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劳动款的欠条,欠条没写还款日期期,可以起诉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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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持工资欠条起诉立案受理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南昌县人民法院 戴敏 徐鸣&&发布时间: 09:24:56
  自今年1月以来,南昌县法院共受理当事人持工资欠条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11起。笔者在立案审查中发现,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诉讼请求一致。当事人诉求均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二是诉讼证据单一。当事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仅为用人方出具的工资欠条。三是劳动关系大多不明晰。当事人提交的11份工资欠条中,只有1份详细载明当事人职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及欠款金额等内容,其余10份只是笼统载明了工资欠款总额,虽经立案法官法律释明及诉讼引导,也只有3起案件当事人补交了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上述11起案件,劳动关系明晰的占4起,劳动关系不明晰的占7起。
  上述当事人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事由,也有必要的诉讼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该院在立案受理时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案由适用难以确定。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起诉时劳动关系不明晰的,立案时仅凭当事人提供的一纸粗略欠条,难于确定双方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也就无法确定案由的适用。(2)当事人起诉时劳动关系明晰的,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劳动者持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但该解释未对案由适用作出明示,以致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时,又无相对应的案由。
  二是诉讼费交纳难以把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按件收取,每件10元;普通民事纠纷财产案件则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交纳。上述4起劳动关系明晰的诉讼,依照《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时,按何种标准收取诉讼费尚存争议:有的法官认为,既然是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就应依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交纳诉讼费;也有的法官认为,上述当事人唯一的诉求为追索劳动报酬,属于劳动争议的一类,只是未经劳动仲裁程序,故应按件收取10元诉讼费。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即劳动者持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为前提。最高院出台此条司法解释,就是将这类本属劳动争议的案件,从一律需经“仲裁前置”的程序中剥离出来,从而给劳动者提供便捷的诉讼服务,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规范该类案件的立案受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做好法律释明和诉讼引导工作。立案部门审查起诉时,应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当事人劳动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并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
  二、区别情形适用案由。对于当事人持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能因欠条中使用了“工资”这一术语,就轻易地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和诉讼请求中是否存在其他劳动关系争议。若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应适用“劳务合同纠纷”案由。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持工资欠条起诉时,诉讼请求又无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可不受“仲裁前置”程序之规制,并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如当事人的诉求还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应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三、根据案由确定诉讼费交纳。该类诉讼中,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立案的,按每件10元交纳诉讼费;以“劳务合同纠纷”立案的,以诉讼请求金额按比例交纳诉讼费。
责任编辑: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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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钱,只写了欠条,也没有还钱的日期,这样能去起诉么?
北京-通州区&08-14 14:42&&悬赏 0&&发布者:simiao…… & 回答:(14)
别人欠我钱,只写了欠条,也没有还钱的日期,这样能去起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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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没有写还款日期的随时都可以主张债权。
我的补充:
2.首先对于有证据证明债务关系的,直接诉讼。如果不能证明的需要证据证明,例如录音、录像、证人证言。对方有偿还能力的(实际执行保证)起诉前搜索对方财产、账户、对外投资,对恶意欠款人最好在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转移财产。其次,为时间上的问题,你可以先给对方发律师函(催款函),要求对方偿还在一定的时间内,如果你认为没有必要,那么可以直接诉讼,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再低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债务人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延迟还款的话则以双倍的利息还款。在此同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名下有存款、车辆、住房等都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加大执行力度。
我的补充:
3.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我的补充: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的补充:
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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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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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起诉,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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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能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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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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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的,首先需要同借款人主张还款,并与其协商还款时间,如果到约定还款日期,债务人仍然拒绝偿还,或者未约定宽限期,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就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可以立即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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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随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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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没有写日期的,你随时可以要求还款。
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对方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民间借贷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约定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没有约定利息的,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对方同意即可。但如果对方不同意,那么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做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还是需要提起诉讼。
如果找不到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你取得胜诉判决后可以向法院提供对方财产线索,如对方名下的车辆、房屋或存款等,申请强制执行,冻结拍卖上述财产,用来偿还你的债务。
有欠条的可以使用欠条作为证据,没有欠条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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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还款&&、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3、以借款人的名义出的借条借据代其借款的行为人,发生争议时,行为人不能证明,借款人又不承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有关机关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借据,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来支持自己的观念。
5、群众之间有期限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付逾期利息时,可以参照银行的同种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6、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限制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此问题。
7、借贷双方在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而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银行同种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8、出借人不得将利息算入本金中谋取高额利息,在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计算利息的,借款人只返还本金。
9、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借款人有可能转移、变卖相关财产的,国家有关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避免造成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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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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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日期可以随时主张要回借款,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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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诉讼,建议尽快诉讼。详情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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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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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随时主张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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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54624我有一张欠条,但是还没到期,目前特别紧张,假如对方不给,我可以起诉他吗?胜算有多少呢?
不能,如果你们有约定分期付款,可以和他要约定的款项。
你现在也能去和他要钱,如果他说到期还,那你没办法,除非他明确表示这钱不还了,那你可以走司法程序解决。只要你能证明他肯定不还钱了,官司就能打赢。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上不保障,但人家同意也行。要做事,先做人。
如果是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或者欠条,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写明的还款之日起二年。但在约定的还款期尚未到达前,是不能付诸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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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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