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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安良、张鹏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黄安良、张鹏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浏览:57次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安良,无业。2001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安良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张鹏。2008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辩护人曾宝欣,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九荣,无业。2006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九荣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河东检刑诉(201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安良、张鹏、张九荣犯诈骗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安良、张九荣、被告人张鹏及其辩护人曾宝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己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黄安良与被骗人张二×结识,了解张二×家庭及经济情况后,便与被告人张九荣共谋,以张九荣和张二×搞对象为名,伺机骗取张二×的财物。2013年7月,黄安良让张九荣谎称,因张二×的房屋房本不是张二×本人的名字,怕将来没有保障不能与其结婚为由,诱使张二×找自称是“市企业管理局”主任的黄安良为其办理房本改名字过户的事。自2013年7月至11月间,黄安良伙同张九荣及谎称是民警的被告人张鹏,以帮助为张二×办理其房本改名字过户需找人请客送礼、缴纳相关手续费、购买手机用于录音等为由,在张二×居住的本市河东区新兆路惠森花园17号楼3门101号家中诈骗张二×现金人民币16万余元及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戒指一个,重8.03克,鉴定价值人民币2706.11元;千足金项链一个,重15.27克,鉴定价值人民币5145.9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852元。其中被告人黄安良涉案数额为人民币159352元,张九荣涉案数额为人民币134352元,张鹏涉案数额为人民币34000元。后张二×报案,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被告人被抓获后多名被骗人报警称黄安良还单独或伙同张鹏以办工作、办减刑要请客送礼等名义多次实施诈骗行为。
黄安良总计涉案十起,数额为人民币349452元;张九荣涉案一起,数额为人民币134352元;张鹏涉案二起,数额为人民币54000元。张九荣揭发黄安良一起诈骗犯罪。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张九荣的供述,被害人张二×、赵××、高三×、姜三×、王二×、姜四×、张三×、刘××的陈述,证人王一×、李一×、姚××、高一×、顾一×、顾二×、张一×、杨××、高二×、李二×的证言,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姜一×提供的证据材料,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安良、张九荣、张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安良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九荣、张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安良、张九荣、张鹏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被告人张九荣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系立功。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三名被告人分别予以惩处。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但是均不同程度否认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且均认为指控的犯罪数额过高。被告人张鹏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张鹏谎称民警诈骗张二×钱财及指控张鹏诈骗王二×一节事实均证据不足,并同时辩称如果法院认定张鹏构成犯罪,应认定张鹏系从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黄安良与被害人张二×结识,了解张二×家庭及经济情况后,便与被告人张九荣共谋,假借张九荣和张二×搞对象的名义,伺机骗取张二×的财物。2013年7月,黄安良指使张九荣假称张二×的房屋房本不是张二×本人的名字,怕将来没有保障不能与其结婚,诱使张二×找假称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办事能力的黄安良,为其办理房本过户。黄安良勾结服刑时结识的被告人张鹏,向张二×谎称张鹏是公安河北分局的民警,能办理房本过户事宜。自2013年7月至11月间,黄安良伙同张九荣及张鹏,或以帮助为张二×办理其房本改名字过户需找人请客送礼、缴纳相关手续费、购买手机用于录音等为由,或由黄安良指使张九荣向张二×骗借钱款,在张二×居住的本市河东区新兆路惠森花园17号楼3门101号家中,陆续诈骗张二×现金人民币159352元及黄金戒指两枚、黄金项链一条。其中被告人黄安良涉案数额为人民币159352元,张九荣涉案数额为人民币134352元,张鹏涉案数额为人民币34000元。后张二×报案,公安机关于日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经天津市河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戒指一个,重8.03克,鉴定价值人民币2706.11元;千足金项链一个,重15.27克,鉴定价值人民币5145.9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852元。
涉案的戒指、项链已收缴并发还张二×。
三被告人归案后,被告人张九荣揭发了黄安良骗取赵××财物的事实,另有多名被害人陆续报警称黄安良还单独或伙同张鹏以办工作、办减刑要请客送礼等名义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经查,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秋至2012年底期间,被告人黄安良以能为赵××办理调动到司法局工作,需要交纳报名费、考试费、请客送礼为名,在本市河北区王串场、幸福花园养老院等多地,陆续骗取赵××现金人民币共计6300元。本起事实为张九荣揭发后查证属实。
2、2012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黄安良以能为高三×之子高二×办进监狱管理局工作,需要交纳报名费、考试费、请客送礼为名,在本市河北区第三医院后养老院及在西青区中北镇住处等多地,多次骗取高三×共计现金人民币共计47300元。
3、2011年5月至2012年初期间,被告人黄安良以能为姜三×的女儿办进文化局工作,需要交纳报名费、请客送礼等为名,在本市红桥区大胡同地区,骗取姜三×现金人民币共计22000元。
4、2012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黄安良以能为王二×的外甥赵扬办进铁路部门工作,需要交纳报名费、考试费、请客送礼为名,在本市西青区中北镇黄安良的住处,骗取王二×现金人民币21500元,后经王二×催要,退还12000元,造成王二×实际损失现金人民币9500元。
5、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安良伙同张鹏、一于姓男子(在逃),以能为王二×的亲属办理减刑,需要请客送礼为名,在小肥羊餐厅、本市西青区中北镇、河北区第二医院门口等地,共计骗取王二×现金人民币35000元。黄安良获赃款10000元,张鹏获赃款20000元。
6、2013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安良以能为姜四×之子姜二×办进规划局工作,需要交纳名额费、报名费、请客送礼为名,在本市西青区中北镇、河北区新大陆路口等地,共骗取姜四×现金人民币20000元。
7、日期间,被告人黄安良化名黄克俭并谎称自己在市政府、司法局工作,以能为张三×的孩子办进司法局工作,需要交纳名额费为由,在本市南开区司法局附近骗取张三×现金人民币20000元。
8、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安良化名黄克俭并谎称自己在市政府、司法局工作,以能为刘××的老伴办理退休,需要交纳退休金为由,在本市河北区中山路华联超市门口骗取刘××现金人民币共计25000元。
9、2013年10月,被告人黄安良以能为魏小坦办理特困户补助为名,在本市南开区嘉陵道剧场门口,骗取魏小坦现金人民币5000元。
综上,黄安良涉案十起数额为人民币349452元;张九荣涉案一起数额为人民币134352元;张鹏涉案二起数额为人民币54000元。涉案赃款三被告人未予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九荣的供述,证实:其与黄安良曾有过同居关系且曾经因共同犯诈骗罪被判刑。张鹏是通过黄安良介绍相识。张二×是黄安良旅游时结识的朋友。2013年6月,黄安良给其打电话称给其介绍对象,并说这个人有点钱,让其假装和对方搞对象骗点钱,其同意后黄安良带其到张二×家与张二×见了面,此后,其与黄安良经常去张二×家。同年6月底,黄安良指使其让张二×办理房屋过户,并让其对张二×谎称黄安良是企业管理局的能办房子过户的事。7月初的一天,其与黄安良一起去张二×家,黄安良说他能办过户的事,并说找人起诉、请律师、求人办事都要花钱,向张二×要70000元钱,张二×就拿存折取了70000元现金在张二×家中交给了黄安良,黄安良给张九荣5000元。期间黄安良把张鹏介绍给张二×,说张鹏是河北分局民警,能办事。7月底黄安良让其以廉租房摇号的名义找张二×要了15000元交给了黄安良,8月份,黄安良称还别人的钱,让其找张二×借了10000元钱,其交给了黄安良。中秋节前后,黄安良与其到张二×家以过节送礼办事的名义要了15000元,张二×还给其500元过节钱,其都交给了黄安良,其中15000元黄安良让其给了张鹏,5000元黄安良拿走办事。10月初的一天,其与黄安良、张鹏一起到张二×家,张鹏说过户的事他找人给办要30000元钱,张二×给了张鹏30000元。张鹏还让张二×花钱买个手机录音,手机就放张鹏那了,买手机找张二×要了4000元。黄安良还让其找张二×要了7000元办理房屋冻结的钱,其要完给黄安良了。此外其从张二×处要了戒指一枚、项链一条,张二×还给了黄安良一枚戒指。
2、被害人张二×的陈述,证实:2013年5月下旬其与黄安良在旅游途中认识,其对黄安良讲了自己的情况,黄安良自称是河北司法局的主任。5月底,黄安良给其打电话说想给其介绍个老伴儿,其没同意,6月中旬,其给黄安良打电话又和他提找老伴儿的事,黄安良答应了。过了几天,黄安良把张九荣带到其家,在之后的一个月其和张九荣多次见面,确定了关系,但张九荣说其现在住的房子是其姑爷的名字,怕将来结婚没有保障,其就说把房本改成其本人名字,张九荣说黄安良是司法局的,认识人多,他能办这件事,其就让张九荣联系黄安良。7月4日张九荣把黄安良带到其家商量房本改名字的事,其表示不知道怎么办也不会写诉状,张九荣就说这件事让黄安良给办,黄安良当时也答应帮着办这件事。黄安良说起诉需要找人帮忙需要花钱,黄安良通过测算说大约起诉费需要50000元、给律师15000元、给法官10000元,最后他说先拿70000元,当天下午其用老伴刘桂英的存折及自己名下的存折共取了人民币78000元,在家里给了黄安良70000元,当时张九荣也在现场。过了两三天,黄安良和张九荣又说办这件事需要找人帮忙,现在已经找到监狱局的高局等人帮着办这件事,还需要花钱请客送礼,其就又在家给了黄安良4000元钱,后来黄安良和张九荣又陆续到其家要过七、八次钱,每次间隔两三天,都说是请客吃饭办事,每次少时2000元,多时4000元,陆续给了他们一共20000余元。七月中旬,黄安良说找到河北分局一个叫张鹏的民警可以帮助办这件事,在王串场的一个小饭馆见面,当时有黄安良、张九荣、张鹏,黄安良给其介绍说张鹏是公安河北分局民警,他跟张鹏说是张九荣的朋友房本想改名字,张鹏答应帮忙了。后来过了10多天,他们都到其家玩牌来,张鹏知道是给其办事,他把其房本拿走一个多月后又拿了回来,说事情不好办。大约七月底张九荣到其家说她办理廉租房,黄安良帮着摇号需要花钱,她这差15000元,她找其借,其从工商银行取了15000元借给了张九荣。八月底黄安良和张九荣到其家,黄安良说司法局去蓟县旅游,让其替高局和张鹏交一份钱,其就给张九荣1300元。去蓟县旅游之前,张九荣说她欠人10000元钱,现在对方买墓地急需用钱,其就又借给了张九荣10000元钱,她一直没还。阴历八月十五左右,黄安良和张九荣说过节需要给高局送礼办事,需要15000元,9月9日其从南开医院附近的一个工商银行用存折取了16000元,9月24日在其家给了张九荣15500元,后来张九荣说她把其中的10000元给了张鹏,剩下的5000元给了黄安良去买东西办事去了,她自己留了500元。10月6日黄安良、张鹏和张九荣又到其家来,黄安良说张鹏为其办事跑前跑后,自己垫钱请人吃饭办事,让其出钱,其又取了46000元,到10月10日他们三个又到其家时,把其中的30000元现金给了张鹏,当时黄安良和张九荣都在场。张鹏说法官给出的主意,让其买个带录音的手机,把其与姑爷对话的内容录下来当证据,其就给了他们4000元买了一部手机,手机也让黄安良拿走了,他说做录音鉴定去。后来黄安良又分四次要了4000元,说是录音需要河北、河东的法官给鉴定,一次1000元,两次共2000元,吃饭请客需要2000元,这些钱都给黄安良了。10月13日,黄安良打电话说去房管局办理房本底档冻结手续需要20000元,其手里只有7000元,他说有多少先拿多少,张九荣一个人过来拿走的7000元。其还给过黄安良一个黄金戒指,4克左右,给张九荣一个黄金戒指,8克,一条黄金项链,16克。还给他们报销过一些票据,共3700元。
11月初,因为觉得时间太长了,其就找黄安良说要撤诉,黄安良就说你要撤诉一分钱也回不来,法院就全给扣下了。其和姑爷说起这件事,姑爷就找他的朋友帮忙问了一下,知道张鹏以前是河北分局的民警,后因为犯错被判刑五年,其才知道他们都是骗子,所以就报警了。
3、被害人赵××的陈述,证实:2011年秋天,其想换工作,其老姨顾一×说黄安良是处长,有本事,就把黄安良介绍给其认识了。顾一×说黄安良是她朋友张九荣的对象。顾一×带着其与其母亲顾二×到张九荣租的平房找黄安良,对黄安良说想换工作,黄安良当时说他市里有人,找工作的事情没问题,还让其在水利局、电力局、铁路局和司法局里选择去哪。过了几天,黄安良给其打电话说给其办的去司法局开车,然后他说,下次定时间见面需要交报名费、考试费和办假学历的钱1000元。又过了几天,其在河北区增产道附近将1000元交给了黄安良。黄安良又给其打电话说其考试不及格,需要找人替考,找其要了300元。2012年初,黄安良给其打电话说其车本需要增驾,要交增驾费2000元,其又将2000元交给了他。到了2012年底,黄安良说快过年了,要给局长请客送礼,找其要了3000元钱,给完钱黄安良还说工作办得差不多了,过完年就能上班了。到了2013年初,黄安良又说去司法局开车要定制警服和警号,要交5000元,其表示实在没钱了,他就把电话挂了。到了2013年4月左右,黄安良又打电话问其找工作这事还办不办,其讲没钱,黄安良就把电话挂了,一直没有再联系。
4、被害人高三×的陈述,证实:2011年其舅舅与姜一×的母亲一起住进河北区靖江路第三医院后身的养老院,探望他们时就能碰见姜一×和姜一×的对象黄安良。黄安良自称是市政府发改委的,有路子能办工作。后来在养老院其让黄安良给其儿子高杨办工作,黄安良就答应给办理监狱管理局的工作。日姜一×说黄安良找监狱局的人办事,先要了1000元买酒,2月28日黄安良要了2000元吃饭,2月29日黄安良要了12300元说是为了高杨办理考试费用。在2012年5月前后黄安良说考试时要给监考的5个人好处费每人5000元,其舅舅和姜一×的母亲王一×就把25000元送到黄安良和姜一×在中北镇的住处。一直等到2012年6月,王一×打电话说黄安良让其交7000元给高杨办体检发警号的钱,其就把钱给了王一×。后来再给黄安良打电话,他总是让等信,2013年春节前其儿子高杨给黄安良送了一回礼,他就让其等信。一共给过黄安良47300元现金,还有其他吃饭,打车等费用。
5、被害人姜三×的陈述,证实:2011年4月份其妹妹姜一×说她认识了一个姓黄的男的,他们正在搞对象,姓黄的在发改委工作,能帮助其女儿办工作。5月份的时候姜一×说黄安良能把其女儿办进文化局工作,让其给他2000元报名费,其把钱交给姜一×,姜一×转交给黄安良,后来黄安良要其女儿的相关材料,其提供不了,就说先不办了。过了一段时间,姜一×又说黄安良能把其女儿办进电力局,让其给他5000元钱,其把钱给了姜一×,姜一×转给黄安良;7月份其在大胡同店内见到黄安良,黄安良就问:“你女儿是学表演专业的,还是在文化局工作专业对口。”黄安良说你给我5000元钱,我先帮你女儿从电力局调出来,其就把5000元给了姜一×,姜一×转交给黄安良。过了几天,黄安良又说找了个人把其女儿调进文化局,那个人叫祝彩霞,得需要5000元钱,其又给了姜一×5000元钱,由她转给黄安良。2011年底黄安良说这事办成了,你就等通知吧,但是一直没有通知。2012年初,黄安良说他找的一个叫“二娘”的女的办的这事,现在过年了,得请请他们,就又找其要5000元钱,其分两次给了他。工作的事情一直也没消息。日姜一×打电话告诉其黄安良是个骗子,现在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其就报案了。一共被骗22000元。
6、被害人王二×的陈述,证实:其与姜一×是多年的好朋友。2011年11月份的时候,姜一×和黄安良搞对象,姜一×告诉过黄安良其外甥女婿蒋胜在监狱服刑,黄安良说他有关系,能为蒋胜减刑,其问外甥女杨××办不办给蒋胜减刑的事情,杨××说能办就办吧,于是其与杨××、姜一×、黄安良和一名叫做张鹏的男子在河东区锦绣江南见面谈这个事,黄安良向其介绍张鹏是名警察,能帮忙办蒋胜减刑的事情,张鹏详细问了关于蒋胜服刑的情况。2011年12月份,姜一×给其打电话说黄安良又找了一名所长帮忙办减刑的事,让其准备5000元钱办事用,其与杨××到小肥羊餐厅,与姜一×、黄安良、张鹏和一名姓于的男子吃饭,黄安良介绍那名姓于的男子是所长,能帮忙办减刑的事情,于所长也向其详细问了蒋胜服刑的情况,说办事得花钱,其就将带着的5000元钱给了于所长。又过了几天,姜一×打电话转达黄安良的话,说张鹏为这事跑前跑后的,得给张鹏10000元钱。其就去姜一×家给黄安良10000元钱。又过了一段时间,张鹏给其打电话说于所长为了给蒋胜办减刑的事要跟‘高层’见面,要其准备20000元钱。张鹏约其在河北区第二医院门口见面,其将20000元钱给了张鹏。2012年5月份,其在姜一×家,黄安良听姜一×说其外甥赵扬没有工作,黄安良说他有关系,能办工作,在司法部门、民政局部门和铁路部门都能选,问其要不要给赵扬办工作,其表示办,黄安良说铁路招警察,如果要办就赶紧交15000钱,他说这些包括报名费、考试费、名额费等一系列费用,又过了几天,其到姜一×家把15000元给了黄安良。给完钱后过了两个多月,其在姜一×家看到黄安良,黄安良说办工作的事情差不多了,让其再给他6500元钱,其问怎么还要钱啊,黄安良说,“我不管那些,办工作的人找我要多少钱我就找你要多少钱,我帮你办事,钱也不给我。”当时我身上正好带着这么多钱,就给了黄安良6500元。又过了几个月,黄安良说工作的事让我别着急,等过完十八大就能上班了,十八大过去以后,黄安良又打电话,说别着急,马上就能上班了,一直等着。黄安良说自己是发改委管中小企业的处长,后来又说自己调到民政局当局长了。给姓于的所长5000元时姜一×和杨××在场,后来给了黄安良10000元,当时姜一×在场,再后来给了张鹏20000元,当时杨××在场。黄安良自称为赵扬办工作的事情,其第一次给黄安良15000元,第二次给黄安良6500元,都是在姜一×家给的钱,姜一×都在场。黄安良帮蒋胜减刑的事和帮赵扬找工作的事都没办成。张鹏知道杨××在联通公司工作,2013年6月份,张鹏想买小米手机,其觉得张鹏一直帮忙办事,就让杨××买个小米手机给了张鹏。后来觉得事不对,找黄安良要钱,黄安良退给其12000元。
7、被害人姜四×的陈述,证实:2013年过年给其堂姐姜一×拜年时,姜一×说她新认识的一个对象黄安良,能帮助其子姜二×办工作。过了几天,其与姜二×就到黄安良家中,想让黄安良帮姜二×找工作。黄安良说:“我在发改委工作,我和监狱管理局的一个高局长是好朋友,能给你孩子姜二×办到司法局下属监狱管理局工作,但是得花点钱。”他让其先掏20000元,这20000元钱包括报名费和得到名额指标的钱。2月25日其凑齐20000元,到黄安良的家中,把钱给黄安良,黄安良说:“等孩子毕业之后再帮孩子办工作,让孩子做公仆员,现在先帮着运作这事。”之后其打听得知根本就没有“公仆员”这种工作,其也听说黄安良答应给其他亲戚办工作,当时很长时间也没办成,其就到黄安良家中跟黄安良说:“我们先不办了,等我孩子毕业再说吧。”黄安良就一直没跟我联系。9月份,姜一×又帮其找黄安良说给孩子办工作的事,黄安良说:“找规划院的一个高局长帮忙办到规划院下属的一个企业工作,然后有河东区规划院、河北区规划院、红桥区规划院三个地方任意选一个。”其就选河东区的规划院了,之后黄安良就一直没信,9月底时黄安良给其打电话让孩子过完节准备面试,问他具体是哪个单位,他说还没定,后来黄安良把其带到远博安防公司,还让其准备2000元钱,面试之后黄安良就给一个叫张鹏的人打电话,约在河北区新大陆的一个路口见面,说让张鹏给孩子介绍一下公司的情况,其就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钱给了黄安良,黄安良在其面前把钱给了张鹏,说是介绍费,之后其子在那个公司上班,知道这个公司根本不是规划局的下属单位。11月22日,姜一×打电话说:“黄安良是骗子,被公安局抓起来了。”其就到派出所报案。黄安良介绍的张鹏是规划局局长的司机。其一共被骗22000元,其中20000元钱给了黄安良,剩下的2000元给了张鹏。其子所在的远博安防公司不是规划局下属的单位,只是普通的私企单位。
8、被害人张三×的陈述,证实:其大姑姐刘××在嘉陵道剧场上班,认识了总去听戏的黄安良,认识时黄安良说他叫黄克俭。2013年3月份时,刘××给其打电话说认识一个叫黄克俭的人在司法局工作能给其孩子找工作,其就约黄安良吃过两次饭谈这个事,第一次就黄安良去的,在吃饭时他说自己是市政府的认识人多,有各种关系,第二次黄安良还带着一个叫张鹏的男子,他说这是张警官在市政府开车,在第二次吃饭时黄安良说自己在市政府工作认识人多,他说找工作没问题,找其要20000元买名额的钱。2013年5月初,刘××让其交钱,5月10日前后,其二人就到南开区市司法局附近给了黄安良人民币20000元,黄安良就让其等信。刘××打电话说黄安良被抓了,才知道被骗,一共被骗20000元。其听说黄安良答应给刘××的爱人赵振远办退休,找刘××要了25000元,黄安良还答应给其二嫂魏小坦办理特困退休,找魏小坦要了5000元,魏小坦现在病情严重,无法行动。
9、被害人刘××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份,其在嘉陵道剧场干服务员时,认识了总来听戏的黄安良,当时他说他叫黄克俭。有一次黄安良把其叫到剧场门口,问其家里有没有20多岁的孩子没工作的,他说他手里有两个名额进司法局工作,其就给弟妹张三×打电话说这个事,约黄安良吃过两次饭谈这个事,第一次就黄安良去的,第二次黄安良还带着一个叫张鹏的男子,他说这是张警官在市政府开车,在第二次吃饭时黄安良说自己在市政府工作认识人多,他说找工作没问题,找张三×要20000元买名额的钱。日前后其二人就到南开区市司法局附近给了黄安良人民币20000元。后来其二嫂魏小坦也去听戏,其提起二嫂没医保没退休费很困难,黄安良听说后他说能给办理特困。10月底黄安良给其打电话要5000元钱和二嫂的身份证号,转过天其在剧场门口把5000元钱和二嫂的身份证号给了黄安良。
在剧场其提起老伴赵振远离职后一直无法办理退休,黄安良听后说他能给办,花25000元就行,他说有医保,退休费不少。8月份其在河北区中山路世纪联华超市门前,分两次(一次15000元,一次10000元)把钱给了黄安良。在10月1日前还给黄安良送了一次礼(10条玉溪,6瓶大帝王酒),10月1日假期后,黄安良打电话向其借了5000元钱。10月份黄安良打电话说其老伴退休的事办好了,明年4月就填表,5月领退休费。后来我们就联系不上黄安良了,其给李二×打电话才知道这个人叫黄安良,已经被抓了。
10、证人王一×的证言,证实:其住在养老院,2012年初其女儿姜一×到养老院看望时,介绍其认识了黄安良,姜一×说黄安良是她对象。黄安良很能说,他说自己是市发改委的,后来调到司法局认识人多,能给人办工作。其后老伴张一×想起他外甥高三×的儿子高杨没有工作,就跟黄安良提出为高杨找工作,黄安良就答应给办监狱局的工作。张一×联系了高三×及高杨,讲了找工作的事。2012年2月底黄安良从高三×处拿走过一次1000元酒钱,一次2000元饭钱,后来又要了12000元说是办理考试的钱。后来到2012年5月份,黄安良说要给高杨考试时的监考送好处费每个监考5000元一共是5个人,高三×把25000元送到养老院,因为当时高三×家中有事,其就和老伴把25000元送到黄安良在中北镇的住处,后来6月份黄安良又要7000元说是给高杨办理体检发警号,其把钱给的黄安良。后来也没听到工作的消息,在2013年11月底听说黄安良因诈骗被抓了。高三×一共被骗50000元左右,给过黄安良47000元,其他还有一起吃饭的钱。25000元是在黄安良在西青区中北镇的家里给的,其它的钱在养老院给的。给25000元时其与张一×、黄安良、姜一×在场,其它几笔钱其与黄安良、姜一×、张一×、高三×在场。
11、证人李一×的证言,证实:其岳父张二×自老伴去世后,就自己一个人在惠森花园过,2013年9月份张二×给其打电话说要买房,其感觉挺突然。后来张二×住院,找其要钱,张二×有退休金,还有老伴去世留下的钱,应该不缺钱,其感觉事情不对,没敢给他钱,后来到10月20几号,张二×说被骗了10多万元钱,11月19日中午,骗张二×的三个人又让张二×请他们吃饭,他们在河北区昆纬路腾腾香美食鱼头王饭店吃饭,其向民警提供了线索。
12、证人姚××的证言,证实:日上午11时许,其朋友黄安良和高一×、张鹏到其家中,打算玩牌,之后其前妻张九荣下班后到其家去看孩子,这时黄安良就说:“咱们到外面吃吧。”五个人就到河北区昆纬路腾腾香饭店去吃饭,到饭店门口,其看到一个老大爷在门口等着,那个大爷认识黄安良,进饭店坐下,一边吃饭一边聊天,这时那个大爷拿出一个本子跟张鹏说:“我想把这保险退了。”张鹏说:“要退保险你就得损失点钱。”这时民警就到现场了。
13、证人高一×的证言,证实:日黄安良把其叫到老姚家,黄安良说要中午一起吃饭,其就和黄安良、老姚、张鹏一起到了昆纬路腾腾香鱼馆。一名姓张的男子和张鹏说退保险的事。
14、证人姜一×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其经人介绍认识的黄安良,开始搞对象。自2011初其与黄安良在西青区中北镇租房居住。他自称在天津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局上班,说自己是处长,负责招工工作。自从其与黄安良认识后,黄安良就对其家人及朋友说他自己在天津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局上班,能办很多事。其亲属姜三×、高三×、姜四×及朋友王二×都被黄安良骗过。
2011年初其和黄安良说给其哥姜三×的女儿找个好工作,黄安良答应给找文化局、电力局的工作,从2011年4月到2012年2月间,黄安良多次以办工作为由找姜三×索要现金20000多元,后来工作的事一直没办成,他就一直拖着。在姜三×大胡同的店内给的,其接的钱,但是回家后都给黄安良。
高三×是其母亲后老伴张一×的外甥,其母亲及后老伴住在河北区第三医院后的养老院,在2011年初高三×去看望他们时认识了黄安良,黄安良在养老院说自己在发改委工作有能力办工作,张一×就让黄安良给高三×的儿子找工作,黄安良答应给他找监狱管理局的工作,从2011年2月到2013年初黄安良找高三×索要现金约50000元,但是找工作的事一直拖着。高三×在养老院给过12000元的考试钱和1000元买酒钱、2000元吃饭的钱,钱是其接的但是回家后都给黄安良,还有25000元是其母亲和后老伴到其家给的黄安良,当时其在现场,还有黄安良、高三×,其母亲王一×、后老伴张一×。
2013年春节期间,其堂弟姜四×给其拜年时想让黄安良给他儿子找工作,当时其就劝他说,黄安良给家里的人找了好几个工作,都没成你不要找他,可是他非要找,后来他就和黄安良联系了,黄安良答应给他儿子办监狱局的工作,后来姜四×来其家给了黄安良20000元现金,其一直崔促黄安良,到2013年10月黄安良说给他找了河北规划局的工作,但是后来其听说是一个私人单位,其找黄安良,他说这是规划局下属单位,3个月后就能转为规划局上班。
王二×是其多年的好朋友,2011年底黄安良也认识了王二×,在谈话中黄安良得知王二×的外甥女婿在监狱服刑,黄安良说有关系能办减刑,过了几天黄安良约了王二×及她外甥女吃饭,吃饭时黄安良给王二×介绍了一个叫张鹏的人,说他是河北分局的民警能办减刑的事。过了些日子黄安良约上这些人吃饭,吃饭时黄安良介绍了一个姓于的男子,说他是河北分局的所长,后来张鹏跟这个姓于的人出去商量了一会儿,答应办事,王二×给了姓于的男子5000元现金,后黄安良在家说别让张鹏、老于白忙活让其给王二×打电话要10000元好处费,王二×就给送来了,黄安良接的钱,过了一个多月其听说张鹏又找王二×要了20000元,但一直没办成。后来到2012年5月份,黄安良说可以给王二×外甥找铁路警察的工作,王二×前后两次给了15000元、6500元。后来工作也没办成。
2013年10月初黄安良给其一个金戒指说他前妻的,其与黄安良将那个戒指去外面换了一个6.7克的戒指,自己花了820元。
15、证人姜二×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其父亲姜四×给其姑姑姜一×发短信问候,姑姑跟其父亲说她认识一个姓黄的男子,挺有能耐的,能帮其毕业后找工作,其父亲就答应了。2月份,其与父亲到西青区中北镇附近的房子去找姜一×,见到了“老黄”,当时老黄就说有四个工作岗位让其选,分别是司法局、规划院、市政部门和铁三院。老黄还说他司法局认识人多,其就选司法局了。老黄说正好赶上这一批司法局招人,让其下次在来时带着个人简历、身份证和户口本,还给了老黄200元钱,说是帮其录入档案的钱。阴历正月十五之前,老黄给姜四×打电话,让其父给老黄20000元钱,说是疏通关系办工作的钱。过了几天,其与父亲到西青区中北镇给了老黄20000元。之后就一直没回信儿。直到9月份,老黄给其父亲打电话说能给其办到规划局下属的一个单位上班,过了几天,老黄带其去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公司面试,面试之后,老黄就给其介绍一个叫张鹏的人,说是给副市长开车的司机,让他给其找工作,老黄就让其在北站附近给张鹏2000元钱好处费,就让等通知,10月9日,通知其到那个公司上班。老黄说让其在这先上半年班,之后给调规划局去。11月底,其听父亲说老黄和张鹏是骗子,被公安局抓起来了。听说老黄叫黄安良,说自己在发改委工作,挂两个区的区长头衔。
16、证人顾一×的证言,证实:其通过张九荣认识的黄安良。黄安良曾说他河北分局有人,能帮其将亲属的户口从河南迁到天津,向其要5000元,其说没钱,他又说2000元,其确实没钱。就没给黄安良钱。2011年11月份的时候,黄安良和张九荣来到其姑爷王光辉家的时候,其姐姐顾二×及赵××也在,顾二×让黄安良给她儿子找个好工作。
17、证人顾二×的证言,证实:2011年夏天其和顾一×带其子赵××到黄安良家中,张九荣也在,其跟黄安良说:“你帮助我儿子找个工作”。黄很快答应,说给赵××办法院工作,赵××把400元钱给黄安良,办替考公务员。黄安良给其子打电话,说现在持有的驾驶证不行,要想办法院工作当司机,要增驾,要了3000元,把钱给张九荣了。2011年底,黄说年底办事得送礼,要花2000元,其子就拿了2000元钱给黄安良了。之后没有消息,感觉受骗了。
18、证人张一×的证言,证实:其与后老伴王一×住在养老院,在2012年初王一×女儿姜一×到养老院看望时介绍其认识了黄安良,她说黄安良是他的对象,后来他们又来了几次,黄安良很能说,他说自己是市发改委的主任,认识人多,能给人办工作,其想起外甥高三×的儿子高杨没有工作,就跟黄安良提出为高杨找工作,黄安良答应给办监狱局的工作。其打电话给高杨让他来养老院,并把黄安良介绍给他认识,告诉他这个人能给他办工作,后来黄安良就提出要钱。2012年2月底黄安良从高三×处拿走过一次1000元酒钱,一次2000元饭钱,后来又要了12000元说是给高杨办理考试的钱。2012年5月份,黄安良说高杨考试时给监考好处费每个监考5000元一共是5个人,其外甥把25000元给其送来,其与老伴把25000元送到黄安良在中北镇的住处,6月份黄安良又要7000元说是给高杨办理体检发警号,其外甥又把钱送来,王一×把钱给的黄安良。后来没听到工作的消息,在2013年11月底听说黄安良因诈骗被抓了。高三×一共被骗50000元左右,给过黄安良47000元,其他还有一起吃饭的钱。
19、证人杨××的证言,证实:2011年冬天,其三姨王二×告诉姜一×其老公蒋胜在监狱服刑,过了几天王二×让其给姜一×回个电话,姜一×在电话中问蒋胜在监狱里怎么样,有没有找人,说她有个朋友在这方面有人,能帮着办事。2012年夏天,姜一×又跟王二×提到了这件事,王二×就带着其到西青区中北镇姜一×的家中,姜一×当时给其介绍说那个人姓黄,还介绍老黄以前在政府机关工作,当时老黄就问了问蒋胜的情况,老黄当时说帮着找人让蒋胜越快回家越好。过了半个多月,老黄给王二×打电话,说他找了个人,定在南开区三马路的锦绣江南饭店见面,在饭桌上老黄给其介绍了一个叫张鹏的人,说张鹏是河北分局派出所的所长,张鹏当时问了蒋胜的情况,说他找人问问怎么减刑,争取往好的方面办。2012年11月份老黄给王二×打电话说让其带5000元钱做准备,约在河北区金钟河大街那块的小肥羊饭店见面,老黄就给其引荐一个姓于的男的,说那人是河北分局的副局长,老于当时问了蒋胜的情况,老于就说办事之前得先打点打点,老黄当时就让其先给老于5000元钱,老于接过钱后就让其先听信。
2012年底,姜一×给王二×打电话说张鹏帮忙办这件事,不能白跑,老黄那意思得给张鹏10000块钱,王二×把10000元钱送到老黄在西青区中北镇的家中。2013年1月份,张鹏给王二×打电话说老于跟监狱的大队长见面,需要20000元钱,其与三姨就到了河北区第二医院门口,给了张鹏20000元钱。2013年6月张鹏在电话中跟其讲他想买一个小米2S的手机,王二×花了1970元给张鹏买了那个手机,张鹏把手机拿走了。
20、证人高二×的证言,证实:其舅爷张一×住在河北区第三医院后面的养老院,其在养老院认识的黄安良,后来张一×让黄安良给其找工作。2012年初,张一×打电话让其去一趟养老院,认识了黄安良和姜一×,说黄安良有能力能找工作,黄安良提给其找司法局的工作,提出办这个事花50000元左右,包括找人的钱,考试的钱,体检等各种费用,经与家人商量后,在2月底其与父亲高三×到养老院给了黄安良12000元现金,后来其舅爷给过黄安良25000元,其父亲让舅爷的老伴王一×给过黄安良7000元,2013年春节前给黄安良送两瓶酒,4箱饮料,两箱鸡蛋等物品。后来黄安良就让一直等信,直到11月份听说黄安良被抓了,才知道被骗。
21、证人李二×的证言,证实:其是姜一×的干儿子,通过姜一×认识的黄安良,黄安良说自己在天津市发改委工作,并在司法局挂职。后来听姜一×说黄安良因为诈骗被抓了,就把黄安良被抓的事告诉了在南开区嘉陵道一个戏园子工作的刘姐。
22、搜查笔录,证实:日对黄安良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兴里1号楼4门502号住处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屋内壁橱发现房本复印件一张,持证人李一×,房本坐落地址为河东区惠森花园17号楼3门101号。
23、辨认笔录,证实赵××、张三×、刘××、顾一×均辨认出黄安良。王二×、杨××均辨认出张鹏。
2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黄安良持有的李一×房产证复印件一份,扣押张九荣黄金戒指1个、黄金项链1条。发还给张二×黄金戒指两个、黄金项链一条。
25、姜一×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黄安良在给其的信中谎称其在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作。
26、鉴定意见,证实涉案千足金戒指一个,重8.03克,鉴定价值人民币2706.11元;千足金项链一个,重15.27克,鉴定价值人民币5145.99元。共计价值人民币7852元。
2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张二×报案后,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抓获归案,后多名被害人陆续报案。
28、前科材料,证实三被告人前科及释放情况。
29、户籍材料,证实涉案人员身份。
上述证据,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均经当庭质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三被告人及张鹏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是:首先,犯罪故意来看,被告人黄安良明知自己不具备办房本、办工作、办减刑的能力,仍以此类名目,以市政府、司法局、企业局等各种虚假的工作身份,向多名被害人索要财物,其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各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对此节事实的陈述和证言亦互相印证,应认定黄安良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张九荣与黄安良相识多年,且曾因共同犯罪被判刑,其对黄安良既非企业局也非司法局的工作人员的事实明知,在黄安良提出以搞对象为名骗取张二×钱财时,积极配合,在黄安良的指使下,多次以编造的名目向张二×索要财物交给黄安良,其与黄安良共同骗取张二×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人张鹏在服刑期间与黄安良相识,明知黄安良不具备办房本、办减刑的能力,更明知自己已不是公安民警,在黄安良向被害人谎称其民警身份时,不但没有予以澄清,而且积极配合黄安良,从被害人处索取财物,具有明显的共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其次,关于犯罪数额,在涉及张二×的一起犯罪中,黄安良提起犯意并全程参与,张九荣、张鹏不同程度地参与,黄安良的犯罪数额,有被害人张二×的陈述与张九荣的供述可以互相印证。张九荣此节的数额,是在黄安良骗取张二×的犯罪数额基础上,减除了张九荣所称的向张二×借款共计25000元,因该25000元其主观认为借款且均交给了黄安良,故未计入其共同犯罪数额,其余数额均是以办房本或搞对象为名骗取,故其余数额应认定为其犯罪数额。张鹏庭审中对涉及张二×一节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且此节事实中张鹏的涉案数额有张九荣的供述和张二×的陈述共同证实。张鹏涉及的为王二×亲属办理减刑一节事实,虽然张鹏否认骗得赃款,但王二×、杨××均能证实王二×将20000元交给张鹏的事实,应认定为张鹏的犯罪数额。综上,被告人张鹏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伙同黄安良、张九荣实施了诈骗行为,且其犯罪事实有张九荣的供述、张二×、王二×的陈述,杨××、姜一×的证言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张鹏辩护人所称指控张鹏犯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安良、张鹏、张九荣无视国家法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安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九荣、张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安良、张九荣、张鹏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九荣到案后揭发同案犯的其他犯罪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但是均不同程度否认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及犯罪数额,对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量刑时分别予以考虑。综上,对被告人黄安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张九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安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九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涉案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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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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