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派出所集体户口内户口改动算连续户口吗

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
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流程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篇一
文章来源:/Content-3379.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 咨询请
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工作流程
根据申请人出生、死亡、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市内迁入、所内移居、变更更正及其他等不同的申请事项,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锡公户[2006]16号)的业务要求验核相应手续和材料,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常住户口登记受理单》,其中对于拆迁地区限制户口迁入的应严格遵守《关于重申对拆迁地区限制户口迁入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锡公户[2002]4号)的规定。
对于变更姓名、民族、性别、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号码等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锡公户[2006]16号)的规定需要呈报审批后方可办理的,由派出所按《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锡公户[2006]16号)》的要求组织材料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
应严格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操作规范》(锡公户[2006]17号)的规定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不同的受理事项,做到操作规范、信息准确、不漏项缺项。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情况,并告知本人。
四、收缴凭证
对不同的受理事项,应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操作规范》(锡公户[2006]17号)的要求收缴相应的手续和材料,其中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时按照《关于对已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注销户口时是否收缴居民身份证问题的批复》(公治[号)执行。出具户籍文书:对不同的受理事项,应按照《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锡公户[2006]16号)的要求出具相应户籍文书,使用户口专用章时要认真遵守《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印发&户口专用章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公户
[2006]1号)的规定。
户口登记过程中涉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迁证的签发以及收费管理事项,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户口簿收费管理的通知》(锡公户[2004]10号)和《关于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收取工本费和提供人口信息服务收费的通知》(苏公厅[号、苏财综[95]35号)的收费规定,收取居民户口簿工本费和市内户口迁入服务费。
六、整理建档
户口档案实行“日清月结”工作制。户籍内勤每日下班前必须按照操作时间打印本所户口登记事项的工作日志,并与户口登记受理单和户口登记凭证按照户口登记类别和办理时间先后顺序整理建档,按规定归档入库。
户籍内勤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要遵守《关于下发户籍内勤窗口服务规范的通知》(锡公户[2006]4号)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实现户籍窗口服务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安局落户通知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篇二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名称
索 取 号 关于做好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工作的通知 AA3-003
发布机构 市
公开类别 动
本 产生日期
文件编号 沪公发[号 记录形式 载体类型 纸质
内 容 描 述
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信 息 内 容
根据《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沪公发(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外省市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程序,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落户的。
二、审批权限
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需要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申请人应当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各类落户“社区公共户”所需的证明材料可以从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查询,或者向公安派出所索取相关《窗口服务告知单》)。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二)受理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并出具《户口类审批受理回执单》(附件二)。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审(核)批
公安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分(县)局审核。公安分(县)局自收到派出所上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自收到分(县)局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各级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规范填写《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审批表》(附件三)。
经批准同意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由市公安局户口审批部门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附件四),开具《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公安分(县)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发现事实不清、证明材料缺漏的,可向申请人出具《户口类证明材料补缺单》(附件五),要求补充提供有关材料。对不予落户的,市公安局户口审批部门签发《户口类审批意见决定书》,并逐级下发,由受理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申请人。
四、户口迁移和注销
(一)户口迁移{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进沪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因购买房屋、租赁公房或者所在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等,不再符合落户“社区公共户”条件,或者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将户口迁往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或者其工作单位集
体户内,或者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内。
(二)户口注销
申请人不符合落户条件,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落户的,公安机关予以注销户口,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材料归档
对进沪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及相关审核、审批材料,由落户地的公安派出所按照户口审批材料存档要求,归档保管。
六、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做好窗口受理工作。各公安派出所要凭相关单位开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进行受理,并按照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窗口服务告知单》要求,根据进沪人员不同的类型收取相关材料。各公安分(县)局应将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办公地点、时间、“社区公共户”地址、落户“社区公共户”的《窗口服务告知单》通告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二)要切实履行审(核)批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进沪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有关规定和落户“社区公共户”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批,发现不符合落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落户,并及时做好相关证据固定工作。
(三)要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户”管理制度。各公安分(县)局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公共户”管理,发现不再符合落“社区公共户”条件或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进沪人员将户口迁出“社区公共户”,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市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受理。
本通知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公安局户籍更名申请流程及说明1203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篇三
第一是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岁以后,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材料报公安机关审批。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
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另外要提醒楼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银行卡、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另外补充下有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
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告诉你,多大年龄都可以改名字的,而且你的户口现在在哪里就要到哪里的户籍部门去改,不过要有充分的理由才可以,否则户籍部门是不会给你改的,因为大家都以自己的名字不好听或迷信为理由不喜欢就去改的话,户籍部门就不用干其他的工作了您说对吧?再说,你们对改名字的具体操作步骤又不是很清楚他们能够推脱的事为什么不推脱?和你们也没什么关系没什么亲戚,你说是不是?如果顺利,一天就可以改完,而且除了工本费外没有其他任何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年满16周岁需要公证)改名字最好的理由就是“重名”,下面我来教你更改名字的具体步骤:
1:写更名申请(更名申请:XXX户籍部门,我叫XXX,性别,?,?年?月?日出生,现年22周岁,因周围四邻重名二人,给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故申请更名为XXX,望批准! 年月日)
2:学校.单位或街道证明(只须证明有你这个人就可以,不必证明重名的事)
3: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填写表格,工作人员盖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你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5:公证 (超过16周岁就应该公证的,可他们也有的时候抽风,不要先公证,万一他们不要就省200块钱的)
6: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身份证
7:需要的资料:户口簿,2张一寸照片,新户口簿工本费(好象是19,我忘了,其他的费用就没有了)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篇四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淮公办〔号
各派出所:
省厅制定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试行)》已于4月1日施行。现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苏公通﹝2010﹞99号
关于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司法局:
为规范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范围
对公民因出国定居、留学、探亲或在国内应聘工作等事由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依法予以受理。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规定从事该职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作出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等从业限制规定的,依法予以受理;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公证机构和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二、规范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受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向被证明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后交申请人带回公证机构(《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由派出所留存)。对于被证明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安派出所还应电话告知公证机构。
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原则上由本人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其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代为办理。代理人应向公证机构出具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规范核实手续
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应认真审查,认为有疑义的,应派员向出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核实,并提供以下材料:公证机构介绍信、公证人员执业证或工作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申请书,公安派出所应积极予以协助。
各公证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沟通联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本着以人为本、依法办理、热情服务的原则,认真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积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不予受理的事项,应耐心向当事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支持。
附件: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司法厅
二 O 一 O 年四 月 二 十 日
主题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江苏省公安厅办公室
承办人:叶晓俊
校对:戴苏生 附件:
补充证明材料通知书(式样)
申请人姓名:
XXX当事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因赴
国家/地区□定居、□留学、□工作、□探亲、□旅游,或因在国内
需要(因应聘工作需要须注明从事何种职业),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本公证处拟受理此公证事项,现请你持此通知书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公证机构地址:
承办公证员:
XXX公证处
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规范
为规范本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实际掌握的情况为依据,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尊重公民个人隐私相结合,依据申请人的申请规范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本规范所称申请人分为单位申请人和公民申请人。
单位申请人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
公民申请人是指被证明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证明对象的监护人。
被证明对象本人可以委托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办理。
申请人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向被证明对象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同时提交复印件。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因调查办案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信息证明的,不列入本规范证明范围。
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以下户籍信息证明: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前的信息;
(二)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以下内容的证明,公安派出所不予出具:
(一)未落户证明;
(二)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除外);
(三)健在证明;
(四)实际居住地证明;
(五)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
(六)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在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公安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者变更更正手续。
公安派出所对本省有关部门在办理交通事故、工伤事项赔偿,交纳社会保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购买家电申请补贴等事项过程中,需要认定当事人当前户口性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根据当事人户口登记信息认定,不予出具当事人户口性质证明。对外省单位申请人要求出具户口性质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户口性质取消前被证明对象户口性质证明。
对公民申请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认定户口性质取消前本人户口性质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据实出具。
单位申请人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介绍信;
(二)单位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三)需要了解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篇五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
户籍登记管理
办理户口事项的基本规定
按照“一个窗口”原则,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户政中心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并指导属地派出所配合做好调查出证工作;未设立户政中心的分局,派出所负责承办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
各户籍窗口单位对外办公时间应以分局为单位统一对外公布,同时将《办理户口、身份证须知》、监督电话等市局要求上墙的内容在各窗口明显位置上墙公示。
户政中心或派出所必须指定专职民警在户籍窗口受理各类户口登记和迁移变动、户口咨询业务,其他民警不得办理。对属于审批户口的,窗口受理民警作为群众申办户口联络人,负责对户口办理进度进行全程跟踪,并对申报人咨询及时予以答复。
受理群众办理户口申请后,受理民警应立即查验申办人提交的各类手续材料。对手续不齐全的,应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确保第二次办成;对不符合政策无法办理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对手续齐全的非审批事项,应当场办结;对手续齐整的审批事项,各级户口审批部门应在时限内完成本级审批工作,并报上一级待批或流转受理民警办结。
除当场办理外,其他需调查核实或流转审批的户口事项,自户政中心或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限如下:
(一)需社区民警调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需经派出所长批准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三)需经分局批准的,不超过30个工作日办结。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生登记申请,应予受理:
(一)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二)新生婴儿未随父或母在外省市登记户口,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资格。
应按照以下情况登记婴儿户口类别:
(一)随母落户,户口性质与母亲一致;随父落户,户口性质与父亲一致;
(二)父母双方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可随父或母在津登记落户;
(四)父母双方均为驻津部队现役军人的,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落户;
(五)新生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办理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手续要件:
(一)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院打印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对持手写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需提交出生医院出具的手写情况说明,并加盖该医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对《出生医学证明》丢失,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凭母亲户口所在地区县妇幼保健院(所)加盖补发专用章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凭原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诊断证明》和原出生记录复印件;
(二)婴儿父或母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于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内容及本人实际情况,完成系统登记工作,并由系统自动生成公民身份号码;
(二)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并交申办人审核签字;
(三)打印《居民户口簿》;
(四)在《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民警章;
(五)留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按月份装订保管,年底汇总成册;
(六)退还申办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并将《居民户口簿》交与申办人;
(七)将《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移交社区民警完成户口过录。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死亡注销申报,应予受理:
(一)死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户主、亲属、监护人等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部门申报死亡注销事宜。
办理死亡注销应审验以下手续要件:
(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对无法取得《死亡医学证明》的,提交《遗体火化证》、《骨灰安葬证》或《骨灰存放证》;对非正常死亡的,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户主、家属或监护人提交死亡注销书面申请。
对符合办理死亡注销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注销人口系统中死者的人口数据,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户内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项目;
(二)在《居民户口簿》死者“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面上加盖户口注销章,并据实变更该户其他成员之间的“与户主关系”、死者配偶“婚姻状况”等项目;对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重新打印后出具;
(三)收缴死者居民身份证;
(四)留存死者《死亡医学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按月份装订保管,年终汇总成册;
(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手续;
(六)社区民警对照“户口变动清单”撤下死者《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在常表上记录死亡时间,并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长期、妥善保存。
市内户口迁移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内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申请,应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申请在本市同等地区之间将户口迁移至现住地;
(三)符合本市同等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政策规定;
(四)本市同等地区之间户口迁移是指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二区三县地区之间的户口迁移。
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移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书面申请;
(二)移入地址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属于商品房、房改购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凭《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属于公产房、企业产住房及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的,凭《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凡属于投靠的,凭移入户《居民户口簿》、移入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面证明。其中:
1、对属于夫妻投靠的,还需凭《结婚证》;
2、对属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对属于(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投靠的,还需凭祖父母与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子女与孙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3、对涉及中小学招生入学迁移或投靠的,应重点审查房产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4、对投靠亲朋好友或空挂户口的,应严格控制。对确有困难、理由充分的,还需凭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不具备落户条件证明”。
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系统内人口数据迁移操作。对属于当场办理的,应当场通过基层警务信息系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需经审批办理的,应按照文件规定和系统流程,逐级审查报批后,凭户口审批卷和系统授权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二)与本人或申办人核对户口项目登记内容是否正确。对不一致的,应据实变更;对空项的,应立即采集补充;
(三)对因办理户口迁移导致移入户户内成员之间“与户主关系”变化的,移入地派出所应在办理迁移后立即变更;
(四)完成户口迁移系统操作后,打印《常住人口申领二代证登记表》,并交与本人或申办人审核签字;群众确认后,在移入户《居民户口簿》上打印迁移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在移出户《居民户口簿》中办理移出注销手续。对移入户使用已加盖“空白”图章《居民户口簿》的,应重新打印《居民户口簿》,在剩余“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空白”图章,收回原
《居民户口簿》,并将新《居民户口簿》编号录入系统;
(五)退还申办人《居民户口簿》等手续材料。
迁出地公安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完成户口移出手续:
(一)凭变动清单撤下移出人员原常表,注明移往地址,并交档案室按照时间和地址为序妥善保存;
(二)对因户口迁移移出户“与户主关系”发生变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及《居民户口簿》项目变更事宜。
户口迁往市外
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户口迁往市外申请,应予受理: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将户口迁往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对非本人申办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受理民警应根据不同迁移类别严格查验手续要件:
(一)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涉及招生的,提供《录取通知书》;
(四)毕业分配的,提供《派遣证》或《报到证》及单位接收证明;
(五)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对于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规定且手续齐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完成人口系统数据迁出注销操作;
(二)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参军、出国(境)定居、失踪注销的,不打印《户口迁移证》;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篇六
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
一、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户口
(一)新生婴儿出生户口登记
1、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婚后所生婴儿登记户口的(含超生子女),凭母亲结婚证(父母在同一个《户口薄》上的可以不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所生婴儿父亲的户口是外省、市的,应出具婴儿未随父落户的证明或提供婴儿父亲的《户口薄》,以核验婴儿落户情况(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2、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女性公民,为非婚所生婴儿随母报户的,凭母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由户籍内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交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3、对出国未注销户口的女性公民,为在国外出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的,婴儿须有我驻外使馆颁发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证翻译件和原件以及母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院(站)更换全国统一的《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母亲《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相关证件材料(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
4、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后所生的婴儿(含超生子女),要求随父落户,凭婴儿父亲申请书、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婴儿未随母亲落户的证明或《户口簿》(生母户口系本市的,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出生登记。
5、本市区、县常住户口的男性公民,在日以后非婚所生婴儿,户口要求随父落入本市的,应确定子女由父亲监护抚养,并凭父亲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由父亲监护抚养的法律文书、《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审核材料原件,留存复印件)及未随母落户证明,由户籍室受理,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所领导审批,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户口登记。
6、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和单位集体户的常住户口人员,为所生婴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首先应持有关材料随母、或随父报本市亲戚、朋友户内,确无落户条件的也可报入婴儿父、母单位集体户口(包括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男性和在校研究生),凭婴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集体户口卡片》、《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入户登记(不包括在校集体户的大学生所生婴儿)。如果父、母一方为本市家庭户,该婴儿必须报入家庭户。
7、本市市区驻军部队女军人,为所生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凭母亲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母亲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若有合法固定住所,可申报婴儿单立一户,若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母亲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8、按照《西安市公安局转发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通知》(西公通〔号)精神,对落户登记时间与出生时间相差较长的儿童,应如何采集DNA的有关问题,参照《全国公安机关来历不明儿童集中摸排行动方案》的要求,凡是申报户口超过出生时间3个月的,都须对儿童进行身份核查、审查,出具婴儿母亲所在医院分娩病案证明或提供DNA亲子鉴定有关材料。凡发现身份可疑、来历不明的一律按照规定采集该儿童生物检材,凭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报出生登记。
(二)户口注销
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凭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家属申请,社区(村委会、单位)出具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死亡人员身份证;
2、被国家征集服兵役人员注销户口的,凭“入伍通知书”,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不再收回居民身份证;
3、公民出国定居或移民注销户口的,凭出境证件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带居民《户口簿》,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并收回其身份证;
4、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到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踪人员死亡判决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人员死亡注销户口。
以上人员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未死亡,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应立即向原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撤回宣告及判决后,进行恢复户口登记。
(三)市区内非农业户口之间的迁移(九区)
1、凭移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移入地《户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常住非农业户口若落入旁系亲属户内,应按照人户一致的原则办理);
2、市局直属泾河工业园区、泾渭园派出所辖区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内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已实际居住者,要求移入市区落户的,须持相关证明及手续材料,向移入地派出
所申请同意、经市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移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迁转落户手续。
(四)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迁入落户
1、大中专院校按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录取的新生落户,凭以下材料在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办理:(1)各院校凭市发改委开具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见附件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准入通知);
(2)经市发改委审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新生户籍迁移名册》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3)每位学生的《户口迁移证》、身份证。
2、属本市市区生源的新生,户口不迁入学校。属农业户口的新生,入学时自愿申请变更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由招收院校在入学前通知学生持个人申请书、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本市市区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被本校录取为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的,不再另行办理学生集体户口迁移。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迁入落户
凭以下材料在户籍室办理:
1、毕业分配到中央、省属单位的,所需材料:(1)省教育厅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2)接收单位办理户口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篇七
徐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公安局部分户口办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徐公局(号
徐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工作细则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严密户口登记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户口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接待受理制度
1、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全工作日受理、办理户口,认真负责地处理群众申报事项。对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急事急办;对手续不全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当向群众解释清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受理的户口,应当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告知其前往何处申报户口。
2、派出所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受理户口,其他民警值班受理的,应当及时将受理的户口申报材料转交户籍内勤或者指定的民警。严禁户口协管员代替民警受理户口。
3、派出所受理户口实行回执制度。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无法当场办理的户口,应当由户籍内勤或者指定受理户口的民警填写《受理户口登记单》,将回执交申报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填写《受理户口交办单》,将回执交社区民警。
4、对大中专学校新生入学、毕业生分配等数量大的户口,应当预约集中办理。
二、职责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派出所职责权限。
1、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⑴、出生登记。
5周岁(含5周岁)以内新生婴儿及婴幼儿出生登记,在家庭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在集体户中申报出生或补报出生的,由集体户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书》办理。既可随父也可随母办理出生登记,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⑵、注销户口。
公民定居境外的,由公民本人或户主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服兵役人员,由本人或户主申请,派出所验核服兵役人员《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死亡注销,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对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非正常死亡人员,派出所验核死亡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公民下落不明的,由其亲属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办理户口注销;
注销手续办结后,派出所应及时收缴相关人员户口簿内页及身份证。
⑶、市区、县(市)城区、乡镇范围内和本县(市)乡镇之间(不包括特定地区)的户口迁移。由其本人或者户主到派出所申请,验核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等办理。
⑷、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
新生迁入学校,由招生院校集中申请,派出所根据院校录取新生名册和招生计划,验核《户
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迁出原籍,成年人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办理。
毕业生: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派遣报到证》、《集体户口卡》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毕业后申请在家庭户落户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毕业后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户口迁移证》、《派遣报到证》办理。改派的,派出所要验核《改派报到证》。
转学: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转学证明》办理迁出手续,并收缴《集体户口卡》。迁入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户口迁移证》、《转学证明》办理迁入手续。
退学、开除学籍:迁出院校,由院校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集体户口卡》、《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家庭户,由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退学证明》或处理决定办理迁入手续。
凡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本市(含六县市)新生入学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待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至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凡日以后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⑸、恢复户口。
回国入境: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发放的《恢复户口通知书》、户口注销地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非异地安置):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军转安置部门发放的《安置证明》、入伍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回原籍: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落户手续。
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由本人或其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户籍登记地法院撤销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注销前户籍档案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⑹、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⑺、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更改姓名:理由正当的,由其父母双方申请,在户籍登记地签署同意书,派出所直接办理。(注:该权限按市局要求已收归县局审批办理)
更正出生地: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
变更文化程度: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有权部门颁发的证件办理。
婚姻状况: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办理。
变更服务处所、文化程度、住所等: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
⑻、转业军人户口。在家庭户中申请落户的,由本人或亲属申请,派出所验核《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在集体户中申请落户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申请书》、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⑼、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已批准的户口。凭户口准迁证办理。
⑽、补发《居民户口簿》。由户主到派出所签署申请书,派出所验核《居民身份证》办理。
⑾、出具证明。
户籍证明:户籍证明为公安机关内部户口审批使用。公民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户籍资料证明
的,可以复印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加盖户口专用章。为申报户口出具的户籍证明须由微机打印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必须包括户主及与户主关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住址6个项目。
群众因领取养老金或定期救济要求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的,由本人持社保部门统一制作发放的“户籍证明表”申请,派出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格和领取定期救济通知》(苏劳社[2003]45号)精神,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字并加盖户籍专用章。
2、根据申报人书面申请,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的户口。
⑴、“三投靠”户口。
跨省、市、县的居民家属投靠配偶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结婚证、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投靠人及已满18周岁随迁子女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随迁子女要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省、市、县的子女投靠父母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18周岁以上的提供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者学籍证明,符合法定婚龄的提供未婚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跨省、市、县,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由被投靠人提交书面申请、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后,形成书面报告,办理报批手续。
⑵、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投资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申请大陆亲属入户的,凭验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办理大陆亲属3人户口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经商入户: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户籍证明、合法有效住房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商品房(二手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土地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门面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门面房《房屋产权证》(无贷款或贷款已还清)、《购房发票》、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自建房: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籍待业(无业)证明、务工证明、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已连续交纳两年)办理报批手续。已满18周岁的随迁亲属要出具原籍待业(无业)证明或学籍证明,若为符合法定婚龄的子女需提交未婚证明。
⑶、收养子女:
依据收养法规定,验核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日《收养法》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
构抚养的孤儿,且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可持有关村料到其住址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派出所验核收养公证、《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⑷、变更姓名(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办理报批手续;
⑸、变更出生日期: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验核派出所保存的《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第一次户籍登记地出具的原始户口登记底册办理报批手续;
⑹、更改民族:不满18周岁的由父母书面申请,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派出所验核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证明办理报批手续。20周岁以上的,不再变更;
⑺、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含5周岁):在家庭户中补报出生的,由监护人申请,日以后出生在集体户中补报出生的,由单位责任人申请,派出所验核《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结婚证》办理报批手续。既可随父也可随母申报,随父报出生的,要出具母亲所在地派出所未报出生证明。
3、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4、解答群众各种户口政策咨询;
5、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户政统计报表;
6、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管户籍档案;
7、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户籍内勤在办结各类户口后,须要求办事群众在户口底册上签字存档;审批户口中提供各类证件原件的要同时提供复印件。
(二)、县(市)、区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治安大队(户政科)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凭证直接办理的户口。
⑴、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户口。验核师(旅)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随军批件、户籍证明、原籍待业(无业)及在本地从业证明办理;
⑵、干部、工人调动户口。验核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者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干部调动审批表》或《工人商调表》办理准迁手续;
⑶、录用公务员户口。验核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户籍证明办理。异地录用的公务员还应当验核《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⑷、异地安置志愿兵、义务兵户口。验核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退伍、转业证明和安置办公室发给的证明办理;
⑸、引进人才户口。验核人事部门办理的聘用手续或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办理;
2、治安大队(户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户口
⑴、审批“三投靠”户口;
⑵、审批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
⑶、审批收养子女户口;
⑷、审批姓名(18周岁以上)、年龄(18周岁以上)、民族变更;
⑸、审批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
3、接待群众户口政策咨询;
4、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5、指导、检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实施;
6、做好基层户籍民警户政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工作;
7、配合纪委、督察等部门调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中各类违规案件;
8、协调解决辖区各单位户政管辖问题;
9、发现、汇总、分析、上报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办理难题;
10、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户政业务报表;
11、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维护,数据检查、备份、管理工作;
1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存户籍档案;
13、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1、调查研究户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户籍管理新体制为目标,实行以居住地和就业为原则,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落户基本条件的准迁制度;
2、对全市户政管理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户口问题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意见,报上级审批;
3、指导、检查县(市)、区公安机关各类户口审批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各县(市)、区户口审批情况;{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4、组织、指导全市户籍民警业务技能培训、考核;
5、接待群众、基层业务部门户口政策咨询;
6、接待单位及群众人口信息查询;
7、配合纪委、督察等部门调查基层户政管理工作中各类违规案件;
8、协调解决县(市)、区户政管辖问题;
9、及时、准确上报各类户政业务报表;
10、做好人口信息系统维护,数据检查、备份、管理工作;
11、做好全市户口政策宣传工作;
12、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保存户籍档案;
13、做好其他户政管理工作。
三、公示及备案制度
1、派出所部分受理业务公示。
需公示的业务类别: “三投靠”、“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入户”、“收养”、“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变更年龄”;
公示要求:派出所在受理群众户口申请后,在上报县(市)局、分局审批的同时,要制作公示张贴在派出所门前公示栏及申报人所在街道、村组固定显目位置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要标明申请人姓名、住址、申请原因及情况简介,派出所、县(市)局、分局、市局业务监督电话;
公示期限:公示一般为7天。
2、县(市)局、分局部分审批业务备案。
需备案的业务类别:“三投靠”、“投资经商、购买商品房入户”、“收养”、“补报出生(5周岁以上)”、“变更年龄”。
要求:县(市)局、分局每月底要将本单位需备案的业务审批结果制作登记表,登记表中要记录申请人姓名、住址信息、申请类别、审批结果。
网上监督:备案登记信息要及时录入公安网数据库,并提供查询页面,加强内部监督。
四、工作办理流程及时限
1、办理流程。
⑴、县(市)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审核、分管局长审批户口:
①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户口材料②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并出具报告③派出所户籍民警将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最新个人年度总结范文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篇八
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工作岗位
=个人原创,有效防止雷同,欢迎下载=
转眼之间,一年的光阴又将匆匆逝去。回眸过去的一年,在×××(改成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工作岗位上,我始终秉承着“在岗一分钟,尽职六十秒”的态度努力做好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岗位的工作,并时刻严格要求自己,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和态度。在各级领导们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我在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工作岗位上积极进取、勤奋,认真圆满地完成今年的公安局户政管理处所有工作任务,履行好×××(改成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工作岗位职责,各方面表现优异,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肯定。现将过去一年来在×××(改成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工作岗位上的学习、工作情况作简要总结如下:一、思想上严于律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并用以指导自己在×××(改成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岗位所在的单位)公安局户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篇九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咨询电话:)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
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更多相关内容:
与"公安局户籍处上班时间"相关文章
热门排行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户口所在地是派出所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