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去哪里申请行政复议成功了,需要去管辖区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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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违章可以申请复议?
哪些交通违章可以申请复议?
来源:车车网
供稿:小葱
& & &您是否有莫名其妙被交警开罚单,觉得很无辜?您是否在某些路段被电子警察拍摄违法,觉得没有违章?对于这些在收到这些&无辜&的罚单后,你想过向交警申诉,复议取消没?违章代办就如何申请行政复议为您详细介绍。
& & 日常驾驶中不少车主都有过不经意间违章的情况,有相当一部分的违章都属于非主观故意,有的因为被大车遮挡了视线而闯了红灯;有的禁行标志被物体遮挡造成违反禁行标志等。大多数车主对交通违章行政复议的流程比较陌生,其实一些特殊的违章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免于处罚。
& & 什么是交通违章行政复议
&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 & 据介绍,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也属于行政复议的一种。车主对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其他条例、法规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在接到申诉后60天之内作出复议决定。这里需要作出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所以,车主在收到交通罚单对处罚有异议打算行政复议的时候,一定要先把罚款交上,否则会被收取滞纳金。一旦复议成功,罚款是可以退回的。
& & 哪些特殊违章可以申请复议
& & 哪些交通违章可以到交警大队申请复议?相信这是车主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发生以下情况,车主都可以去申请交通违章复议,根据事实情况,判断车辆是否发生违章:
& & 一、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 & 二、协助司法机关侦查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 & 三、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 & 四、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 & 五、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 & 六、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 & 七、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 & 八、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予处罚的。
& & 以上八种情况,司机可以通过要求调看监控录像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另外,属于二到六种情况的,还可以当场申请警方备案的方式,来提交行政复议的证据。
& & 车主对违章有异议时,具体复议方法是,先去各大队机动车违法处理大厅核查违法照片或录像。如看完录像还觉得有异议,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最快捷的复议方法是到支队办公大楼复议。
& & 行政复议请备齐: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交通违章行政复议代理人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授权书》料等资料。
& & 车车网违章代办提醒一下,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需要填写撤销处罚的理由。理由一定要填写详细,如果能找到法律依据,把相关的法律条文也交代清楚,提高申诉的成功率。
& & 当然,如果觉得复议麻烦,也有其他途径可以让被误开的罚单取消。某物流公司的司机小孔就向记者表示:自己曾经进行行政复议,虽然复议成功,但感觉周期很长。他建议如果遇到对交通违章罚单有争议的,也可以直接去法院告,法院会有专人负责这类案子。广州胜得律师所的曾律师表示:如果遇到有异议的违章罚单,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直接向交警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诉状,都可以。而懂得运用行政复议手段的车主,也能有效避免一些诸如&钓鱼执法&所导致的不公平罚单。
本主题已有 2 条评论
发表于: 00:54:57
申请复议一般需要车主自己带上车辆资料与车主证明资料去车辆登记所在地去申请的,或有的车辆违章地也可以。
发表于: 01:02:56
我想问下车辆违章服役的话需要什么程序
我的车该检车了
违章信息上传错了
要怎么解决
我的车号是冀ACX806
违章的车号是冀BCX860违章地点在曹妃甸区第一大队管辖区 希望 唐山市交警尽快帮我把车辆违章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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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复议管辖
【英文标题】 Time Limitation of 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Its Jurisdiction
【作者】 【作者单位】
【分类】 【期刊年份】
【期号】 4【页码】 48
【全文】【】 &&&&
  根据《》的规定,申请人在法定申请复议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和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具有复议管辖权,是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的必备的两个条件。本文仅就这两个问题谈一些自己的观点。
  一、关于申请复议期限问题
  国务院日发布,日起施行的《》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特殊情况耽误法定起诉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管理也日趋多样化,内容更加复杂,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不可避免会增多。对于老百姓来讲,通过什么途径进行救济或寻求法律上的帮助,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该条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15日,显然太短,稍有疏忽就有可能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近十年的行政复议实践,参照其它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1]在日颁布,日起施行的《》第条第1款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该条的规定与《》第条的规定,有三点不同:一是申请复议的一般期限由以前的15日改为60日,适当延长了一般申请复议的期限。二是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改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就是说,单行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短于60日的,《》施行后申请期限一律按照60日计算;单行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长于60日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计算。三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起算问题,根据《》第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计算。具体来讲有三种情况:一是告知当事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从告知之日计算;二是送达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的,从当事人签收之日计算;三是具体行政行为无法送达,通过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所注明的日期计算。申请复议的期间的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申请复议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可以依次顺延。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尽管《》明确规定了申请复议的期限,但该法在此问题上,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行政机关为了规避法律,故意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复议的期限,对这种情况,复议期限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未作规定,实践中,各行政机关做法不一,理论上发生争议。对此有同志认为,《》和其它法律明确规定的复议期限,当它们生效后,就应推定行政相对人知道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复议的期限,无正当理由的,申请复议期限,应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计算。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机关未告知的,致使行政相对人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过错在行政机关,其应当承担未告知的责任,因此应当参照《》(以上简称《若干解释》)第41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复议的权利和申请复议的期限之日起开始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是对一些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能在很长时间后才能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特别是涉及房屋登记案件,有的行政相对人在20多年后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该法未规定最长期限,如果可以无期限地等下去,不利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不利于行政管理。这同样是该法的一个缺陷。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参照《若干解释》第42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申请复议的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出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二、关于行政复议管辖问题
  (一)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复议管辖权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第条中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国务院日修订发布的《》第条中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从其规定;法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管辖的很少,绝大部分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实际上仍是“条条”管辖。不少老百姓对这种“条条”管辖有意见:一是,下级主管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往往向上级主管部门事先请示、沟通,如果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多数要到异地,很不方便。[2]
  为了避免部门保护的影响,便于老百姓参加复议活动,加强本级人民政府对其各工作部门的监督,同时考虑到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领域均涉及全局性问题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第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最终选择谁,谁就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未选择的,该机关不具有管辖权。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不能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现在一些基层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区眼前利益,采取排挤外地企业及产品、强制本地群众购买本地产品,扩大地方税的收税范围等措施,保护本地企业、市场、财政收入,甚至成为某些制假售假人的保护伞,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为了打破地方保护,保证国家的法律统一性和严肃性,国务院决定,工商、地税和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由省级垂直管理(以下简称半垂直管理)。对半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管辖,《》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对此问题人们的认识不同,做法亦不同。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实行半垂直管理的部门,实际上已不再是本级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从层级关系上看,本级政府与他们之间已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随之也就失去了行政复议管辖权。据此,行政相对人对半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本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管辖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级政府与上级行政机关均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理由是,实行半垂直管理后,其行使的仍是本级地方政府的职权;从“权力制衡”法治原则看,申请人的选择权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权不应被排除;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有利于打破部门保护主义;便于行政相对人获得救济。[3]第三种意见认为,由省级政府垂直管理的部门,其管理职权实际上收归省级政府,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行政复议管辖权。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复议管辖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未确定的本级政府不具有管辖权。
  国务院决定工商、地税、技术监督三部门施行省级垂直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部门保护,而是要防止地方保护,在这三个部门管理的领域也正是地方保护比较严重的地方,如果本级政府具有行政复议权,尽管可以方便行政相对人参加复议活动,但会相应地削弱防止地方保护的作用。如果复议机关作出部门保护的复议决定,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有效地纠正部门保护的复议决定的错误。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意见基本上是正确的,但还不完整。省级工商、地税、技术监督三部门仍然是省政府的工作部门,行政相对人对半垂直部门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除可以向有关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外,也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不服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确定复议管辖权
  根据《》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主要以宏观管理为主,由其亲自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很少,主要集中在有关自然资源、城市规划、兵役、教育等管理领域。当人民政府直接对社会施行行政管理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就可能发生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之间没有领导关系,所以上一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无权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据此,修订的《》第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根据该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只能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复议,其它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但是,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公署、盟还是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规定不明确。对此类情况有两种不同认识,一是根据一般规定,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领导它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是,《地方组织法》第62条中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这些派出机关具体是行政公署、盟,它们不是一级人民政府,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指导下级工作,并负责办理各项事宜。正因派出机关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其行为后果只能由设立其的机关负责。因此对其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复议。二是尽管这些派出机关不是一级独立的国家机关,受派出它的机关领导,但是,其具有代表派出它的机关指导和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并具有独立的财政经费和人事管理权,实际上是在行使一级人民政府的绝大部分行政管理职权。正因为这一特殊的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在此应视为行政公署、盟是一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由其管辖。
  《》从我国现实国情出发,基本上采纳了后一种意见。该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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