现场看看情况,但不是去闹事或打架的。
大约是晚上8时左右他和孙某乙、孙某甲、吴某、孙某丙在西古城新区大门口会合后,就步行向他们家的地里走去,到了地头的时候,看到他父亲正在和孙X在一起理论,声音挺大的。他们几个人就过去站在他父亲旁边,看到他父亲和孙X越吵越凶,他就说:“谁卸的土,把土清了。”孙X还一直在那里骂骂咧咧,他父亲急了,就用右手拿着的手电砸向孙X,手电也掉到地上碎了。当时天已经黑了,具体砸到孙X身体什么部位他也不清楚。孙X扭头就往旁边的一个屋子里跑去,过了不到一分钟,孙X从房子里跑出来,他见孙X手里拿着一把斧子,他们几个人怕孙X用斧子砍他父亲,孙某甲就从孙X身后将孙X抱住,他就从孙X手里抢斧子,孙X就一直挣扎反抗。孙X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把他的右手食指划伤了,划伤之后,他用左手将受伤流血的右手捂住,就松开孙X了,剩下的几个人还在抢斧子,后来他们把斧子抢下来了。他们这几个人抢斧子的时候,他父亲说:“把他手中的东西拿了”,说完就站在旁边。他们这几个人把斧子抢下来之后就把孙X松开了,松开之后孙X跑到他父亲那里,与他父亲厮打起来。这时他父亲用手捂着左胸靠下点的位置说:“他弄了我这一下”。他们几个人就赶紧过去,一看他父亲身上都是血,他们几个人就扶着他父亲往北走了大概10来米,他父亲就动不了了。他们几个人就掉头抬着他父亲向四水厂路走去,他边抬着走边说:“快打120”。“白老大”从北向南开过来一辆白色轿车,他们几个人就把他父亲抬上车送往胸科医院,走到四水厂路铁路技校门前处,120车来了他们就把他父亲抬到了救护车上,拉到了河北省胸科医院急诊,他们也跟着去了。他父亲在急救室抢救的时候,他在急救室门外楼道,用181××××1717的电话打110报了警。他们五个人大约是8点5分左右会合到他家地头的,他们去了现场是晚上8点10分左右。在去地头的路上他跟其他人说了他父亲已经先过去了,孙某甲因为去上厕所了,他没听见。他当时还强调说:“到了现场以后你们都别说话,一个村的容易得罪人。”当时天色已经完全黑下来了,当时现场地里没有灯光和其他照明设备。当时孙X返回家中,因为天黑就看见孙X右手拿了一把斧子,其他的没看清。他们几个人怕孙X用斧子砍人,他们当中的一个人把孙X抱住了,其他人上前把斧子从孙X手里抢下来。当时现场很乱,他们把斧子抢下来以后,就扔在现场了。他们当时夺斧子时,他只看见孙X手里拿着一把斧子,当时天已经黑了,另一个手里拿什么东西他没看见。他的还有部电话是137××××5518。
好多村民收土垫高自己地头的土地以得到每车80元的收入。由于他父亲任某X是做苗圃绿化生意的,地里种的都是绿化树,当时正准备卖树,后得知地头前堆满了渣土。经多方了解,是本村村民白某(白老大)所倒。白某主动打电话给他父亲说不知道地头起是他家的土地,是孙X让倒的,并提出当天晚上给他家清理,因为他父亲第二天要卖树,汽车进不去。所以当天晚上到他家地头清理渣土时得到了孙X的阻挠,因为这样孙X就得退回每车80元的收费。
21、证人谢某(被告人孙X之妻)证明:1981年他们家在石家庄市桥东区四水厂路往东的石津灌渠石桥的西侧往北300米左右的河边开发一块荒地,他们家一直种着。2013年10月份以后,市政府在石津灌渠边上铺设污水管道,管道铺设完毕后,就把种植的那块地连同旁边的土路都回填压平了。任某X家的耕地与他们家开发的荒地中间隔着一条土路,任某X想多占点地,就把原来的土路用勾机挖开了,重新改了条道。因为这块地是他们家以前开荒后一直种着的地,现在石津灌渠在修建,正好本村的任某丙和孙某庚联系了后八轮的大车往他们自己开发的荒地上卸黄土,她爱人孙X顺便也让司机往他们这块地上卸了15车黄土。就因为这件事,日晚上,当时天已经黑了,她爱人吃完饭就出门了,没一会儿听到孙X在外面和别人吵了起来,她出来一看是和任某X在吵架,她就知道是为这块地卸土的事。任某X让孙X把土拉走,不能在这里卸土,孙X说这块地自己开荒已经用了这么多年了,就不把土拉走,他们俩一直在为这事理论。后来又过来了五个小伙子,全都是西古城村的,名字她叫不上来。这五个小伙子过来后在旁边站着,她当时也在旁边站着。她听见任某X说:“你不把卸在这里的土拉走,我就把你扔到河里去。”还看到这五个小伙子过去把孙X围住,但是这五个人没有动手打孙X,任某X用提的大手电灯砸孙X脑袋,把手提大灯给砸碎了。孙X被打后,就跑回家了,紧接着孙X又从家里出来,当时天也黑,也没看清他手里拿着什么,孙X就向任某X冲过来,结果被这五个小伙子拦住,从孙X手里夺东西,这时她才看清是他们家的一把斧头。斧头被他们夺过去以后,孙X被他们按弯了腰,任某X就打孙X后脑勺,孙X就挣扎反抗,后来不知道怎么他们就不再打了,分开了,孙X坐在地上。听见任某X说身上有血,他们五个人就扶任某X去了,她就走到孙X跟前,才看见孙X手里拿着一把刀,她就把刀要过来,同时有一个小伙子把从孙X手里抢的斧头给了她,她就把斧头和刀放回家里的桌子上了。那五个小伙子将任某X抬到一辆轿车上走了。然后她又返回到孙X身边,孙X还在地下坐着,她就给儿子孙某丁打电话说:“你赶紧过来吧,出事了,快点。”过了10分钟左右,孙某丁就赶过来了,过来后孙某丁打了110,紧接着又打了120。110先到的,又隔了一会120也过来了。然后110的民警陪着孙X和孙某丁去的医院。斧子和刀子当时110民警在现场提取了。孙X和任某X在打架时大概是20时,当时天已经完全黑了,她在旁边离他们有两三米远,她没看见怎么用刀子扎的任某X。当时天黑,看不清。孙X头部被打了,没有明显外伤。她儿子孙某丁的手机号是159××××9537。
22、证人孙某丁(被告人孙X之子)证明:他和他父亲孙X不在一起住,他父亲住在他们家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四水厂路往东的石津灌渠西侧的菜地旁边,他平时下班后总到那里去看看。日晚上20时左右,他骑自行车走到他父亲家附近时,看见一辆白色的小轿车沿河渠边上的土路向南开走了,再往前走发现他妈在他家开荒地一个土堆旁边站着,他到了跟前看见他父亲孙X正坐在土堆边上。他父亲对他说:“根刚才领着几个人过来打我了,我用刀把根扎伤了,你赶快报警,我要自首”。他就用手机拔了110报了警。打完电话后,他和他父亲始终在原地等着警察,警察找不到地方他还到路口去接的他们。警察来了以后,向他父亲问明了情况,在这期间他父亲一直说头晕,后来他又拨打了120和警察一起把他父亲送到了石家庄方北路上的医院就诊。
23、证人任某乙证明:他在村里主管农业和农业设施,村的土地分配是他负责的,他们村1982年分的地,到现在就一直没有重新分配过,是谁家的还是谁家的。在土地的东边是他们村以前的荒地,在1982年分地的时候,当时没有分出去。除了孙X家开发荒地的之外,别人家也有开发的,基本上都是挨着谁家的地谁开发的。孙X把这片地开发以后,村里没有制止过,这本来就是荒地,谁开发谁种。后来,市政管理处在石津灌渠两边铺设雨水管和污水管占用的是村里以前的荒地,现在谁种的分给谁,市政管理处铺完管后,又给恢复了原样。市政管理处因为施工给了村里青苗损失费,一亩地1800元,现在这些钱还没分配呢,因为施工还没有结束。后来孙X家往地里拉了几车土。村里的村民开垦荒地,只要是种着粮食和蔬菜,就按照和分配的土地一样发粮食补贴。村里的土地自1982年分完以后就没有再分过,因为当时把地都分完了,以后不论谁家增减人口,土地都没有变化。村里只有村南这一片地了,也就是说孙X家只有8分菜地,再多领的粮食补贴就是开垦的荒地了。
24、证人孙某戊(西古城村民)证明:他和孙X是一个村的,他从2008年开始一直在孙X开垦的荒地帮着种菜。孙X开垦的荒地在石津渠西侧村里分给孙X家地的东侧,这块地约有1亩多,不太规整,这块地的北面是孙某己家开垦的地,南面是孙某庚家开垦的地,西边是一条土道,宽约2-3米,东边是石津灌区。他家的地在十多年之前被村里给占用了,为方便吃菜,他就跟孙X商量,他帮孙X家种菜,收的菜分给他一半。这是2008年的事了,这些年他一直在帮孙X种菜,主要是种孙X家开垦的这块荒地。孙X家开垦荒地是80年代的事了,这块地始终由孙X家种着。任某X没有在这附近开垦过荒地,任某X种的就是村里分给他家的地。
25、证人孙某己、任某丙、孙某庚(均为西古城村民)所证与证人任某乙证明基本一致。另外证明:孙X家开发荒地是80年代的事了,孙X开发的这片荒地大约有1亩多。孙X家开发这片地始终由孙X家种着,这期间就是孙X家一家种着。
26、证人孙某辛、孙某壬、孙某癸(均为西古城村民)证明:2014年3月份,孙X扎伤任某X后,三人受孙X家属委托去任某X家中协商,并当场赔偿任某X家属人民币五万元。
27、被告人孙X供述:日凌晨一点多,本村任某丙、孙某庚联系了后八轮的大车往他们开发的荒地上卸黄土,他顺便也让司机往自己那片荒地上卸了15车黄土。日19时左右,早上给他卸土的司机过来找他说,因为今天早晨给他家地里卸土,任某X找他们了,让他们把土拉走,这下他们就赔了。他就说那是他家的地方,凭什么要把土拉走。后来那个司机说一会儿任某X就来了,让他和任某X说事。他吃了晚饭往卸土的地方走,在那里碰到了任某X。任某X问这是谁卸的土。他说是他卸的。任某X让他把土拉走,他就跟任某X说,他往自己地里倒土,凭什么要拉走。任某X还说不拉走就把他扔到河里头,就这样他和任某X对骂起来。这时从南面过来五个20来岁的小伙子,把他围了起来,其中有个小伙子还质问他“想干嘛”。任某X见自己这边来人了,就用右手拿的手电砸了他头一下,当时打的很疼。他见对方人多势众,就想回家拿东西出来吓唬他们一下,让他们别再打他。他没有明确的东西要拿,就是见到什么就拿什么,他看到平时收拾菜的一把刀子和砍柴用的斧头,就拿了出来,当时右手拿着刀子,左手拿着斧头,刚出来就被对方几个小伙子给抱住了,并把他的斧子夺了下来。这时任某X又用东西砸了他后脑勺一下,这下彻底把他打急了,他就挣脱了那几个人,冲到任某X跟前,用右手拿的刀子朝任某X捅了一下,任某X躲开了,他又向任某X捅了第二刀,这一刀扎到任某X了。他也不知道把任某X扎成什么样了,后来任某X就被送到医院了。后来他儿子孙某丁过来了,他就让孙某丁分别拨了110和120。他让孙某丁拨打110的目的是因为他扎伤人了,他得跟警察说说这事。
当时任某X带着五个小伙子来找他理论,任某X先拿手电砸了他脑袋一下,他就回屋取了一把斧子和一把尖刀出来,主要目的是想吓唬吓唬他们,好让他们别再出手打他。因为他们人太多了,要打起来他肯定要吃大亏,可后来对方见他拿了斧子和尖刀,就把他的斧子夺了下来,那几个小伙子还把他摁住了,任某X又从他后面用东西砸了他脑袋一下,这下把他砸急眼了,所以他才用刀去扎任某X。他就想扎伤任某X,让任某X受点罪好出气。当时他和任某X面对面站着,他右手持刀向任某X身体左侧扎的。对方的小伙子当中一个人在夺刀子的过程中,被他划伤了。
2013年10月份以后,在石津灌渠边上铺设污水管道,管道铺设完毕后,他开发的那块荒地连同旁边的土路都回填压平了,任某X找来勾机把他开发的荒地连同以前的土路一起勾开了,把路也改在了河边上。任某X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想把他开发的荒地占为己有,这就是他和任某X发生冲突的原因。他和任某X在铺设污水管道前,没有因为这块地发生过任何冲突,他一直在这块荒地上种植蔬菜,这块地他已经经营了33年了。他开发的那块荒地不是村里分给任某X的耕地,过去那是一块没人要的荒地,村里也没有分,当时高低不平,是他一点点开发出来的,一直耕种到现在。他开发的荒地在石津灌渠的西侧,有一亩二分地,再往西是一条浇地的垄沟,垄沟的西侧就是一条人们常年行走的老土路,土路的西侧就是村里分给村民的耕地,从南到北共有四家,依次是他家的耕地、任某X家的耕地、孙某乙设(音)家的耕地和侯某(音)家的耕地。任某X、孙某乙设(音)、侯某(音)他们三家的耕地地头都是直冲着他开发的那片荒地。
28、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孙X依法进行辨认,其确认扣押的刀子就是其扎伤任某X的刀子。
29、石家庄市公安局高营派出所户籍证明信:
任某X,男,日出生,汉族。
孙X,男,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30、调解协议证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孙X之近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意法院对被告人孙X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所提,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孙X定罪量刑的代理意见,以及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X之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因被害人任某X首先用手电砸击被告人孙X头部而引发的双方打斗致人死亡的案件,综合该案的起因、到达现场的人员情况及孙X跑回屋内取刀斧的情节来看,孙X的行为明显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不属于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对上述代理意见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X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在被害人任某X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的时候,孙X之子孙某丁到达现场,孙X让孙某丁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孙X之行为构成自首。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已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害人任某X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被害人任某X去找被告人孙X理论而发生争吵的过程中,任某X首先用手电砸击孙X头部而引发本案,被害人任某X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与被害人任某X因往地里卸土的问题产生纠纷并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孙X持尖刀将被害人任某X扎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孙X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孙X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刀子、斧子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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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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