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生活.盈赫:私募基金和36氪 股权众筹 2015日有何区别

股权众筹到底是什么?
作者:张烽
&&& 1、问:什么是股权众筹融资?
  答:众筹(Crowdfunding),字面含义是筹资或者群众募资,根据证监会国际组织(IOSCO)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股权众筹融资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小额、公开、大众的股权融资。
  2、问: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情况如何?
  答:上海交通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所、北京京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股权众筹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7月底,共有113家平台开展股权众筹业务。这113家平台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地区,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最多。截至2015年7月,全国113家股权众筹交易平台交易额达到54.78亿元。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共有235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所以221家,股权众筹类平台98家。全国众筹平台总筹资金额达46.66亿元。
  3、问: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什么?
  答:目前公开资料披露的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1项目筛选2创业者约谈3确定领投人4引进跟投人5签订投资框架协议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形式)7注册公司8工商登记/变更/增资9签订正式投资协议10投后管理11退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项目筛选上线时,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项目筹资中确定领投人和引进跟投人不是必须的步骤,即众筹项目可以不设领投跟投制度,但我国目前多数采用领投跟投模式;项目完成后退出机制还亟待完善,除了恰当设计众筹企业组织形式,已经有对接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等模式。
  4、问:目前股权众筹组织模式有哪些?
  答: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股权投资最大的不同在于参与投资的人数众多,投资资金比较分散。实践中一般采取合投模式,即领投跟投模式,一般要求项目融资人必须参与领投且在投资份额和持股锁定期上有一定要求。
  一般有如下四种模式:
  一是有限合伙模式。根据投资人人数决定设立合伙体的个数,由50个人为一组设立一个合伙体,然后由有限合伙体作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于融资的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富有经验的投资者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目前股权众筹多数采用此模式。
  二是代持模式。在众多投资人中选取少数投资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这些少数投资人成为被股项目公司的登记股东。此模式不用设立有限合伙实体,但涉及人数众多时股权代持易产生纠纷。
  三是契约型基金模式。与有限合伙模式相比,契约型基金模式不是设立有限合伙实体,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契约型投资合同,然后由该管理公司直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此模式相比有限合伙,操作更为简便。
  四是公司模式。由投资人设立公司再由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再投资于融资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登记股东。此种类型由于成本高操作不便,且涉及双重征税,比较少采用。
  5、问: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异同?
  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流程是: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认购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2制作招股说明书3与相关具有资质的机构签订股份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4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募集股份申请5公开募股6召开创立大会7申请设立登记。值得注意的是,从1995年开始,由于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在成立后经过一年辅导期方可公开发行股票,因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募集设立(包括定向募集设立)实际上已无法施行。
  虽然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点都是由发起人认购股份后,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但股权众筹融资额和投资者认购二者规模均比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小,而且股权众筹与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有两点不同,一是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二是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另外,股权众筹项目对创业者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大都采取有限合伙类型,因此对企业组织形式上的要求上也有较大区别。
  6、问:目前股权众筹主要风险是什么?
  答:我国众筹研究代表性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认为,主要风险有两方面。
  一是违法我国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二是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触犯刑律。2010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三是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依据。
  7、问:股权众筹“第一案”对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有何影响?
  答: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投”运营公司)诉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飞度公司胜诉,并判被告诺米多公司需向原告飞度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万元。
  从本案判后法官答疑来看,法院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围绕着股权众筹的相关问题,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颇为谨慎:
  一是关于融资是否违法。法院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人投的众筹融资行为中的投资人均为平台实名认证会员且未超过200人,因此不属于公开发行,未违反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是平台是否具有业务资质。法院认为,目前立法并未对众筹平台的资质有明确规定,飞度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情况下开展业务,并无法律障碍;
  三是众筹融资的法律性质。法院认为,飞度公司的筹资行为属于融资交易,但并未明确其是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还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四是参与融资交易的合伙人数问题。法院认为双方合同解除在拟议中的合伙企业成立前,因此未对其加以合法性判断;
  五是融资协议的性质。法院认为,协议属于居间协议,同时飞度公司还提供信息审核、风险防控、交易结构设计、交易过程监督等服务。
  六是融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因此强调信息披露是融资方的重要义务;
  七是众筹融资的风险。法院认为,众筹领域风险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众筹融资交易模式不规范导致的违法违规风险;二是具体交易中融资方和投资方恶意违约的风险;
  总之,法院判决本案融资交易模式未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给股权众筹行业发展保留空间;并提示投资者要客观衡量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平台和投资项目,并注意在交易过程中保留有关证据。
  8、问:目前国外对股权众筹的立法情况如何?
  答:。2012年推出的《初创企业促进法》(JOBS法)规定,若有获得互联网众筹发行豁免,发行人每12个月筹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同时对投资者参与投资的总额也进行了限制,以年收入和净资产额10万美元为界,低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若高于10万美元的,则允许在12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额为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
  。魁北克省于1014年《众筹融资招股说明书豁免联合规则》并向公众征求意见,该规则为通过互联网平台的小额融资豁免设定的标准是单个发行人每年度发行总额不超过150万加元,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不超过1500加元。
  。规定对于单笔投资金额少于500欧元并且年度投资总额少于1000欧元的投资者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注册时可以免于提交风险承受能力信息表。
  。2015年7月通过的《金融投资服务与资本市场法案》,金融服务委员会将个人投资的上限规定为每家公司每年五百万韩元(约合4400美元),在股票发行完成的一年内,公司所有人以及主要持股人不得出售股份。
  。今年早些时候,德国议会通过《小投资者保护法案》,多数与众筹有关的规定在七月出版后正式实施。根据新草案规定,许多散户通过众筹平台的投资金额不能超过1000欧元,但对于高收入投资者来说,投资额度可以为其收入的两倍,上限一万欧元。对于投资金额不能超过一万欧元的投资者,其流动资金至少需要超过十万欧元。新草案规定,如果公司通过众筹平台的融资没有超过250万欧元,就不用提供关于公司投资及投资风险的招股说明书。
  总的来说,国外立法普遍将股权众筹视为证券发行,并普遍建立了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豁免审批制度。
  9、问:我国目前股权众筹出台了哪些监管规范?
  答:目前我国并未出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股权众筹加以规范。但相关机构、组织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以下文件: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
  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私募股权众筹是场外证券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的主体主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
  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日中国证监会发下《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概念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
  另外,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可见,我国也很可能将建立股权众筹小额融资豁免制度。
  综合上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理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京东金融的“东家”,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和平安集团旗下的深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公募股权众筹试点的资质,日,蚂蚁金服获是上海市黄浦区工商部门颁发的全国首张公募股权众筹营业执照。
  另一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部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10、问:股权众筹发展前景如何?
  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从股权众筹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定位出发,提出了股权众筹发展的“54321”方案。“5”指股权众筹定位为中国的五板或新五板,作为多层次市场的一个延伸;“4”指不拘泥于传统金融投资的公募和私募两个类型,而是在此基础上再分层,构建“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的多层次发行机制;“3”指股权众筹可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分为“种子层、天使层和成长层”三个层次;“2”指两条底线,即众筹平台不能搞资金池,也不可作担保;“1”指一条红线,即不能穿透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200人的法律红线。
  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CEO兰宁羽认为,将来从一个产品的生产,IDEA,甚至到它的所有供应链,全部可以通过互联网化去实现众包、众筹,以及在众筹之后的价值分配。股权众筹与现有的繁杂冗长、极其低效的运行机制不同,未来的公司会形成更加高效的组织形式,并且会让每个人有从事的事情上获得的价值与所有权对等,组织更为随意自由自主。“按照这个逻辑发展,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或许5到7年的时间,目前公司的这种组织形式会不复存在,IPO也将一同消失。”兰宁羽的看法,或者会给我们对股权众筹的发展提供一个视角,即其很可能不仅仅是融资方式的创新,更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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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生活.盈赫: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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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基金是指投资于货币市场上短期有价证券的一种基金。该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盈赫资本认为是:
1 、本金安全
由于大多数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同业存款等低风险证券品种,因此这些投资品种就决定了货币市场基金在各类基金中风险是最低的,在事实上保证了本金的安全。
2 、资金流动强
流动性可与活期存款媲美。基金买卖方便,资金到账时间短,流动性很高,货币基金一般采用T十1或T+2赎回方式,两三天资金就可以到帐。
3 、收益率较高
多数货币市场基金一般具有国债投资的收益水平。货币市场基金除了可以投资一般机构可以投资的交易所回购等投资工具外,还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及回购市场、中央银行票据市场进行投资,其年净收益率一般可达 2 %- 3 %,上年度平均收益率达到3.95%,超过银行储蓄一年期定期收益。不仅如此,货币市场基金还可以避免隐性损失,抵御通货膨胀。当出现通货膨胀时,实际利率可能很低甚至为负值,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及时把握利率变化及通胀趋势,获取稳定收益,成为抵御物价上涨的工具。
4 、投资门槛低、成本低
买卖货币市场基金一般都免收手续费、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资金进出非常方便,既降低了投资成本,又保证了流动性。
申购货币市场基金1000元就可开户,以后申购金额不限。
5 、分红免税
多数货币市场基金净值永远保持 1 元,收益天天计算,每日都有利息收入,如果办理了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则可享受复利,而银行存款只是单利。每月分红结转为基金份额,分红免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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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法律详解
13:56&&来源:吕小标 |
股权众筹,是指创意人或者创业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众多投资人筹集创业资金,投资人由此获得创业公司的股份,即为网络股权众筹或股权众筹。
严格意义来讲,我国目前所谓的众筹平台,并非股权众筹,如创投圈、天使汇、大家投等,这些众筹平台通过限制投资人的资格、人数、金额等方式避免被视为非法公开发行投票的行为。
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起步于2013年,目前,有一批网站正在股权制众筹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2014年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明确加大对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支持力度。然而,由于中外制度的重大差异,尤其是&众筹&(Crowd-Funding)与敏感词&非法集资&在表征上存在雷同之处,其在中国法土壤下的法律风险值得创业者和投资人重点关注 。
一、股权众筹的分类
股权众筹分为无担保的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无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在进行众筹投资的过程中没有第三方的公司提供相关权益问题的担保责任,目前国内基本上都是无担保股权众筹;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是指股权众筹项目在进行众筹的同时,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相关权益的担保。
二、股权众筹的模式
中国的股权众筹平台按运营模式可分为凭证式、会籍式和天使式三大类。
1、凭证式众筹
凭证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通过卖凭证和股权捆绑的形式来进行募资,出资人付出资金取得相关凭证,该凭证又直接与创业企业或项目的股权挂钩,但投资者不成为股东。
需要说明的是,国内目前还没有专门做凭证式众筹的平台,美微传媒股权众筹等在筹资过程当中,都不同程度被相关部门叫停。
2、会籍式众筹
会籍式众筹主要是指在互联网上通过熟人介绍,出资人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国内最著名的例子当属3W咖啡。
3、天使式众筹
与凭证式、会籍式众筹不同,天使式众筹更接近天使投资或VC的模式,出资人通过互联网寻找投资企业或项目,付出资金或直接或间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同时出资人往往伴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众筹平台主要发挥线上展示项目和线下撮合的功能。交易也都在线下完成,主要是专业投资人参与,有时一两个人投,有时三四个人投。本质上是把VC投资前端找项目的环节搬到了网上,但好处是这样的模式解决了项目和资金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消除了地域限制,让更多的创业者有机会找到风投、融到资金。确切地说,天使式众筹应该是股权众筹模式的典型代表,它与现实生活中的天使投资、VC除了募资环节通过互联网完成外,基本没多大区别。但是互联网给诸多潜在的出资人提供了投资机会,再加上对出资人几乎不设门槛,所有这种模式又有&全民天使&之称。目前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都是这种模式,以天使会,大家投、原始会、好投网等为代表。
三、股权众筹的特点
1、股权众筹是一种便利的筹资工具。它简化了小型企业的融资程序,降低了投资机构交易的门槛,减少了发行公司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也加强了对参与交易的中介机构的监管,并向中介渠道分散了部分监管职责,要求中介渠道提高对投资者的透明度。股权众筹模式高度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去中心化、点对点直接交易,如果运行顺利,将改善我国天使投资环境,大大节省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也开拓了投资新渠道。
2、股权众筹切中的直接是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小型公司非公开的融资渠道很少,监管很严,而小型企业去上市融资的成本很高。股权众筹的出现正是迎合了这些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3、股权众筹可能涉及较大风险。目前在国内创业风险很大,很多投资都无法回收成本,90%的股权投资很可能都是打了水漂。而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更喜欢P2P类的投资,对于股权类的投资,并没有形成相关的习惯。国内对这种类型投资的认识程度还不够,需要有更多的教育普及,未来股权众筹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4、目前,股权众筹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投融资方式。尤其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好的项目,至关重要。即使有一个好的投资项目,还需要领投人,甚至平台,来参与一定的投资管理,帮扶项目的成长。在国外的众筹平台上,平台方会对项目的估值、信息披露、融资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项目才能够开始筹资。
四、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分析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不能因其与现行的法律有抵触,而简单地予以否定。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公开发行证券或债券,有严格的要求,如要求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股份公司,必须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治理机构,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等硬性要求。而股权众筹显然不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行的资格和条件,绝大多数的项目在发布之初,尚未注册成立,或虽注册成立,但无足够实力可言。更不要谈及盈利及良好的财务标准。对于市场关注度如此之高,且已经市场证明其融资功能的金融创新产品,应该给予其鼓励与支持。而要推动股权众筹,必须扫清法律障碍。在扫清法律障碍的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以确保这一金融创新工具得以稳健的发展。对于股权众筹类平台,需要尽快立法予以规范。以使得众筹平台管理人、融资人、投资人、监管机构等有法可依,促进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在现行法律体系框架内,股权众筹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众筹模式的参与者有三个方面,创业者、投资人、众筹平台。对于三方均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1、对创业者而言股权众筹有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现行法律是指未经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货币、实物、还本付息。对于通过股权众筹模式融资的创业者,必须将其合法的众筹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别开来。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个公开的问题,股权众筹是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现在的互联网的宣传功能,已经完全超越传统媒体,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或者在自己平台上发布招股说明书,是否属于面向特定公众的不公开发行?对于利用新型网络平台发布招股说明书,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一点没有异议。但与非法集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是非法集资干扰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用于的货币经营(如发放贷款),而股权众筹募集的资金,是投向一个实体项目或公司,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判断属于股权众筹还是非法集资还有一个实质要件标准,是否承诺给予固定的回报。非法集资通常都以还本付息作诱饵,且承诺的利息往往高于银行的利息。而股权众筹,则是通过网络平台汇集一批共同理念的投资者,一起投资创业,它给予投资的回报,不是固定的分红,而是股东权利。投资人在股资的同时,享受股东的权利与投资人的风险。
2、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融资,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数额较大的行为。创业者在发布招募信息时,往往企业尚存在于初建时或项目准备期,如果创业者在资金募集时,向广泛投资者作出虚假的广告信息,以根本不存在或者明显与市场未来不符的融资项目,则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如果资金融资成功后,创业者未按照承诺使用资金,挪用他用。也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3、众筹平台经营者的法律风险。对于众筹平台经营者,其法律风险有两方面。一是民事法律风险,二是刑事法律风险。
(1)民事法律来讲,众筹平台参与者众多,从筹平台应该从项目核准上充分审核,如果因其审核不严,导致投资者的资金被骗,或者因项目发起者违约,导致投资者资金无法保障的,则有可能导致以平台经营者为被告的大量民事诉讼。
(2)刑事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犯罪。如果众筹平台在无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形成资金池,然后才进行招募项目,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则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如果众筹平台在投资人、融资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资金挪用他用,更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3)另一个存在的法律风险,属于行政许可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众筹平台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但实际上一些平台往往充当支付者的角色。这完全有可能导致执法部门的处罚及制裁。
4、对于投资人的风险。股权众筹平台通过网络中介平台,进行运作。而虚拟网络的筹资企业,其创业者的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公众投资者并不清楚。企业资金到位后,如果监管资金流向等问题,均无法予以全部规范。不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众筹平台实施诈骗。难免会出现一些新型的网络诈骗。届时,投资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五、股权众筹合法化的立法思考
1、加强行业监管立法,尽快将股权众筹合法化。股权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必将越来越快,暴露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必须加强立法监管。如果放任市场自行调节,必将产生不可预测的公众事件。虽然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107号文,把新型互联金融类公司界定为影子银行,明确由央行牵头,统一各部门协调监管。证监会发言人也明确,要对众筹进行监管。但目前并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股权众筹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互联金融,对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一系列商事法律都提出了新问题。对于股权类融资平台,建议立法机关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明确:
(1)股权类众筹平台实行强行备案制。鉴于公众投资者人数众多,影响行业广泛,资金流动量较大,股票发行面向社会公众。建立主管部门由国家证券监督委员会进行主管。所有的股权类众筹平台,统一由证监会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众筹类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业务。
(2)建立充分的信息平台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披露标准。从事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信息,要能够让公众进行充分了解,对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者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判断。防止股权众筹平台经营者本身利用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行为。同时严格要求筹资人的信息披露,必须全面、详尽、真实的披露筹资人的自身的情况及项目的情况。美国初《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规定,发行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对主要事实如实陈述,或疏忽披露,都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用户资金清算由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银行的清算系统完成。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实现清算与结算分离。信息流与资金流分流,使平台仅仅成为一个中介,不直接接触客户资金,从而保证客户资金的有效投放。
(4)股权类众筹实行融资上限制度。可以借鉴美国《初创期创业企业法案》实行上限制。美国限定此类股权融资,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我国也可根据我国国情限定一个合理的限度,以使得股权众筹得以健康良性的发展。
(5)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快推进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在股权众筹平台存在欺诈,虚假信息披露的筹资人,众筹平台有义务将其相关信息通报征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黑名单位制度加入全社会整个征信系统。增加违约、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得再进入同类平台进行筹资。其不诚信的信息,对其从事其他行业也将产生不良影响。从而最大程度降低不法事件的发生。
(作者:吕小标,河南文丰)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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