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三毕业生直接签劳动合同签了劳动合同还能继续上大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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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D&|[河北 邯郸];&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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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在前,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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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大学毕业前上班 签的劳动合同咋无效?
作者:李海夫
小喻毕业前夕,凭《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与成都一家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上班4个月。后来,因与单位发生纠纷,小喻辞职。他以单位拖欠工资、未买社会等理由,将旅行社诉至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小喻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毕业,不具备建立的主体资格,驳回了他的全部请求。“劳动法并没禁止大学生毕业前夕不能签劳动合同,为何无效呢?”小喻不服,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昨日,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未当庭判决。毕业前夕他应聘上班并签了劳动合同小喻23岁,四川宜宾人,毕业。今年3月4日,小喻通过网络向成都一旅行社投简历,表示愿意成为旅行社员工。小喻称,他接到通知后持《宜宾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个人简历到该旅行社应聘,并表示自己暂未毕业。旅行社对他的简历等审查后,同意录用小喻,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转正工资为1800元,试用期两个月。在工作期间,旅行社一直没有给他买社会保险。“今年7月3日,因与公司发生纠纷,我辞了职。”小喻说,公司还拖欠他一个月工资。今年7月13日,他向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仲裁裁决 他不符合就业条件 劳动合同无效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今年3月7日,小喻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今年6月23日才从宜宾学院毕业。小喻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时尚未毕业,身份为在校大学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小喻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喻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系无效合同。小喻与旅行社之间建立的是劳务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范围。今年9月1日,仲裁裁决,驳回小喻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裁决 他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小喻对仲裁裁决不服,将旅行社起诉至武侯区法院,请求判决他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补办社会保险,并支付拖欠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6000余元。昨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喻认为,他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时,表明自己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没有欺骗和隐瞒。法律并没有禁止在校学生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他具有主体资格,有就业的权利。学校发放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因此,他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小喻说,仲裁部门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认为他是勤工俭学。事实上,他并不是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签合同是为了就业。“小喻与我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无效的,他不具有主体资格。”旅行社代理人认为,小喻持有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使单位产生误解,以为小喻已毕业。小喻与旅行社之间应视为劳务雇佣关系,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小喻是自己辞职,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小喻提出的拖欠工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请求,旅行社均不认可。另外,小喻工作期间,为旅行社造成了一些经济损失,所以扣其一个月工资。小喻则称,虽然造成了损失,但旅行社也是有责任的。旅行社请求法院驳回小喻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双方都不愿意调解,法院未组织调解,择日宣判。成都商报记者 李海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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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登录:&&&&□记者 吴允波&&通讯员 张海涛&&刘鹏飞 报道&&&&本报济南讯 大学生卢某在未毕业时,与一家广播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发生事故;广播中心认为大学生未毕业,与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12月6日,记者从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大学生未毕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卢某是某职业学院的大学生,本应于 2009年 6月毕业。2008年 12月3 日,卢某在大学未毕业时就与某广播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单位呼叫中心的客服代表。2009年 2月1日,正逢大年初六,卢某仍留在单位坚持春节值班。晚上9点半,卢某与来单位慰问的领导和同事一起喝酒,至凌晨两点半左右。在回宿舍的路上,卢某不慎从楼上摔下,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该广播中心先后为其垫付医药费22万多元。2009年 6月30日,该广播中心与卢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卢某申诉至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卢某与该广播中心系雇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驳回了卢某的申请。&&&&卢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广播中心明知其尚未毕业的事实,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真实意愿确立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且双方自2008年 12月3 日至2009年 2月,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在形式上和事实上均明确确立了劳动关系。法院最后作出判决,支持卢某的诉讼请求。&&&&点&&评:&&&&历下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维红:本案是一起大学生在就业中适用劳动合同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例。大学生未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 这种勤工俭学是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但本案中,卢某作为行将毕业的大四学生,持有学校发给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到用人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毕业后就业。用人单位在对其未毕业的大学生身份全面了解且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学校准许其工作的前提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该劳动合同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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