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平安建设意义中国有什么意义

习总书记就建设平安中国作“指示”有深意--四川新闻网_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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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就建设平安中国作“指示”有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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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5月31日在江苏苏州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就建设平安中国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日《人民日报》)
  毋庸置疑,发展是要务,平安是前提。平安是执政之基、发展之本、群众之福。如果安全都没有保障,其他的一切都无从谈起。所以,社稷稳定、国泰民安,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古人云:“能扶天下之危者,必据天下之安;能除天下之忧者,必享天下之乐。”民以食为天,更以安为乐。有道是“国乱无安家,家乱无安身”、“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平安最符合群众的心愿,平安也最能得到百姓的拥护。
  特别是我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试想,如果没有平安作保障,百姓天天战战兢兢,怕这怕那,还有什么安全感、幸福感可言?如果一个地方案件迭出、事故颇发、上访不断,又怎么能实现群众利益,让“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
  由此可见,扎实推进平安建设,为群众创造工作安心、做事平安的环境,是一项造福百姓、利在社会的民心工程,既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群众利益、增进百姓福祉的迫切要求。
  这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在笔者看来,平安和富裕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平安的富裕,是缺少保障的富裕;没有富裕的平安,是缺少依托的平安。尤其是当前,我们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大机遇期,也处于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类社会矛盾多发时期,问题随发展而生,矛盾与改革相伴。能否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这是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特别是领导发展经济能力的重大考验。
  正因如此,笔者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就建设平安中国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意在提醒和告诫各级领导干部:发展是硬道理,平安也是硬道理。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最直接、最紧要的任务是确保政治平安、经济平安、社会治安平安、人民生活平安,让群众过上安稳日子、放心日子,幸福日子,这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职责。
  如此说来,“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座右铭,成为为官从政的基本准则和不懈追求,真正实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编辑:徐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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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综治中心 建设平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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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训秋强调,综治中心是各级综治组织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各地综治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综治办人员可以全员进驻同级综治中心,并采取综治办人员+综治信息系统+有关部门派驻人员等办法,全面加强综治中心建设。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整合各种资源力量,加强基层综治中心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基层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在村(社区),
近日,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中央综治办主任陈训秋在内蒙古自治区调研,强调各地综治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各级综治中心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夯实平安中国建设的根基。 调研期间,陈训秋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等同志一道研究了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会同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综治委主任刘惠一道考察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智慧新城指挥中心、海东路街道综治中心、赛罕区人民路兴康社区综治中心等基层单位,与内蒙古自治区12个盟市综治办和通辽市开鲁县综治办、满洲里市馨园社区综治中心负责同志进行了视频座谈,听取了大家的意见建议。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把维护社会稳定、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规划,扎实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夯实综治工作基层基础,重点推动综治中心建设等工作。全区102个旗县(市、区)综治中心覆盖率达100%,1048个苏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覆盖率达98.7%,13143个嘎查村(社区)综治中心(综治工作站)覆盖率达93.3%,呼和浩特等地通过为社区聘用事业编制人员、专业社工等办法,有效解决了综治中心人员不足等问题,综治中心在服务群众、化解矛盾、预防和惩治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全区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重特大刑事案件,全区刑事案件同比下降6.5%,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同比下降18.1%,治安案件同比下降9.4%。陈训秋对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综治组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央部署、推进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取得的显著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陈训秋指出,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骨干工程、建设平安中国的基础工程。各地综治组织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编织社会治安防控网,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法治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要善于抓好基层基础建设,牢固树立固本强基的思想,树立寓管理于服务的,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提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水平。总结推广零命案县(市、区、旗)和刑事案件零发案城乡社区的经验,总结推广山东等地开展“无命案乡镇(街道)”、“无刑案村居(社区)”创建活动的经验,加强规律性研究,推动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下沉,及时和处置引发命案和极端事件的苗头性问题,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案(事)件特别是命案的发生。 陈训秋强调,综治中心是各级综治组织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各地综治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综治办人员可以全员进驻同级综治中心,并采取综治办人员+综治信息系统+有关部门派驻人员等办法,全面加强综治中心建设。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整合各种资源力量,加强基层综治中心建设。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整合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法院等基层力量,建立协作配合、精干高效、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在村(社区),以综治中心为依托建立实体化运行机制,强化实战功能,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经过努力工作,早日实现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全覆盖。 陈训秋要求,各地综治组织要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作为综治中心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坚持依规建设、按需联网、整合资源、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提高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推广在县(市、区、旗)将公安机关有关视频监控图像接入同级综治中心等经验,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跨区域、跨部门互联互通。要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和深度应用,推动省、市、县、乡、村等各级综治中心运转规范、衔接有序、指挥高效,促进综治中心与本地各部门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突出工作实效,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哲)图文:治安保险在湖北:机制创新助力平安建设它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湖北综治考评排名全国第二,连续10年被评为全国综治工作(平安建设)优秀省份,这与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创新不可分割。 16:3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国家标准发布陈训秋要求,各级综治组织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依靠新技术和管理创新支撑新型城镇化、城市发展和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方法和手段,加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进程,推进平安中国建设;要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在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方面求突破、下功夫,不断提升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08:35元旦假期我市 社会治安平稳有序记者昨日获悉,假期期间,我市社会治安平稳有序,110总警情同比下降3.7%。 记者了解到,深圳警方在2015年12月中旬开始便对我市平安夜、圣诞节及2016年元旦假期的安保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和检查督导,要求各单位务必层层落实。中国驻杜塞尔多夫总领事:德国北威州治安总体有保障中国驻杜塞尔多夫总领事冯海阳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尚未接到中国公民在科隆事件中受侵害的报告,科隆所在的北威州社会治安总体有保障,当地华侨华人、留学生、中资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游客不必过度恐慌,但应加强防范。 冯海阳表示,以偷盗为主的治安问题在北威州趋于严峻,一些中国游客不幸成为受害者。然而,像科隆事件这样的大规模恶性事件仍相对偶发,华侨华人和中国留学生等不必过度恐慌。 10:42瑞典将加大力度维护治安遏制排外暴力事件新纳粹分子在街道上公开散播仇恨和威胁,这一行为必须得到遏制。 于耶曼表示,瑞典警方已加强警力和物资配置,明确优先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旨在保证“广大民众走在大街上能够感到安全”。 07:48日本治安报告促官民合作反恐 就恐袭形势表担忧报告认为,围绕2016年5月的七国集团(G7)伊势志摩峰会,以日本为目标的恐怖袭击和网络攻击等威胁形势严峻,通过官民密切合作开展反恐尤为重要。 报告指出,2015年国际恐怖主义形势的特征是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的活动及影响波及世界各地。 10:30构建现代化治安防控体系截至目前,南京警方已建成警务工作服务站26个,配备警力超过2000名;平台。警方根据现场实时数据疏导人流、指挥决策,确保夫子庙灯会平安有序。 严优并举,队伍规范化建设成效斐然 打造平安南京“升级版”,离不开一支能打硬仗的大都市优秀警队。 06:34默默奋战在治安最前沿他们就是人民警察队伍中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辅警。 面对持刀歹徒 主动替换市民当人质 2010年3月,28岁的谢振荣成为了宝安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的一名普通巡防员。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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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小时点击排行习近平连续两年对“平安中国”作指示
贾世煜 邢世伟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就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法治是平安建设的重要保障。政法综治战线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把政法综治工作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局中来谋划,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努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更大贡献。习近平指出,近年来,政法综治战线紧紧围绕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深化平安中国建设会议3日在湖北武汉召开。会议强调,全国政法综治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坚持问题导向、法治思维、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升平安中国建设能力和水平,努力使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化解、管控。■ 解读“平安中国包含三个层面”这是近两年来,习近平第二次对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作出指示。去年5月,习近平就建设平安中国作出重要指示。什么是“平安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授褚松燕说,它应包括三个层面,社会治安良好,有完善的矛盾冲突解决机制,财富公平分配;国家保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共的安全,为民生和公民权利的救济和保障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每个人对自己负责。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认为,中国目前处于转型期,社会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平安中国建设进行指示,就是要让人民生活得平静、美好、和谐。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看来,“平安中国的构建,要通过建设法治社会来实现。”领导人高度关注平安中国,实际上就是关心老百姓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安全。新京报记者 贾世煜 邢世伟(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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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设平安中国
  实施《刑法》确实是公安与检察部门的职权,但是要恰如其分地行使这一重要职权,必须首先建立起尊重宪法的职业习惯
  一纸《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由最高检察院在日发布。该通知一方面要求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破坏能源资源以及火灾、矿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特大安全事故涉及的犯罪案件;另一方面,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切实维护政治安全,坚决打击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进行的非法集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等犯罪活动。
  前一条所述的犯罪活动,会产生社会危害并关系公共安全,检察院确实需要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予以有效打击。至于后一条,即实施间谍、策反、泄露依法正当定密的国家秘密等损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确须依法打击,但是为了和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等宪法目标相适应,有必要严格解释“颠覆国家政权”“非法集会”“扰乱社会秩序”等宽泛概念,否则实施不当,不仅可能损害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也可能与建设平安中国的理念背道而驰。
  《刑法》第二编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中第105条惩罚“组织、策划、实施”或“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行。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4条的定义,“危害国家安全”属于行为罪,譬如“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里的“颠覆”“分裂”“推翻”都是指代行为的动词,即只有策划武装暴动、从事间谍活动、泄露国家秘密等实际违法活动,才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当然,《刑法》第105条把罪名扩大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造谣、诽谤等言论,但这种扩大化需谨慎对待。
  要指控某种言论方式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必须证明言论带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意图,而且确实有可能造成颠覆国家政权的事实,因为第105条的目的不是限制言论,而是制止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如果煽动言论确实会引发颠覆行为,理应依法禁止,但是如果无限扩大,则很容易将针对政府的正当批评上纲上线,作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言论而加以打击压制,从而践踏宪法第35条与第41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
  宪法之所以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并特别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正是因为言论自由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是至关重要的。
  值得强调的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日常机制”,不是动辄适用《刑法》惩罚敢言公民,而恰恰在于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点对于一个泱泱大国尤其重要。当今中国社会种种不稳定因素的来源,主要是不受控制的公权滥用。迄今为止,中国治理官员腐败的主要机制是自上而下的组织控制。然而,中国这么大,地方这么多,层级这么复杂,一个中央很难盯得住每一个省部级高官,一个省则很难盯得住下属的各个市、县、乡镇官员……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效率有限,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出于种种原因无法充分发挥作用,贪污腐败、滥用公权变得肆无忌惮。
  而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兴起,公民言论对于政府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许多贪腐行为正是通过网络等途径揭发出来,为自上而下的法纪监督提供突破口。
  但是如果不能严格界定“危害国家安全”领域的罪名,那么该法的不当适用所造成的社会后果就可能与保护国家安全的初衷背道而驰。比如,如果罗织罪名惩罚言论,那么公民言路和社会监督将被堵死,贪官污吏又将横行无忌,及至民怨沸腾、震动中央,对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伤,进而为更加剧烈的社会动荡积累隐患。
  同理,《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也应该受到严格解释。其中第290条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所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是指“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如果只是聚众,但情节不严重,并未导致工作、生产、营业、教学“无法进行”或“造成严重损失”,则不足以构成“扰乱社会秩序”,不应随意适用《刑法》。如果公民聚集只是为了表达某种诉求,并未冲击政府、阻碍交通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那么就应该让他们把话说出来。
  与此相关,《刑法》第291条规定“非法集会罪”,适用于“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亦应参照前条“扰乱社会秩序”的理解,其构成要件应包括“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如果只是未经许可集会,但是并未造成任何严重损失,则不能构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集会”的罪名亦不能成立。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公民集会是现行宪法第35条保护的表达自由之一,并不属于法律通常可以限制与惩罚的行为范畴,因而适用《刑法》惩罚集会须慎之又慎。在一般情况下,和平集会是理性表达公民诉求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小规模的集会不会造成任何严重的社会后果,因而并不能构成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为要件的“非法集会罪”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更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目前有一种普遍的误解认为,集会是“行动”,因而和一般言论之间存在本质界限。公民一旦集会,就算构成“行动”了,有关部门就能依据《刑法》严厉打压。这种理解并不符合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显而易见,集会、游行、示威是和言论、出版并列的,都是广义的“言论”或“表达”的一部分,都作为广义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保护。当然,如果集会过程中出现骚乱、纵火、攻击等暴力事件,则早已进入行动领域,国家有权力也有义务依法禁止。但和平集会显然是言论,即便法律程序上有瑕疵也不能动用《刑法》处置。
  《刑法》第291条要求集会依法律规定申请许可,未申请或未获得许可的集会即为“非法集会”。申请许可确实是合法集会的法定条件,几乎所有法治国家都有类似要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集会在不影响他人工作、交通、休息的前提下和平有序地进行,而非变相剥夺集会自由。审批者不得因为自己不认同集会所要表达的观点或出于对公民聚集的莫名恐惧而拒绝批准,否则即构成审批权的滥用。这就是为什么在法治国家,集会许可申请只是一道程序,审批者只能对集会的时间、地点、方式行使程序审查,而不得对集会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凡是没有暴力倾向的集会都会被批准,因而集会也是公民和平表达诉求、聚集人气的常用方式。甚至可以说,一个社会越是井然有序,公民集会就越是家常便饭。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中国各地的公民“散步”等活动之所以成了“非法集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地方有关部门视正常集会为洪水猛兽,极少批准公民的集会申请;千篇一律地以集会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由拒绝批准,但从不具体解释理由,往往连一纸决定都没有,而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法定期限内不答复的即视为批准。可是一旦公民上街,则又出动警力打击“非法集会”,如此行事不仅不能维护真正的公共秩序,反而人为激化社会矛盾。
  可见,适用《刑法》第291条不能简单以集会是否“非法”为依据,而要重点考察集会是否构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尤其要审查有关部门对集会申请是否依法行使了许可审批权。
  总之,实施《刑法》确实是公安与检察部门的职权,但是要恰如其分地行使这一重要职权,必须首先建立起尊重宪法的职业习惯,因为宪法第35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才是实现社会平安的主要路径。
  《通知》要求依法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犯罪,严肃查办有关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这个期许可嘉,但是根据近年来的经验教训,腐败渎职仅靠检察院是查不过来的。尤其在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得不到充分保障的大环境下,许多官员贪腐等职务犯罪都是靠民间爆料才得以被揭发。如果堵塞各种形式的民间言路,甚至动用《刑法》惩罚热心、富于良知、勇于表达的责任公民,那么结果只能是让天下君子寒心,各路小人更加有恃无恐,而“平安中国”就很难实现了。
  作者为大学宪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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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在江苏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多年来,政法综治战线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希望同志们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平安中国,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今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机关要把深化平安建设作为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工程来抓。本次会议又发出了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动员令。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政法综治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要求,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继承优良传统,积极改革创新,着力把握规律,不断提高平安中国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努力使严重刑事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提升,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全国政法综治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平安建设是一个发展和动态的体系,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更新期待,平安建设的内涵日益丰富,平安建设的领域不断拓展。本次会议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全面深入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部署。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必须自觉地把平安建设进一步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大平安”理念,把工作触角从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延伸到维护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等各个领域,把工作着力点从打击、防范、管控拓展到服务、管理、建设等各个领域,确保政法综治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平安工作的新要求与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紧密相连。平安不仅仅是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更应是衣食住行、生态环境、医疗社保、社会公正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多领域、全方位的平安,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牢固树立富民与安民共进的理念,自觉把群众的平安需求作为努力方向,确保平安建设过程让群众参与、成效让群众评判、成果让群众共享,明确平安建设的新标准、新目标。    新时期的平安建设不仅要有国内视野,也要有国际眼光,既要深刻把握中国发展中的个性问题,又要把中国的问题放到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通盘考量,统筹好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期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多发性、关联性、复杂性、敏感性,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下大力气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多出实招、硬招、新招,确保平安中国建设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积极预防、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仍然是当前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平安建设的第一要务、第一责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同时,要把重点整治与完善机制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消除治安隐患和治安盲点,建立健全长效预防、管控工作机制,使社会治安治理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    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需要各级政法综治部门投入更多力量。平安建设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社会和谐也不是没有矛盾,而是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因此,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各种违法犯罪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各级政法综治部门平安建设的基本功。在长期的平安建设实践中,各地积累了大量像“枫桥经验”这样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也建立了众多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这样切实可行的良好制度,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做足、用好这些经验和制度,让它们真正成为矛盾纠纷的缓释剂、社会稳定的减压阀。    加强网络管理,健全网上网下结合的防控体系,丰富了平安建设内容,扩大了平安建设领域。互联网从虚拟走进现实,已经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志,离开了互联网的平安不可能有真正的平安。建设平安网络要法律先行,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坚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做好敏感案事件网上舆论引导,把依法管理作为网络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建设与规范并重、发展与管理同步,推动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信息网络管理体系。    社会管理的规律决定了平安建设是一场持久战,必须以更大的耐心、恒心和决心,着力解决源头性、基础性、根本性等深层次问题,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更好地掌握平安中国建设主动权。    保障和发展民生,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平安建设之本。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从民生需求出发,坚持以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平安,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努力织就一张覆盖全体人民、保障基本民生的安全网。    坚持重心下移、固本强基,是夯实社会和谐稳定根基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牢固树立固本强基的思想,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政法综治等基层组织建设,强化重点人、重点物品、重点场所管控,强化基础设施、专业技术建设,大力加强平安创建活动。    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是平安建设的不竭动力。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大力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激发社会力量和广大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形成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新时期平安建设必须要以民意为导向,为此平安建设的评价机制和考核标准必须注入民意的因子,让民意成为政法综治工作的“风向标”。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把自我评价与人民群众的评价相结合,善用群众的视角反思平安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创造群众追求、认可的平安,真实提升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确保平安建设真正成为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平安建设的能力和水平集中体现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理的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推进平安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把平安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要把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根本任务,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把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作为基本要求,善于发挥法治的引导、规范、保障、惩戒作用,切实做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依法预防打击犯罪、依法规范社会秩序、依法维护社会稳定。要把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作为重要内容,鼓励人们群众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共同维护法治机制、法治权威。    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带动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没有平安建设的信息化,就没有平安建设的现代化。提升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必须着眼于信息化、技术化建设。要善用科技力量突破管理瓶颈,勇于打破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用共享,依托科技助推平安建设的效能和智能。    平安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不能靠政法综治部门单打独斗,也不能指望某个地区可以独善其身。各级政法综治部门要牢固树立合作就是资源、就是战斗力的理念,着力构建党政领导、综治协调、部门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做好“大平安”,要有大气魄、大视野,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跨区域联动至关重要。要积极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合力,完善区域联动机制,实现各部门、各地区的资源共享,努力以一地的平安确保区域的平安,以区域的平安确保全国的平安。    当前中国的平安建设已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实现平安建设新突破,取得平安建设新成效,要求各级各地政法综治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安建设的重要指示和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把握规律,改革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托举起平安中国的时代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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