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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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近代革命根据地宪法性文件的有( )(A)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C)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D)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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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如何从宪法中消失?
“迁徙自由”如何从宪法中消失?&责任编辑:lanmengjie&发布时间:导读:1949年之后,迁徙自由也曾一度进入了宪法,但很快就名存实亡,1975年更是被从宪法中取消掉了,此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均未恢复。这些变迁背后,有怎样的历史背景?&  他们是新中国因丧失“迁徙自由”而受损最重的一群人,以前,他们被称作“盲流”,现在,他们是“农民工”。&  “迁徙自由”&  近代中国第一次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是1912年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约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此后,无论是袁世凯时代、北洋时代,还是国民政府时代,其制定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都明确承认公民有“迁徙之自由”。中共治下的革命根据地,也曾制定过多个宪法性法律文件,对公民“迁徙之自由”的权利也做了肯定,譬如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三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迁徙之自由权”。&  1949年之后,迁徙自由也曾一度进入了宪法,但很快就名存实亡,1975年更是被从宪法中取消掉了,此后,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均未恢复。这些变迁背后,有怎样的历史背景?&  【一】1975年以前:“迁徙自由”尚留存在宪法中&  新中国成立后制订和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中,《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都明确规定:承认和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但这种保障是否得到了切实的落实,则是一个需要具体讨论的问题。&  梁漱溟1953年说:农民进城,“城里不能容,又赶他们回去”&  1953年9月,毛泽东与梁漱溟在全国政协委员会扩大会议上发生了一场激烈争论。梁漱溟在会上发言说:&  “过去中国将近三十年的革命中,中共都是依靠农民而以乡村为根据地的。但自进入城市之后,工作重点转移于城市,从农民成长起来的干部亦都转入城市,乡村便不免空虚。特别是近几年来,城里的工人生活提高得快,而乡村的农民生活却依然清苦,所以各地乡下人都向城里(包括北京)跑,城里不能容,又赶他们回去,形成予盾。有人说,如今工人的生活在九天,农民的生活在九地,有‘九天九地’之差,这话值得引起注意。我们的建国运动如果忽略或遗漏了中国人民的大多数——农民,那是不相宜的,尤其中共之成为领导党,主要亦在过去依靠了农民,今天要忽略了他们,人家会说你们进了城,嫌弃他们了。这一司题,望政府引起重视。”(引自《梁漱溟问答录》)&  对梁漱溟的意见,毛泽东是不认可的。他在次日的一次即席讲话,不点名地反击了梁漱溟。毛泽东说:“有人不同意我们的总路线,认为农民生活太苦,要求照顾农民。这大概是孔孟之徒施仁政的意思吧。然须知有大仁政小仁政者,照顾农民是小仁政,发展重工业、打美帝是大仁政。施小仁政而不施大仁政,便是帮助了美国人。有人竟班门弄斧,似乎我们共产党搞了几十年农民运动,还不了解农民。笑话!我们今天的政权基础是工农联盟,工人农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一基础是不容分裂,不容破坏的!”(引自《国史纪事本末&()第二卷·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所谓“照顾农民是小仁政,发展重工业、打美帝是大仁政”,其实是指当时确立的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为重工业服务的经济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农业生产所创造的财富,很大一部分被政府低价或无偿征用,转而用于工业建设。这直接影响了农民收入,拉大了城乡差距,同时也就催生了“各地乡下人都向城里跑”的现象。&  1954年制宪:毛泽东是不同意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的&  虽然1953年已经出现“赶进城农民回村”的现象,但并无法律条文明确限制公民的自由迁徙。1954年宪法,更直接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写入了宪法,其第9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但据曾参与本次宪法制定的董成美教授回忆,毛泽东本来是不同意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的。董成美说:&  “毛主席在宪法起草中是不同意规定迁徙自由的,他认为人不能想到哪儿就到哪儿,得有制度;城里人就是城里人,乡下人就是乡下人,不能随便来回移动。但是后来宪法仍作了规定,没有听毛主席的,我们大都认为规定迁徙自由是有必要的。”(引自《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关于制定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董成美教授访谈录)》)&  据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记录记载,毛泽东的秘书、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的田家英,也是反对将“迁徙自由”写入宪法的:&  “在讨论时,有人问田家英为什么没有写迁徙自由?他解释说,主要原因还不是怕农民进城,也不是怕建设时搬迁不了的问题。原条文规定了居住自由,可以包括迁徙自由,居住自由比迁徙自由更广泛。比如一个人有多处居所,今天在这里住,明天在那里住,这并非迁徙。最后邓小平说,写上‘迁徙’少费唇舌。”(转引自蔡定剑《宪法精解》)&  1958年划分户口:彻底架空了54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但是,允许“迁徙自由”的好景,注定是长不了的。因为“社会主义工业化”优先的路线是既定的——土改完成后,1952年的全国粮食生产虽然得到了迅速恢复,比1949年提高了44.8%,但3200亿斤的总量,虽已足够养活全国百姓,却不足以提供工业化发展所需的巨额原始积累。如此,一方面,政府须维持住现有的产量格局,其基本手段就是努力将农民限制在土地上,防止其因收入差距的诱惑进城而造成抛荒;另一方面,又必须采取手段增加农业产量,按照毛泽东的设计,其基本手段则是引导和组织农民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这两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严防死守城乡差距,控制农民弃地进城。&  正是出于上述原因,从1955年6月到1957年12月,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严格禁止城市部门私自向农村招工,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也就是说,54宪法刚刚写入“迁徙自由”,就已经成了一纸空谈。但如果联系到日,毛泽东已正式提出了“取消宪治(法)课,要编新的思想、政治课本”(据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六册),宪法被架空,也不过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罢了。&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推翻”了54宪法关于公民居住、迁徙自由的规定。其第10条第2款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意味着对于农村居民来讲,合法转化为城市居民的方式受到了最大可能程度的限制。从此,“城乡二元”这样一种等级制社会结构开始成型。&  牺牲“迁徙自由”,并没有换来真正的工业化&  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非常明确地说出了牺牲“迁徙自由”的目的之所在:“重工业是我国建设的重点。必须优先发展生产资料生产,这是已经定了的。但是决不可以因此忽视生活资料尤其是粮食的生产。如果没有足够的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首先就不能养活工人,还谈什么发展重工业?”&  也就是说:农业必须为重工业提供最原始的资本积累。为了尽可能挖掘农业生产的潜力,需要做到两点:其一,必须牢牢地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其二,必须牢牢地把农民生产的粮食控制在国家手里。实现前者的手段,是取消“迁徙自由”;实现后者的手段,是实行粮食统购统销。&  但这两种手段,结果都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反而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优先发展的是重工业,尤其是国防军事工业,这些都属于资本密集型产业,而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这就意味着其对资金的短缺有强烈的需求,同时又对剩余劳动力有强烈的排斥。也就是说,重工业的发展规模越大,对城乡“迁徙自由”的控制需求也就越盛,这是第一个恶性循环。&  第二个恶性循环,是统购统销非但不能使国家掌控到更多的粮食,反而使粮食总产量迅速大幅度减产。正如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所说的那样:&  “统购统销割断了农民同市场的联系:土地种什么,信息不是来自市场;农民对自己的产品,处理无自主权,即使有余粮,也不能拿到市场出卖,这就排除了价值规律对农业生产的刺激作用。这种弊病在“一五”期间就表现出来,1958年以后就更加明显了。”&  农民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的后果,是农业生产长期徘徊不前,粮食产量长期没有大的突破,相当一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长期没能得到妥善解决。后来,国家还不得不从国外进口粮食以补充国内需求之不足,1980年前后,我国每年需进口粮食1300多万吨。原本按设计应该为工业提供原始资本积累的农业,却反过来制约了工业的发展。&  当然,受害最深的仍然是农民。正如薄一波在《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中所言:“由于一开始我们就对发展重工业要求过急,对农民生活的改善注意不够;由于否认价值规律的作用,而且农业税负担又已经定死,因此,在实际上就无法同剪刀差真正决裂。以后,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两次大灾难,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破坏,更不得不要求农民承受更大的剪刀差负担了。”&“闯关东”:一个关于自由迁徙的血泪故事&  “农民承受更大的剪刀差负担”的结果,是带来了普遍的饥饿。以河南省唐河县为例:&  年唐河县农村粮食征购数量占总产量的平均数为24.1%,最高的年份是1958年,征购比率为29.7%。但是到了1959年,征购比率陡然增至54.3%,也就是说农村有一半以上的粮食被征购走了。1960年的征购比率为35.1%。这造成了农村口粮严重透底。(引自田锡全《革命与乡村·国家、省、县与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参见《唐河县粮食志》,第70、24页)&  这种负担的背后,是唐河县的人口从1958年的73万人(1953年底为78万多人),减少为1961年的62万。(转引自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  这样一种背景下,农民对“迁徙自由”的冲击也就可想而知了。最典型的莫过于山东出现的“闯关东”浪潮。《山东商报》编纂的《闯关东那些事儿》一书记载了大量山东百姓冲破迁徙禁令,前往关东求生的故事。譬如其中一篇文章如此写道:&  “临沂费县的普通市民祝效远先生,曾经在1970年的时候,也去过关外,他在看到‘山东东北一家亲’的报道后,特意给我打来电话,讲述了他当年闯关东的故事,他满怀深情地说,如果没有当年的闯关东,也许他早已经饿死了,是关外的那片黑土地,让他得以生活下来,每每想到此,祝先生总会泪水盈眶。1970年的中国,对于广大的农民来说,是一个灰色的年月,……祝效远给我特意算了一笔账,一个农民,在地里辛苦耕种一天,才三四个工分,合计起来,连一毛钱都不到。‘生产队的食堂也关了,饭也没的吃了,冬天山上连柴火都没有,还要在大冬天饿着肚子修水库。’祝效远说,正是因为这些严酷的现实,逼得他不得不开始想办法谋生。最后,祝效远决定去东北吉林长白山一带,投靠自己的姐姐。于是,他坐上了前往关外的火车,这一走,就是十年。&  “然而,抵达长白山以后的祝效远,却遇到了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那就是由于没有身份,自己将面临被抓的危险。‘那些年,偷着去关外的人太多了,这些人大部分都是属于盲流。’祝效远说,那时候在车站,基本上都有一批戴着红袖章的人,专门负责抓盲流,一旦抓住盲流,就直接遣返回原籍。‘光遣返还好了呢,回到村里,批斗会是免不了的,还要关牛棚。’没有介绍信的祝效远,就险些被那些纠察队的人当盲流抓起来,还好他的姐姐及时出现,才算是把他救了出来。”&  祝效远先生是幸运的,因为幸运,所以能够在多年之后来讲述这样一段关于“自由迁徙”的血泪故事。&  【二】1975年以后:“迁徙自由”从宪法中消失了&  自1975年宪法取消“迁徙自由”之后,之后的78宪法、82宪法都没有恢复这一条款。虽然选择一致,但考虑的出发点,却显然有所不同。&  75宪法:为保住文革“果实”而取消“迁徙自由”&  75宪法被公认为是一部严重倒退的宪法;严格来说,它根本就不像是一部宪法,而更像是一份政治宣言。&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仅因为毛泽东的建议,增加了一项“罢工自由”,却把54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国家关怀青年的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文艺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多项基本权利砍掉;更严重的是,原宪法中为了实现公民的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作的各项保证,也被一律删去了。&  可以说,75宪法仅仅是为特殊政治目的而诞生的,其内容甚至混乱到了连“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这样最基本的概念都混淆了的地步。譬如宪法第二十六条竟作了这样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国家的根本大法,竟把权利和义务混为一物,这实在是匪夷所思。“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这只能是公民的义务,怎能能说成是权利呢?一个人的权利,是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不行使的;而且,权利也是可以被剥夺的。如果“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是权利的话,难道说,民众竟然有选择不服从的权利?难道国家竟然有剥夺民众“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权利”?这未免太荒诞了。&  如上期专题所述,1975年宪法,“把‘文化大革命’的基本理论、基本实践,都提升到了根本大法确认的地位”。也就是说,75宪法出台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住文革的“胜利果实”。如此,其取消“迁徙自由”,就是必然中事了——“文革”的诸多“成果”,皆来自“迁徙禁止”(有一种意见认为“文革”大串联是高度的迁徙自由,这是严重的误解,所谓“迁徙自由”,乃是生存权的一部分,大串联则不过是一种运动,与生存权毫不相干);更何况,取消此条款,对压制当时日趋高涨的知青回城的呼声,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此次宪法取消“迁徙自由”,是历史性的,意味着我国公民的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自近代以来,至此彻底失去了宪法保障。&  78宪法:城市就业压力巨大,不可能恢复“迁徙自由”&  当然,严格禁止农民流入城市并不意味着不存在“人口迁徙”。据统计,在年期间,全国累计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有1776万之众,加上几百万的机关干部职工下放农村,总共有2000余万城镇人口流人农村。&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指出: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中国民众极其熟悉的“农转非”问题,就此出现。为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公安部还制定了明确的“农转非”控制指标,即“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数的1.5‰”。&  与“农转非”这一名词同时流行起来的,是知青回城。刚刚走出文革的城市,经济体系尚未复原,1000余万知青的回涌,所带来的就业压力空前强大。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出台的1978年宪法,自然是不可能恢复“迁徙自由”条款的。&  82宪法:做不到“迁徙自由”,就不要把它写进宪法&  1982年宪法,是建国以后至今,在尊重民意方面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在修订过程中,曾广泛征求了民众的意见。当年的许多关于宪法修改的群众来信,在今天读来,仍然对灵魂极具触动作用,譬如:&  北京的李俊生建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邢台的刘丙生建议规定“在法律(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特殊公民”;武汉的郑忠勤建议,宪法应明确规定:“工会在党的领导下,政治上和经济上都保持独立性,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工会内部的工作和社会活动;工会要保护工人的政治生活和物质生活,不受侵犯”;广东的梁煜春建议宪法规定:人民“有权弹劾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可自动辞职”,而且应废除“领导终身制”;广东的黄岳衡、陕西的杨华等分别来信,反映自己“轻信了宪法写的罢工自由而参加了罢工,因此被劳动教养”,认为既然无法兑现,还不如取消罢工自由;广西的杨春桓反映,当地海关曾扣押他投给港台报纸的稿件,认为“宪法既然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的自由就应理所当然地得到享受”;内蒙古的王建彪建议:公民应有权在报刊上对党政领导人的讲话进行评论和批评,他还希望宪法规定“公民有权持不同政见”;贵阳的肖行提出设想:国家除全国人大和国务院之外,同时可平行设置六个院:参政院、科学院、考试院、监察院、检察院和司法院;宁夏的张先畴认为应制定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条件,提倡选民毛遂自荐和竞选;天津的席长江建议:宪法规定候选人必须有竞选演说,必须同选民见面。一位叫做镇之的公民建议: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基础上的竞选制。洛阳的冯旭东建议:宪法规定“民心测验制度”,每隔两年测验一下人民对领袖的意见;……(引自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 民众对“迁徙自由”也存在着强烈的渴望。上海的沈浩建议:宪法应写上“公民有居住自由”;四川的胡先忠、郑海星,抚顺的赵清史,内蒙古的王建彪等都来信提出应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后两封信还建议宪法规定“公民有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和移居国外的自由”。四川的裴在仁、广州的邝强盛建议宪法给两地分居的夫妻以迁徙与居住在一起的自由权利。&  但是,82宪法最终没有恢复“迁徙自由”的条款。据参与本次宪法起草制定工作的法学家吴家麟的解释,理由是这样的:&  “宪法要建立它的权威,要真正贯彻实施,有保证。有些做不到的就不要写进去。因为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无法盼法,大家还觉得有希望;有法不依,连盼头都没有了。”&  同样参加了本次宪法制定工作的法学家肖蔚云的说法也是一样的:  “这里面有的还提出来要写上迁徙自由,一九五四年是写了公民有迁徙自由。当时,情况不完全一样。现在要有迁徙自由,住在北京的人都知道,你要都迁到北京来,这也不可能。也解决不了住房、吃饭、上街、交通这些问题。写上也是做不到,做不到的因此就不写,没有别的理由。如果实行迁徙自由,现在农村的人口都往大城市迁,都往北京迁、上海迁,那实际上做不到。做不到写上宪法就是空的,就不能写。”&  本次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的说法则是:“这个问题要考虑到实际不可能实现。不仅目前有困难,将来也是无法采纳的。不能让农村人口自由进城。现在城市很困难,有了权利大家便都到城里住来了,那是不能规定的。”&  结语:“自由迁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公民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故而,“自由迁徙”的权利是公民的“生存权”的一部分;而“生存权”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1982年宪法很显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仍然将“自由迁徙”视作一种政府可操控的行政权利;具体到中国社会,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种种福利、待遇差别,没有“迁徙自由”的农民,遂成了这个国家里的“二等公民”,而社会主义最重要的涵义则是“平等”,没有“迁徙自由”,不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又如何体现社会主义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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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模拟试卷
http://www.anhuigwy.org &&&&&&&&&&&&来源:安徽公务员考试网
&&&word版打印下载:
&&& 一、单项选择题(1~45题,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关于法律体系、法学体系和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学体系是法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
  B.在一个国家中。法学体系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律体系会有数个
  C.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的范围广泛
  D.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基础
  2.从法系角度看.我国澳门地区近代以来的法律属于(& )。
  A.普通法法系
  B.大陆法系
  C.中华法系
  D.社会主义法系
  3.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劳动、受教育和依法服兵役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B.休息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C.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4.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5.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
  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B.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规定
  C.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D.全国人大和港澳立法机关协商决定
  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所有的国家意志都表现为法
  B.所有的“国法”意义上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D.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就在于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8.革命根据地时期。规定以参议会作为管理政权机关的宪法性文件是(& )。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宋朝中央司法性质的机关是(& )。
  A.制勘院
  B.推勘院
  C.磨勘院
  D.审刑院
  10.有权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申请的机关是(& )。
  A.该省人民代表大会
  B.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
  D.选举该代表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
  11.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 )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12.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的国家监督体系?(& )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的监督
  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撤销
  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13.下列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法律并不能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
  B.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
  C.是否体现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
  14.历史上称为“张杜律”的法典是(& )。
  A.北齐律
  B.晋律
  C.开皇律
  D.九章律
  15.下列不属于执法活动的有(& )。
  A.工商局给某企业颁发营业执照
  B.人民法院对王某盗窃一案进行审理
  C.县物价局进行物价大检查
  D.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收押
  16.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 )。
  A.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B.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17.法律适用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法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这表明法律具有(& )。
  A.规范性
  B.可诉性
  C.国家性
  D.利导性
  18.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
  A.以事实为根据
  B.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D.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19.下列原则中,属于程序性法律原则的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C.罪刑法定原则
  D.物权法定原则
  20.下列有关法学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B.法学就其属性来说,既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
  C.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
  D.由于各国的法律具有较大的差异,而且法律处在不断变动之中,因此,法学不可能形成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因而缺乏科学性
  21.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表达形式, 可以把法划分为(& )。
  A.国际法与国内法
  B.根本法与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2.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制定于北洋政府的(& )。
  A.直系军阀统治时期
  B.皖系军阀统治时期
  C.袁世凯统治时期
  D.奉系军阀统治时期
  23.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惯例应是(& )。
  A.法律通过之日
  B.法律公布之日
  C.法律批准之日
  D.法律实施之日
  24.在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的是(& )。
  A.出版自由
  B.结社自由
  C.言论自由
  D.示威自由
  2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的任期是(& )。
  A.一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26.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 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 (&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所在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7.下列关于法学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 )。
  A.法学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律学”
  B.所有法律现象都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内
  C.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法学才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D.法学随着法的出现而出现,因此有了法就有了法学
  28.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 家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一个选项?(& )
  A.权义复合性规则
  B.确定性规则
  C.委任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29.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下列哪一 部宪法是协定宪法?(& )
  A.1830年法国宪法
  B.1777年美国《邦联条例》
  C.1889年日本宪法
  D.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
  30.在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类型之间新法对旧法的借鉴和吸收,在法学理论上称为(& )。
  A.法律继承
  B.法律移植
  C.法制改革
  D.法律发展
  31.在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体系中,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的是(& )。
  A.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B.纪检监察部门对某法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
  C.法院对某检察员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D.检察院对某公司经理的贪污犯罪行为起诉后,向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32.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 )。
  A.妇女代表
  B.少数民族代表
  C.民主党派代表
  D.华侨和侨胞代表
  33.下列情形中,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的是(& )。
  A.公民甲因精神病发作而未被选举委员会列人选民名单
  B.某报报道了副市长乙因嫖娼而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新闻
  C.公安机关就某刑事案件要求电信部门提供公民丙的通讯记录
  D.某高校毕业生丁因身高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的招聘条件而未被录用
  34.下列选项中,属于狭义的执法活动范畴的是(& )。
  A.派出法庭法官甲对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B.居民委员会主任乙对邻里纠纷进行调解
  C.市检察院对一起贪污案件进行查处
  D.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某公司违规使用商标的行为进行处罚
  35.下列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某区人大常委会接受区长辞职
  B.某县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县教育局的案件
  C.某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程序暂行规定》
  D.某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长的述职报告并进行评议
  36.唐律的篇目数是(& )。
  A.六篇
  B.七篇
  C.十二篇
  D.十八篇
  37.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有(& )。
  A.修改宪法
  B.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C.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D.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38.法治国家要求形成独立、合理的法律(& )。
  A.司法权
  B.决策机制
  C.执行机构
  D.运行机制
  39.唐朝的“十恶”犯罪中,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是(& )。
  A.不孝
  B.谋反
  C.内乱
  D.不道
  40.民法法系的发展基础是(& )。
  A.普通法
  B.判例法
  C.罗马法
  D.衡平法
  41.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作品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42.我国国家最高监督权的行使机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4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是(&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贿选宪法”
  D.“蒋记宪法”
  44.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实行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
  A.1/5至l倍
  B.1/3至1倍
  C.1/3至1/2
  D.1/5至1/2
  4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持大会正式会议的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大会主席团
  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大会秘书长
  二、多项选择题(46~63题,每题2分,共3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46.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的这句话的含义是(& )。
  A.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
  B.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C.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D.法不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47.法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 引?(& )
  A.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C.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l0年以上有期徒刑
  D.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资金或者其他奖励
  48.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 法律制裁,这说明(& )。
  A.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总和的反映
  B.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
  C.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内部的个别意志与其整体意志相抵触
  D.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整体意志会舍弃个别成员的意志
  49.在我国,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 )。
  A.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个别性文件
  B.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文件
  C.其他社会组织发布的文件
  D.司法判决
  5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主要包括(& )。
  A.制定地方性的法规
  B.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C.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D.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51.下列各项中,哪些选项的主体享有选举权?(& )
  A.25岁的精神病患者肖某
  B.定居在我国的美籍华人王某
  C.张某。21周岁,现正在被劳动教养
  D.李某.34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现正处于死缓考验期间
  52.唐朝的流刑包括(& )。
  A.三流
  B.加役流
  C.流于边役
  D.赦死从流
  53.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 确的?(& )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54.下列哪些领域的法律体现了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
  A.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
  B.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法律
  C.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规定产品、服务质量的标准的法律
  D.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的法律
  55.下列可以成为辩证推理依据的是哪些?(& )
  A.法律原则
  B.立法精神与目的
  C.法理
  D.公正、正义观念
  56.下列选项中有关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受庇护权的说法错误的有(& )。
  A.享有受庇护权的主体只能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B.给予特定主体受庇护的权利必须遵循对等原则
  C.出于政治原因.包括刑事犯罪
  D.取得受庇护权的特定主体在取得受庇护权后.相应取得我国国籍
  57.下列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制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B.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C.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D.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58.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
  B.廷行事
  C.法律答问
  D.决事比
  59.下列各项中,哪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具体形式?(& )
  A.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提出书面的质询案
  B.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C.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和改变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D.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
  60.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下列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中,哪些不属于公民可以积极主 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的权利?(& )
  A.受教育权
  B.财产权
  C.继承权
  D.劳动权D
  61.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
  62.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每一位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负有法律责任
  B.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C.民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而民事责任通常不具有强制性
  D.开除党籍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63.下列选项中,属于西周时期的刑法适用原则的有(& )。
  A.宽严适中原则
  B.因地因时制宜原则
  C.亲亲相隐原则
  D.上下比罪原则
  三、简答题(64~66题,每题8分,共24分。)
  64.简述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65.简述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
  66.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
  四、分析题(67~69题,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甲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个地方性法规设定了一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关于 该行政处罚,三个公民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公民张某认为,甲省人大常委会属于地方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甲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该地方性法规当然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公民李某认为,甲省制定的该地方性法规属于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撤销该地方性法规。
  第三种意见:公民王某认为,甲省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任何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他本人有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销该行政处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请对比三个人的意见,分析每一种意见是否符合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2)有关权力机关应当如何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
  68.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于是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用该地方性法规。最高人 民法院根据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报请,下文作出决定,宣布该地方性法规无效并指令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采用。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作出不采用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请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
  (1)上述两级法院的做法有哪些不妥之处?为什么?
  (2)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做才符合宪法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
  (3)具体结合上述案例说明我国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69.请对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唐律疏议》日:“私曲相须,公事与夺,情无私曲,虽违法式,是为公坐……、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
  五、论述题(第70题,15分)
  70.从法律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论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模拟试卷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45题,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法学体系是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系是根据历史渊源和传统而对现存的和历史卜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其存在不以法学体系为前提。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关系是: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广泛: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的基础和动力;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与根据。一个国家中,法律体系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有数个。
  2.【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德国、意大利、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及其殖民地国家。澳门历史上是葡萄牙的殖民地,其法律体系深受葡萄牙的影响,属于大陆法系。
  3.【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A项中,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服兵役明显是公民的义务而非权利,所以A是错误的。《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见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而非全体公民,所以B也是错误的。《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和《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D是正确的。
  4.【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是正确的,但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违反道德,譬如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一般不在道德的规范范围内,因此根本算不上违反道德,C项错误。
  5.【参考答案】:A
  6.【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根据《宪法》第31条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故选A项。
  7.【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表现为法,可以在政治、伦理等领域得以体现。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国家意志都体现为法。故A项错误。
  8.【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定了“三三制”的宪法组织原则,该原则就是在参议会中确定共产党、左派进步人士和中间分子各占1/3,该原则由参议会通过,故参议会是管理政权的机关。
  9.【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宋朝的磨勘院是主管京官考课的行政机构,而不是司法机构。故选C项。制勘院、推勘院是宋朝的临时性中央司法机构,其职权是负责皇帝交办的案件。审刑院是监督三法司的皇帝御用的中央司法机关。
  10.【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5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因此答案D正确。
  11.【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相关;在数量上等值;在功能上互补;在价值上有主次之分,权利处于主要和主导地位.义务处于次要和非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因此,B项说法错误。
  12.【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中国大民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关,其监督为社会监督,不属于国家监督体系。
  13.【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人权是人依其本性而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讲,人权首先是一 种道德权利和应有权利。人权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应有权利;第二层次,法律权利;第三层次,实有权利。人权的内容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使人的应有权利有机会转化为法律权利,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但并非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反过来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但是有了法律并不能当然根除侵犯人权的现象,也不意味着有了法律人权必然就会得到实现和保障,因为法律实施的效果决定着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的程度。因此.正确选项为D。
  14.【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注解后的《晋律》也称为“张杜律”。
  15.【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执法,即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贯彻和执行法律的活动。B项属于司法活动。
  16.【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兰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7.【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
  18.【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二)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三)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四)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五)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六)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七)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19.【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程序性法律原则是指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因此是程序性法律原则。其余三项原则都是实体性的法律原则。
  20.【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法学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它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各种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性质、特点及相互关系,研究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因此,法学的研究对象并非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A项表述错误。由于法律是人们生活意义的规则体现,法学要解决不同民族、不同国度人们生活所面临的问题,要为人们在规则下生活提供精神导向,因此,法律又具有人文科学的性质。B项正确。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这是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即法律的运行)这一角度对法学所作的分类。C项错误。从科学一词较为宽泛的定义来衡量,法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和以不同方法为主导的各种流派。其方法具有科学性,理论具有规范性。D项表述错误。
  21.【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多种多样,可以从大的方向分为法的一般分类和法的特殊分类。法的一般分类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法律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按照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项。
  22.【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于l923年10月10 13公布,系直系军阀统治时期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持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的。也称“贿选宪法”。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
  23.【参考答案】:B
  24.【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是公民表达意愿、相互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础,所以言论自由在公民享有的各项政治自由中居于首要地位。可以说,言论自由的自由程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国的民主化程度。故选C项。
  25.【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26.【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所以本题选C。
  27.【参考答案】:B我的答案:未作答
  【参考解析】:
  法学是法发展到出现大量法律现象和职业法学家阶层后才出现的,其研究对象就是所有的法律现象。“律学”是秦汉以来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先秦商鞅“改法为律”,但并没有产生律学。
  28.【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具体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9.【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根据宪法制定的机关不同,可以把宪法分为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所谓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与国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根据外国宪法自嘶史知识,l830年法国宪法是由法国人民代表与君主协商制定的宪法,是协定宪法;1777年美国《邦联条例》、l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是由人民或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属于民定宪法。l889年日本宪法是以日本天皇名义颁布的宪法,属于钦定宪法。故本题答案为A。
  30.【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法律移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继承是一国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因此本题选A。
  31.【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B项中纪检监察部门不是国家权力机关;C、D项不属于法律监督行为。
  32.【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根据《宪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故选8项。
  33.【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答案A符合《选举法》第26条第2款“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的规定;答案8符合《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第27条第2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答案C符合《宪法》第40条“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答案D该分行以身高为由不予录用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侵犯了该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权利。
  34.【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D项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活动是执法。B项中主体不符。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A、C项是司法活动。故选D。
  35.【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由此可见,A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l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条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而B项中被告为县教育局。并非县人民政府,因此B项案件由县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l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某省人民政府只能制定《某省行政程序暂行规定》,全国性的有关行政程序的行政法规只能由国务院制定,C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D项符合法律规定。
  36.【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唐律十二篇包括:名例:规定了定罪量刑的原则,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卫禁:关于曹卫宫殿.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职制: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户婚: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的规定。厩库:是关于保护官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擅兴: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以及禁止擅自兴兵、兴造的法律规定。贼盗: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斗讼: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诈伪: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杂律:不能编入其它篇的内容,皆编人此篇.如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的法律规定。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37.【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BC三项均为全国人大的职权,只有D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38.【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要实现其社会功能,就要首先形成独立合理的运行机制。如果没有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法律运行依然依附于其它社会系统,就根本谈不上法治。建立独立的法律运行机制,要求法律系统必须具有相对独立性。具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件和运行目标。法律组织和机构必须是法律运行的真正“载体”.立法、执法、司法必须由专门机构来完成,并且形成高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39.【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唐朝的“十恶”大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罪,其中,只有“不道”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故选D项。不道,考生不要望文生义,其含义是:杀死没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以上或者将人残忍肢解的犯罪,不要自认为“不道德”。
  40.【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l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41.【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此外,《刑法》第54条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结合这两项规定,只有C项表述正确。
  42.【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最高监督权的行使机构。
  43.【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但还不能称其为宪法。《临时约法》也是宪法性文件而不是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是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曹锟政权颁布的,该部宪法是曹锟贿买议员选举当成大总统后制定的,因而称为“贿选宪法”。故选C项。“蒋记宪法”指的是l947年蒋介石政权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44.【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故选D项。
  45.【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该法第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故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46~63题,每题2分,共36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46.【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马克思的这句话是为了阐述法的本质,强调统治阶级虽然有权制定法律,但任何统治阶级都不得不服从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条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是决定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也是决定法的本质、内容的根本因素。但不能认为法不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
  47.【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分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前者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是确定的,不允许存在选择余地;后者对人们行为的指引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允许自行选择。本题中,A项规定的是法律原则,不存在这种分类。B、D项是有选择的指引,而C项是确定的指引。
  48.【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但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总和的反映。当个别意志与其整体意志相抵触时,为了维护其整体意志,统治阶级会舍弃个别成员的意志。
  49.【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指的是不能普遍、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一次性适用,比如司法判决、逮捕今、国家权力机关发布的个别性文件等。B项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文件有可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C项不属于法律文件,主体不合格。
  50.【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民族自治区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属于自治权。故选B项,排除A项。根据《宪法》第12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C项正确。根据《宪法》第115条的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D项错误。
  51.【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
  根据《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公民拥有选举权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中国国籍;(2)年满l8周岁:(3)依照法律,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B、D项错误,C项正确。年满l8周岁的精神病患者拥有选举权。只是没有行使选举权的能力,A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C。
  52.【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唐朝的流刑除了三等流刑之外,还有加役流。故选A、B项。不过要注意:属于法定流刑的只有“三流”,即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和流三千里。
  53.【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l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所以,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举行预备会议,也并不是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A项错误。第1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B项正确。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召集而非主持,所以C项错误。第ll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D。
  54.【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法在社会事务方面发挥的作用体现在: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法律;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规定产品、服务质量的标准的法律;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的法律等诸多方面。
  55.【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运用辩证的思维方法进行法律推理,可以以法律原则、立法精神与目的、法理以及公正、正义观念为依据。
  56.【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
  庇护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求另一国准予其进入该国居留,或者已经进入该国而请求准予在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受的受庇护的权利。我国规定的庇护权的内容包括:(1)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不包括无国籍人。故A项错误。(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避难要求,必须是由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犯罪。注意:不是不包括“刑事犯罪”,而是不包括“一般刑事犯罪”,这里要注意措辞。故C项表述错误。(3)我国政府对提出的庇护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庇护权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中国境内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政治避难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另外。是否享有受庇护的权利与对等原则没有任何关系。故B项表述错误。既然享有受庇护权利的主体只能是外国人,与国籍无关。故D项表述错误。
  57.【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
  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不报告工作。故选A项,排除B、C项。根据《宪法》第93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故选D项。
  58.【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
  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廷行事、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五种。故选A项、B项和C项。决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
  59.【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l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提出书面的质询案,A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C项错误。
  60.【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文化教育权利则是公民根据宪法规定,在教育和文化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财产权和继承权外,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都属于公民的积极受益权,即公民可以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提出请求。
  61.【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区别在于被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生效:对没有生效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先监督;对已经生效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须经批准即可生效(《立法法》第63条第l款);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批准才可生效施行(《立法法》第66条第l款)。据此,选项A、D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文件所进行的审查。根据《宪法》第62条第2项和第67条第l项。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进行的违宪审查一般与具体案件审理无关,因此不属于附带性审查,选项8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第7项或《立法法》第88条第2项,选项C明显正确。
  62.【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
  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选项A错误。法律责任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选项B正确。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选项C错误。开除党籍属于党内处分,不属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选项D错误。故选ACD。
  63.【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
  西周时期的刑法适用原则共有六项: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第二,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原则;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第四,宽严适中原则;第五,因地因时制宜原则;第六。上下比罪原则。故选A项、B项和D项。C项属于汉朝的刑法适用原则。
  三、简答题(64~66题,每题8分,共24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64.【参考解析】:
  科技对法律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1)拓宽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产生了新的法律部门(如科技法)。
  (2)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了法的内容和原理(如禁止近亲结婚)。
  (3)影响了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如现代刑侦手段)。
  (4)影响了立法方法和立法体制(如立法技术和委托立法)。
  (5)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如克隆技术和安乐死)。
  65.【参考解析】:
  我国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具体表现在:
  (1)对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3)通过司法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情况,弥补立法的不足;
  (4)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66.【参考解析】: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包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具体为:(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2)关系法规。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四、分析题(67~69题,每题10分,共30分。要求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材料回答问题。)
  67.【参考解析】:
  (1)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见,第一种意见在这点上是正确的。但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因此,只要该地方性法规违法,就应当撤销,所以地方性法规未必合法有效,在这一点上,第一种意见是错误的。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甲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地方性法规,可见,第二种意见在这点上是正确的。但是,公民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建议撤销该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希望”,在这一点上.第二种意见是不妥当的。行政处罚的种类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还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对于这些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因此,第三种说法完全错误。即便提出“建议”.也仅限于“书面建议”,在这一点上,第三种意见也是错误的。
  (2)有关机关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第一,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第二.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向甲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甲省人大常委会到会说明情况,再向甲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第三,甲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第四,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该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甲省人大常委会不予修改,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
  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五,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的,由常委会依法定程序决定是否撤销该地方性法规。
  68.【参考解析】:
  (1)上述两级法院的做法不妥之处有: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采用该与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之间是指导和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第二,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作出不采用该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在审理案件时是否采用地方性法规。因为,在我国,法院并不是违宪审查的主体,没有违宪审查权。根据宪法.负责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机关有两个: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个是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任何人民法院都没有违宪审查的权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权力。
  (2)省人民法院的正确做法是: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抵触,应该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对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然后再根据审查结论对案件作出判决,而不能径直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不予采用。
  (3)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就本案例而言.第一.我国宪法虽然授权一定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权力,但不具有专门性,这导致主体不明,责任不清,因而成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势在必行。第二,宪法和法律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需要具体法律进一步贯彻,特别要加强程序建设。第三,司法审判中有关宪法的适用没有得到加强,这不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制止违宪行为的出现,因此,有必要加强宪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适用。
  69.【参考解析】:
  (1)这段话是唐律中关于公罪和私罪划分的原则。所谓“公罪”,多是因公务上的关系而犯的罪,一般是由官吏的过失行为构成的。所谓“私罪”,主要有两种:一是和公事根本无关而违法犯罪的;二是利用职权而贪赃枉法或牟取私利的,虽与公事有关,也以私罪论处。所以,私罪均由官吏的故意行为所构成。
  (2)唐律之所以区分公罪和私罪,是为了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判处刑罚。其基本原则是犯私罪者从重,犯公罪者减轻。
  (3)唐律之所以要对公罪从轻处罚,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封建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以加强封建国家机关的统治效能。
  五、论述题(第70题,15分)
  70.【参考解析】: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2)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在和运行为基础的。(3)国家的政 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第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1)法律确认和宣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宪法对于国家的政权和各项具体权力的确认和宣称.赋予了国家权力以公共利益、社会福利为名义的权威,确立了国家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正当性和合法性。(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通过法律实现国家职能有一定的优越性。首先,国家的要求表现为法律,使得国家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得以结合,有助于提升国家意志在道德上的正当性,容易为社会接受。其次,法律具有稳定性、公开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权力行使的任意性给社会带来动荡和反复。再次,法律是一种规范性调整。对于同一类型的人和事规定了相同的权利义务模式,有助于提高国家管理活动的效率;增强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法律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用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分丁和权限。其二是明确规定各项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通过程序来防止权力腐败和恣意。由此可见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这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依法治国,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必要性和重大意义表现在: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在于:第一,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第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第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第五,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保证有力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证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从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在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是党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等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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