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应列入该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的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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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知识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同时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 当一个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众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该如何排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是这样规定的:(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2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3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实践中对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破产财产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否作为破产财产却存在严重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纳入国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文简称《破产法》)在经过多方利益的权衡与博弈之后终于面世,并于日正式生效施行。这是中国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市场经济的破产法。在中国已有的市场准入法(即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和市场交易法(即合同法、证券法等)的基础上,作为一种市场退出法,《破产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系,其意义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破产法》在其第一条即阐明了它的立法宗旨: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产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法律规则,提供市场交易的统一标准,提供帮助债权人、债务人及各种主体处理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安排。作为一种集体清偿机制,它可以保障债权在债务人丧失完全清偿能力时的公平实现,解决多数债权在债务人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的清偿矛盾[①],使得每一个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都能得到公正、公平的清偿,并取得有效率的结果,从而维护全体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利益,保障经济秩序。   事实上,作为一部实质意义上的私法,在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债权人最为关注的事莫过于其债权如何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并尽可能的减少债权损失。围绕这一焦点问题,笔者试着从现行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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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句意思,打个比方就是:比如在第一顺序,职工的工资部分。假定企业有100个职工,每人工资1000元,而现在仅有破产财产5万元,则该100个职工不可能都领到1000元的工资,因此要按比例领取。即每个职工领5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制定破产财产按如下原则分配:  一、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 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 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 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 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 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 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 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 其他:  1、 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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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破产财产应当如何估价
正在读取...&|&作者:南京债权债务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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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如何界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3)货币和有价证券;(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权和权等。(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的请求权。(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5)破产企业享有的。(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二、破产财产应当如何估价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要用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为求破产分配的最优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规定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破产分配方案中也应有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将财物合理作价或者将财务变现,都涉及一个估价问题,这就是对破产财产的评估。企业被宣告破产,其破产财产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如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清算组必须将这些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按所作价格计算破产财产的总额,才能在具体分配破产时将这些财产以不同的形式分配到债权人手中。清算组在对破产财产评估时,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部门和有资格的人员进行,防止错评、误评、漏评,减少破产企业的财产总额,但市场是浮动的,价格也应上下波动,因此,评估出的价格也不能一成不变,最终要以市场行情上浮还是下降来定。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清算组应事先提出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批准。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的评估,是将以不同形式出现的企业财产统一以金钱的形式体现出来,最终求得破产分配最优方法,实现受偿的公平、公正、合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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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如何确定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如何确定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4)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5)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6)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7)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9)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10)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注意: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破产财产。对破产财产的法定清偿顺序是: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 &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未能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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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号房屋超过抵押债权部分的60万元
B.对外投资的140万元
C.专有技术价值70万元
D.职工的投资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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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日,金沙公司的一栋楼房作为抵押物被债权人绿野公司拍卖还债,还债后尚余20万元,该行为属于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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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丙银行还可分得30万元
D.丙银行还可分得38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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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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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6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以及有关抵押效力认定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国有企业以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厂房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依据法释〔2002〕14号《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办理。
国有企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效力问题,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本批复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对提起再审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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