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刘赛的歌曲军人的妻子子发生了性关系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
来源:爱福清网综合
  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因为妻子性冷淡,不愿与丈夫同房,丈夫则不顾自己意愿,强行妻子发生了关系,事后妻子报警,丈夫被派出所拘留
  问: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强奸吗?
  观点1:这些年来,关于类似的案件在网络上曝光,产生了讨论,到底是不是强奸,应以法律依据为主。
  第一种意见是肯定说,认为丈夫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性。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强奸犯罪只能针对婚外女性,同时犯罪主体也并没有排除丈夫。且我国的《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的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理应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意见是否定说,认为丈夫不构成强奸罪。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专一性生活、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上讲,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的利益。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第三种意见是折中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犯罪要看什么情况而定。如果在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认为是强奸;而在夫妻关系处在非正常时期,如起诉离婚阶段,一审判决离婚未生效阶段,夫妻关系没有法定解除,丈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
  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无疑不具有正当性,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强奸,但是鉴于现实生活中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存在丈夫不顾妻子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现象。如果一概以强奸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由于我国的国情教育,性生活总是被人有意无意的上传了一套面纱,造成成人两性中,男性由于占有欲望强烈总是取得主动权,因而往往会违背妇女意愿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这个案件中丈夫强行与性冷淡的妻子发生关系,体现了夫妻双方对彼此的不尊重和沟通不足,丈夫有错,妻子也有不对的地方,换位思考,丈夫性冷淡,妻子有性欲的时候会不会强行与老公发生关系?不尊重,沟通不足,要么强行发生关系,要么一方出轨,都是对婚姻的冲击和伤害。对于性冷淡的妻子来说,丈夫的动作是对自己的侵犯,而对于有性欲的丈夫来说,妻子的不配合是不是也算作暴力行为呢?如果说丈夫是强奸,那么丈夫可不可以告妻子家庭暴力?妻子说丈夫违背她的意愿,丈夫也可以说是妻子违背丈夫意愿,难道不是吗?
  观点2:提起这事,脑门都气炸了,有一次在外喝酒,老婆一个电话,一个电话的促,我回家了,趁着酒兴,强行于她发生了性关系,谁知,在我睡梦中把我抓走,说有人告我强奸,实情明白后,派出所让我回家,我不懂法律,执法人员懂,在后来,想一想,这不是家庭矛盾,而是敌对矛盾,我一纸诉壮,提起离婚,法院准了,并且儿女也占在我这一边,过日子比劳树叶都仇,从我的经历来看,女人说到做到,为毒妇人心。
  观点3:纯属玩笑,丈夫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天经地义的,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本应如此。怎么会与强奸罪来论处呢?
  其间无论是自愿与〞强行〞,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就不存在〝强奸〞一词之说。
  哪怕你夫妻二人名存实亡,双方己经没有了感情,但只能说明男方办事有点儿龌龊,令人不齿,可是与强奸罪不同还是有区分的。
  因为你二人毕竟是夫妻关系。怎么说还没有解除婚约,即然没有解除婚约,那何来的强奸?
  所以说这是理论上不存在的论据。尽管女方非常气氛。
  观点4:个人认为,按照中国刑法强奸罪名的定义,无论婚内婚外,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即可判定为强奸罪名成立。其实我国法律描述不准确,准确应该说强行与他(她,包括阴阳人)人发生性关系即为强奸罪,这是大的分类,其余强奸幼女,鸡奸,猥亵幼童,猥亵同性异性等都应属于此大类罪名下的分类。而且中国强奸罪名有漏洞,即精神胁迫没有被纳入犯罪要件。另外法律条款不宜过多,但也不能过少。不宜过于细致具体,但也不能过于宽泛。具体原则应兼顾到法官裁量权,嫌疑人辩护权,受害人及亲朋的反驳权,并能还原事情经过。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任重道远,理念更新,制度更新等与国外差距很大。应集思广益,广泛采纳各种意见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观点5:在类似的新闻基本就是暴增,什么老公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了,妻子出轨了,利用这个关系来威胁丈夫等等的新闻是屡见不鲜,其实都是一个原因!那就是近几年多了个婚内强奸!这个全新的法律条文,具体怎么去判断这个事算不算强奸,这个就难说了!你说本来可以随便啪啪的夫妻,多出来这么一个东西,未免……太过分了把?如果硬被高发的话,你说这个丈夫有多冤枉,估计是到哪里也说不清这个事实把,尤其是平常SM,那更是一告一个准!
  观点6:难道没做婚前财产公证,离婚财产平分就合理合法吗?……这种事顶多算家庭性暴力,结婚都能合法繁衍后代了还不能性交了?男方是不是也能告女方不履行性生活
违背男方生理意愿的罪名?性生活是婚姻重要组成部分,有多少男人为了结婚付出惨重代价,在组建家庭的基础条件上,男人的付出是很大的,组建家庭就为的是相濡以沫 共同生活
生子育女!如果什么都要拿法律来处理,那么以后结婚领俩证,一个结婚证,一个性交合法证!夫妻闹矛盾,一方把性交证交上去,另一方就不能与对方性交了,这他妈和开货车的有了驾驶证还需要上岗证一个道理,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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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役军人之妻先强奸后同居:几个罪?
作者:JONER
来源:未知
张某是某部士官李某的妻子,在一家外资公司上班。韩某是张某任职这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已婚,一直垂涎于张某的美貌。一天,韩某趁张某夜晚加班之际,强行在办公室占有了她,并声称如果张某敢告发,他将杀光她全家,如果不说出去,他将很快提拔她。在韩某的威胁下,张某先后被韩某强奸十余次。但韩某也给了张某好处,提拔张某任某办公室副主任。尝到甜头的张某后来主动要求与韩某发生关系,二人秘密租了住房并非法同居。此后二者的奸情被张某的丈夫李某发现,夫妻两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后来韩某喜新厌旧,对张某很冷淡,张某一气之下向某市公安局告发韩某强奸了她。最后某市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韩某三年。有人认为判决太轻,对韩某应以、破坏军婚罪。那么韩某到底构成何罪?
笔者认为,本案中韩某在刚开始是构成强奸罪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本案中的韩某刚开始时以威胁的手段强行占有了张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强奸罪。而开始时韩某没有同张某结婚或同居,不符合破坏军婚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因此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韩某、张某通奸同居后,韩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根据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以及有关司法实践经验,“通奸转化为强奸以强奸论,强奸转化为通奸不以强奸论。”也就是说,男女双方通奸,当女方不愿与男方继续发生通奸关系,而男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的,应定强奸罪;如果男女双方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具有强奸性质,但事后没告发,女方后来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二人通奸或同居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因此,法院是不能以强奸罪追究韩某的。
韩某、张某通奸同居后,韩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在我国,军队是保卫国防、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重要力量,而只有确保军人婚姻关系的稳定才能稳定军心,确保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因此我国设立破坏军婚罪的立法本意是制止破坏军婚的行为,确保部队的稳定。本案中韩某明知张某是军人李某的配偶而与之发生同居行为,导致这一军人家庭的破裂,情节恶劣,因此,韩某的行为应构成破坏军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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