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能同时亭受两个投保人 被保人 受益人投保吗

投保人能替被保险人代签合同吗?|被保险人|保险公司_凤凰资讯
投保人能替被保险人代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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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杜女士给本报保险箱栏目打来电话,自己正准备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原标题:投保人能替被保险人代签合同吗?读者询问:近日,读者杜女士给本报保险箱栏目打来电话,自己正准备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华商报记者采访了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为杜女士答疑解惑。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不能替被保险人代签合同“一份保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都在保险合同上,所以投保人投保前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平安人寿陕西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说。据了解,由于每个客户理解能力的不同,在保险代理人讲解合同时,客户如果对一些具体的细节产生疑问,就需要以保险合同为准。平安工作人员特别提醒投保人,保险人尽到说明义务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告知,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而客户在合同书上签字就代表认可了合同的相关条款。对于保单的签字确认,平安陕西分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只签一个字即可;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分别签字,不能由一人代签。如果出险,代签可能会影响到被保险人的理赔。如果被保险人是18岁以下儿童,可以由监护人来签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身体状况除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也是应该注意的。平安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保险合同是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签订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小到门诊、体检、大到手术住院。同时,也应该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投保人本人的身体状况,因为一些保险产品是有豁免责任的,一旦投保人罹患大病或身故,被保险人还可继续享有保险权益。”该工作人员也表示,保险合同里面载明的需要告知保险公司的事项也需要如实告知,比如有没有酗酒史,是不是从事高危行业。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会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要求体检,或者增加保费,或者选择拒保。据了解,如果在投保前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个人的相关情况,主要是身体状况,根据保险法,如果是投保人故意,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费,如果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可退还保费。投保人必须如实回答电话回访中国人寿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新单业务的保单客户需要进行电话回访服务。通过电话询问,让客户更全面、真实地了解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提升客户的满意度。所以,保险公司进行电话回访时,投保人一定要对保险公司客服提出的问题如实告知。华商报记者赵浪如果您在投保过程中、理赔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或者对寿险、车险保险产品、条款、免责责任有疑问,或者需要购买保险产品,欢迎拨打华商报保险箱热线,我们将会联系业内人士、专家第一时间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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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预约&?微信号:cdls006&?执业证号:52569&&&&&&杨律师系首席律师,成都资深律师,经济合同专家律师。执业十余年来专注于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经济财产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继承财产纠纷,我们拥有优秀的、精干的、一流的资深专业团队律师,能力强、办案精、法律功底深厚、诚信勤勉的专职律师,从应对诉讼的角度出发,为您制作经济合同方案,提供全方位法律风险防范方案。我们为各顾问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风险、合同审查、债务催讨、资本运作、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各类风险防范等方面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咨询、法律建议及处理措施
非保险责任内损失
案例一:意外伤害医疗索赔案  张强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以为发生所有的意外伤害都可以赔。当年五一期间张强去草原旅游时,骑马摔伤造成骨折。当他拿着住院收据来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他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只能在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高残或意外死亡时才能获得理赔。如要获得因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金,可以通过购买相应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来实现。  专家点评:这是典型的非保险责任内损失,被保险人发生的事故性质不属于其投保的责任范围,很多客户由于投保时对自身的需求和保险责任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到发生事故后,才知道所发生的事故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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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客户同纠纷他方进行磋商、谈判,直至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收集、核实、分析、编排、组织证据,起草、制作提起诉讼、仲裁所需的各项法律文件;
出席法庭或仲裁庭,参加事实调查和证据质证、进行辩论、发表律师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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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济财产律师,恋爱男女打了10万元借条 分手后男方打官司要钱
成都经济财产律师,恋爱男女打了10万元借条&分手后男方打官司要钱&成都经济财产律师
& & & &&恋爱男女打了10万元借条 分手后男方打官司要钱
一笔恋爱期间女方打下的10万元借条,在双方分手后惹出纠纷:男方以借条为凭告上法庭向女方索还,但女方声称&这并非真实借款&。昨日,这张&恋爱借条&被法官一审判决有效,女方需偿还男方借款10万元。审理该案的硚口区法院称,女方辩称&非真实借款&的观点并无证据支持,因此要承担法律后果。&&&&一张10万元的恋爱借条&&& 25岁的男子小李,递交诉状时并未强调他与女被告小吴间的真实关系。去年10月,他诉称,与小吴2011年相识,后小吴以各种理由向他借款,每次借款出具借条,直到去年6月15日借款已累计超过10万元。经协商后,他同意小吴只需归还10万元,所以就在去年6月18日重新打了张借条,内容为:吴某向李某借得人民币10万元整。&&& 女方小吴对这张10万元借条却另有说词。她说与男方两年多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而借条也是在恋爱期间写的,并非真正有借款&。&&& 小吴向法官称,10万元不过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开房、吃喝玩乐的开支。去年初,她听说对方要与别的女人结婚就提出分手,但小李不肯,威胁说&若分手,就必须承担这两年开销的一半,起码5万元&。&&& 按小吴所说,去年3月她被迫在一张5万元借条上签了名字,但两人又和好了,小李就撕了借条。5月又闹分手,又签了一张5万元借条,和好后小李又撕了。6月底,她坚决提出分手,&他就写了这张10万元的借条,威胁我若不签字,就搞坏我的名声,我只好签了名&。&&& 法官称&恋爱花费无依据&&&& 法院经开庭审理,确认李、吴二人曾是恋人关系,借条应属恋爱期间所写。但法官认为,从庭审提供的情况看,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借款人小吴应当偿还这笔10万元的借款。&&& 主审法官表示,尽管小吴口头辩称这笔借款是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但却无依据支撑,因此无法驳倒借条的真实性。另一方面讲,小吴声称在借条上签名,是受对方威胁所签,&同样也没有证据支持&,综合这两点,只能判决借条是真实有效的。
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方法
&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方法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个人财产则不属于分割的范围。从上面对股权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知道,股权是股东享有公司中各项权利的依据。当公司的股权是由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而形成的的时候,那么,离婚时对该部分股权的分割也就是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分割只是就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在该公司所占的那部分股权的分割,而不是对全部公司财产的分割。不过,如果是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人公司的股权的分割则除外。 离婚诉讼涉及的股权具有多种形态,主要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形式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两种形态,不同的形态应该由不同的方法来处理。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车辆燃油补贴应归谁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车辆燃油补贴应归谁
  日,刘某与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C4****出租车由刘某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至日。承包期限届满后,C4****出租车及其营运证所有权归刘某。刘某在营运期间,可征得某出租汽车公司同意后自行将出租车转让给第三人。& 日,刘某与第三人万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刘某将C4****出租车转让给第三人万某。转让协议书签订后,第三人万某与某出租汽车公司另行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书。2010年6月、12月,县财政局分别下发《关于下达2009年度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与《关于下达2009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通知》,补贴对象、范围为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出租车、农村道路客运等企业经营者或经营者个人,两笔财政补贴款共计6400余元。刘某和第三人万某均主张此笔出租车燃油补贴的所有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燃油补贴应归由刘某所有,不适用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理由是:相关文件明确了2009年度成品油财政改革补贴对象及范围。
  第二种意见认为,燃油补贴应归由万某所有。理由是:刘某已将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了万某。
  【评析】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概括地继受。《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的规定。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中的模式为:A与B之间签订合同,A征得B同意下可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C。因此,依附于原当事人A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均移转于承受人C,由C承受A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本案中,刘某与第三人万某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由刘某将C4****出租车转让给第三人万某。之后万某再与A出租汽车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模式为A与B之间签订X合同,然后A先与C签订Y合同,再有由C与B签订X合同。本案中的模式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中的模式实质上是一样。第二种意见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却忽略了燃油补贴并非依据合同约定所能取得的权利,而是国家给予实际经营者临时性的补贴,是法定取得的权利(与合同上法定的抗辩权不同,抗辩权可随之移转),自然而然此种权利亦不能伴随合同权利义务移转而转移。从另外一个角度,国家燃油补贴政策的制定是建立在相应的调研基础上,故对于2009年度的石油、成品油价格补贴的政策之制定实施必然具有相应的滞后性,故县财政局下发两个通知的时间亦相应地延后。本案中C4****出租车2009年度的实际经营者是刘某,其在2009年经营车辆期间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其运营成本加大,第三人万某在此期间并非C4****的经营者,其利益并未因此导致受损。故根据国家发放燃油补贴的文件精神和&谁加油谁受益&的原则,两笔燃油补贴款应归刘某所有。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雇佣途中接受他人帮工请求发生人损如何担责
  周某系蔬菜收购中介,梅某从其处收购。2012年12月,梅某联系自有货车一辆的驾驶员殷某至周某处,为其运输大头菜,周某联系雇员吴某等四人装卸并支付报酬。中途,周某外出。吴某在车内装货尚未下车时,应殷某之请为其布绳,吴某理绳子时不慎从车顶后部跌落下来,当场死亡。后吴某家属将周、梅、殷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分歧】
  对于雇主周某是否承担责任,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吴某是在接受雇主以外的人殷某的帮工请求而发生的事故,与雇主指派的工作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吴某的帮工内容与雇佣工作内容具有关联性,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后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帮工内容与雇佣工作具有关联性来看,侵权行为形成原因性竞合。吴某是在尚未下车安全着地时而接受第三人殷某的布绳帮工请求而不慎跌落死亡的,布绳工作与雇主周某指派的工作具有关联性,均是为了完成大头菜的装载工作,形成了&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而事发时雇主周某未能在事发现场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与被帮工人的行为构成&多因一果&间接性侵权结合。
  2、从民事行为受益主体利益衡平分析,雇主担责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按照现代民法理论,在界定受保护的利益范围时,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利益指向,尽可能地追求受害人的法益保护与行为人的受益维护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导致利益失衡。就装载大头菜的工作来看,雇主周某的受益要大于被帮工人殷某,殷某只是获得运输费用而已,而雇主周某不仅可以赚取大头菜的差价,也赚取了死者吴某的廉价劳动力。
  此外,从履行能力、经济角度分析,雇主往往在经济上强于雇员,有更佳的责任承担能力,有利于对受害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法律救济。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人身侵权赔偿专业律师服务:执业十余年处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例,来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定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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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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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壮律师以精通博大的法律功底和敬业精神每年办理上百交通事故诉讼案件,专业、专注、专项、致力于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案件十余年,同时担任多家公司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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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律师&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引发争议
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被判败诉
成都交通律师&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引发争议
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被判败诉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的主挂车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两原告各项费用共计元。&&&&&日,李连和驾驶半挂货车沿G6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蒙冀界收费站时,与该收费站第四道限高栏杆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又与收费亭发生碰撞,并致该收费亭受力向前移动,后该车继续向前运动冲破左侧高速公路中央护栏,与北面因堵车停于客车道与货车道之间,由程世强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半挂货车驾驶员李连和死亡、乘车人李聚和受伤,收费亭收费员侯亚飞受伤,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程世强受伤、乘车人冯旭受伤。&&&&&经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认定,李连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侯亚飞、程世强、冯旭、李聚和无事故责任。另外还查明,该半挂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河北省某分公司投保了主挂车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条款约定主车与挂车发生事故,赔偿总额应当以主车的投保限额来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半挂货车投保的保险条款中虽有上述条款,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用足以提醒对方注意的方式加以注明,应属无效条款。故此作出如上判决。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员工擅驾客户车辆发生车祸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员工擅驾客户车辆发生车祸
& &汽车服务公司员工肖某私自驾驶客户车辆外出,发生车祸并受伤。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肖某不符合工伤条件。&
  去年6月1日,一辆小型越野车被车主送到肖某所在的汽车服务公司进行常规保养。当天上午10点30分左右,肖某未经公司允许,也未在试车登记表上登记,便私自驾驶该保养车辆外出,结果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
  去年11月7日,肖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劳保局认为,肖某未经用人单位允许,擅自驾驶保养车辆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肖某不服,将劳保局起诉到法院,败诉后又上诉至市二中院,请求撤销劳保局所作《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及一审判决。&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肖某提交的证据既不能证明他负有对常规保养车辆进行测试的工作职责,也不能证明他驾驶车辆经过了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他所受伤害不符合法定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其上诉申请应予驳回。
车辆已过户,商业保险未变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日20时15分,金某步行至北京市朝阳区平房至东坝路单店路25号线杆处由东向西横过道路时,适有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亦行至此处,货车右前部将金某撞到,造成金某死亡。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时,货车的所有人是陈某。货车的原车主戈某于日在西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日至日止,同时,戈某还在张家口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事故发生以前,陈某与戈某办理了责任强制险的变更手续,但是未办理第三者责任险的变更手续。&&&&&& 事故发生后,金某的父亲、母亲、妻子和两个女儿将陈某、戈某作为被告,西安某保险公司以及张家口某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连带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7498元。&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原车主并未与新车主办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那么原车主和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戈某与西安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中重要提示表明: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按照有关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当事人转让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未经保险人同意变更相关事项的,保险合同从转让之日起终止,同时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是以众多没有出险的投保人的保险费为少数已缴纳保险费并且出险的投保人的损失进行补偿,所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评估是非常重要的,而保险标的的转让对于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的出险可能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投保人应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待保险人作出相应的评估后再决定是否变更合同相关事项。&&&&&& 据此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前,戈某已经将肇事车辆过户给陈某,并且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戈某未与陈某办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故作为保险人的西安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于戈某与陈某办理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变更手续,故张家口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同等责任的分配应由陈某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专家提示:&在保险车辆转让、赠与合同中,合同双方办理车辆过户要同时办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变更手续,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只有在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才可以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无法随车辆一起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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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前妻私下离婚; 女子结婚40年被判重婚
成都资深律师
& & & & & 丈夫与前妻私下"离婚" 女子结婚40年被判重婚
& & & &沈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四十年,不但风风光光举行了婚礼,还领取了结婚证,没想到在丈夫去世后,竟被丈夫的前妻以重婚罪告上法庭,这下自己竟然成了第三者。近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离婚&四十年仍存在婚姻关系的民事案件,沈女士的丈夫与沈女士的婚姻构成重婚,婚姻关系无效。
  宋先生原有妻室,后来因与前妻汪女士感情不和,经亲友调解两人于1967年私下&解除婚姻关系&。宋先生于1974年经媒人介绍又与邻村女子沈女士举行了婚礼,二人婚后生育了三个子女,并于日到沭阳县民政部门拿了结婚证。宋先生后来因病去世。
  日,宋先生的前妻汪女士一纸诉状递到沭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宣判宋先生与沈女士的婚姻关系无效。汪女士诉称,自己与前夫于1967年开始分居生活,生育了四个子女,经亲友协调私下&离婚&不能作数。而沈女士则辩称,自己与宋先生一起生活40年,生育3个子女,宋先生年老生病都是自己照顾的,且已拿了民政部门的结婚证,自己与宋先生的婚姻关系应为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女士与宋先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结婚,双方形成了婚姻关系,虽然经他人调解分居,但未经法律规定的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一直存在。在此种情况下,宋先生与沈女士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40年,且后来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仍构成重婚。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及时限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
& & &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及时限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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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发生车祸 车辆没过错也需要理赔
& & & & 投保后发生车祸 车辆没过错也需要理赔
发生交通事故,投保车辆没过错,由于需要赔偿,保险公司也要予以理赔。&
  日,张强(化名)把自己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日至日。&
  日,张强开车与一辆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张强需要赔偿案外人各项损失39万余元。&
  但是当张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表示,张强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该是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过错,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都没有过错,所以,保险公司认为不存在赔偿的前提,所以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强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付保险费义务,在投保期间因发生交通意外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法院认定33.8万余元。&  但是对此,保险公司提起上诉。日前,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当事双方约定保险公司给付张强赔偿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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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交通事故肇事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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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年龄如何区分?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 对此有以下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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