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合同上主管的薪酬有定位吗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事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人事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能否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案例:张某是A公司的人事主管,职责中包含签订、管理劳动合同,但其入职后一直未和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离职后,要求A公司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最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关于双倍工资的诉求,理由如下:原告张某担任人事主管一职,其工作职责即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等相应内容,而原告身为人事主管却未能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明显与常情不符,故,未能订立劳动合同不应归责于被告,并苛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赵金涛律师认为:上述案例的判决没有问题,如果单位的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本身的职责范围就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那么,对于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就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这些人员职责范围不包括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虽具有这些职责但有证据证明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此时,用人单位仍须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可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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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涛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代为书写仲裁申请书、诉状、再审申请书等,代为起草和审核劳动合同、保密协议、规章制度等,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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