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取得铺面使用权取得方式 英文用于经营,要交印花税吗

企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如何正确缴纳印花税
  企业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如何正确缴纳印花税?  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如果缴纳,按什么税目缴?从什么时间起缴纳?   答:吉税地字〔1990〕第204号文件第8条:关于房屋开发部门销售商品房签定合同是否贴花问题中规定:&房屋开发部门销售商品房书立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从这时开始,对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直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   国税发〔号文件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从这一年开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贴花。 到了2006年,[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提示:该文件是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发布的,没明确执行时间。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贴花,商品房销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贴花。确切地说,从这个文件下发后,对这两项都应按&产权转移书据&依万分之五贴花。
栏目热点:· · · · · · · · · ·篇一: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解析 划拨土地转让三种情形的处理方式解析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那么,何谓“划拨土地使用权”呢?根据《条例》、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的历史嬗变。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早最原始方式。改革开放后,许多国有企业出于经营需要或为解决资金问题,往往变相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作为合作条件;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也以国家财政投入不足等理由将其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经营性用途。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所谓的“土地隐形市场”。对这种“土地隐形市场”中的交易,司法实践对其的认可经历了下列之嬗变:1、《条例》施行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批准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则有效。经批准的这种转让实质上是一种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6〕2号文《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未依法办理出让审批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对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的,或者转让未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补办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第2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条例》施行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其使用的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由此可见,在《条例》施行前,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只要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了,并且补办批准手续的最迟时间是一审诉讼期间。由于《条例》施行前还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因此,这种转让实质上是一种有关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受让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亦属合理,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2、《条例》施行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政府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则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办出让手续的则有效。法发〔1996〕2号文第21条规定,“《条例》施行后,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建房屋的,应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补办了出让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这就是说要走“先出让后转让”之途径,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往往是由于缺乏资金,因此这种途径很难操作,不具有现实意义。为此,《房地产管理法》的立法进行了变更。 3、《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即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那么,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原合同是什么性质?转让方还有无权利按原合同要求受让方支付费用?对此,《房地产管理法》没有予以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易引起争议。例如,200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一个案例:1994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6500平方米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乙公司,出让金为5000万元。出让金包括动迁、产权、配套等费用,但不包括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由乙公司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了甲、乙公司间的有关协议,并由乙公司指定的公司与政府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合同签署后,乙公司没有按约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甲公司因此诉讼到法院。乙公司认为,该合同无效,已支付的费用应予以返还,其土地使用权是依法经政府出让取得的。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实质内容是,甲公司将6500平方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对甲公司对转让土地投入的动迁、产权及配套等费用补偿5000万元。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该转让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并由乙公司指定的公司与政府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有效,故乙公司应支付未付的补偿费。 三、《解释》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上已表述,《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就是说,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从上可看出,今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A、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根据《条例》等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设有区的市,其权利部门仍是市级主管部门而不是区级主管部门。 B、政府批准的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批准,那么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据什么来批准呢?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4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04)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如果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协议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很可能永远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如此则转让合同无效。C、取得批准的时限。“起诉前”是该《解释》贯彻始终的一个“无效合同”补正为“有效合同”的时间截止点,就是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则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合同就有效。 篇二: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式 划拨土地与出让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式,在适用范围、土地地价、管理方式、权益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划拨用地主要是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用地,无偿取得是其主要特征;出让用地是当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手续,确定土地用途;依据新的土地用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从国家开展土地整治以来,商品房开发不仅要求是出让土地,而且要求是挂牌出让的土地。划拨的土地只能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指出了, 【定义】:
不管是出让还是划拨有个共同点,也是必须的前提,一宗土地须依法征收过后成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具体的出让方式就是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 【划拨土地】: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区别】:从时间上来讲,出让的都是有年限的,例如工业用地50年,居住70年;
而划拨是无期限的。 从金钱上面来讲,出让都需要交出让金的,一般都是市场价。划拨的需要缴纳征地补偿、安置补偿等成本费用就可以供地了。 从性质上来讲,划拨土地都是市政公共设施和机关办公、公益事业、重点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都是属于无盈利性质的。
【弊端】个人认为,出让的弊端:1、出让年限过长,例娱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如果随着土地出让加快,可以出让的地块也随之减少,那么几十年后,还有什么地可以出让。2、出让方式中的拍卖、挂牌以价高者得的单纯形式,那么造成的就是有些土地价格抬高,虚高。最明白就是房地产业的,地王现象。 划拨的弊端:把一些好的地块无偿划拨给了一些机关、企业,等到机关、企业搬迁、破产,需要处置土地时候,资产都流失了!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所以出让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请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用地申请经政府同意后,用地者与政府协商出让土地的用地面积、使用年限、出让地价等用地条件,双方就有关内容达成一致后,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完毕后,持有关材料,按审批管理的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出让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价款,政府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 (5)办理土地登记的有关手续。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准备招标文件,如招标书、投标书、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等。
(2)发布招标公告。
(3)有意受让人办理竞标手续。
(4)政府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出让合同。 (5)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
(1)准备拍卖文件。
(2)发布拍卖公告。
(3)有意受让人索取有关文件,办理竞投手续。
(4)在指定地点、时间竞投。
(5)签订出让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篇三:划拨土地使用税 划拨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浅析 发布日期: 09:17:44 【编辑录入:南共有 143 位读者读过此 岸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员】 文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到纳税人咨询“划拨土地是否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纳税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划拨土地应该纳税感到难以理解。笔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资料,就此问题试作粗浅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可以取得使用权,国家以出让或划拨两种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即是国家有偿的、有年限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特征暂略)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无需划拨双方协商,土地使用者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即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需付较小费用或无偿取得。 3、划拨土地使用权无使用期限的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2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45条规定略。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在税收制度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免缴规定的相当部分土地皆为划拨性质土地,致使部分纳税人片面理解为划拨土地不用纳税。 二、划拨土地应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及理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理解。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该款有两层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应该这样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双方分别纳税。二是从应税范围来看,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不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级差收入,促使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88年第17号令)法规: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其他法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该条例明确了划拨土地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并不是只针对出让土地而言,而是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热词搜索:服务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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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谈关于商铺的一些基本知识
 商铺的定义
  商铺是专门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地产,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交易、服务及感受体验的场所。广义的商铺,其概念范畴不仅包括零售商业,还包括娱乐业、餐饮业、旅游业所使用的房地产,盈利性的展览馆厅、体育场所、浴室,以及银行、证券等营业性的有建筑物实物存在的经营交易场所。
商铺使用年限
&&& 对于土地所有权,大家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土地归国家所有,是不允许买卖的。国有土地可以出让使用权。任何一块土地的招标、挂牌、拍卖、转让都只是转让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通过任何一种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并非永久使用。开发商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有偿方式获得的仅是这块地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收回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
&&& 一、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 二、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 四、商业、娱乐、旅游等盈利性项目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 五、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商住两用,楼上是住宅,楼下是商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其中,土地为划拨用地的,其使用年限没有限制。但不能直接转让,必须补交相应数目的土地出让金将其变为出让土地,即签订出让合同,补办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也就自然转为相应用地的年限。
另外,如果商铺的土地性质是住宅的,或者是划拨转出让的土地过户时必须缴纳一定的费用,(土地评估价-基准地价)*土地分摊面积
商铺的投资回报率
(1) 投资回报率=每月租金收益&12/购房总价
案例分析:周先生买下了一套临街商铺,面积约40平方米,售价约160万元,目前在这片商铺周边,同等商铺的月租金约是350元/平方米左右,即周先生每个月可收取1.4万元的租金。那么,他的投资回报率将是多少呢?现在让我们计算一下:租金回报率=%
  点评:这种方法计算简便,对一次性付款的情况分析会较为准确,但由于只考虑了租金和房价,其应用范围比较局限,对于使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回报情况就不太适用。
  (2) 投资回报率法公式:(税后月租金-按揭月供款)&12/(首期房款+期房时间内的按揭款)。
  案例分析:假设周先生首付100万元,贷款60万元,按揭20年,按照最新商业贷款上限贷款利率。套用上述计算公式:这个商铺的投资回报率=()*12/(2%
  通过计算,我们得出该套商铺的投资回报率将是:5.76%
  点评:该计算方法的优点:考虑了租金、价格和前期主要投入,比租金回报率分析法适用范围广,可估算资金回收期长短。不足:未考虑前期的其他投入、资金的时间效应。不能解决多套投资的现金分析问题。且由于其固有的片面性,不能作为理想的投资分析工具。
(3) 商铺回本年限公式:(购买房屋总价/年租金收入),
假设周先生买下这套商铺,共花了160万元,月租金有14000元。这个商铺的回本年限&&& 1600000/(14000*12)=9.52年
这种方法算出的比值越小,年限就越短,就表明越值得投资。
商铺的过户税费的计算
目前桂林二手商铺过户可采取两种计算税费方式
1,综合征收:评估单价*面积*11.5%
契税:评估总价*3%
营业税:评估总价*5.5%
土地增值税:评估总价*2%
个人所得税:免征
印花税:免征
评估费及其他杂费:评估总价*1%
2,差额征收:(评估总价-原值-上次购买的契税-本次缴纳的营业税-贷款利息)差额在30%之内的采取差额征收较划算。超过30%可采取综合征收。
契税:评估总价*3%
营业税:(评估总价-原值-上次购买的契税-本次缴纳的营业税-贷款利息)*5.6%
土地增值税:(评估总价-原值-上次购买的契税-本次缴纳的营业税-贷款利息)*20%
个人所得税:(评估总价-原值-上次购买的契税-本次缴纳的营业税-贷款利息)*30%--60%
印花税:评估总价*0.05%
评估费及其他杂费:评估总价*1%
目前桂林市部分路段评估价:
中心广场地下街:A区 元/ 平方,B区、中区元/ 平方,C区元/ 平方&
八桂大厦;1楼50000/ 平方,2楼40000/ 平方,3楼35000/ 平方
中山南路:20000/ 平方元
中山北路:15000/ 平方
信义路:18000/ 平方元
甲天下电脑城:15000/ 平方
如何与商铺业主的沟通
首先要诚恳,要合理的分析商铺在市场的定价,要充分了解周边商铺租金的情况,初步定出合理的价格。(所谓合理的价格,目前就桂林市场来说是指20--25年之内能回本)。要让业主信任你,信任鸿宇是关键,要让他认为把商铺放在我们鸿宇出售是放心快捷的。我们鸿宇有专业的商铺销售队伍,有强大的后勤保障。如果业主认可你这个人,认可我们鸿宇房产,他不会在乎这点中介费,会放心的把这个商铺交给你做。
如何推销商铺
首先要了解客户的需求,前期接触时客户往往传递的是表面需求,如果要了解客户的真正需求的话,就需要和客户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通过不断接触,了解其真实需求、购买阻力后给出解决方案,并帮助客户解决。所以,置业顾问不仅是推销产品,同时也在销售方案。总之,是在以成交为目的,为客户解决困难。我们商铺的客户不像购买住房的客户,商铺是拿来投资的,只要有价格合理的商铺是不愁卖的,关键是客户关系,只要客户信任你,不管这次购买成不成功,以后他都会找你。
如何开发商铺房源渠道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客户、亲戚朋友的转介绍,我们甚至还可以采取扫街的形式,每家商铺都去发放我们精心制作的小卡片,小卡片上印有商铺出租、转让、出售信息,以及介绍我们鸿宇房产工商铺做商铺的专业性。
铺面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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