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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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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平均每天约有5000对夫妻离婚,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应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那么支付抚养费标准、数额以及期限等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抚养费的标准和数额
李某和徐某是通过网络认识继而恋爱的,两人结婚不久有了儿子胖胖,但因家庭矛盾不断,胖胖3岁时,两人协议离婚,胖胖由徐某抚养,李某需支付胖胖的抚养费。但就支付多少抚养费,两人意见不同。徐某认为,他抚养孩子,李某作为女方要承担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而李某认为,自己目前没有工作,收入有限,只能承担很小部分抚养费。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确定抚养费也有一定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就本案情况分析,李某没有工作,收入有限,可以暂时适当降低承担比例,如以后她有了稳定收入,还是要按法律规定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很多人的看法不同,有人认为,既然是抚养费就需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也有人认为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个问题也困扰着黄某。黄某11年前因感情不和和妻子肖某协议离婚,6岁的婚生女儿悦悦由肖某抚养,黄某每年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但当时没有注明支付到何时为止。现在,悦悦已毕业在一个单位工作,收入稳定。黄某不知道能否停止给付悦悦抚养费。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原则上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案例中的悦悦已经超过16周岁了,并且有了稳定收入,可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那么黄某就可以停止给付她抚养费。当然,法律还有特殊规定,一些特殊情况下子女虽然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这些规定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约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2010年,柯某和孙某协议离婚,他们的婚生子女笑笑和乐乐分别由两人抚养,双方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2013年秋天,乐乐右腿骨折,住院花去医药费近3万元,孙某无力承担,遂向柯某提出,要求他承担乐乐2万元的医药费。但是,柯某认为两人当时协议离婚时约定一人抚养一个女子,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现在孙某提出这样的要求,违背约定,不能接受这个提议。
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在协议约定后能否变更这个问题,有些人认为,协议既然有约定,不能变更,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抚养费协商一致后,如果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上述案例中,虽然柯某和孙某离婚时有协议,但是由于乐乐患病需要大量的医药费,情况发生变化,确有给付的必要,柯某有义务承担乐乐的医药费。
净身出户仍需支付抚养费
2006年秋天,葛某和小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5岁的天天跟随小菲生活。当时,考虑到小菲的收入低,需要带孩子,葛某主动提出“净身出户”,两人就这样和平地分开了。而现在,前妻小菲联系到自己,说是天天已经上中学了,要求葛某每年支付天天的教育费3000元。葛某很不理解:当年离婚时自己一分钱都没要,为的就是把财物留给孩子当作抚养费,现在,前妻却提出要他支付天天的学费。他一口回绝了小菲的要求。
当年葛某在与小菲离婚时提出“净身出户”,这是他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与子女的抚养费不能混为一谈。作出“净身出户”这种决定,不能等同于以后无需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在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现在由于子女正在上学需要一定费用的客观原因,小菲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葛某提出给付抚养费的要求。因此,男方在离婚时虽“净身出户”,但现在仍有义务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在此提醒,在离婚之时,不乏以共同财产折抵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但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表达:以共同财产折抵孩子抚养费。如果没有这种表述,只能视为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了妥协和让步,不能和子女的抚养费混为一谈。当事人仅想当然地认为,是将共同财产折抵了子女的抚养费,是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本文来源:南海网-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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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起诉要求抚养费的处理
作者:龙飞&&发布时间: 09:00:00
被告周某系原告徐某甲之母,与原告徐某甲之父徐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6月13日生育了婚生子徐某甲。2014年3月10日,周某与徐某乙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徐某甲随徐某乙生活,且徐某乙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要求周某负担徐某甲的抚养费。2015年6月25日,徐某乙作为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负担徐某甲抚养费每月600元。
关于本案被告周某是否应当支付徐某甲抚养费,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故本案被告周某与原告之父协议约定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本案原告起诉时间距徐某乙与周某离婚时间仅一年零三个月,徐某乙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举示其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徐某甲的生活教育情况有重大变化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周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应当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的协议关系到子女的权益,故即使该协议合法有效,但父母任何一方均不能以该离婚协议来拒绝履行义务。本案被告周某系原告徐某甲生身之母,故其对原告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起诉要求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当地生活标准以及抚养费类案件的给付标准予以支持。
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都应当忠实履行。但子女的权益亦应当保护,根据夫妻离婚时和起诉时物价水平和生活水平等情况,可酌情支持原告部分请求,即判决被告支付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的抚养费增加部分。
笔者同意第三者观点。理由如下: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由一方负担全部抚养费,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更是生命传承最古老、最原始的天性和保证。大多数情况下,约定不负担抚养费的一方,自身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确实有其局限,又或是离婚协议虽未明确载明,但确实不分、少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现实生活中,或多或少也通过自己的方式尽了部分的抚养义务。在抚养费纠纷类的案件审理中,也常有被告答辩称并非不愿意给付抚养费,实因自身确实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司法不仅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而离婚协议是带有人身性质的特殊协议,协议不仅对夫妻财产等权利义务做了约定,更重要的是解除了双方夫妻身份关系,改变了子女的抚养状态,对当事人生活的影响不可谓不深远,故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对待离婚协议,尽可能维护其稳定性和有效性,否则必将影响社会生活的和谐和平静。在这样的前提下,司法应当体现其权利救济性和保障性的特点,经当事人请求,结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夫妻双方抚养义务的负担重新进行确定,审理查明离婚协议内容,原告父母双方的生活工作情况、抚养能力,原告自身的学习、生活情况,参考当前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考虑物价上涨等情况,酌情认定原告所需的抚养费开支增大幅度,就其增大部分判决被告支付,既保障了原告作为未成年人要求其父母抚养的权利,又维护了其父母即原夫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失为解决此类抚养费纠纷案件的一种良策。
本案即按照第三种观点,判决被告周某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高院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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