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实施监督宪法的实施,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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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到底是什么东西 为什么有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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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站文章除注明来源“北京联盟”外的文章均来自网络和网友投稿,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北京联盟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宪法constitution  宪法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规范的特点  1、最高权威性  2、原则性  3、概括性  4、适应性  5、无具体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广泛性  8、历史性  9、灵活性  10、纲领性  一、宪法的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二、宪法的一般原则  资产阶级宪法的主要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  2、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节 宪法的原则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1、为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政治体制  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保护自己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第五节 监督宪法的实施  一、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用  二、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  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五、1982年宪法  现行宪法的伟大意义  第一、正确地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并且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  第二、明确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  第三、它把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通过立法程序完整地上升为宪法规范,使党的科学的指导思想、总政策和各项重要政策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  第四、它是国家统一、   民族团结的保证。  第五、它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第六、它为全面改革和政治民主化提供了正确的方向和基本原则,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清除封建主义遗毒和各种腐朽思想的有力武器。  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该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在该国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权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国先后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订过四部宪法。1982年宪法中的部分条款,后来又有修改补充。之后又分别于88年、93年、99年和04年颁布了四部宪法修正案。而04年宪法修正案最大也是最凸出的改变就是加入了对于私人财产保护方面的规定,这一点直接从宪法层面上解决了《物权法》的立法障碍,为物权法的颁布除去了理论障碍。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皇帝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 ,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 、制度 ,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 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三节 国务院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具体内容见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编辑本段]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所制定,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是这一阶级的胜利成果。从宪法的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这3个国家也最早出现了资产阶级宪法。它们的政治制度并不完全相同,而阶级本质一样,都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家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都以保护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为神圣职责;在政治上都是巩固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尽管个别条文有所差异,但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都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后,也需要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阶级本质一样。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以发展生产力和保护公共财产为首要任务;都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体现了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  同一类型的不同国家的宪法不尽相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也有变化。除了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民族历史特点等因素外,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编辑本段]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资产阶级宪法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不可分割。“立宪政体”、“立宪政治”、“宪政”,都是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别名。资产阶级宪法正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资产阶级为了发展资本主义,需要冲破封建制度的束缚,实现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等价交换。这种生产关系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建立标榜自由、平等、人权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在其宪法上规定的,则是人民主权、权力划分(见三权分立制度)、尊重基本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原则。资产阶级宪法上规定的民主制度,都是为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服务的。它宣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把保护资产阶级私有制和对无产阶级的剥削,作为它的首要任务。这样,资本主义国家必然要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但为了欺骗无产阶级,他们讳言专政,在宪法里不作明文规定。  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定宪法来巩固政权,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社会化的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是作为法律手段来巩固和发展这一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宪法公开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对剥削者的专政和在劳动人民内部的民主,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制是最高类型的民主制。但社会主义民主制有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宪法也就必然会有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把适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其根本任务就是为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创造有利条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在本质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为它是根本法,又与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属性,表现在下列4个方面。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 有的国家因此就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又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则被称为“子法”。但是宪法也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编辑本段]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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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简答题难度:中档来源:同步题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严于普通法律。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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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定义: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宪法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①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②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③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④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受宪法的严格规范和限制。表现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 宪法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规范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两部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已建立了一套以宪法为核心的公民权利保障体系。其内容包括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宪法原则及表现:原则:1.资产阶级宪法(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2)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首先倡导而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2.社会主义宪法(1)权力属于人民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表现:1.成文宪法典宪法典是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绝大多数国家以一部统一的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1)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2)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二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例如:刑法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 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在: 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 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必须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因而它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不同于普通法律,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 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阶级本质相同。 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指导思想相同。 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三,任务和目标相同。 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作为青少年,我们应该怎样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宪法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遵行和维护的,不管是青少年,还是中年或老年。在中国的土地上,都应该遵守中国的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认真学习参考资料里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己做到遵守宪法及宪法下所涵盖的所有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有人做与宪法想违背的事情时,积极上前劝阻。如果自己个人力量不能阻止时,可以采取报警或其它形式的帮助来解决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1、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领会宪法的精神实质,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2、宣传宪法,以宪法为行为的最高准则;3、自觉遵守宪法,依法行使宪法和正确享受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4、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同一切违宪行为作斗争;宪法溯源:“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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