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为什么没有住房保障?

绥化市民政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兴安岭行署、各市、县、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切实保障我省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乡的残疾军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各地要保证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要给予政策倾斜。&&
二、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标准参照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解决。单位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也无力解决的,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当地财政负担。&&
破产企业要从破产成本或资产变现中,按统筹金标准为残疾军人一次性缴足10年的医疗统筹金。
对残疾军人较多、财政比较困难的市、县,省级财政在下拨优抚资金时将给予适当补助。
三、残疾军人医疗统筹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单独核算,按规定支付。&&
四、残疾军人实行医疗费统筹后,就医须持医保部门制发的《医疗保险卡》和《病历处方本》到指定医院就诊,对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也可就近就地就诊。同时,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同等待遇。《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6]110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的致残程度》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不断提高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水平。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医疗统筹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问题给予协助。&&
卫生医疗部门要为残疾军人提供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研究制定医疗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他们开展免费体检和送医、送药活动,帮助他们建立健康档案,对他们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并及时提供健康咨询。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定点医院签定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的具体办法以及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要做好残疾军人的医疗统筹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资金专款专用。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卫生厅
二○○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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