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真的会把工人养懒吗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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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
劳动合同法会使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
&&&& 目前,一股围攻劳动合同法的热潮在企业界迅速升温。甚至有企业家声称自己在国家领导人到自己企业调研时公开要求修改甚至废止这部法律。其中一个无比雷人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会使多数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新能力匮乏、核心竞争力缺失惹的祸? 不管怎样,部分老板的上述意见也算一家之言,基于各自利益做出的理性判断。但在向政府撒娇和喊冤的同时,个别老板不断在我博客留言,试图用个案事实推导出一个普遍结论:劳动合同法会使多数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结果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猛烈炮轰,什么新时代的黄世仁、刘文彩的帽子也纷纷扣之头上而后快。 其实,PK双方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最不济也是人民内部矛盾,怎么就不能有话好好说呢?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任何极端情绪都无助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 如果说在经济困境面前,个别职工会因为劳动合同法成为懒汉和刁民有可能,您要说大多数,那简直是污蔑。首先,劳动合同法出台有这这样一个被广泛认同的背景:在部分企业中,存在着劳动者工作极不稳定,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多数中小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前几年拖欠克扣工资、干活不给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正是因为一些企业还没有培养出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所以法律才会强制他们履行责任。 现在,至少2000万农民工下岗回家,那么多大学生在城市接近与农民工PK一份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主要目的竟是利用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最基础权益的保障,跑到企业里当懒汉,这样的设想很匪夷所思。一个现实是:即使有劳动合同法为员工撑腰,面对明显强势的企业,一个无比勤劳勇敢的员工即使被侵权,其维权成本也要高昂太多,何况据我了解,广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农民工在政府的不断帮助下,想看懂并理解这部他们拍手称快的法律都不容易,再想拿起法律武器充当“刁民”几无可能。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只是增加违法企业的经营成本,在设置门槛上、事后惩戒上都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国情,最多算温柔一刀。这样的劳动“标准”和西方发达国家比还相当初级。比如在美国,企业一旦在劳动诉讼中败诉,其赔偿金少则十几万、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美元。我国香港地区2006年对欠薪作出新的规定:自日起,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到期时,不向工人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最高罚款提高至35万港币,及监禁三年。 我和许多中&&& 我个人印象中,这部旨在规范转型期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就没有停止过争论。在经过反复博弈和妥协,该法终于在日得以正式通过,并于日起正式生效。&&& 论战并没有因此终止。日,主要是为了照顾企业的情绪,加上当时经济形势已经不容乐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其目的主要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饱受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被部分舆论指责为“偏向资方”。&&&& 但部分资方依旧不依不饶,而且企业故意规避法律、变相侵权的行为始终也未根本消除,但官方的消息表明,尽管存在不少不尽如人意之处,总体是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欢迎的,当然前者的态度更加积极热烈。 目前,一股围攻劳动合同法的热潮在企业界迅速升温。甚至有企业家声称自己在国家领导人到自己企业调研时公开要求修改甚至废止这部法律。其中一个无比雷人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会使多数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 我个人印象中,这部旨在规范转型期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就没有停止过争论。在经过反复博弈和妥协,该法终于在日得以正式通过,并于日起正式生效。 论战并没有因此终止。日,主要是为了照顾企业的情绪,加上当时经济形势已经不容乐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其目的主要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饱受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被部分舆论指责为“偏向资方”。 但部分资方依旧不依不饶,而且企业故意规避法律、变相侵权的行为始终也未根本消除,但官方的消息表明,尽管存在不少不尽如人意之处,总体是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欢迎的,当然前者的态度更加积极热烈。 直到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由于身处全球产业链的低端,缺少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多年来一路高歌猛进的中小企业开始遭遇强劲寒流。稍稍有所平息的劳动合同法论战又骤然升温。 一时间,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论甚嚣尘上。一些企业抱怨,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比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裁员时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了企业负担等。 表面上看,据专家测算,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完善职工福利待遇(尤其是强制三险)等方面的严格规定,中小企业一般用工成本会上升20%,其余企业则在10%——15%之间。但这个成本即便是西方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企业应该支付的,而且不少发达国家的福利标准更高,执法更严酷。而且2004年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主要原因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所致,也与劳动合同法无关。 但还是有不少企业老板和业内人士都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的主要原因。这更荒谬——难道真忘了主要是对外贸易环境的恶化、自身创&&& 直到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由于身处全球产业链的低端,缺少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多年来一路高歌猛进的中小企业开始遭遇强劲寒流。稍稍有所平息的劳动合同法论战又骤然升温。&&& 一时间,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论甚嚣尘上。一些企业抱怨,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比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裁员时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了企业负担等。&&& 表面上看,据专家测算,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完善职工福利待遇(尤其是强制三险)等方面的严格规定,中小企业一般用工成本会上升20%,其余企业则在10%——15%之间。但这个成本即便是西方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企业应该支付的,而且不少发达国家的福利标准更高,执法更严酷。而且2004年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主要原因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所致,也与劳动合同法无关。小企业的老板是朋友,他们都很尊重职工,也很有社会责任感。而且我在公开场合不止一次地引用过如下数据:目前,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中,每一百户就有99户是中小企业。其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到总量的60%、57%和40%,而且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 所以,逆境往往是检验一个企业成长性的试金石。在肩负起对员工起码的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对内,我们需要热切呼唤这样一批这样的企业——他们面对忧患,锐意进取,对内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创新、资本创新,积极有效地控制成本,对外积极开拓市场,进行渠道和模式再造,发现并创造新的需求,从而成为一支逆风飞扬的生力军,为中国经济的未来注入活力、彰显希望。对外,可以积极呼吁政府通过推动法治的市场经济进程,从政策支持、资金、资源配置上获得更充分的国民待遇。有专家建议:呼吁通过减税来减轻企业负担;呼吁下决心打破垄断,深化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呼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企业实行普遍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普遍的社保政府负担等。 请停止炮轰劳动合同法。 &&& 但还是有不少企业老板和业内人士都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的主要原因。这更荒谬——难道真忘了主要是对外贸易环境的恶化、自身创新能力匮乏、核心竞争力缺失惹的祸?&&&& 不管怎样,部分老板的上述意见也算一家之言,基于各自利益做出的理性判断。但在向政府撒娇和喊冤的同时,个别老板不断在我博客留言,试图用个案事实推导出一个普遍结论:劳动合同法会使多数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结果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猛烈炮轰,什么新时代的黄世仁、刘文彩的帽子也纷纷扣之头上而后快。&& 其实,PK双方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最不济也是人民内部矛盾,怎么就不能有话好好说呢?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任何极端情绪都无助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新能力匮乏、核心竞争力缺失惹的祸? 不管怎样,部分老板的上述意见也算一家之言,基于各自利益做出的理性判断。但在向政府撒娇和喊冤的同时,个别老板不断在我博客留言,试图用个案事实推导出一个普遍结论:劳动合同法会使多数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结果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猛烈炮轰,什么新时代的黄世仁、刘文彩的帽子也纷纷扣之头上而后快。 其实,PK双方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最不济也是人民内部矛盾,怎么就不能有话好好说呢?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任何极端情绪都无助于矛盾的化解和问题的解决。 如果说在经济困境面前,个别职工会因为劳动合同法成为懒汉和刁民有可能,您要说大多数,那简直是污蔑。首先,劳动合同法出台有这这样一个被广泛认同的背景:在部分企业中,存在着劳动者工作极不稳定,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多数中小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前几年拖欠克扣工资、干活不给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正是因为一些企业还没有培养出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所以法律才会强制他们履行责任。 现在,至少2000万农民工下岗回家,那么多大学生在城市接近与农民工PK一份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主要目的竟是利用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最基础权益的保障,跑到企业里当懒汉,这样的设想很匪夷所思。一个现实是:即使有劳动合同法为员工撑腰,面对明显强势的企业,一个无比勤劳勇敢的员工即使被侵权,其维权成本也要高昂太多,何况据我了解,广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农民工在政府的不断帮助下,想看懂并理解这部他们拍手称快的法律都不容易,再想拿起法律武器充当“刁民”几无可能。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只是增加违法企业的经营成本,在设置门槛上、事后惩戒上都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国情,最多算温柔一刀。这样的劳动“标准”和西方发达国家比还相当初级。比如在美国,企业一旦在劳动诉讼中败诉,其赔偿金少则十几万、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美元。我国香港地区2006年对欠薪作出新的规定:自日起,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到期时,不向工人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最高罚款提高至35万港币,及监禁三年。 我和许多中&&& 如果说在经济困境面前,个别职工会因为劳动合同法成为懒汉和刁民有可能,您要说大多数,那简直是污蔑。首先,劳动合同法出台有这这样一个被广泛认同的背景:在部分企业中,存在着劳动者工作极不稳定,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多数中小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有甚者,前几年拖欠克扣工资、干活不给钱成为一个普遍现象。正是因为一些企业还没有培养出基本的社会责任意识,所以法律才会强制他们履行责任。&& 现在,至少2000万农民工下岗回家,那么多大学生在城市接近与农民工PK一份工作,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主要目的竟是利用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最基础权益的保障,跑到企业里当懒汉,这样的设想很匪夷所思。一个现实是:即使有劳动合同法为员工撑腰,面对明显强势的企业,一个无比勤劳勇敢的员工即使被侵权,其维权成本也要高昂太多,何况据我了解,广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农民工在政府的不断帮助下,想看懂并理解这部他们拍手称快的法律都不容易,再想拿起法律武器充当“刁民”几无可能。&&&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合同法只是增加违法企业的经营成本,在设置门槛上、事后惩戒上都充分考虑到了中国国情,最多算温柔一刀。这样的劳动“标准”和西方发达国家比还相当初级。比如在美国,企业一旦在劳动诉讼中败诉,其赔偿金少则十几万、几十万,多则上百万美元。我国香港地区2006年对欠薪作出新的规定:自日起,雇主违反雇佣条例的规定,在雇佣合约到期时,不向工人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最高罚款提高至35万港币,及监禁三年。 目前,一股围攻劳动合同法的热潮在企业界迅速升温。甚至有企业家声称自己在国家领导人到自己企业调研时公开要求修改甚至废止这部法律。其中一个无比雷人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会使多数员工变成懒汉和刁民。 我个人印象中,这部旨在规范转型期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就没有停止过争论。在经过反复博弈和妥协,该法终于在日得以正式通过,并于日起正式生效。 论战并没有因此终止。日,主要是为了照顾企业的情绪,加上当时经济形势已经不容乐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台。其目的主要就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饱受争议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被部分舆论指责为“偏向资方”。 但部分资方依旧不依不饶,而且企业故意规避法律、变相侵权的行为始终也未根本消除,但官方的消息表明,尽管存在不少不尽如人意之处,总体是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遍欢迎的,当然前者的态度更加积极热烈。 直到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由于身处全球产业链的低端,缺少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多年来一路高歌猛进的中小企业开始遭遇强劲寒流。稍稍有所平息的劳动合同法论战又骤然升温。 一时间,劳动合同法“生不逢时”论甚嚣尘上。一些企业抱怨,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工成本,比如,不签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双倍工资、裁员时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增加了企业负担等。 表面上看,据专家测算,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完善职工福利待遇(尤其是强制三险)等方面的严格规定,中小企业一般用工成本会上升20%,其余企业则在10%——15%之间。但这个成本即便是西方万恶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企业应该支付的,而且不少发达国家的福利标准更高,执法更严酷。而且2004年以来农民工工资的上涨,主要原因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所致,也与劳动合同法无关。 但还是有不少企业老板和业内人士都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导致企业关闭、撤并和撤离的主要原因。这更荒谬——难道真忘了主要是对外贸易环境的恶化、自身创&&& 我和许多中小企业的老板是朋友,他们都很尊重职工,也很有社会责任感。而且我在公开场合不止一次地引用过如下数据:目前,在中国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中,每一百户就有99户是中小企业。其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到总量的60%、57%和40%,而且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 所以,逆境往往是检验一个企业成长性的试金石。在肩负起对员工起码的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对内,我们需要热切呼唤这样一批这样的企业——他们面对忧患,锐意进取,对内进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创新、资本创新,积极有效地控制成本,对外积极开拓市场,进行渠道和模式再造,发现并创造新的需求,从而成为一支逆风飞扬的生力军,为中国经济的未来注入活力、彰显希望。对外,可以积极呼吁政府通过推动法治的市场经济进程,从政策支持、资金、资源配置上获得更充分的国民待遇。有专家建议:呼吁通过减税来减轻企业负担;呼吁下决心打破垄断,深化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改革,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呼吁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企业实行普遍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普遍的社保政府负担等。&&& 请停止炮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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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讨论】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怎么赔偿?
& & &忙了一上午的培训,如果不是班主任的QQ一直闪,我都差点忘记了写【班级讨论】这事(我错了)。下午终于闲了下来,感谢五位牛人提供的问答案例,另外青梅煮酒还特地邀请了一位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意见,让这篇案例总结更加丰富精彩。闲话就不扯了,大家快来看问答案例。
& & 注:以下案例均来自于三茅2013秋勤奋班【有问必答】
& & 案例一: &不买保险,公司如何规避风险?
& & &公司有部分员工不愿意买社保,而且公司也同意额外补贴,但是这种情况如何规避给公司造成的风险?(提问者:)
& & 牛人解析:
& &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如劳动者申诉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裁决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对此有举证责任。(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
& & &律师意见:
& & 1、如【时风】所解析缴纳社会保险费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能规避;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承担以下后果:“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2、企业以补贴或其他方式将社保费用支付给员工的,虽能通过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劳动者返还,但是可能存在“无法执行”的风险。
& & 3、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提供,仅供参考)
& & 案例二: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需要怎么赔偿?
& & 某公司欲和一名已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已工作2年,在工作过中经常不服从管理,让企业领导很头疼。现在想人事部门将其辞退,这种情况辞退需要怎么赔偿呢?在群里问,有人说补偿3个月,有人说赔偿5个月?到底要怎么赔呢?(提问者:)
& & 牛人解析:
&& &如果他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实行解除权的,公司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 & 如果是没有相关制度说明,企业没有合理的理由,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则需要给予赔偿金(标准为双倍经济补偿金),即是4个月工资。纠正一点:强制解除,没有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金,代通金只有在《劳动合同法》里制定的情形下需要支付。
& &而公司在没有制度的情况下,可以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形成协商解除的关系,则只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即是2个月工资,另外加上代通金,就是你问题里有人提到的3个月。
& & 所以具体还是要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而定,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13秋值班牛人:)
& & 律师意见:
& &1、员工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
& &2、公司确实无理由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在本案中单位需赔付4个月的工资。
& &3、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提供,仅供参考)
& & 案例三:企业文化如何建设?
& & 想请教努力中的玫瑰,企业文化建设是要怎么做啊?做哪些啊?(提问者:)
& & 班主任点评:此类问题太过于粗狂和空泛,建议HR同学在提问时尽可能结合自己工作实际情况发问,而不只是从概念从理论上提出。只有经过自己去做了,发现问题,再去寻求解决方法,才能够真正让自己从中学到东西!
& & 牛人解析:
& & 我记得三茅有一期也是说企业文化的,这是一个很大的题目,也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得清的问题。我的理解是一个公司的文化肯定是从最高领导者的文化,不是HR所推动的文化也不是职业管理人的文化。如果一个企业要推行企业文化,首要高级管理层要认可老板的理念和公司的发展战略,然后中层的认同高层,由中层再去影响基层员工的理念。这是一个企业文化的基础,公司由一帮理念相似,目标一致的人所组成的。然后再按老板的要求,配以企业文化建设的一般常用的载体去做,定期的员工活动,企业内刊,企业管理理念的培训及宣讲,顺畅的内部沟通等等。(2013秋值班牛人:)
& & 律师意见:
& &特别提示:法律在构建企业文化时,需注意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比如企业文化建设中包含企业制度,企业的制度如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无效等法律后果,从而反向影响企业文化建设。(提供,仅供参考)
& & 案例四:离退休老员工合同问题处理?
& & 钟某出生于日,于日入职A公司,A公司在中山,钟某在A公司任职普工。A公司与钟某协商一致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日始至日止。但在合同期间(即是日)钟某年满50周岁,钟某至今仍在A公司上班的,现有以下疑问:
& & 问题一:请问A公司与钟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因为钟某已达退休年龄而于日后终止?如果终止,那么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从日至日)是否于日后就无效了?
& & 问题二:如果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请问A公司是否可以从日后与钟某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 & 问题三:钟某由于年满50周岁,如需继续购买社保,需要到当地(中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购买社保变更手续。可申请继续购买社保截止到55周岁,50岁-55岁社保套餐中不包含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A公司人事部与钟某当面口头上沟通过,钟某回复不愿意再继续购买社保。因为钟某自行不愿再申请购买社保变更事宜,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以书面的式形给钟某签字确认作为记录呢?(提问者:)
& & 牛人解析:
& & 首先申明一点,员工退休是按档案中的时间来界定的,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部门。假定档案中的时候与员工身份证出生时间是一致的。
& & 第一个问题:合同会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劳动合同到日后自动终止。
& & 第二个问题:可以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而且最好是签订。
& & 第三个问题:不用单独以书面形式确认,在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里约定即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将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可以约定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及在岗突发疾病的双方责任,这个是约定的,单独可以完全免除责任,但是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在工伤的处理过程中,单位最好承担一定的责任。(2013秋驻班牛人:)
& & 律师意见:
& &【回复1】如该员工已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满足法定条件,故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终止。
& &【回复2】如合同终止,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系劳务关系,处于谨慎的考虑,应与其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
& &【回复3】因离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系劳务关系,但是其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受到损害的,企业均需承担责任,因此建议企业为其购买商业保险以规避风险。
& &【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提供,仅供参考)
& & 案例五:员工午休期间经常迟到,公司要为此修改考勤制度吗?
& & 我们有个员工一直中午没到点就出公司门,下午2点上班,他经常2点半才到公司,公司又不想因为个人而修改考勤制度,该员工去年已经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该如何处理这样的情况?(提问者:)
& & 牛人解析:
&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还有很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不想修改考勤制度,这样懒散的人,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正常应该是高不到哪里去,可以通过绩效和其他制度修正他的行为,同时留下管理痕迹,必要时可以依据这些考虑清退。(2013秋驻班牛人:)
& & 律师意见:
& &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法律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可以修改贵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考勤制度),对未按时上下班的后果作出规定,并妥善保存员工考勤记录,以便在贵公司采取解除等其他方式的时候有据可依。
& &2、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提供,仅供参考)
& & &我不是生产案例的,我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
& & &请每一位HR同学爱护大自然,爱护三茅给予我们的学习环境,将好的内容主动扩散传播出去,让更多人从这里获得学习和收获。
& & &我,能做到,你也可以做到的,加油吧!
& & &更多精彩问答案例,勤奋班有问必答每天都在产生着!
& & 班级直通车: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案例的搬运工,勤奋班的好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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