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问题:请问一下,祝福出家师父的吉祥话入住无人寺院如何到当地政府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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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01 ] 留言编号:[203448]
按照《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设有捐款箱的宗教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我想问一下,这指定管理捐款箱的三人能否由会计或出纳兼任?
单位:个人姓名:周泳
您好,《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16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献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该款并没有禁止会计、出纳担任捐款箱的管理人。
序号:[ 02 ] 留言编号:[203255]
宗教局领导,你们好。
现在很多人信仰五大宗教之外的宗教,如巴哈依教等,还有的是现代宗教,这些宗教也是正教,对社会没有不利的影响,请问:对这些信众,应该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从政府的方面,应该如何对他们进行管理?是否有可能进行登记,经过审查后,允许信众公开活动?
单位:北京龙潭法律事务所姓名:张忠勇
答:您好!首先对您关注五大宗教之外宗教信仰问题表示感谢。工作中,我们会遵循《宪法》原则,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认真研究五大宗教之外宗教信仰问题。
序号:[ 03 ] 留言编号:[203153]
曾看到广东电视台12月16日“DV现场”报道广州住宅改佛堂。辖区的广州汇侨社区民警一句“不整改就强制执行”值得称赞!相比之下,汕头的宗教、民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多么可叹!汕头市金平区金禧花园金橡苑7幢一楼3套住宅被违法擅自修建成佛堂,从2009年到现在,不管邻居如何报警,民警和相关部门只是来走过场,问题到现在都没有解决。这个佛堂不仅涉及违法设置,还违法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每天清晨、傍晚击铍敲木鱼,大声诵经,噪音严重干扰居民的生活和休息。佛堂内长期烟雾弥漫,大量烧纸钱,火灾隐患严重。特别是月逢初一、十五和佛诞,更是不堪其扰。更气人的是,这家佛堂对邻里的劝阻大加报复,不断的用恶毒言语诅咒,甚至半夜把垃圾放在楼上邻居门口。试问,真的没办法解决?不是,如果汕头的有关部门都像广州汇侨社区民警一样,还有什么问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也曾向省、市、区各级反映,但都是不了了之。今天向国家宗教局反映,也只是抱一线希望。希望最后向国家宗教局反映能得彻底清理违法改建的扰民佛堂,将其引导至合法的宗教场所。
单位: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禧花园金橡苑姓名:许友文
答:您好,《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如果你反映的是个人自家使用的佛堂,你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制止其扰民行为。如果是属于私自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集体佛事活动,建议向当地宗教部门反映,请求依法处理。
序号:[ 04 ] 留言编号:[203119]
《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宗发(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还是已废止?如废止那么什么时候废止的?《关于对山东开放部分居士林和念佛堂请示的复函》(国宗办函(号)是否继续有效?
单位:无姓名:刘亚坤
答:您好,2010年,我局对局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公布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将《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列入其中。
《关于对山东开放部分居士林和念佛堂请示的复函》(国宗办函[号)是2006年我局下发的内部工作指导性文件。
序号:[ 05 ] 留言编号:[202877]
尊敬的宗教事务局同志您好:
我们是四川的回民穆斯林,四川省美宁实业集团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清真寺牛肉罐头的肉源和清真监制问题存在很大问题,而监制单位是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伊协实际在当地没有安排自己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制,当地所谓的监制人员是公司自己发工资请的,名义上挂的是协会人员,这样的监制如何能保证清真食品?中国伊协每年收取监制费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对这种乱监制、烂监制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单位:回民姓名:穆斯林
答:您好!目前,清真食品的管理由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关于对清真食品监制不严等问题,我局会要求中国伊协改进工作,规范清真食品的监制行为。
感谢您对宗教工作的关注。
序号:[ 06 ] 留言编号:[157275]
你好!请问宗教活动场所要新建一殿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步骤是什么?谢谢!
联系邮箱:
单位:个人姓名:张强
答:您好,国家宗教事务局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细则》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行政许可程序规定: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请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序号:[ 07 ] 留言编号:[124310]
你好,各位领导,请问一下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要多久时间。我位於湖南株洲。
单位:个人姓名:曾先生
答:您好,《宗教事务条例》第27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各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办法,包括认定程序、认定时限等,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自行制定。根据《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6条的规定,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宗教团体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经完成备案程序。
序号:[ 08 ] 留言编号:[124140]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中未明文规定宗教活动场所面积,工作中如何界定宗教活动场所面积?宗教活动场所面积是否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建筑面积和附属房面积及构筑物?
单位:哈密市委统战部姓名:民宗科
答:您好,宗教活动场所的面积应包括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和附属房屋面积及构筑物等。具体界定应以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上核准的面积确定。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中核准登记的面积为准。
序号:[ 09 ] 留言编号:[123970]
尊敬的宗教事务局同志您好,我是辽宁省鞍山市一名佛教信徒。我代表百余佛教同修向你们反应我们这里有一居士自称已修成佛,是弥勒下世,在家收弟子五百余人,并且在家组织超度,收取钱财,利用宗教,利用大家的虔诚来咋骗财务,猥亵妇女,让大家进行供养,情节相当严重,现在我们已在当地公安系统立案,证人众多。只是官方无法界定他是否是佛教认证或者是否可以有在家收弟子的行为权力,需要我们能够出示有力的并且官方认可的证据。请领导帮帮我们,能不能给我们提供一些相关资料,此人相当嚣张,敛财购买房产多处,并且在我们警告之后依然进行佛教活动,并且很多人依然深陷不能醒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一下这个案子。等待您的回复,谢谢。
单位:个人姓名:曲径元
答:关于该人员是否是佛教教职人员,可以跟鞍山市宗教工作部门联系询问并反映有关情况。对于打着宗教旗号,收取、诈骗钱财,猥亵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管什么身份,都应该依法处置。
序号:[ 10 ] 留言编号:[123901]
首先感谢您们为全国的宗教工作辛苦了!现在就上次反映的情况再补充报告一些。并作如下请求:
去年由于雨水偏多,江西省赣州开发区潭东镇潭东报恩寺天王殿门前山体塌方,为抗洪救灾,由政府出面征得需用土地几亩,但至今还没解决手续问题。今年年初报恩寺大殿后山坟主来寺扰乱威胁多次,严重干扰了寺院正常活动,侵犯宗教人士的基本人权,但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佛塔作为寺院的重要建筑,是佛门弟子和广大信众进香朝拜的重要圣迹,理应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给予批复,但是多次打报告,却久没有回音。
海会塔是解决佛门弟子与广大信众百年之后的一大要紧事,而且与国家提倡的火葬政策完全相应,这样的大好事,报恩寺打了多次报告,为什么得不到重视支持和批准呢?对于坟主纠集十几人多次来寺扰乱威胁,严重干扰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常活动和正常宗教生活的无理闹事行为,请求依法查办!
报恩寺的土地问题(包括迁坟)如果得不到全面完善地解决,基本建设的请求得不到重视支持和批准,国家提倡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空中楼阁了吗?
其实这些情况,无论是报恩寺还是广大信众都已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并作请求报告,但是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所以并不存在越级的问题,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许多小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迟早会酿成大问题大祸端,请求国家宗教事务局从这个角度出发,重视起来,给予支持并妥善解决!不甚感恩!
单位:江西省信丰县阳明苑小区姓名:袁慧萍(居士)
答:该咨询中涉及到土地征用、寺院骨灰存放等问题。关于土地征用方面,建议按照农村土地征用政策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关于海会塔建设问题,近年来,部分信教群众表达了在寺院存放骨灰的愿望,也有部分寺院表示可以提供此类宗教服务。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们已将该问题转给江西省宗教局,请其核实情况,妥善处理。
序号:[ 11 ] 留言编号:[123808]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佛教徒。首先感谢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让我能够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佛环境,然后再提一条建议——请政府设立宗教电台电视台(不仅是佛教、也包括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道教),通过正规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能够了解学习正信的宗教知识,破除迷信,抵御邪教和宗教极端思想的侵袭,保障国家安全。
近年来,发现佛教信众日趋增加,流通的佛教学习资料种类和数量也越来越多,但经过国家审批的并不多,非正规的宗教印刷品和光盘等在信徒间或通过互联网广泛传播,有相当部分还源于自境外宗教组织,一些境外宗教电台和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在国内都可以收到。虽然其中大部分是正信的,但也有相当部分充斥着封建迷信和邪知邪见等不良内容。个人认为出现这些问题有监管不利的因素,但根源还是正规的宗教信息获取渠道不能满足广大信众的需求。没有一个权威的传播平台,即不利于正信宗教的传播,也不利于独立自主办教和国家安全。从近期新疆等地频繁发生的暴恐怖事件、山东招远邪教信徒杀人等恶性案件来看,这种问题在伊斯兰教、基督教中也有存在。故提出以上建议,望予以采纳。
单位:佛教居士林姓名:常明
答: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您来信中谈到的相关情况我局一直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当前我国的宗教团体主要通过接受广播、电视媒体的采访、合作录制相关节目等方式回应社会关切、介绍宗教常识。
近年来我们在指导宗教界加强思想建设、引导信教群众正信正行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如佛、道教开展的讲经交流活动,伊斯兰教开展的卧尔兹演讲,天主教、基督教进行的神学思想建设等。为了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求,稳步拓宽信教群众正确掌握宗教常识的合法渠道,我们积极引导全国性宗教团体开办网站,增强推送优秀宗教网络文化产品的主动性。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引导力度,做好相关工作。
序号:[ 12 ] 留言编号:[123807]
宗教界自身在场所内修建大型露天造像是否仍然按照1996年中央统战部和国家宗教局文件规定审批?因为《宗教事务条例》第24条仅规定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审批程序,场所内修建审批以1996的政策为法定依据是否有不妥之处?
单位:四川省宣汉县民宗局姓名:张运波
答: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实施行政审批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或者由国务院决定设定。关于修建露天大型宗教造像和建造露天佛像,目前有两项审批,即“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和“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建造露天佛像审批”。根据这两项审批的具体要求,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须逐级报国家宗教局审批;建造大型露天佛像,不论是在宗教场所外,还是场所内,都须逐级报国家宗教局审批。具体程序按我局《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办理。
序号:[ 13 ] 留言编号:[79709]
相关工作人员您好!
我是一名昆明的佛教徒,我们当地有一座古寺,平时都是周围几个村的信众初一十五来烧香拜佛,平时都关门着,修为好的信徒会住在寺院,但寺院也是关门的。一直也没开放,大部分的人也不知道所谓的开放为宗教活动场所是怎么回事。我现在想请教一下,如果我们要申请为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呢?谢谢!
单位:个人姓名:寂灵
答:可以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佛教协会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详情请参照国家宗教事务局2005年4月公布实施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该《办法》发布在国家宗教事务局网页“政策法规”栏目。
序号:[ 14 ] 留言编号:[79521]
您好我是一名佛教教职人员前年我们常住寺院让我们办理个人护照准备去印度朝圣我家是黑龙江桦南县的等我到办护照的地方他们看我是出家人说我得去出家所在地的省宗教局去办出家证明和出国证明请问宗教法有这样的规定吗
单位:佛教寺院姓名:释本法
答: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规定:“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游、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六条规定:“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持相关材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序号:[ 15 ] 留言编号:[65029]
尊敬的国家宗教局的工作人员您好:
我是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的,有一些宗教信仰信众违背宗教教义败坏宗教形象,以及宗教管理人员不作为听之任之的问题向你们反应,希望你们能关注一下。我我家邻居有一个基督徒,从前满嘴基督上帝,房门上面贴的对联也是基督内容的。她和邻居因为邻里纠纷发生了一些矛盾,作出了一些事情让我们这些普通民众对她所信仰的宗教改变了最初的印象。她对和她有矛盾的邻居破口大骂,内容污秽不堪,有些甚至我们普通人都难以启齿,而且诅咒别人。内容狠毒,影响极坏,我们曾对她作为一个基督徒诅咒别人的事情当面询问过她,该教徒信誓旦旦的宣称:我们信教的就这样,诅咒你全家不得好死,出门让车撞死。经街道社区民警多次协调规劝均不见大的改变,后来我看见她家的基督内容的门联,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想求助于本地辖区的基督教堂,辗转得知牡丹江市东四条路的福音堂一位姓辛的牧师的电话,向他反应,并且说明,该教徒已经在本区对其宗教信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一些普通民众甚至开始怀疑基督教的教义,难道就是让其教徒破口大骂,并且恶毒的诅咒别人?但是让我更加失望的是,该姓辛的牧师,接听我的电话,听我反应的内容以后态度散漫,不耐烦。根本没有意识到在他们教堂辖区出现这种情况对基督教产生多么恶劣的影响,我十天之内打了三次电话,前两次其推托核实了解情况,后来不了了之,第三次甚至连电话都不接了。我想请问一下:作为一个本辖区出现这种信徒违背宗教教义造成恶劣影响的时间的所在教堂的牧师,他的这种行为是不是合理?是不是在某一方面在包庇纵容。我知道我们国家允许人民群众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我们这些没有信仰其宗教的普通人看到这种向其宗教泼脏水的情况我们都出于正义感向他们反应,而他们本身却不闻不问?放任纵容不是为虎作伥又是什么?希望上级主管部门能够过问一下
单位:牡丹江市东安区姓名:李磊
答:建议您将有关情况向牡丹江市宗教工作部门或牡丹江市基督教两会反映。
序号:[ 16 ] 留言编号:[65028]
关于大石桥市周家镇老古庙宝林寺肆意妄为为害村民的上访材料
上访人:张银华,女,49岁,住址营口大石桥市周家镇东金寺村。电话:.被上访人:大石桥市周家镇东金寺老古庙宝林寺。被上访人:大石桥市宗教管理局。 
1要求上级部门立案查处被上访人破坏环境、伤害村民的违法行为。
2要求严肃查处大石桥宗教管理局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老古庙宝林寺违法乱纪的违法活动。
事实与理由
  上访人世代居住在营口大石桥市周家镇村的山里,近年来靠家庭养猪日子过的日见起色,但从1996年起,在上访人家紧邻的老古庙旧址上来了一些出家的尼姑,不久她们开始大肆扩建,不仅将附近的山体和林木完全毁损,还不断地侵占附近农户的口粮田,尽管农户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她们却仗着自己的宗教地位和当地政府的支持有恃无恐,几年来她们不仅将整座山体铲平大建庙宇,还不断的用低价收买附近的村民的土地,其目的就是以宗教的名义进行商业开发,并骗取了善良人们的大量捐款,我做为离其最近的村民对此更是深受其害。下面将该其违法乱为的事实向有关部门申诉如下:
违法乱建、破坏自然环境。
 老古庙宝林寺建庙时只批了3间房,但她们此后却不断扩建,占地无数,毁坏山林,给当地的自然环境造成极大地破坏。
2012年庙里的尼姑成天成夜用抓钩机挖山(3年多),毁掉油松和树木不计其数,老古庙有名的那座大山(东大背,为封山育林区),现已被尼姑毁掉,对此大肆破坏环境的行为没人管,她们毫无避讳的称是当地官员支持的。(至今还在挖无人管)
 几年来她们仗着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照,有恃无恐,不仅大肆违法扩建,还封堵了大自然为村民留下的山泉,毁掉河道,将河道毁成梯田,修围墙,致山洪改道,冲毁老百姓田地房屋。给村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威胁!
 二、不怀好意的反复劝说当地村民入庙出家为其服务,为此她们不惜进行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诱惑,完全违背了佛家的教义本意,破坏当地家庭的和睦,当地百姓深恶痛绝。
 三、强占村民的口粮田,打伤多名村民。
 我们知道的出家人是行善无争,当老古庙修建时我们都是本着良好的愿望老古庙重建能得到圆满的结局。谁知她们只是一伙打着宗教旗号的一伙骗子,在修建老古庙时,她们有组织有目的的,骗取了张兆林家口粮田,把张兆林上百棵树给砍了,一次次叫张兆林搬走,地方给他们(多年逼迫)。强迫破坏村民张殿堂、刘凤梅家口粮田,不但不给补偿反而动用警力强制分掉口粮田,并将两位80多岁老人打成重伤。
 日,该寺庙的尼姑因我家多次拒绝搬迁和入教,几十个尼姑和几个男人气急败坏的冲入我家,将我和我的12岁的儿子打伤,我被120送至大石桥中心医院救治,初步诊断为头部外伤、腹壁挫伤和腰部软组织损伤。日,补充诊断为腰3-4、腰4-5椎间盘纤维环损伤性断裂,颈腰椎双髋双下肢多发挫伤。
 四、大肆敛财,勾结当地官员为其保护伞。
 老古庙的所谓僧人之所以在社会上为所欲为,和她们宣称的是政府部门让这么干的有着直接的关系,就在上访人被打伤后,她们中有人经人指点主动将自己打伤,冒充受害人,在案件办理中当地领导和宗教局也多次主动过问和干涉此案,致使事实清楚的案件到现在仍毫无进展。案件凶手一直逍遥法外,老百姓告状无门。
 五、当地政府部门宗教管理局成为老古庙宝林寺的不法保护伞。
 老古庙不明身份的尼姑之所以肆意妄为就是得到当地宗教局的支持和纵容,这使得老古庙宝林寺更加有恃无恐,每当我们向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她们就去派出所聚众闹事,给办案机关制造压力,当地宗教管理局的不作为和暗中支持甚至通风报信的行为更加助长了已经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十三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以足以证明,被上访人老古庙的一伙尼姑都是披着宗教外衣的不法之徒,她们不仅破坏了当地的环境和侵害了当地的百姓的切身利益,也玷污了佛家的教旨、教义。上访人多年上访就因为当地政府尤其是宗教局的干涉而无法落实查处,上访人夫妻二人一人被打伤致残,另一人因身体受到打击和惊吓现已丧失行为能力(近一年更加严重)。希望上级部门彻查非法尼姑们这些年的不法行为,纠正政府主管部门的错误行为,清除这些不法之徒,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干净、明朗的环境。以证国法和尊严上访人:张银华 日
单位:农民姓名:张银华
答:依照宗教事务属地管理原则,我们已经将您的上访材料转给辽宁省宗教局,请辽宁省宗教局了解情况,协调处理您所反映的问题。
序号:[ 17 ] 留言编号:[63808]
我县某人于2000年在某景区投资恢复建设了一处道教活动场所,因是个人投资,个人与景区签订了使用协议,从景区门票中提成,使用者每年给景区一定使用费用。2012年,该场所被批准为道教活动场所,使用者停止付费。针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一是场所属于谁?如何处理?二是使用者是否应该付费?三是如何确定使用者?随便哪个道教人士要求使用都可以吗?四是景区是否还应该付费给投资者?谢谢!
单位:天马行空姓名:天马行空
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不能私自建造宗教活动场所。2012年10月,国家宗教局与中央统战部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2〕41号),文件明确规定,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
序号:[ 18 ] 留言编号:[63617]
您好,我是一个微不足道温州的教徒,叫郑凯,联系电话. 现在有个很紧急的教会事情,请求你们帮助,请停止政府强行拆除和爆破我们刚刚落成的新教堂.
具体事情是这样的. 几年前,我们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三江教会的教址和聚会地点都是在光头村的小教堂进行的, 可是由于信教的弟兄姐妹越来越多,老教堂容纳不下日益增多的教众们,所以就在2011年吧,我们决定在长岙村附近新造一座大教堂. 在得到政府的相关批文后, 我们开始向教众募集资金,感谢主,我们一共募得资金1500万左右,所有这些钱都是教众的血汗钱.在筹得资金后,我们就开始新建教堂和教众学习宿舍, 经过2年多的不懈努力和无数教众的全力支持下,在2013年8月份左右,教会总建筑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左右,完成了外墙主体建筑。
一切在上帝的引导下,进行的都是这么顺利,可是政府的一纸下令整改文件让我们整个温州教会无力反抗. 这个下令整改文件要求我们瓯北镇三江教会立即自行拆除整个教堂,如果不自行拆除则会由政府进行爆破处理. 一时间, 我们所有教众和温州教会都失去了反抗的力量!之后, 我们寻求温州信教的企业家帮忙, 他们说:他们不敢帮忙,因为一旦他们帮会政府会让他们彻底倒闭, 我们寻求信教的官员帮忙,只要是帮过忙的全部已经被革职查看, 准备帮忙的也都不敢帮忙了。
所以我们已经是用尽办法,请求上海宗教会,或者全国基督教总教会帮忙。我们不能让政府爆破我们的基督教堂,我们不能让教众穷尽毕生赞下来给主的奉献被政府付之一炬, 我当然也不舍得让我82岁的爷爷残忍的眼睁睁地看着被他视作天堂之门的新教堂被炸毁。
总结, 不管谁对,谁错, 教堂已经落成,不能以国家控制反恐的理由强行拆除我们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三江教会新落成的大教堂,严重请求各方帮助,尤其是中国基督教总教会,请让我爷爷奶奶在不要在有生之年看到辛苦落成的新教堂被拆毁
谢谢你们,愿主保佑。
单位:隆派机械有限公司姓名:郑凯
答:经向浙江省民宗委了解,温州永嘉三江教会教堂原属宗教建筑异地迁建项目,经民宗部门核准:此“建筑面积应控制在1881平方米”,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2012年,当事方在未获得用地审批、规划审批、项目备案和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建设期间,永嘉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曾多次责令停工,但当事方强行施工,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违法占地面积5.378亩,违法建成教堂主楼及附属建筑面积7928平方米,违法建成地下室及停车场3076平方米。去年底,永嘉县政府对该违法建筑启动处置程序,向当事方送达自拆通知书,责令其在日之前完成自拆,但当事方拒不执行到位。经永嘉县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当事方于4月7日向永嘉县政府签下自拆自改承诺书,保证在4月22日前拆改到位,但当事方一再拖延,未能履行承诺。为此,永嘉县政府对该违法建筑依法启动强制拆除。
序号:[ 19 ] 留言编号:[63486]
我是一个大学生 ,大学生可以相信伊斯兰教吗? 老师说现在有一个新的政策,就是大学生不可以相信任何宗教,是对吗??少数民族大学生为什么不可以相信伊斯兰教
给我解释一下??
单位:湖北民族学院姓名:马依热
答:马依热同学:你好!你在线咨询的问题我们已收到,现答复如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我国还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活动。除宗教院校之外的其他各类院校是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地方。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把时间和精力放到学习上,立志成才,报效国家和人民。
祝你学习进步。
序号:[ 20 ] 留言编号:[63484]
我们宜兴市是没有清真寺的,所以,我们做礼拜的时候是租用一个房子来做。现在的问题是,因为新疆、长沙等杀人事件,房东迫于压力,不愿意租给我们。我们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给当地的派出所来证明我们是合法的聚会?请给我们一个答复,谢谢。
单位:江苏省宜兴市伊斯兰教姓名:马阿坤
答:马阿坤:您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请您与当地政府宗教局(民宗局)联系,请他们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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