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在该汇票记载事项上记载"不得转让",而乙未记载,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甲公司的开户银行P银行按期对该票据进行了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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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最后持有人持有未经前手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时间:&&|&&作者:李春萍&&|&&浏览:2772
四川某电梯公司于日从湖州某砂石场受让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出票人为威海某进出口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某面料公司,付款人为交行威海分行,出票日期为日,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日。
【案情简介】某电梯公司于日从某砂石场受让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出票人为某进出口公司,收款人为吴江市某面料公司,付款人为交行威海分行,出票日期为日,出票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日。该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依次为:吴江市某面料公司、某纺织公司、吴江某纺织公司、四川某电梯公司。四川某电梯公司为该银行汇票的最后持票人,日,四川某电梯公司委托四川支行进行托收,付款行交行威海分行于日拒绝付款。理由是吴江某纺织公司于日以涉案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威海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日做出了(2013)威环催字第13号停止支付通知书。公示催告期间,四川某电梯公司于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进行票据权利申报。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3)威环催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涉案银行汇票的公示催告程序。日,吴江某纺织公司以涉案汇票遗失为由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川某电梯公司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四川某电梯公司委托威海卫李春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了涉案票据的公示催告程序、诉讼程序。【承办过程】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向四川某电梯公司了解涉案票据的受让过程,是否为合法、对价取得后,持汇票原件向办案法官说明受让汇票的情况。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裁定终结票据公示催告程序。吴江某纺织公司以涉案汇票遗失为由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川某电梯公司返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律师综合分析之后针对该案提出案件争议焦点:1、四川某电梯公司是否是合法、对价取得涉案银行承兑汇票?2、四川某电梯公司作为涉案汇票的最后持有人持有未经前手背书转让的票据,是否享有票据权利?该承兑汇票的被背书人依次为:吴江市某面料公司、苏州某纺织公司、吴江某纺织公司、四川某电梯公司。但涉案票据并非系四川某电梯公司从吴江某纺织公司直接取得,二者并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四川某电梯公司受让票据的直接前手系湖州某砂石场、间接前手系张某其均未在该票据上签章背书。律师结合案件情况并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让当事人四川某电梯公司准备与湖州某砂石场就涉案票据转让的《协议书》。同时向银行申请调取四川某电梯公司向湖州某砂石场支付款项的银行交易记录,以此来证实四川某电梯公司系从湖州某砂石场合法、对价取得涉案票据。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律师提交了上述证据,同时向法院提出要求张某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就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给予准许。承办律师为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多次联系四川某电梯公司受让票据的间接前手张某,希望张某能够出庭作证并提供其从吴江某纺织公司取得涉案票据的证据及依法将票据转让给湖州某砂石场的证据。最终,日本案二次庭审时,张某出庭证实吴江某纺织公司与其有经济往来,该案票据系吴江某纺织公司作为货款支付给自己的。张某提供了双方的供货单、对账单,吴江某纺织公司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拒绝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张某举证证实其又将涉案票据作为还款转让给了湖州某砂石场。本次庭审,律师结合本案庭审情况及案件争议焦点发表了如下律师代理意见:一、原告并未举证证实涉案票据遗失的事实原告于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就该票据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票号为1***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被告于日依法向环翠区法院就该票据申请票据权利申报。环翠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威环催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原告的公示催告程序。现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该票据于2013年2月份丢失,并要求被告返还该票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因此,原告应举证证实该票据如何取得?何时丢失?在何处丢失?是否向有关部门报案?原告曾以票据丢失为由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被告申报权利,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而此次原告又以票据丢失为由提起诉讼,原告应提交足够的证据证实其票据确实丢失的事实,否则,原告就是仅以票据丢失为由而滥用诉权。原告吴江某纺织有限公司以诉争票据丢失为由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却未提供任何证实诉争票据何时、何处丢失的证据,更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的事实。因此,由于原告不能提供涉案票据丢失的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其诉请。另外,假设原告能够提供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也不能证实原告票据丢失的事实。对于票据是否丢失以及因何原因丢失,必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后,以公安机关的查证结论作为依据。二、四川某电梯公司依法从湖州某砂石场取得票号为1***,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汇票。日,被告从湖州某砂石场取得该票据,并向湖州某砂石场支付了票据对价。根据《》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被告已经提交了与湖州某砂石场转让票据的《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实涉案汇票系被告从湖州某砂石场合法、对价取得。证人张某出庭作证且提供证据证实从吴江某纺织公司取得涉案票据,并依法转让给湖州某砂石场的事实。因此,被告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诉争票据系被告从其前手湖州某砂石场合法、对价取得,被告合法取得票据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三、涉案汇票未经湖州某砂石场、张某签章背书,不影响被告就涉案汇票享有的票据权利。湖州某砂石场将该票据合法转让给被告,票据虽未经其背书,但被告向其支付了票据对价。另,原告也在该汇票上已经签章,完成了背书的必要形式要件,致使该汇票得以流通且背书连续,原告是否丢失该银行承兑汇票不影响答辩人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原告即丧失了该汇票的票据权利。至于原告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其可以另案与其下手公司另行解决。另,票据的高度流通作用,决定了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独立性的特性。票据无因性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但票据无因性不及于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这种直接前后手之间的关系为有因性,间接前后手关系为无因性。正如,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也就是说,本案中,假设存在原告所述票据丢失的事实,只要作为持票人的被告能够证实票据系合法、对价取得,原告就无权以票据丢失或其与张某之间就涉案票据转让存在纠纷,而要求被告返还票据。假设是张某拾取的该票据,这也不影响被告依法享有诉争票据的票据权利。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票据的诉请,应予以驳回。【裁判结果】法院通过本案二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各自举证、质证,依法查明涉案票据系四川某电梯公司从直接前手湖州某砂石场取得,同时查明湖州某砂石场从张某处合法受让涉案票据,张某从原告吴江某纺织公司处合法取得涉案汇票。同时,原告主张票据遗失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在被告举证证实涉案票据系被告合法、对价取得的前提下,虽然涉案汇票未经湖州某砂石场、张某签章背书,但根据票据“无因性”特性不影响被告就涉案汇票享有票据权利的观点。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票据的诉请。&原告在上诉期内,并未提起上诉,被告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及时向付款行交行威海分行办理了涉案银行汇票的承兑。本案系票据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作为票据最后持有人若不能举证证实其系合法、对价取得票据,依法将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同时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票据持有人的前手并未在票据上签章背书,在此种情况下是否能享有票据权利就产生了争议。律师认为作为票据最后持有人只要证实其系合法、对价取得,且票据在形式要件上是背书连续,基于票据高度流通性、市场经济稳定性的考量,票据持有人依法应享有票据权利。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李春萍&律师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为城市的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当农民工在人身受损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时,出现了一个法律问题,用人单位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按照工伤处理还是普通人身损害?各地法院的判例也是同类案件,不同判决。以下是根据自己办理的一个历时二年之久,经历六个法律程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博弈的典型案例,双方最终各自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日,李某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威海某公司,支付其伤残赔偿金22028.4元、前期医疗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27328.4元。李某称其:2006年起在威海某公司处从事锅炉工作,2008年12月威海某公司开始使用引风机,该机器在作业时发出巨大噪声将李某耳朵逐渐震聋,2010年经,李某被诊断为双耳重度神经性耳聋,已构成八级伤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威海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依法应按照,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环翠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后原、被告均为提起上诉。二、日,李某向威海市环翠区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其与威海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李某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三、日,李某不服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裁决,依法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威海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环翠区人民法院于日依法作出(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李某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后,不再具备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使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该行为实际为提供劳务。因此,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四、威海某公司不服环翠区人民法院于日依法作出的(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向威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某公司于日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威海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以(2011)威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威海某公司撤回上诉。五、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威环民一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环翠区法院再审认为,原告李某在被告处工作时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属于雇佣关系,而不属于一般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害可以按照纠纷审理,但原告并未提出证据证实其所受伤害是由于在作业时机器噪音所致。且本院依法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无法认定李某神经性耳聋形成原因,亦无法认定其耳聋是否与工作环境、噪音有关。环翠区法院于日作出(2011)威环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六、日,李某不服(2011)威环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2011)威环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经过二审法院主审法官积极、耐心的多次调解工作,双方最终于日达成调解协议:一、威海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整。二、原审案件受理费***元、再审案件受理费***元,鉴定费***元,均由李某负担。三、双方之间因李某耳聋有关赔偿纠纷一次性解决,此后双方互不追究。【律师观点】:判断用人单位录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要寻找相关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威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般倾向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退休金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反之,认定劳动关系。若录用的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并没有办理养老保险,是不是意味着要认定劳动关系呢?但是威海各地法院就针对该情况,作出的认定也不完全一样,还要考虑该案件是否是集体性的、录用人员的户口性质。&就该案,环翠区法院认定是劳务关系的依据就是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意思是不是意味着: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论是否办理养老保险,一律认定成劳务关系呢?现实办案过程中,单位录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威海委员会、威海法院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认定,最终认定成劳务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判例都是存在的。&但从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及保护劳动者最大利益角度出发,我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办理养老保险,还是应认定劳动关系的,这样更符合立法的本意,更能切实维护、保障农民工权益!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李春萍&律师
作者: [山东-威海]专长: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律所: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98积分 | 帮助12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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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2002年10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票据法试题[3]-自考-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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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应具备的要件。  40.票据权利消灭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41.甲签发了一张转帐支票给乙,后来乙不慎将该票据丢失,丙拣到该支票后,在背书栏内填上乙的名字并将之转让给丁。问:  (1)丙的行为属于哪种票据瑕疵(1分)?丙对此行为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3分)?  (2)乙对此支票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1分)?为什么(2分)?  (3)丙对该支票应否承担票据责任(1分)?为什么(2分)?  42.甲于日签发了一张出票后六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乙又将该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给丙,丙后来又将之背书转让给丁,丁于7月1日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被拒绝。问:  (1)丁此时可以向甲、乙、丙行使什么权利?(1分)  (2)丁对甲的权利的时效是多长(1分)?应从何时起算(2分)?  (3)丁对丙的权利的时效是多长(1分)?应从何时起算(2分)?  (4)丙在向丁清偿后对乙享有的权利的时效是多长(1分)?应从何时起算(2分)?  43.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来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问:  (1)乙对丁承担票据责任吗(1分)?为什么(2分)?  (2)假设甲在该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而乙未记载,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1分)?为什么(2分)?  (3)如果乙在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则丙能否再以背书方式转让汇票权利(1分)?为什么(2分)?  (4)假设乙未记载“不得转让”,其他条件不变,而丙为无行为能力人,该情形是否影响背书的连续性?(1分) [ 结 束 ]吉大商法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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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甲银行已经承兑。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在背书时,C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D公司,D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纠纷期间,E公司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支付广告费,F公司因忧虑"纠纷"对票款支付的影响,拒绝接受汇票;后因E公司的母公司G公司提供保证.F公司接受了该汇票;但G公司未在汇票上写明"保证"字样,也未在汇票上签章,仅单方面向F公司出具了书面保函。汇票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进行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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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甲银行已经承兑。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在背书时,C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D公司,D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纠纷期间,E公司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支付广告费,F公司因忧虑"纠纷"对票款支付的影响,拒绝接受汇票;后因E公司的母公司G公司提供保证.F公司接受了该汇票;但G公司未在汇票上写明"保证"字样,也未在汇票上签章,仅单方面向F公司出具了书面保函。汇票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支付票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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