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保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率的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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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of 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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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无形资产的增值与法律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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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银行界拥有的对外资产是全球最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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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性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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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信贷资产非安全性生成的一般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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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同质性:关于全能银行的一个理论分析
The analogy to investment banks is particularly apt, since neither brokers nor investment bankers have significant equity stakes in the assets they certify.
投资银行的比拟尤其贴切,因为经纪人和投资银行在其所担保的资产中都没有显著的股份。
size criterion [banking]
资产限额准则〔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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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他保证,除了银行外,还有为财产买卖进行融资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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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参与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可行性及其途径探索
The Banking System, the Bankrupt Cost and the Government Guarantee--an Analytic Outline of the Formation of the National Banks
银行体制、破产成本与政府担保——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一个分析框架
Evidence of all bank transactions/ activities carried out by you, your parents and/ or the person responsible for your financial support for at least the past12 months.
你、父母和/你的资金担保人需提供至少去年全年的银行业务/动证明。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研究_经济_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_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出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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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研究
作者:黄茉莉 著
出版时间: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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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978-7-
装帧:平装
本书从经济新常态的背景入手,对中国商业银行此轮不良债权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研究,结合中国金融体系自身特征对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主要特征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经济新常态下中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具体成因。同时,围绕不良债权处置探讨制度环境的优化问题,着重选择与不良债权处置密切相关的金融和法律制度环境展开详细论述,并对中国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可采取的具体处置方式进行深入研究,论证不同处置方式与不同类型不良债权之间的适配性。
黄茉莉,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系教师。
绪 论第一章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研究综述  第一节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一般理论研究  第二节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研究  第三节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研究  第四节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法律问题研究第二章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成因及发展趋势  第一节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第二节 中国商业银行本轮不良资产的生成过程及发展趋势  第三节 中国商业银行本轮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第三章 中外不良资产处置实践  第一节 国外不良资产处置实践  第二节 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实践第四章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总论  第一节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及新动向  第二节 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策略  第三节 不良资产处置案例分析第五章 诉讼清收  第一节 财产保全  第二节 以物抵债  第三节 诉讼的时机和诉讼主体的选择  第四节 案件审理及公安机关介入  第五节 执行第六章 不良资产证券化  第一节 不良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第二节 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  第四节 中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制度的完善第七章 债转股  第一节 中国当前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的背景  第二节 外国债转股的实践  第三节 中国债转股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中国运用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的考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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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困难与创新
作者:李彦斌 喻 莉
  在加强贷款管理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的双重作用下,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不良贷款占比平均每年下降4个百分点,呈现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需要指出的是,2002年下半年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总额表现出迅猛增长的趋势,不良贷款占比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是贷款总量稀释的结果,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截至2003年6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按五级分类已超过两万亿元,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不良资产还将不断产生,而且由于近几年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攻坚战的不断深入和持久进行,剩余存量不良贷款收回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时间却越来越近,为了与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接轨并应对外资银行的挑战,监管部门要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到2005年底不良贷款占比要降到15%的安全线以下。因此,如何化解巨额存量不良资产的风险,仍是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不良资产处置的难点分析
  处置不良资产的成本较高。我国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需要缴纳的税费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主要体现在:第一,税种重复设置,加重了银行负担。从1993年税制改革对银行开征新的税种&&营业税以来,营业税税率又逐渐从5%提高到8%。在对银行净利息收入征收33%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征收8%的按交易量计税的营业税,大大增加了银行的实际税赋。第二,税基不合理。商业银行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金也被纳入应纳所得税范围。第三,行政性费用科目繁多,尤其是处置土地时成本过高。第四,诉讼费银行垫付过巨。
  消化不良资产的途径有限。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利用自身力量消化不良资产的途径是呆账核销,但商业银行可以税前列支的呆账准备金不足,呆账核销政策消化不良资产的范围也很有限。《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根据信贷资产本身的特点,商业银行尤其是贷款质量较差的国有商业银行应提足的呆账准备金远远高于这一金额。这样就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大量必须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只能在税后列支,大大增加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成本,削弱了银行利用自身力量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此外,呆账核销政策的范围偏窄,不能充分发挥消化不良资产的作用。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规定,只有十类债权或股权才能列入呆账给予核销,范围较窄。以农业银行为例,在大量的小额农户贷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原农村生产责任制前的&老农贷&,或是诉讼时效已过,或是资料缺漏,或已无力清偿,依法起诉成本过高,但依据财政部的规定,又无法核销,这就加重了银行财务负担和管理成本。
  抵债资产处置中存在着一些不合理规定。首先,目前中国税法将银行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都视为交易行为而要求缴纳税赋,事实上是将国有商业银行保全信贷资产的行为等同于普通的经济活动,同时人为地割裂了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连续性,导致了银行重复纳税,加重了银行负担。据统计,对银行抵债资产的接受、处置重复征收税费多达17种,约占变现收入的20%以上。其次,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因质押和抵押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在取得后一年之内处置,但由于抵债资产的种类和所处地域等具体情况不同,一年内难以处置,造成了银行被迫贱卖抵债资产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地方政府因期限原因无偿收回抵债土地的情况。此外,囿于时限规定以及银行的经营范围,银行也难以对抵债资产进行再投入包装等提升其价值的经营活动。
  缺少科学的不良资产评估定价体系。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是当前不良资产处置所面临的主要技术问题。不良资产的经营中难以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不良资产损失的必然性。没有科学的价值评估体系,就难以对不良资产进行定价,也就无法确定合理的损失额度。一方面地方保护主义和国内评估市场的不规范使得抵债资产评估价值往往偏高,另一方面,对于债权评估,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和成熟的方式,加之债务人情况十分复杂以及财务信息失真等因素,使得不良债权的评估成为一个难点,从而导致银行在企业债务转移、重组盘活中缺乏客观的依据。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剥离的不良资产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带来了一定冲击。资产管理公司考核的是现金流而不是利润。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成本和考核上有较大差距,资产管理公司大量采取打折清收的方式,在同一区域给社会信用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从而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正常清收盘活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社会信用环境不佳,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套取银行贷款,利用改制、关联公司担保等手段恶意逃废债务,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严重,而由于社会信用记录不健全、各银行间信息不公开、缺乏有效的法律监控,导致甲行的限制、淘汰客户又成为乙行的优良客户。银行对债务人的控制手段极其有限,既难以有效地遏制不良贷款的产生,也严重阻碍了金融债权的维护和不良贷款的处置。
  化解不良资产风险的几点新思考
  明确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几个观念。第一,不良资产的处置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和金融业的发展规律,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仅靠外部剥离或内部&运动式&的清收都无法在短期内基本解决问题。通过&新老划断&在短短几年内基本上消化不良资产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在现实中却难以做到。化解不良资产风险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银行内部机制的改革,需要通过长期的过程逐渐实现。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但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支持不太现实。不从造成不良资产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原因入手,仅靠政策性剥离不能够一劳永逸地化解不良资产风险。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对因政策风险而造成的不良资产由国家给予一次性的财政支持加以剥离,对因商业银行内部经营造成的不良资产由商业银行自行处置,国家给予处置政策上的支持。
  第三,化解不良资产风险应引入&不良资产经营&的理念,改变过去将不良资产仅仅看作包袱,单纯以催收的方式处置的做法,以市场的手段和双赢的观念来经营不良资产。要发掘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事实上现在不少国际知名投资银行都将目光投向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这正证明了不良资产中蕴涵着巨大的未开发价值。
  第四,不良资产处置中要找好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和回收速度最快化的平衡点。不良资产的回收价值最大化和回收速度最快化往往不能并存。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要根据其使用价值、变现价值、重置价值,结合不良贷款企业所在行业、区域、未来发展趋势、管理水平、守信度、贷款形成原因以及国家政策、当地政府的态度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对其进行详尽分类,对不同类别的不良贷款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以达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和回收速度最快化的矛盾统一。如对企业无复活希望、资产价值加速贬值的不良贷款要尽快处置变现,而对技术先进但因经营不善或体制不清而亏损的企业的不良贷款可通过促进其内部的改造、引入新股东等方式重组盘活。
  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理性机制。一方面,开展金融创新,试行局部混业经营。目前国内金融界多认为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鉴于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水平和金融业监管水平,对于何时开展金融混业仍有不同意见。我们建议,可探索从不良资产经营入手,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先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一个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和一个全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资产从内部分离出去,交由全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经营,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投资银行职能。目前政策已允许资产管理公司与外资投资银行成立合作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这将为今后直接赋予国有商业银行内部资产管理公司相应的投资银行职能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另一方面,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多样化机制。不良资产处置要摆脱传统的催收、诉讼、核销之路,逐步向专业化、多样化经营的方向演变,综合运用资产置换、并购重组、债务重组、以资抵债、减免表外息以及某些投资银行手段经营不良资产。农业银行目前正积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途径:一是大力推动全国范围内的重组盘活,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利用银行的业务、资金、客户、网络和人员优势,发挥总、分行的作用,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寻找行业优质企业重组盘活存量不良贷款客户,积极推动行业性、区域性重组,活化不良资产,调整信贷结构。二是探索具有投资银行性质的不良资产风险化解新方式。在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的同时,尝试利用投资银行手段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如与第三方合作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烂尾楼&和半截子工程进行改造和出售;对全行区域内抵债资产进行分类,对同类抵债资产进行集约化经营;将不良资产外包给专业中介机构经营处置;积极探索与境外投资银行组建合作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并在资产推介、抵债资产出售、资产证券化、商业性债转股等方面进行合作。
  争取国家外部政策的支持。不良资产的处置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等息息相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要走出一条创新之路,就必须积极争取外部政策的支持。
  第一,进行金融税收体制改革,降低营业税税率、允许税前提足呆账准备金和核销各类损失支出、取消抵债资产处置中的双重征税,比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减半收取国有商业银行诉讼费用支出,减轻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负担。
  第二,规范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行为,提高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严格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准入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提高评估机构的注资资本金金额,限制不合格、无赔付能力、具有恶意评估行为的中介机构进入评估市场;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约束,包括政府约束、行业约束和客户约束;建立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如出现评估风险,由评估机构或保险公司向客户赔付。
  第三,逐步放开对金融业的限制,允许国有商业银行为处置不良资产在一定范围内从事某些投资银行业务。加快对《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的修改,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因处置不良资产而对抵债资产阶段性持有,包括对债务人的阶段性持股,适当放宽呆账核销的范围,允许对&老农贷&等小额不良贷款进行核销,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在条件成熟时与境外投资银行合作组建合作公司处置不良资产,允许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直接对债权进行缩水处置,即以低于账面价值的价格出售或转让债权,允许银行运用市场化或商业运作方式盘活处置不良资产等等。
(本文作者之一李彦斌系中国农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责任编辑 胡同捷)&&&&【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据】- 融360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据
&&&&&&银行主要业务是存款和贷款,银行存贷是主要功能,老百姓喜欢将钱存在银行,不仅有一定的利息,而且安全性也是比较高的,银行贷款也是自己主要收入来源之一,通过银行贷款可以解决自己资金的燃眉之急,也可以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据-攻略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风险及其防范策略
在金融全球化的文明演进过程中,适应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以期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促进稳健发展。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
在金融全球化的文明演进过程中,适应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以期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促进稳健发展。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所诱发的风险,应当引起极大的关注,在法治视界下厘清这些问题、风险及解决对策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以及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法律法规与适用问题及风险
  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业银行法》、《合同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贷款通则》《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号)等等。单从文件目录上看,似乎我国并不缺乏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规定。但实事上,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林林总总的不良资产项目,仍然不能适应不良资产转让行为,以及这些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导致适用法律的困境。
  例如,《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语焉不详的表述,导致商业银行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是否需要遵循该《办法》,就很难得出直接的判断。
  同时,殊值关注的是2009年4月海口会议精神,最高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对适用的不良债权转让适用范围、案件受理、诉权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但从该项规定很难确认,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不良债权转让时是否也适用该《纪要》。这样的结论兹事体大,因为从司法实践而言,纪要的司法审判精神对案件裁判的影响是深远的。
  (二)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的一般路径是:商业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转让方,对其不良资产组建成一个资产包,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让方,按照买卖双方商定的转让价格进行交易。在买卖双方签署转让合同时,双方还需签署委托清收的委托协议,由受让方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转让方商业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商业银行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价款将受托清收的现金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收到价款后,即完成该结构性交易。同时,资产包除上述的支付价款外,对剩余债权清收的全部现金作为商业银行的受托报酬。结构性交易能够快速降低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以及商业银行自行清收,熟悉不良资产项目,回收的比例也可能更大。
  结构性交易存在一些问题似乎不容易解决。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这样的交易模式,因此,从论理上存在这样的观点,结构性交易模式并没有将不良资产真正的从商业银行剥离,从实质上还是商业银行在自行处置不良资产,于是可能导致在会计上认为,在实质上没有剥离不良资产。同时,在剥离、委托清收等环节的操作性问题也较为复杂。当然,我们认为,遵照私法自治的理念,不良资产结构性交易属于一般的民商事交易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这样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无虞。
  (三)债权转让或减免的问题及风险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一般原则,债权转让或减免是允许的。但作为特殊的金融债权是否也允许呢?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贷款时往往对此把握不准。如果禁止,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不利;如果允许,则会对银行放贷权的冲击,因为这样会为非金融机构企业间的借贷打开方便之门。对债权减免的问题也同样面临两难的问题。按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减免贷款利息。更不用说对本金部分的减免了。但现实是,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减免部分利息或本金之后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往往能将商业银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目前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进行债权转让是一种重要方式,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但同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规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不良资产受让人的主体问题,机构投资者、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自然人等是否均可成为受让人;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是否享有利息、罚息、复利等求偿权;非公开、非竞争的方式协议转让的债权的效力问题;涉诉债权转让后的主体变更问题等等。
  (四)对抵债资产处置的时间问题及风险
  旧《商业银行法》第42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将其修改为:&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赋予了商业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时间有所延长,但是,在实践中,二年的时间仍然显得太短。特别是土地及房产。这样很容易违反,如果因此而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势必不公或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与此同时,对商业银行因行使一般债权而取得非抵押或质押的抵债资产的处置时间没有规定,是不是可以理解为不受两年的限制呢?
  (五)商业银行非剥离资产债转股的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目前许多非剥离的不良资产实施了债转股。《商业银行法》原来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修改为现在的第43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修改,成为商业银行法修改内容的一大亮点。法律对商业银行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等问题,既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也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在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形式来经营信托投资、证券等业务。&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10个字,对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予了发展的空间,使&混业经营&在特定条件下也有了法律根据,使我国的金融业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在法律制度上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但是,而非剥离资产实施债转股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六)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费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上各种税费负担过重,国家又缺乏减免处置过程中的税费的法律规定,使得商业银行在及时有效地减少或盘活不良资产存量,处置不良资产时有较大的包袱。
  在商业银行采取&打包&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往往将不良资产剥离之后,一些需要&过户&为生效要件的资产,资产包的买受人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买受人对外处置资产以后,要求银行将资产从银行直接过户给最终的买受人。这样的操作模式,实际上两次买卖。缴交一次税费,于是存在税费风险。及时资产包的买受人向银行承诺承担因此而银行遭受的经济损失,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合作关系及声誉等无形资产是难以弥补的。
  (七)债权转让中抵押权属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81条、《担保法》第50条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在不良资产被收购后,收购方即取得了贷款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抵押权人随之发生变更,并需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将因为没有办理抵押权人变更手续而丧失原有的抵押权利。然而,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有一个期间,在这段期间内,债权实际上处于无抵押状态,抵押财产随时可能流失;二是要与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后才能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而抵押人大都借机逃避担保责任,拒签抵押合同2。
  (八)诉讼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按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诉讼的,应按照合同履行地原则,即银行贷款经办行和被告(即债务人)住所地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债务人、银行经办行住所地各异,则管辖法院各不相同,在需要诉讼时,公司将不得不奔波于各地和各法院之间。而且,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因各地司法机关对法律理解掌握水平的差别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尺度不一,不利于处置工作的开展。
  (九)企业破产清算中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在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情况下,一个企业破产后,随之而来的职工失去生活来源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人员安置是不良资产处置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国发(1994)59号&及&国发(1997)10号&文件都明确要求,试点城市企业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包括抵押财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国有企业破产应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有序进行。然而,目前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了类似的地方政策,擅自扩大国务院文件的适用范围,致使公司在企业破产中受偿率极低。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破产法》试图重新考究破产还债清偿顺序的价值,以及重新对破产清偿次序作出制度性安排,将彻底改变现有《破产法》的清偿次序,将企业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列为优先受偿的顺位,别除权将列为其后。这样的制度设计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是,作为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清算中的受偿率就殊值关注。
  (十)债务重组的法律问题及风险
  在我国,债务重组法律制度还不到位,实践中办理的债务重组极不规范,不但难以达到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目的,而且有时转变为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因此,尽快完善债务重组法律制度,从而推动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现实的课题。由于债务重组的根据不同,债务重组可以分为两种,即协议型重组和裁决型重组。协议型债务重组的顺利实施,取决于相关法律制度是否完备和成熟。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合同法制日臻完备,影响协议型重组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现行法律和规章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参与债务重组。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豁免部分债务(削债),调整利率、期限和币种,债权转化成债券,以及债权转化成股权等,都是经常采用的重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的使用在我国受到很大限制。
  根据1996年6月发布的《贷款通则》第16条规定,即便是一分钱债务的减、免、停、缓,银行也要逐笔报请国务院批准。这样的规定难以操作,实际上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没有权力豁免部分债务。
  我国外汇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对人民币利率仍然进行严格管理。在办理债务重组时,银行能否自主决定人民币重组贷款的利率,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人民币在资本项下不能自由兑换,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银行无法根据债务人要求将外汇贷款转换成人民币贷款,以降低债务人承担的汇率风险。
  办理债务重组时往往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通常为3到5年,少数情况下需要延长10年以上,而且对延期贷款采用较低利率。而《贷款通则》提出了&贷款展期&的概念,并对贷款展期的期限和利率进行了严格限制。在期限方面,&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在利率方面则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计收利息。&《贷款通则》对于&贷款展期&的限制,难以满足债务重组对延长贷款期限的实际需要。
  (十一)司法协助与协调问题及风险
  商业银行有业务中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时,需要协调有关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和立法机关。另外,在协助司法机关查、冻、扣方面,商业银行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往往得不到理解,反到被追究责任,这也是不客观、不公平的,变相的加大银行的损失等等。
  (十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问题及风险
  修改商业银行法时争论很多,但最终未能显著的突破,留了除外条款,但这个问题商业银行关心的一大问题。关于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创新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经常遇到业务部门对新业务进行法律论证的需求,法律部门提出一些法律上的障碍时,业务部门往往会有不一致的意见:某某行这样做了,为什么我行不能做。有时也建议业务部门向银监会有关部门请示,但在时也不能得到明确的答复。同时对业务创新如何进行报批,向何部门报批,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处置的问题及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健全和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制度
  根据实践的需要,国家立法部门应当进一步的修订《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制定相关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的法律制度,从狭义的&法律&层面进行规范,使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有法可依&。以及根据我行金融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由相关金融业监管机构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规定。
  (二)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内部法律支持
  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金融监管应当致力于以下方面:首先,统一银行法律事务的管理和运作,为建立完善的合法合规性检查机制奠定基础。对法律后果缺乏预见和怠于行使正当权利使许多资产丧失了回收的可能,信贷部门和法律部门的绝对分离则阻断了法律对保全资产的作用。第二,商业银行必须完善法律机构建制,并建立起法律人员与业务部门信息沟通的良好途径,那种由业务人员处理法律事务以及否定法律部门对资产的管理权的作法抑制了回收资产的力度,应当得到改观。组建级别较高的法律部、增加信贷管理的法律环节、法律审查和诉讼事务统一运作、提高法律事务的费用开支和建立对法律人员的激励机制等措施亟须得到商业银行管理层的肯定。
  (三)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模式提供法律支持
  债转股作为已经得到政策肯定并已实际操作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起码尚存的缺陷有:商业银行持股的合法性;银行作为股东的权益的保护;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等。资产支持证券模式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国际实践中广为使用,但在特殊目的公司的经营地位、证券发行许可、破产隔离与其他债权人利益保护、信用增级的法律模式等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是没有完全的信心的。其他诸如发行可转换债券、建立不良资产处置投资基金等模式无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灰色区域,尽快对此作出法律上的规范显得十分迫切。
  (四)建立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捷径
  根据现有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回收资产时,享受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中断、减交诉讼费等方面的法律优待,事实上这些以及如简化诉讼程序、提高执行力度之类的便捷应当适用于包括商业银行自己持有的不良资产的全部。不良资产出售和重组过程中的审批、过户手续、税收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性,应当作出专门的规定,减让对不良资产的法律管制3。
  (五)坚持金融法制转型的审慎原则
  目前,我国处在根据WTO金融服务协议逐渐调整金融法制的时期,调整的目标显然是国民待遇、规则透明和市场自由,调整的结果是取消对外资银行的限制,但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负担和历史包袱在短时期内显然是去不掉的。要想在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持续提升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必须坚持:首先,废止那些赋予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的法规;其次,尊重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模式的合法性,司法行为要减少随意性,更要避免以&接轨&和&公平&为名加重银行责任的审判倾向;复次,完善监管各种融资工具的法规,防止外资银行在国内发生不良资产和向国内转嫁资产风险,同时,要为利用外资银行处理现有不良资产提供法律手段;再次,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要尽快完善处置不良金融机构的法规。
  (六)寻求政府支持
  从国际上的实践看,一旦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最终都要依靠政府动用公共资金进行援助,将损失逐步向社会摊销。所以,良好的法律环境、适当的法律手段不是化解不良资产风险的最终凭借,但只有依赖于完备的金融法制,才能确保不良资产化解过程的平稳进行,金融和法律界应当对此给予充分的关注。
  (七)积极利用国家政策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根据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在缺乏法律根据的时候,可以积极寻求和利用国家的相关政策。
  (八)加强司法机关、银行监管部门、银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依法有效保护金融债权,需要加强司法机关、银行监管部门、银行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在已经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领域,银行要善于积极利用法律措施,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时候,司法部门要加大依法维护银行金融债权的力度。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区间,从一般法理而言,对于公法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对于私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但是在银行的业务创新,特别是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创新时,往往受制于已有的法律规定,法律部门往往更倾向于法律的保守性,这就使得业务创新以及不良资产处置手段的创新受到极大的束缚。因此,对于这种情况,司法机关、银行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的创新业务及不良资产处置创新手段应当给予适当的支持,鼓励实践部门对于法律的有益探索。
【作者简介】姚启建,男,贵州遵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律师,经济师,曾在山西师范大学任教。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等,在《法学论丛》、《金融经济》、美国EBSCO等发表论文50余篇,专著《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评析与风险防范》,50余万字。现任广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处经理。
大数据玩转不良资产
这一次,大数据要“染指”的是让人谈之色变的不良资产。零壹财经最新发布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研究报告》认为,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有四种模式......
这一次,大数据要“染指”的是让人谈之色变的不良资产。零壹财经最新发布的《“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研究报告》认为,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主要有四种模式:淘宝拍卖、数据服务、撮合催收以及众筹投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国内从事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的互联网公司约有25-30家。截至2016年3月底,这些平台累计发布或委托金额合计在2000亿元以上。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认为,不良资产作为金融领域的棘手问题一直以来给人较为负面的印象,一谈到不良资产,大家唯恐避之不及。但随着整个行业变得愈加细分和垂直,不良资产处置也会成为互联网金融生态链不可或缺的一环,不良资产的价值也将被重新定义和发掘,不良资产将从“负矿”变成“富矿”。同时,专业的第三方服务为互联网金融盘活不良资产创设了通途,全行业的资产配置效率将得到大幅提升,整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稳定性会变得越来越强,这也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虽然中国有互联网借贷、有小贷公司,但没有专业的贷后管理公司。”许建文表示,虽然能做好贷款服务,但很难做好资产回收,特别是针对细分市场、细分人群的贷后管理。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理一旦“结盟”,就可以更专注在自己的领域。
专家认为,传统不良资产处置中往往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委单流程长、匹配不合理、处置效率低、投资门槛高、资产积压重等问题,借助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等有效整合匹配资源的方式来处置不良资产,正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热点。《“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互联网+”模式之所以能超越传统模式是因为其拥有快速“价值发现”和“市场发现”功能,能够为错配的不良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借助互联网平台“平等、开放”的基本功能,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投资方、第三方中介等各类市场主体,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时间、地域等因素的限制,实现市场资源的自动匹配。这既能有效提升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也能满足众多市场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加速提高不良资产处置能力将为整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增添韧性,助推国家金融实力显著升级。现在已有很多互联网企业从数据查询、信息撮合、房产处置、众包催收等角度切入了不良资产处置领域。”紫马财行CEO唐学庆表示,“相信未来会有更多互联网企业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针对不良贷款进行颠覆性的创新处置。”
在原动天CEO殷宾看来,打破地域时间壁垒,是大数据处置不良资产最大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技术智能催收管理,可以实现不良资产一站式的专业处置。“互联网企业自建催收团队成本高却效率低,同时无法寻找合适的委外机构。而通过‘互联网+’的渠道,合理的逾期资产打包化,可消除大型委外公司和律所的顾虑,使得互联网金融公司和委外公司的O2O无缝连接。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一模式将成为互联网金融公司贷后管理的一种趋势。”
殷宾给中国证券报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上海本地某肉制品连锁店经营与资质情况良好,但由于为其他企业担保,被一家P2P平台催收债务。“于是我们将某外地的投资方引入委案中,最终投资方和该企业双方达成合作协议,投资方以1000万元置换该企业百分之四十股份。如此,最终保住了企业,也解决了催收款项问题。像这样的案例是属于经典的债务重组形式,原动天互联网不良资产处置平台除了最大范围布局线下网点,还致力于不断吸纳优质资产方,及与之相关的上下游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据悉,目前各类资产持有人在原动天上处置的不良债权委托金额已高达10.2亿元,已显示出原动天在行业内的引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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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平台对不良资产的处置能力和对借款标的审核能力一样,构成了这家平台总的风控能力,直接决定了这个平台的资产质量。...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据-问答
商业银行是怎样管理不良资产的?
有专门的催收部门,通过各种手段催收,实在催不了的就会销帐
商业银行属于什么银行?
商业银行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怎么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于1987年6月。1998年以来连续获得义乌市“经济发展贡献奖”、“综合实力奖”。总行及各分支行多次被省、地、市等各级主管部门评为“AAA级纳税信誉企业”、“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文明单位”、“巾帼文明示范岗”、“治安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07年被评选为“中国城商行十大最具竞争力品牌” 、“全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佳商业银行”。可以的。
绵阳市商业银行有app吗?
绵阳市商业银行app是一款广元绵阳市商业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绵阳市商业银行app涵盖了柜面网点的基本金融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账户管理、转账付款、便民缴费、信用卡业务、基础理财、投资理财等多业务覆盖。
泸州市商业银行安全吗?
州市商业银行是泸州市的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1997年9月创建,由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组建而成。泸州市商业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其它股东包括泸州老窖、泸天化等国有股份制企业,一共有几十家法人股东和上千名个人股东,属于一级法人企业。拥有员工近300人。除了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外,泸州市商业银行还根据地方企业和市民的需要,开展了银行卡、电话银行、代理保险、代收费、票据等业务。目前,泸州市商业银行下辖4个一级支行,21个营业网点。银行卡名为“酒城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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