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网上年检年检有什么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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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2日电 (史雅乔)25日,民政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财务审计。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全国性社会组织、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提高社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水平,增强年度检查的监管效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现就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可以同时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
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除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其他具有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单位的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
三、各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社会组织应当以年度审计工作为契机,加强项目管理、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工作水平。
四、承接社会组织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方要求,组织具有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完成年度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社会组织年度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相关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所附财务报告应当包含社会组织自身及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年度审计报告,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六、社会组织审计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对部分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适当减免审计费用,提供公益审计服务。
七、登记管理机关为履行监管职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抽审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将审计费用支付给受托会计师事务所。
八、对在财务审计中发现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违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社会组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编:史雅乔、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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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没有年检后,民政部门就每年抽查不低于3%的社会组织
1月4日,民政部正式对外公布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笔者简单了梳理了一下这个征求意见稿的核心内容,供大家参考并提出修改的意见:年检改年报后,民政部门如何监督社会组织?熟悉社会组织的朋友都清楚,社会组织每年3月份都需要进行年检,年检的工作量,无论对于社会组织来说,还是对于民政部门来说都是相当大。年检月到来之时,民政部门办公室面对如山一样的年检材料,那真是要忙的吐血,而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年检合格或者基本合格以后才可以申请相关的相关免税资格,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等,所以也非常重视。《慈善法》把年检改为年报,并且对应修订中的三大条例(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也把年检改为年报。那么没有了年检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部门如何来监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提出的,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那么,相应的在社会组织领域,民政部门也在开展类似的抽查监督的管理手段,2015年广州市也发布了《广州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管理办法》,深圳也在执行当地的抽查监督办法,各地对于以下问题执行不一,民政部为了对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作出统一部署,制定了《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这是民政部门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方式的新的举措。民政部门会怎么来抽查?抽查方式: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定期抽查的抽查比例不低于3%。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检查机构: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或是现场检查;程序要求:必须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检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相关工作站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附件1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社会组织,对其依法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开展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民政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开展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第五条 抽查分为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随机抽取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不定期抽查是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抽取社会组织开展检查。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开展定期抽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内容中选择若干项开展检查,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他检查内容。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使用其他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第八条 在抽查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抽查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通知被检查社会组织。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受委托现场开展相关工作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相关工作证件、检查通知书及委托证明。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在场工作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抽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 抽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应当配合抽查工作,接受询问,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或者拒绝检查。社会组织不按规定配合抽查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也可以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参考因素。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将抽查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存。第十八条 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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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检通知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222&&&&更新时间: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文件
青黄民管〔2017〕1号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
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7〕18号)和《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青民管〔2017〕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黄岛区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目的
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检,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社会组织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通过对其2016年度工作的全面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规范运作水平。
二、年检范围
2016年6月30日前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接受2016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分支机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社会团体落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青厅字〔2013〕3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组发〔2014〕27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攻坚、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方面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需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四、年检时间
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年检提交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二)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还要提供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
(四)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年检应提交的材料,要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六、年检方法步骤
(一)自查。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对照上述年检内容和重点进行自查,并登陆“黄岛区社会组织”网站(http://mg./)下载2016年度《年度检查报告书》等各种所需材料,按照填表要求如实详细填写。
(二)业务初审。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相应栏里加盖印章。
(三)材料审检。2017年5月31日前,各应参检的社会组织将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的年检材料,提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评定标准(见附件1)分别做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 、“年检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对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部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进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四)结论公示。2017年6月10日前,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通过黄岛区社会组织网站进行公示。
(五)结论运用。一是连续3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示范点(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二是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1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1年未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给予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将按照政府机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通过网站进行公示。三是对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社会组织,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同时,登记管理机关将加大惩戒力度,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
七、具体要求
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应尽的法律义务,各社会组织一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程序,认真准备材料,按时参加年检;未按时参加年检的,逾期不再办理。各社会组织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并借鉴往年做法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检材料。不断加强新增项目填报工作,做到年检时不错项、不漏项,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下载附件:1.
联系电话:社团&& &&&民非&&
地&&& 址:黄岛区月亮湾路187号黄岛民政(星光大厦)1楼东大厅
&&&&&&&&&&&&&&&&&&&&&&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
&           &&& &&2017年3月2日
青岛市黄岛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印发&
主办单位:青岛市黄岛区民间组织管理局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187号(邮编 266400)&&
联系电话:36关于对2015年市级社会组织进行年检的通知
当前位置: >
关于对2015年市级社会组织进行年检的通知
  商政民发〔2016〕23号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局将对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2015年度检查,现将年检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但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进行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2015年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重点检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情况、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和清理规范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职变更工作、非法集资以及超出业务范围的行为。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2015年度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计划;
  2、《年度检查报告书》;
  3、《登记证书》副本。
  4、未参加2014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还需提交整改报告。
  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交已通过2015年度检查的各种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各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到文件后,应按照要求
  认真填写《年检报告书》及其它书面材料。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于5月30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市级社会团体于6月30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将年检材料报送市民政局。依法对民间组织进行年检,是加强管理监督、确保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强化法定年检意识,自觉按时接受年检,如实报告有关情况,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指定专门人员办理年检。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时参加年检的民间组织,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民政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材料、年检的时间进行审核并做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对年检不合格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或者撤销。并将年检结论在商洛民政网上进行公示,向业务主管部门、各社会组织通报结果。
  五、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安排,结合2015年年检工作,在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中,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新赋码。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后,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六、其它事项。各社会组织要将消防安全、“扫黄打非”、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等方面工作在工作总结中予以说明,并将这些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抓好落实。
  地址:市民政局办公楼二楼210号
  联系电话:2663
  网址:陕西商洛民政网shangluo.
      
      
商洛市民政局
      
      
      
      
      
      
      
      
      
      
      
  抄送: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区民政局。
  商洛市民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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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管理:陕西省商洛市民政局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州城街民政路
邮编:726000
联系电话:关于开展 2016 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将于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开展 2016 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
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是法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社会组织应承担的法律义务。通过年度检查进一步确认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考察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活动和内部建设管理情况,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检的范围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经大姚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县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三、年检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更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情况;
(四)内部机构建设情况;
(五)主办、协办国际活动,进行国际交流合作,接受境外捐赠和与境外组织开展合作交流情况;
(六)党建工作情况;
(七)组织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教育情况;
(八)贯彻落实云组发﹝2014﹞11 号文件关于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况;
(九)完成登记管理机关相关部门部署的工作任务情况,尤其是对 2015 年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十)财务审计情况:
1.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情况和基本帐户开设、经费收支、财务制度建立情况;注册资金、净资产等财务状况。
2.拉动就业及劳动用工合同关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
3.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其使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开情况。
4.审计业务约定书应载明以上审计重点等约定内容。针对大姚县民政局要求的审计重点,社会组织应要求承担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出具审计情况说明书,逐一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各项情况。
(十一)2015 年年度检查存在问题整改意见落实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检查的时限、方法及步骤
(一)时限: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二)方法:为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年检任务,今年将采取直接报送年检材料和部分上门联合年检两种方式。
(三)步骤:
1.自检。2017 年 4 月 5 日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到大姚县民政局门户网站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或到大姚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2.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2017 年 5 月 31 日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按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 1 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2)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1 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县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调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5)《县属社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6)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报告一份。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7.按要求履行换届、年会、重大学术活动等重大事项报告和涉外活动备案;
8.信息披露规范;
9.党组织建设情况良好;
10.完成相关专项工作。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报备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9.未按规范进行信息披露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年度检查的相关要求和说明
(一)根据《中共云南省纪委 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 号)要求,社会组织应通过下列方式配合相关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做好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清理整顿工作:一是对没有按时换届的,结合换届做好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清理整顿;二是对届期未满、不能换届,但有不符合兼职管理规定的在其中兼职的,责成有关干部递交辞呈,辞去在社会组织中的兼职并停止履职。请所有社会组织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在参检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大姚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二)2017 年 1 月 9 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 号),文件明确规定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在 2016 年年度检查中继续履行前置审查职能。
(三)统一换证,积极做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换证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部署和要求,社会组织“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统一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换证。此项工作 2017 年年初启动,请各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工作。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原来的老证用到 2017 年 11 月底作废,结合此次年检,还没有换成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在年检时,需带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证的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来换新证。
(四)年检内容变化的说明。一是将社会组织党建信息纳入年度检查。2015 年 9 月,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 号)对社会组织党建的组织领导、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功能定位和作用发挥等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明确要求“在社会组织年检时,同步检查党建工作”。根据中央精神,从今年起,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纳入每年年检内容,并逐步加强和规范。在 2017 年年度检查中,将对县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和对党员信息进行采集,请参检社会组织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总结和认真填写《县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调查表》、《社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表》。二是将社会组织参加培训教育情况纳入年检。2015 年 11 月,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 号),要求各省加强社会组织的教育培训工作。从今年起,将社会组织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教育情况纳入年检,进行分析,以便更好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教育服务。
(五)坚持年检财务审计抽查。年检实行财务抽查审计制度,民政厅在应参检省级社会组织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报告将作为年检中财务管理和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六)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发挥监管职能,通知所管(属)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按时参加年检、换证,并做好初审工作。有条件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年检工作进行集中部署。
年度检查工作由大姚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视为未参加年检。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按《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七、年度检查联系方式
地 址:大姚县咪依噜大街 50 号(大姚县民政局一楼105室)
附件: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3.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书;
4.县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调查表;
5.县属社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表;
6.社会团体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7.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填写说明。
关于开展县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16年年度检查的公告
县属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县级各业务主管单位:
2017年 4月1日起开始进行县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日前经大姚县民政局批准成立登记的县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二、年度检查的时限
2017年4 月1日至日。
三、年度检查的步骤
(一)自检。日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进行自检总结的基础上,到大姚县民政局门户网站下载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或到大姚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和填写说明,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成电子版并打印。
(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日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按时限到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并办理年检手续。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2016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书》原件和电子版各1份。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直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2.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县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调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5.《县属社会组织党员信息采集表》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6.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的清理整顿工作落实情况报告一份。
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重要注意事项
(一)统一换证,积极做好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换证工作。按照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部署和要求,社会组织“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统一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换证。此项工作2017年年初启动,请各社会组织积极配合,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工作。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原来的老证用到2017年11月底作废,结合此次年检,还没有换成新证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在年检时,需带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证的正、副本;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来换新证。
(二)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履行职责。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切实发挥监管职能,通知所管(属)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按时参加年检、换证,并做好初审工作。有条件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年检工作进行集中部署。
(三)年度检查工作由大姚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负责,请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年检,逾期将不予受理,视为未参加年检。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按《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五、年度检查联系方式
地 址:大姚县咪依噜大街50号(大姚县民政局一楼105室)
大姚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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