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一审的刑事案件判案不公去最高检申请在审有接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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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不服怎么办?是去高院申诉还是在二中院审监庭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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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不服怎么办?是去高院申诉还是在二中院审监庭申请再审?
东丽区发表时间: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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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0262****
可以申请再审,具体咨询高院
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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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服申诉
律师回答共 6 条
你好,这是可以申诉的。
律所: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43
申诉后是改判还是发回重申
wl5756zi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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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048****
律所:天津津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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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225****
去高院申请再审
律所:天津淇奥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34
高院申请再审必须要有新证据才能改判吗?
wl5756zi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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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204****
在中院申请再审。
律所: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3:34
中院之间更是官官相护了
wl5756zi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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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天津君恒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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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206****
都可以;;;
律所:北京天睿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
回复时间: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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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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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或接待全国群众来访的办公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接待全国来访、申诉、申请再审的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幸福路18号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申诉、申请再审或接待全国群众来访的办公地点在哪里?   许多外地来的朋友直奔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的本部。其实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接待全国来访、申诉、申请再审的地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幸福路18号的一个小院里。地点非常不显眼。可以坐地铁到北京南站,然后打一电动车(一般价格为5元),多数师傅一听就知道。      二、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的工作时间是什么?   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周三、六、日不接待。    三、去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一)应当准备如下基本文件:  第一部分:  1.一审裁判文书;2.二审裁判文书;3.再审申请书。  请勿必带上裁判文书的原件供法院核对。   所谓裁判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且生效裁判文书的级别必须是省级法院以上。在进门的时候,法警会要求来访人提供裁判文书,然后才予以放行。但如果裁判文书是由黑龙江、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五省出具的,则法警很可能不予放行。因为最高法院在这几省派驻了工作组,法院要求来访人在本省处理。即使这几省的当事人进到申请大厅,法院也“只登记不予接待”。所以,请这几省的当事人要特别注意,不要千里迢迢来到京城,最后却得到一个不予接待的答复。  当事人需要将一、二审裁判文书按照原审裁判文书排版的样式,输入电脑打成Word文档,连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版刻成一张光盘,以便向法院提交。请注意,不要把文件扫描进去编成一个word文档,因为那样的文件无法自由剪切和编辑。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可以提交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是法人,必须提交电子文本;如果是自然人,一般也会要求交。除非得到法官允许,请不要试图通过发电子邮件或使用可移动硬盘的方式提交电子文本。之所以这么要求,是为了使法官在出具相关文件时不用打太多的字,可以直接引用当事人的电子文本。  强烈建议当事人遵守规定,将文件的电子版刻成光盘;最好刻两张,以防所刻的光盘在法官的电脑上读不出来。   第二部分:   支持申请再审的主要证据。请注意,是主要证据,并非全部证据。请将证据分类编号。   第三部分:   主要是手续文件,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要提供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有代理人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须规范整理再审材料。   除手续文件外,来访人宜将再审材料按如下顺序编排:①再审申请书;②一审裁判文书;③二审裁判文书;④支持再审的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⑤光盘。全部文件请用A4纸复印或者打印;要求全部文件上的字迹或图形清晰可辨;如果原文件上有印章,则要求复印件上也能显示印章。请仔细检查每一页文件,如果文件上有数字或字母或文字不清,请立即修正。   请按“再审被申请人的个数+1”的标准准备向法院递交的再审材料的套数。即如果再审被申请人只有一个,则需要提交的再审材料为两套,一套给法院,一套给再审被申请人。如果再审被申请人不只一个,则需要相应增加再审材料的份数。申请人最好自留一套;如果是代理人,则代理人还应当留一套。     四、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室之后的基本办事程序是什么?   1.填表  进入接待大院之后,能见到左右两个窗口。所有初次来上访或申诉的人都可以到右面窗口领取一张表格。上面会要求来访人填写一些基本信息:包括来访人基本信息;因何事申诉;对何裁决不服;要求申诉人用简要的语言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请注意,领表窗口只在接待日的上午8:00~9:30和下午13:30~14:30发放表格;所领取的表格上均盖有当天日期;交表窗口下班时间一般晚一些。请遵守工作时间的规定,去晚了就领不到表了。  2.交表  表格填好之后,申诉人可到左边的交表窗口交表。表格分上下两部分,上面的部分交给法院,下面一截由申诉人保管作为回执。里面的工作人员会根据表格将基本信息输入法院内部的系统,对申诉人来访的目的进行基本的分类:主要有民事、刑事、国家赔偿、行政、执行等类别,在有些大类下面还按省份分成更小的类别。  3.排队等叫名  表格上交后,法院会将来访人填写的表格分类,将其转交给负责接访的法官。一般情况下交完表后,来访人便可到接待室里面的电子显示屏里看到自己的名字。接待大院里有左右两个电子显示屏,右屏显示一些与申诉有关法律法规;左屏显示各类来访人的排队情况,例如某一类别初访多少人,再访多少人,已谈多少人,未谈多少人。  法院会通过院内的大广播通知来访人,要求进入其办公区接受谈话。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自每月1日至31 日)只用填一次表就行了,不必重复填写;所填表格当月有效。重复填也没用,因为名字已经在电脑系统里了。  每位来访人每个月有三次被叫到名字的机会,如果错过了,就得等下个月再来。  对省高院的裁决文书申请再审的人数一般不多,来访人等一两天就有可能被叫名。其他类别的人比较多,等待的时间就可能长很多。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当然,有些室的接访法官也会主动给来访人打电话,简要告知来访人应当准备的材料及相关要求,也有可能会与当事人约定一个时间。  当然,也有些特殊人士可以免去排号程序,直接进入法官办公室。这里讲的是一般情况。  4.谈话  被叫到名字的人可以持回执条,带上材料和身份证件到办公区接受法官谈话。  在谈话之前要接受严格的安检,法警会检查包里的每一个角落。来访人不要带任何危险品(如刀具、利器、打火机等)。  律师在地方法院的免检特权在这里不生效。  法官一般会非常严肃。首先会询问来访人是不是律师;是第几次来访。之后一般会要求来访人用最简短的语言概括来访目的、事由及原法律文书的错误所在。法官谈话对申请人的要求较高,申请人应当做对对案件了然于胸,尽可能使用法言法语;要求申请人对法官的询问对答如流;要求能够准确的理解法律和解释法律。许多申请人历尽艰辛得见法官,却因为表达问题,导致达不到预期目的,实在遗憾。  谈话时,有些法官会有选择性的记录一些双方谈话的内容,在其内部的工作平台上形成处理意见。  5.等待法院立案审查处理结果  就民商事案件而言,对不服省高院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不服省高院再审改判的案件,法院会根据情形作出如下两种处理:  第一种情况,经法院审查,如果全部材料形式合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法院会考虑予以立案,接访法官会将案件报请审判长(或分管庭长)批准,立案编号转立案二庭其他合议庭审查。请注意,这与省级高院由告申庭负责再审立案审查是不同的。法官收取当事人的材料后,会要求当事人填写一张收取材料的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予申请人。如果法官收取材料了,则申请人算是完成了申请再审的第一步。  第二种情况,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之一,但材料不符合法院要求,法官有可能给申请人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则法院会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要求补正。如果出现法官拒收材料的情况,则申请人的大麻烦就来了。申请人很可能需要再次经过漫长的排队程序才能得见法官;还可能因为法官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的名字再也不会进入法院的电脑排队系统。    五、为什么申请再审的材料被拒收?  在实践中,接访法官对当事人材料的审查不仅仅限于形式上,还会涉及到内容。法官会对案件形成一个基本判断。法官经常会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合格为由拒收申请人的材料:如复印件不清晰;判决书最后一页的法院公章没有复印上;某一页数字不清;授权委托书上只有当事人的公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或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没有公章;律师代理的没有交律师事务所函;刻的光盘读不出来……其他的理由有:经初步审查,原审判决没有大问题;法院办案人太少,要求改判的太多;申请人无法流利的回答法官的询问……    六、再审申请书的应当怎么写?  (一)对格式的基本要求。  有许多来访人(包括外地律师)按照教科书或其所在省的传统样式写再审申请书,到了最高法院却被认定为不合格。  如下是一份再审申请书的参考格式:    再审申请书(居中,黑体+B小三号)  (以下正文均为四号仿宋体;行距25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   电话: 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的(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X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XX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在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二)对内容的基本要求。   首先,应当用准确、精炼的语言描述案件基本事实及原审法院判决;其次,应当鲜明指出原审判决的错误及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对于原审判决的错误要进入鞭辟入理的理论分析。原审判决是专业法官造就的,他不会犯轻易犯错误。因此,对于原审判决的错误应当准确定性。其错误是在程序上,还是在采信证据、认定事实或是适用法律方面,都应当准确的表述出来。当然,这一部分最能衡量律师的业务水平。   下列写法是不应当有的:1.描述案情时拖泥带水,不能准确表达出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不能陈述基本案情;2.喊冤叫屈,使用太多感情色彩强烈的词汇。法律是讲证据讲理性的,过分使用哭诉的词汇无助于法律职业人士去理解案情,反而会增加他们阅读的困难。3.篇幅过长。个人建议申请人在写作时将主要观点列在段首并用粗体字标明,全部内容最好不要超过5页。     七、当事人是否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   是的。这是一个专业人士玩的游戏。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律师。第一,律师可以编制出符合法院要求的整套再审材料。第二,律师与法官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使用法律术语进行交流时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更加容易沟通;第三,律师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第四,律师解放了当事人的时间,为当事人承受委屈。   应当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呢?第一,忠诚有良知,能为民请命,不唯利是图。第二,具备较好的专业水准。他看了当事人的案件以后,能够找到一个更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或理论依据。     八、申请再审时应当具备的心态是什么?  1.作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2.依法上访,不要试图通过违法手段达到目的。比如,申请再审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过期则很可能不受理,即便受理了,其请求也会被驳回。又如,不要越级上访。有些申请人往往觉得,地方上解决不了的事,就直接上北京;到了北京自然会得到一个更有威慑力的命令。因此,他们便越级上访。但是,中央的司法资源是如此的有限,远不足以满足来自全国各地的正义需求。   3.理解。必须具如下精神:即能够去爱而不渴求被爱,去理解而不渴求被理解,去原谅而不渴求被原谅。因为只有去爱,才会被爱;去给予,才会得到。做到这一点,来访人许多想不通的问题便能想通了。   比如,法院为什么要安检?因为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最深刻的地方,而法律并不能全部解决当事人所遇到的问题;很多当事人来到法院,是带着愤满、伤心、悲痛的情绪来的,也是带着对终级正义的最后一丝希望而来的,当其正面诉求无法满足时,很可能出现非正常的举动,这种情况下,一些当事人的人身危害性远会高于正常人。   又如,为什么最高法院对于材料要求如此严格?法律每作出一个结论都需要证据。证据上的瑕疵会导致无法认定某些应当被认定的事实。   再如,为什么必须写明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当事人应尽可能为法官提供方便,让法官很辛苦的寻找再审被申请人的电话显然无助于实现再审申请人的利益。   4.理性。法院是讲法的地方,来访人想达到其任何一个目的,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有事实基础,即有证据;二是有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的诉求,肯定不会被支持。比如,有些文革受害者主张数百万人民币的国家赔偿。还有,法律并不能解决全部矛盾和问题;尤其是我国法制不完善,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领域,法律还没有准备好。  申请人来到法院,是希望有一个更高的权力,能够下达对另一方的有强制力的命令,改变自己原本力量弱小的格局;是希望增进自己的利益,减损另一方的利益。司法程序一旦启动,所有人都必须按照设定的程序往下走。法官会非常谨慎,不会轻易启动一个司法程序。他不愿的打破已经存在的社会稳定。申请人要想使法院启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程序,必须提供足够的法律理由。  理性还要求申请人能够尽可能客观的陈述案件事实,尽量避免情绪。也许申请人觉得自己或亲人最不公最委屈最可怜,等他来到大院一看,原来这个地球上还有那么多更冤枉更可怜的人。法官天天见到这么多的上访人,个个都叫喊不公,他的同情心和怜悯之心自然比平常人更容易免疫。既然来到法院,就让法律来作一个最后的了断吧。申请人还应当尽可能取得法官的理解与信任;任何因言词和行为而导致对立都必然无助于实现申请人的利益。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贾铭,男,汉族,1804年1月1日出生,住无有市胡安街第001号。
电话:9189418&&&&&& 邮编:
&& &&&&&&&&&&&&&&&&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俞任捷,男,汉族,1805年1月2日出生,住美利坚市山本区台北小街002号。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贾义,男,汉族,1806年1月3日出生,住天国市安祥区太平路003号。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环球助你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名市乱取街004号。
法定代表人:贾义,经理。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宇宙省好运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自由市平等街博爱路00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丰,董事长。
电话:&&&&&& 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花果山好心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勇敢省正直市希望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菲,总裁。
电话:&&&&&& 邮编:
再审申请人不服无有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1907年1月19日作出的(1907)四中民终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无有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1907)四中民终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三)(六)款之规定,请求再审。
1.请求撤销无有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1907)四中民终字第0123号民事判决,维持无有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1906)城民初字第7788号判决。
2.依法改判,判决在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时,注册登记在俞任捷名下的20%的股权归贾铭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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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1902年秋,贾铭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开展在无有市城西区丁白村的业务。因当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2人以上,且当时无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必须达到20%以上,故贾铭利用俞任捷(当时贾铭、俞任捷均为天天向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身份证办理了公司注册所需的全部手续。贾铭从国色天香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其中40万元汇入贾铭的入资专户,10万元汇入由贾铭在银行开立的户名为俞任捷的入资专户,取得了公司验资报告;贾铭在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签写了俞任捷的名字,该两份文件载明俞任捷是持有公司20%股份的股东。1902年11月20日,无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西分局(以下简称城西工商局)核准公司成立并向贾铭颁发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无有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娱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贾铭;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名册为贾铭出资40万元,占股80%,俞任捷出资10万元,占股20%。1902年12月25日,大世界娱乐公司向贾铭签发了出资证明书,证明贾铭出资50万元,是大世界娱乐公司唯一出资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俞任捷在公司担任司机;1903年11月12日,俞任捷离开大世界娱乐公司并出具书面声明,内容如下:车已还贾铭,他单独操作天天向上房地产公司和大世界娱乐生态农庄有限责任公司,在我退出之前与该上述两公司未有任何财务问题,以后上述两公司任何出现的事故与法律责任与俞任捷无关(除人为行为以外)。上述决定完全是由俞任捷本人自愿作出的决定。
1905年12月29日,贾铭将登记在俞任捷名下的10万元出资,即大世界娱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贾义。为实现本次股权变更,贾铭在工商部门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签了俞任捷的名字。1906年1月3日,俞任捷向城西工商局举报贾铭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城西工商局于次日立案调查。1907年8月20日,城西工商局因贾铭提交虚假材料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而对大世界娱乐公司课以五万元罚款。
&& 1906年4月18日,大世界娱乐公司召开股东会,贾义将其10万元出资转让给环球助你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贾铭将其40万元出资中的15万元转让给宇宙省好运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宙公司),5万元转让给花果山好心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果山公司),15万元转让给环球公司。当日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将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250万元,其中宇宙公司增加60万元,花果山公司增加20万元,环球公司增加100万元,贾铭增加20万元。
&& 1906年12月17日,环球公司将其持有的125万元的股权转让给贾铭。
&& 现大世界娱乐公司注册资金为250万元,其中贾铭持股150万元,宇宙持股75万元,花果山公司持股25万元。
&& 二、一审判决
在城西工商局对大世界娱乐公司进行调查期间,为保护自身利益,贾铭于1906年7月30日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时,俞任捷名下的10万元出资即20%的股权为贾铭所有。俞任捷于1906年8月21日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大世界娱乐公司80%的股权归其所有;1906年11月15日,俞任捷变更反诉请求,要求确认贾铭将俞任捷拥有的大世界娱乐公司20%的股权私下转卖违法、无效。
贾铭提交的主要证据有:工商登记材料、借款协议、收条、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协议、定金收据、债权转让协议、告知书、声明、证明、验资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这些证据证明了以下事实:1.贾铭借款50万元完成大世界娱乐公司验资及注册程序;2.俞任捷未出资。
俞任捷称:俞任捷1896年便到城西区丁白村进行荒地开发项目,1901年,千亩荒地生态度假项目经各级政府批准并进行运作。1902年秋,俞任捷授权贾铭办理成立大世界娱乐公司事宜,注册资金9万,俞任捷持有80%股权,贾铭持有20%股权。俞任捷提交的主要证据有:情况说明、请示、协议书、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人证言。
俞任捷的第一份证据是1900年11月29日建设太白山庄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只显示俞任捷准备在城西区丁白村开发“太白山庄”,与成立大世界娱乐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俞任捷的第二份证据是1901年1月4日与丁白村委会的协议,该协议经质证证明是俞任捷伪造的,没有法律效力。
俞任捷的第三份证据是1903年5月13日批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俞任捷的第四份证据是1906年8月23日,俞任捷向黑庄交付钱款的证明。1906年8月26日,城西区黑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其1906年8月23日向俞任捷出具的证明与原始收据不符,应予以纠正。
俞任捷的第5份证据是《情况说明》。1906年8月2日,城西区丁白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内容如下:“俞任捷做为首位从城里来到丁白镇丁白村的人,从1896年至今,为促进当地经济开发做了大量工作,绝大部分村民都熟悉他。他并于1900年取得了由村委会上报、镇政府研究批准在2000亩荒地建设休闲、度假、旅游事项的开发权和唯一负责人。经俞任捷本人同意与后来的参与者贾铭一起又在当地注册了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以便项目有效操作。”1906年8月24日,城西区丁白镇丁白村民委员会出具《声明》,内容如下:“1906年8月2日,俞任捷自己打印好一个《情况说明》,要我村委会盖章。关于大世界娱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情况,我村委会既没有参与,也不知情。1906年8月2日的《情况说明》不作为证据,也没有法律效力。”
俞任捷的其他证据是5名证人的证言。这些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同源性,全都是来自于俞任捷的口述,且不能证明俞任捷在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时有出资。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资格系投资人以其实际出资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时工商登记股东虽为贾铭和俞任捷,但俞任捷认可注册资本中其未实际出资,大世界娱乐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亦表明大世界娱乐公司实际股东仅为贾铭。俞任捷主张其在大世界娱乐公司工商登记时出资11万元,但未提交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在俞任捷离开公司之前,该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且俞任捷主张其以股东身份运作太白山庄项目,因该项目并未完成,亦未为大世界娱乐公司创造收益,俞任捷主张其为大世界娱乐公司实际股东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判决:大世界娱乐公司注册成立时,注册登记在俞任捷名下的20%的股权归贾铭所有;驳回俞任捷的反诉请求。
三、二审判决
&& 俞任捷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于1906年12月28日提起上诉。俞任捷同时提交了8份新证据,分别是:1.天天向上公司营业执照;2.天天向上公司企业章程;3.城南殡仪馆证明;4.城东工商局行政处罚书与现场检查笔录;5.工商企业查询记录;6.1903年6月13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7.移动通信公司手机过户登记单;8.2000亩太白山庄位置明细图。其中第1-4份证据证明:天天向上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正文于1900年7月12日去世后,天天向上公司在工商部门未作任何变更登记,在1902年底被吊销营业执照。贾铭使用天天向上公司公章与丁白村签约违法,属倒签行为。第5份证据说明1902年6月贾铭、俞任捷、贾义共同设立无有天天向上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20万,与大世界娱乐公司登记方式完全相同,俞任捷未签字,都无资金实际投入。第6份证据显示1903年6月13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文件登记联系电话为俞任捷的手机号码(159********)。第7份证据证明1903年10月,完成项目报批后,俞任捷将手机号码交给贾铭使用,1906年12月,俞任捷将该号码转回自己。第8份证据证明大世界娱乐公司现在所运作的项目即是俞任捷先期申报审批的300亩罗马花园项目。
&& 贾铭在二审中指出:根据最高院的证据规则,这些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不予质证。
无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1907年4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工商资料记载,1902年11月20日,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之时,贾铭出资40万元,俞任捷出资10万元,任任捷依法取得大世界娱乐公司20%的股权。在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之前,俞任捷与丁白村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约定俞任捷使用丁白村林地,用以建设太白山庄,后丁白村就俞任捷使用土地建设太白山庄项目事宜向丁白镇政府进行请示并得到镇政府批准。该事实表明,在公司成立过程中,俞任捷积极参与了公司的运作,对公司有实质贡献与付出。因此,大世界娱乐公司在成立时不论是谁出资,俞任捷获得20%的股权与其在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时的贡献是分不开的。对于在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时俞任捷占有20%股份的事实,在公司成立之时,贾铭不存在任何异议,因此,俞任捷获得20%的股权属于依法取得,其股权应受法律保护。1903年11月12日,俞任捷离开大世界娱乐公司时,出具书面声明:车已还贾铭,贾铭单独操作天天向上公司和大世界娱乐公司,退出之前,与上述两公司未有任何财务问题,以后上述两公司出现任何事故与俞任捷无关。从俞任捷出具的该声明可以看出,它只表达了俞任捷要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退出经营不等于退出股东身份,该声明并不具有使俞任捷失去股东资格的效力。按公司法规定,退出股东资格,俞任捷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应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因俞任捷在大世界娱乐公司享有合法的股东身份,依法享有20%的股权,故1905年12月29日,贾铭在未经俞任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徐20%的股权转让给贾义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当归于无效。二审法院判决:1905年12月29日,贾铭将俞任捷拥有的大世界娱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贾义的协议无效。
四、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纠正。
(一)二审判决错误的认定了证据。
二审法官采信了俞任捷提交的伪证。俞任捷所提交的证据:1906年8月2日城西区丁白镇丁白村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1906年8月23日,俞任捷向黑龙庄交付钱款的证明《土地使用协议书》均为伪证,不具备合法性。俞任捷在二审中提交的8份新证据因违反证据规则,均无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二审法官却不采信贾铭持有的《协议书》原件,将俞任捷通过变造手段形成的复印件当成合法证据加以认定。二审法院根据俞任捷提供的虚假材料,认定了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后所经营的项目就是俞任捷先期在丁白村拟运作的项目。事实上,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后实际经营的项目只有一个,即“罗马花园”。大世界娱乐公司持有无有市城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罗马花园”项目用地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从天天向上公司转入的150亩地,另一部分是黑龙庄村的150亩土地,贾铭代表大世界娱乐公司与黑龙庄村委会签订过正式协议。大世界娱乐公司所运作的项目与俞任捷先期拟运作的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贾铭的代理人在二审后去法院阅卷发现,主审法官有意舍去了对俞任捷不利的证据,竟将其提交的数份关键证据没有入卷。
(二)二审判决既无实体法依据,亦有悖于法理。
&& 二审法院认为:“大世界娱乐公司在成立时不论谁出资,俞任捷获得20%的股权与其在大世界娱乐公司成立时的贡献是分不开的。”二审法院所谓的“贡献说”,既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符,也与俞任捷的主张理由不符。首先,俞任捷只是进行了项目的申报,这种申报并不存在任何资格条件上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其次,俞任捷拟运作的项目与大世界娱乐公司实际运作的项目没有任何联系。其三,即使俞任捷真的参与了大世界娱乐公司的注册过程,也不能因此而获得股权。当时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可见,法律从来没有规定,因为对于公司成立有贡献便可获得股权!否则,任何在该公司成立过程中提供过帮助行为的人都能以对公司有贡献为由向公司主张股权。一九O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无有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贾铭下发(1908)四中民监字第889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明确指出:“原终审判决认为俞任捷对大世界娱乐公司的成立有所贡献,获得的股权与其贡献分不开,而股东取得股权并不以是否对公司有贡献为依据,此认定不当。”
&& 二审法院对1903年俞任捷离开公司时出具的声明进行了歪曲解释。二审判决认为俞任捷的声明“只表达了俞任捷要退出公司经营的意思表示,退出经营不等于退出股东身份。因此,该声明并不具有使俞任捷丧失股东资格的效力。”事实上,俞任捷从来不具备真实的股东身份或者股东资格,从来就不曾真正拥有,又何谈失去?
&& 二审判决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对俞任捷而言,二审判决有利于实现其不劳而获的非法企图。对大世界娱乐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发生过多次股权转让,并且已经增加了注册资本,二审判决必然对于公司的正常运作和已经发生的交易行为会造成相当大的不稳定影响,也必然损害贾铭及其他股东在大世界娱乐公司应有的合法权益。
&& (三)本案的核心问题如何认定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问题。
&& 《无有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1条指出:“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根据该指导意见对本案分析如下:
&& 1.俞任捷与贾铭从未就设立大世界娱乐公司达成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股东设立公司属于合同行为,必须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城西工商局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纪录,在大世界娱乐公司设立时,俞任捷完全不知情。俞任捷是在公司设立后才知悉其姓名被登载在公司章程和工商档案中去的。对于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治理结构这些基本信息,俞任捷在大世界娱乐公司设立之前并不知情,亦未参与。公司设立后,俞任捷只是大世界娱乐公司一个普通的职工,其在公司只享有雇员身份,从来不享有股东身份;贾铭从未有任何意思表示将相关股份赠予给俞任捷。自1902年11月20日起至1906年7月10日将近四年的时间里,俞任捷从未向大世界娱乐公司主张过要求入股并缴纳相关注册资金。可见,俞任捷与贾铭或大世界娱乐公司其他股东从未就设立和运作大世界娱乐公司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 公司章程上有俞任捷的名字不代表俞任捷具有真实股东资格。首先,公司章程上俞任捷的名字全是贾铭签的,俞任捷未签名充分说明俞任捷没有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次,公司章程的记载仅仅能表明公司股东的基本构成情况,至于公司股东构成情况是否真实,投资者是否有认缴出资并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均无从体现,因此,公司章程不能作为认定俞任捷股东资格的依据。
&& 2.工商登记中虽然有俞任捷的名字,并不代表创设了俞任捷的股东权。工商登记机关的核准登记属商事登记范畴,商事登记分为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设权型登记具有创设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的效果,证权型登记有宣示权利、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商业登记仅仅具有对商事主体的权利加以确认的效力。公司的股东并没有从工商登记中获得新的利益,登记行为只是使已有的商业活动发生私法上的效力或者得以对抗第三人。公司工商登记只是备案登记,其记载源于股东向工商部门递交的文件,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本质上属于证权性登记。工商行政部门对公司股东资格的登记仅能作为确认公司原始股东,证明股东资格,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在公司内部由于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工商登记并不能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决定性证据,必须结合出资等其他证据综合确定股东资格。本案当中,贾铭从未肯定俞任捷的股东资格,贾铭在公司设立申请书上签写了俞任捷的名字,完全是因为当时法律的限制,不得已而为之。
&& 3.就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而言,因俞任捷未出资,俞任捷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因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取得出资而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是其取得股东权利的前提条件,股东权利是投资者将投入公司财产后换回的对价,根据无对价即无权利原则,如果股东没有出资,其也就无权取得股东资格。
&&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贾铭恳请贵院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无有市高级人民法院&&&&&&&&&&&&&&&&&&&&&&&&&&&&&&&&&&&&&&&&&&&&&&&&&&&&&& && &&&&&&&&&&&& 再审申请人:贾铭
&&&&&&&&&&&&&&&&&&&&&&&&&&& 一九O八年 十三月三十二日
馆藏&27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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