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对运输保费分摊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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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税收制度介绍
  & 一、法国基本情况
  法国位于欧洲西部,面积约63万平方公里,人口约6535万(包括5个海外省的面积和人口)。法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设有中央、大区、省和市镇四级政府,目前本土划分为22个大区、96个省和36681个市镇。
  法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议会实行国民议会和参议院两院制,拥有制定法律、监督政府、通过预算、批准宣战等权力,国民议会共有577名议员,任期5年,采用两轮多数投票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院共348席,由国民议会和地方各级议会议员组成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任期为6年,每3年改选一半;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任期5年,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免总理并批准总理提名的部长,领导行使行政权;司法机构分为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与负责审理公民和政府机关之间争议案件的行政法院。
  2011年,法国国内生产总值19965.83亿欧元,比上年增长1.7%;财政赤字约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5.2%(2012年预算目标是将该比例控制在4.5%以内);通货膨胀率约2.1%。2012年第二季度末公共债务18326亿欧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91.8%。当前全境失业率超过10%。
  二、法国税制概况
  (一)税制结构及收入规模
  法国目前开征的税种大约有20多个。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所得(收入)税、商品和劳务税、财产和行为税三大类。其中,所得(收入)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资税;商品和劳务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财产和行为税包括不动产销售登记税、商业实体产权转让登记税、公司登记税、继承与赠与登记税、印花税、机动车执照税及其附加、私人机动车污染附加税、公司机动车税、已开发土地税、未开发土地税、居住税和房产空置税、财富税、股份转让税、金融交易税、地方经济捐税,以及垃圾清理税和特别发展税等。
  按照收入归属,可划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两大类。中央税主要包括所得税、商品和劳务税和部分财产税;地方税主要包括土地税、居住税和房产空置税、地方经济捐税等财产和行为税和垃圾清理税等其他税收。此外,为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除社会保险分摊金外,法国还征收社会保险相关税收。
  表1& 法国主要税种情况表
公司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相关税收
商品和劳务税
财产和行为税
股份转让税
金融交易税
不动产销售登记税
商业实体产权转让登记税
公司登记税
继承与赠与登记税
印花与执照税类
机动车执照税及其附加
私人机动车污染附加税
公司机动车税
已开发土地税
未开发土地税
居住税和房产空置税
地方经济捐税
垃圾清理税
特别发展税
  注:本表根据法国财政部公共财政总署发布的信息整理而成。
  2011年法国中央税收入为2543亿欧元(不含关税)。其中,增值税占51.4%,个人所得税占20.5%,公司所得税占17.4%,能源产品消费税占5.6%,烟草产品消费税占4.1%,其他税收占1%。2011年,法国包括税收和社会保险分摊金等在内的强制性政府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3.7%,2012年预计将达到44.5%,比其他欧盟国家平均高出4到5个百分点。
  (二)主要税种
  1、公司所得税
  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一些人合性质的经营实体如合伙企业等,原则上不须缴纳公司所得税,但这些企业也可以自愿选择缴纳公司所得税,一旦作出决定则不得更改。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也须交纳公司所得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所得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净利润根据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中。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
  目前,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为33?%。对年营业额低于76.3万欧元的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超过38120欧元的部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风险投资取得的长期资本利得等可适用15%的低税率,此外,公司还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税政策:对新建公司前两年免征公司所得税;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公司(如农业合作社),享受低税率;公司的研究开发支出可以加计扣除等。
  2011年公司所得税收入约为442.5亿欧元。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在一年中的所有收入征收的一种综合税收,法国居民就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非居民仅就来源于法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收入低于8440欧元的纳税人免征个人所得税(如纳税人年龄超过65周岁,该标准为9220欧元);根据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外国外交人员的薪金及其来源于法国以外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国采取综合税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家庭所有收入,不区分来源,统一加总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同来源的收入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去获得该项收入而支付的必要的成本、费用(收入较低的纳税人也可采取简易计算方法,即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经营所得或非经营所得且收入很少(适用于经营所得的标准为:出售货物或提供居住场所的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81500欧元;提供服务的纳税人年收入不超过32600欧元。适用于非经营所得的标准为年收入不超过32600欧元)的纳税人也可选择以该项收入的一定比例直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缴款。应纳税所得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可以扣除的项目(如家庭、职业等开支)后,得到其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利息收入或类似的固定收益证券收入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该项收入适用19%的预提税替代个人所得税。转让不动产和出售有价证券取得的资本利得,按其售价与原值的差额征收19%的个人所得税(和12.3%的社会保险缴款)。不动产持有超过5年的,每多持有1年可获得10%的税基扣减,即出售持有超过15年的不动产无需就其资本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转让纳税人的主要住所或转让不动产的价值低于15000欧元,免征资本利得个人所得税。持有欧盟境内公司有价证券超过5年的,每多持有1年可获得三分之一的税基扣减,即出售持有超过8年的欧盟公司有价证券无需就其资本利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商业资产(包括转让工业、商业、农业以及非商业企业的资产)分为短期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利得,短期资本利得计入个人所得税税基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长期资本利得适用28.3%的税率(其中个人所得税税率16%,社会保险缴款征收率12.3%)。
  在计算总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家庭必要支出可以扣除,如维持生计支出、扶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人支出、因残疾而导致的支出和非盈利目的的公益性支出(包括公益性捐赠、资助等)等。自2009年起,税法对纳税人家庭成员为享受服务的支出和投资性支出的扣除设定了上限,2011年为18000欧元与应纳税所得额的6%之和。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为5963欧元,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5.5%,最高41%(2010年税率)。
  2011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约为521.1亿欧元。
  3、工资税
  工资税是对非增值税纳税人(或其90%以上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法国居民公司征收的,纳税人主要是银行、保险公司、医疗或辅助医疗公司、协会和其他非盈利组织。
  工资税的税基是雇主向雇员支付的所有货币和其他非货币形式的报酬乘以上年度其无需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
  工资税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4.25%,最高税率14%。
  4、社会保险相关税收
  不同于其他欧洲国家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法国社保资金主要依赖于社会分摊金。由于法国社会保险开支不断上升,政府为弥补社保资金缺口还开征了一系列社会保险税收,与社会分摊金不同,社会保险税收不具有直接返还性质,而是用于补充社会保险预算。主要包括:普通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债务偿还捐税、公司利润社会捐税、公司社会团结捐税及其附加等。
  (1)普通社会保险税
  纳税人为法国居民。税基计算与个人所得税类似,但对不同来源收入征收的税率不同:对劳动报酬和其他类似收入按7.5%征收;对财产性收入(包括不动产收入、资本利得等)按8.2%征收。2011年普通社会保险税收入约850亿欧元。
  (2)社会保险债务偿还捐税
  纳税人为法国居民,税基比普通社会保险税略宽(一些免征普通社会保险税的收入,如家庭津贴、住房津贴等,需要纳入社会保险债务偿还捐税税基),税率为0.5%。2011年社会保险债务偿还捐税收入约61.5亿欧元。
  (3)公司利润社会捐税
  纳税人为法国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年收入低于763万欧元的公司免税)。税基为纳税人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减去扣除额(最高为763000欧元),税率为3.3%。2011年公司利润社会捐税收入约9.3亿欧元。
  (4)公司社会团结捐税及其附加
  &&& 纳税人为在竞争性领域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超过76万欧元的法人企业。税基为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税率为0.16%(公司社会团结捐税税率0.13%,附加税率0.03%)。2011年公司社会团结捐税及其附加收入约52.4亿欧元。
  5、增值税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最初只对工业生产和商品批发环节征收增值税,1966年将其征收范围扩大到商品零售环节和农业,1978年又进一步扩大到自由职业者,目前,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农业、商业、工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即法国境内所有从事有偿提供商品和服务活动的个人和企业都应缴纳增值税。
  法国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税基等于商品交易的实际价格,即以购买方支付商品的总金额为税基进行征收,卖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额外降价(打折优惠、回扣、补偿、佣金等)都可以从税基中予以扣除。其税基包括商品和服务所应缴纳的其他税收,但不包括增值税额本身和其他附加代垫的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等)。
  增值税起征点为:从事提供商品或餐饮服务的纳税人前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81500欧元;提供其他服务的纳税人营业收入不超过32600欧元;作家、艺术家、演员、律师等自由职业者收入不超过42300欧元。低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上述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自愿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实行多档税率,标准税率为19.6%,适用于除低税率适用范围之外的交易;5.5%的低税率适用于大部分食品、农产品、动物饲料、社会保险不负担的医疗产品、书籍、为执行廉租住房政策而发生的不动产交易、对持有超过的两年的主要住所进行的维修装修、餐厅提供的堂食服务(酒精饮品除外)等;2.1%的特别低税率适用于出版业和医疗保险负担的药品。出口商品和劳务适用零税率。
  增值税法对特殊交易行为,如银行和金融交易、黄金投资交易、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等作了特别规定。
  2011年增值税收入约为1306.1亿欧元。
  6、消费税
  (1)酒类消费税
  对酒精含量超过1.2%的酒类饮料(或酒精含量超过0.5%的啤酒)按照酒的不同种类和酒精含量分类,根据酒中所含纯酒精量或酒的产量征收酒类消费税。2011年酒类消费税收入约为32.1亿欧元。
  (2)能源产品消费税
  对石油、天然气、煤炭产品按重量或体积(如汽油、柴油等燃料)征收的能源产品消费税。能源产品消费税是增值税税基的构成部分。能源产品消费税的一部分属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地方政府可以在规定幅度内决定该部分税额标准。2011年能源产品消费税收入约为141.6亿欧元。
  (3)烟草产品消费税
  对烟草产品在零售环节征收的烟草产品消费税,2011年烟草产品消费税收入约为104.3亿欧元。
  (4)污染行为税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对污染环境行为征收污染行为税,使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到污染产品的价格中,从而遏制污染产品的使用。污染行为税适用于垃圾储存和处理、污染气体排放、对环境有潜在风险的活动、主动散发印刷品、销售和使用塑料袋等行为,对从事上述行为的企业根据活动的不同种类分别确定税基和税率。污染行为税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主动申报其应当缴纳的税额并提前缴税。2011年污染行为税收入约为7.2亿欧元。
  7、财富税
  对拥有财产净值超过一定数额的自然人按年度征收财富税,又叫团结互助税,这一税种最初设于1989年。
  税基包括所有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包括已开发或未开发土地、农场、家具、金融投资品、汽车、飞机等),且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即将纳税人及其配偶、一起居住的父母、未成年子女财产合并计算。部分财产和财产性权利被排除在税基之外,主要包括:商业资产(由纳税人有效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纳税人拥有25%以上可表决股权且在该公司重要管理岗位任职)、纳税人承诺持有的股份、在风险投资基金中占有的股份、著作权、某些乡村不动产、古董、艺术品和收藏品等。财产价值的计算采取类似于遗产税税基确定的方法,原则上按照市场价值计算。对纳税人拥有并作为主要住所使用的房产扣除其市场价值的30%进行后计入税基。
  目前,财富税的起征点为130万欧元。财富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自日起税率调整为两档,130万至300万为0.25%,300万及以上为0.5%。为避免临界点附近纳税人税负差异过大,对应税财产净值介于130万和140万之间、300万和320万的纳税人适用“平滑机制”,即赋予其特别税收抵免。
  8、土地税
  (1)已开发土地税
  对已有地上附着物(包括住宅、工业建筑、道路、交通轨道等)或者可立即用于建设的土地按年征收已开发土地税,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给予永久免除(如公共建筑、农业建筑用地等)或临时免除(新建企业或创新型企业用地、根据城市规划需要鼓励开发的区域)。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税基是有关部门评估并按时更新的该地块租金的50%,税率由相关地方议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2010年已开发土地税收入约为237亿欧元。
  (2)未开发土地税
  对未开发土地按年征收未开发土地税,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给予永久免除(公共土地)或临时免除(有机农业用地、人工造林和环境涵养用地)。纳税人为土地所有者,税基是有关部门评估并按时更新的该地块租金的80%,税率由相关地方议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2010年未开发土地税收入约为9亿欧元。
  9、居住税和房产空置税
  适宜居住的住宅及其附属物(包括花园、车库、私人停车空间)应缴纳居住税。纳税人为每年1月1日实际居住在应税住宅内的自然人,不论其身份为业主、租户或免费居住者。税基是有关部门评估并按时更新的该房屋的租金,税率由相关地方议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如该住宅为纳税人的主要住宅,可获得税收减免。2010年居住税收入约为174.2亿欧元。
  自2007年开始,地方政府还可以对空置5年以上的房产征收房产空置税。
  10、地方经济捐税
  2010年地方营业税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地方经济捐税,包括基于不动产租金的商业不动产捐税和基于商业活动增加值的商业增值捐税。
  (1)商业不动产捐税
  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公司或信托在法国境内经常性从事经营活动须每年缴纳商业不动产捐税。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公益组织、港口城市、廉租住房组织、农业组织、私立学校等组织的重要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公益活动永久免税;对律师、自由职业者临时免税;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发展战略需要等给予临时免税。
  税基是有关部门评估并按时更新的该房屋的租金,税率由相关地方议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确定。税法为商业不动产捐税规定了上下限,净收入10万欧元以下的企业应介于200欧元到2000欧元之间,其他企业应介于200欧元到6000欧元之间。
  (2)商业增值捐税
  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公司或信托在法国境内经常性从事经营活动且年营业额超过50万欧元的须每年缴纳商业增值捐税。免除商业不动产捐税的自然人或企业,也自动免除商业增值捐税。
  增值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额=营业额-购买资产的支出-各项开支。理论上,税率为增值额的1.5%,但营业额低于5000万欧元的企业可以享受减税。商业增值捐税最高不超过增值额的3%。
  (三)税收立法程序与税收法律体系
  1、税收立法程序
  在税收立法方面,法国宪法规定,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收的减免等由法国议会决定。税收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对于地方税,在法国议会确定基本税率范围的前提下,地方各级议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确定土地税和居住税等地方税的适用税率。
  根据宪法规定,法国总理和议会议员有权提出法律议案。实践中,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具体事务由其下设的公共财政总署负责)负责提出税收立法议案草案。
  税收法律起草颁布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首先,公共财政总署下设的税收法规司在综合收集各阶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分类研究和分析,包括法律专业分析、预算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和实施可行性分析等。法律专业分析主要是合法性分析,即分析是否符合国内宪法、欧盟法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法律的规定;预算影响分析主要是对财政收入影响的分析;经济影响分析主要是对立法意图的分析;实施可行性分析主要集中在纳税遵从、管理水平和征税成本等方面。只有具备合法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的政策建议才能向财政部长提出。财政部长接受税收法规司提出的税法修正草案后,通常要召开部际会议进行研究,然后向总理提出,由总理对修正草案作出决断。如总理同意,还要送最高行政法院进行立法咨询。立法咨询后,再将税收法律草案提交议会进行审议,议会两院通过后,由总统颁布。税法必须在中央政府公报上公布,否则不具法律效力。
  为了便于税法实施,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经济财政工业部负责起草税收行政法规草案,送最高行政法院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由政府公布实施。针对税收征管具体问题,由经济财政工业部下设的公共财政总署分别发布指引、公函和函复等对纳税人和税务征收机关加以指导。税收行政法规及指引不得违背税收法律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合法性诉讼”,要求撤销或废止违背税收法律规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2、税收法律体系
  法国宪法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即有关征收赋税的税基、税率等事项需要制定法律。法国税收法律包括税收实体法(各税种法)和税收程序法(征管法)两大部分。
  根据法律法典化的传统,法国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被编纂为税收法典和税收程序法典。其中,税收法典由涉及所有税种的法律编纂而成,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其他内容三个部分,采用编、章、节和条款体例,共有1965条。第一部分中央税设5编,分别对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登记税等作出规定;第二部分地方税设5编,分别规定地方税、特定公共实体优惠税率等内容;第三部分其他内容设2编,分别规定税源监控、纳税人义务、税收优惠、税款支付、不动产登记和退税等内容。法国税收程序法典由涉及税收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编纂而成,相应分为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税收程序法律,下设5编,分别规定所得税收评估程序、税源监控、税收诉讼、税收征收等内容,共289条。
  法国年度财政法案所包括的年度税收法案也是税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10月份,政府向议会提交年度财政法案草案中包括了年度收入法案草案和支出预算法案草案。年度收入法案,是政府为了筹集满足预算开支所需资金,根据宏观经济发展与社会管理需要提出的税收和非税收入立法议案的总称,其中有关税收政策调整的内容经议会审议通过后,即编纂进入税法典相应部分。
  (四)税收管理
  受单一制和中央集权传统影响,法国是实行中央集权型税政管理的典型国家。税收政策制定权和征管权集中于中央政府,设立了全国统一的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国家税务机构,在各地下设分支机构,负责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和税收收入的征收管理。
  法国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机构经历了多次改革。2008年4月,法国成立了隶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的公共财政总署,整合了原国家税务总署和国库总署的税收职能。公共财政总署内设税收法规司、税务司、地方事务管理司、公共会计司、公共关系司、审计司、风险内控司、人力资源司、信息系统司等部门,在全国有5000多个分支机构。其中,税收法规司直接受命于财政部长,负责向部长提出税收战略建议,起草税收法律草案,并在国际组织中代表法国税务行政机关。
  法国税收征管的主要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收评估、纳税申报更正、税款缴纳(或者退税)、税收检查、税收审计、税务处罚、税收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等。
  从法律规定和征管实践来看,法国绝大部分税种实行申报纳税制度,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在每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所得税情况,之前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分两次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并在9月缴清税款或者获得退税。收到纳税人的报税信息之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情况进行评估,计算出纳税人应纳税款并发出纳税申报更正通知或纳税通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更正通知或纳税通知无异议的,根据预缴税款多退少补;有异议的,可提出行政复议,不同意行政复议结果的,可要求税收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提出行政诉讼。为了防止逃避税收行为,税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税收检查,同时,税务机关还加强对企业等实体的书面文件审计和现场审计,并对违反税收法典和税收程序法典的行为给予处罚,对涉嫌税收犯罪的移交刑事侦查部门进行侦查。
  在税收征管立法和征管工作中,注意健全完善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税收程序法用了39个条款规定了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权力,并规定了相对人的义务。如向个人支付收入的单位要向税务部门报告收入支付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向金融机构等第三方查询有关纳税人的具体涉税信息。
  目前,法国公共财政总署负责管理大约3660万个人纳税人和480万注册的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处理了约3660万份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其中3540万份发出时税务机关已经预填了纳税人的涉税信息)。
  三、法国税制改革动态
  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以来,法国政府面临着经济增速下滑、财政赤字居高不下、公共债务高企等问题,今年5月份,法国左翼政党社会党代表奥朗德竞选总统成功后,迅速调整了财税政策以“开源节流”,维护财政稳定。去年年底通过的2012年财政法案已被两个修正案所修改,在税收方面的改革主要包括:
  (一)取消直接税“税收盾牌”
  为增加收入并使富人负担更多的税收,2011年财政法案第一修正案废除了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缴纳的直接税不应超过其收入的一半”(又称“税收盾牌”)的规定。
  (二)提高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
  为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在个人所得税中增加了45%和75%两档税率,对年所得超过100万欧元的高收入者适用75%的边际税率。
  (三)增值税制度调整
  萨科奇政府在2012年财政法案第一修正案(以下简称“第一修正案”)中将增值税标准税率由19.6%提高到21.2%,由于增值税具有累退性,提高增值税税率对穷人更加不利,奥朗德竞选成功后通过2012年财政法案第二修正案(以下简称“第二修正案”)废除了提高增值税标准税率的政策。
  (四)开征金融交易税
  萨科奇政府提出在欧盟率先征收金融交易税,以限制投机资本大规模流动,预防金融风险。奥朗德政府将对股票交易征收的金融交易税税率从0.1%提高到0.2%,希望进一步促进税收“公正”,增加财政收入。
  (五)鼓励对困难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
  为帮助困难企业走出困境,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鼓励对困难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第二修正案改变税法原来允许债权性投资税前扣除的规定,限定只有对困难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或在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对其投资,投资企业才可将其投资额在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征收公司分红附加税和公司特别捐税
  为增加财政收入,第二修正案规定:对应纳公司所得税的公司(包括在法国纳税的外国企业和在国外的法国企业)的所有分红适用3%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附加税;对年营业额高于2.5亿欧元的大公司在公司所得税的税基上附加征收5%的特别捐税。
  (七)取消对外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红预提税
  为鼓励外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法国,第二修正案规定取消对外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法国企业所获得的分红应缴纳的预提税。
  (八)研究清理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法国财政部门正在研究其税收制度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拟清理一批针对性不强、效率较低的税收优惠措施,在提高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性的同时,增加财政收入。
  四、法国税制的主要特点
  (一)税收法治水平高,税收政策与财政支出安排有机衔接
  法国宪法中确定了税收法定、必要性、公平性和合理负担等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了包括税收法律在内的立法程序。法国税法典是税收成文法的典范,按照统一的体例对所有税种的纳税人、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要素都做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极大地便利了税收征纳双方对税法的了解,避免了由于税制规定不明而导致的税收纠纷。同时,在税法典之外,税收制度也并非一成不变,年度财政法案及其修正案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适时适度调整,经议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取代原有规定并编入税法典相应部分。
  法国的年度财政法案既包括年度支出预算也包括年度收入法案。由于税收政策的调整直接影响财政收入,进而影响支出预算,因此将税收政策调整通盘考虑并与预算安排相衔接十分必要,既有利于各税种制度的相互协调,又为各项预算支出提供了财力保障。
  (二)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仅享有地方税税率调整权
  法国具有中央集权传统,在税收领域尤其如此。税收立法权专属于中央政府,税收法律议案多由政府提出,由公共财政总署下设的税收法规司直接根据财政部长的指令负责研究起草税法草案(包括年度财政法案及其修正案中涉及的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经法国议会审议通过后,由总统签署并公布后生效。地方税立法也需经过上述程序,但税法中对于税率会确定一个幅度范围,地方议会有权根据本辖区公共开支需要和其他实际情况在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的税率并适时调整。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税政的统一、规范,避免了不同地区之间有害的税收竞争。
  (三)宽税基、高税率,注重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
  法国是典型的高税负国家,2011年,法国包括税收和社会保险分摊金在内的强制性政府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43.7%,2012年预计将达到44.5%,比其他欧盟国家平均高出4到5个百分点。尽量拓宽税基,对消费、所得、财产普遍征税,税制较为完善。法国增值税几乎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行为征收,且只有非常有限的免税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较低,仅为5963欧元每年。在主要税种的制度安排上,法国采取了普遍征收原则,坚持税收的公平和中性,强调提高公民的纳税自觉性,注重调节公民之间的收入水平,这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左翼社会党执政以来,更加注重通过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分配,通过将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由40%提高到75%、对财产超过130万欧元的富裕阶层征收财富税并取消直接税“税收盾牌”等措施,使富人缴纳更多税收,在为政府筹集更多收入的同时,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
  (四)税收政策制定、执行、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
  法国税收政策研究、起草主要由公共财政总署下设的税收法规司负责,税收政策的决定权在议会,税收政策的执行由公共财政总署下设的税务司及其领导下的地方分支机构负责,税收政策执行监督既包括公共财政总署的内部行政监督(通过税收行政复议)也包括行政法院的外部司法监督(通过税收行政诉讼)。
  税收法规司原直属于经济财政工业部,由于其直接负责税收法律和政策的研究起草工作,为使其更加贴近实际、了解纳税人,政府机构改革时将其与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咨询服务的税务机关一起隶属于公共财政总署,使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有机衔接,增强税收政策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充分考虑征管实际。税收法规司每年向财政部长提出的各项税法修正建议措施有150项至200项。
  议会对税法草案的审查着重从合法性、必要性、公平性等方面进行考量,并充分考虑协调各利益阶层和政治力量的诉求。税收行政复议程序可以快速纠正不当的税收管理行为,避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而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对税收诉讼案件的判决有效地维护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
  此外,最高行政法院还下设立了独立的强制性税赋委员会,由议会议员和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任命的享有盛望的财税专家学者、社会贤达组成,主要负责评估税收制度(包括社会保障分摊金制度)对经济、社会以及公共预算的影响,并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五)加强纳税服务,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
  法国税务机关认为,服务和监督是执行税法的两大基石,也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任务。强调服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纳税人更好地自愿履行纳税义务,促进税务机关更好地简化程序、方便纳税人,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加强监督的目的,是要通过检查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使不申报、不缴税的纳税人改变态度。对于遵守税法的纳税人来说,税务机关是服务机关,对纳税人要予以鼓励,简化程序、优化服务;而对于不遵守税法的纳税人来说,税务机关更多地表现为监督机关,采取监督检查措施强制其改变纳税态度。
  为实现向服务型机关转变,采取了三大措施:一是合理调整税务行政管理机构,如设立大型企业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数据处理中心、撤消大区税务局;二是建立多渠道的沟通机制,增强税务机关的咨询、辅导、协调能力;三是提供高质量的纳税服务,实现一个纳税人与一个税务局的对应关系,推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约见制度,提供电子报税平台,主要是电话和网络,法国税务机关设有纳税人电话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一般性问题的电话咨询服务,通过税务机关网站,纳税人可以从网上下载税务机关要求填报的各种文书报表并进行电子申报,在网上可查阅所有税收法律法规,还可查阅自己的税收档案。
  法国非常重视利用信息技术支持税收征管。根据法律规定,年营业额超过23万欧元的法人必须通过网络进行增值税申报,2011年70%的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网络申报纳税。2010年通过互联网收到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近1200万份,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三分之一。通过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98.35%的个人纳税人和99.5%的公司纳税人都能自觉守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同时,纳税人的满意度也不断提高,2011年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94%的个人纳税人和95%的公司纳税人对税收征管表示满意。
  (六)重视加强国际税收协调
  法国是欧盟最重要成员国之一,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为营造欧洲统一市场,欧盟在税收一体化方面的主要工作集中在间接税领域,针对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间接税出台了大量指令,法国一方面积极参与这些欧盟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也尽快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修改税法使其符合已出台的欧盟法律。
  由于欧盟的税收协调需要成员国一致同意,其在间接税领域的协调已经举步维艰,在直接税方面更难有作为,为减少欧盟内部的税收竞争,2011年法国倡议启动法德公司所得税协调计划,得到了德国的积极响应。2012年法国在欧盟率先开展金融交易税后,也积极争取德国等其他欧盟国家的支持,德国已表示将尽快采取措施开征金融交易税。
  此外,法国还充分利用联合国、OECD等国际组织平台,与其他国家开展双边、多边的税收交流与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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